地產所有權
『壹』 房地產所有權問題
首先應當明確的是國有土地規劃用途是否為居住用地?另外你所擁回有的是國有土地使用權而非答所有權,我國土地所有權只有國有與集體。若是住宅,70年後自動續期,不用擔心其他的,倒是稅費問題你得考慮,所有稅費開發商承擔或者直接過戶給開發商你凈落兩層房屋
『貳』 房屋的所有權包括哪些
一、房屋所有權的主要內容
房屋所有權是佔有權、管理權、享用權、排他權、處分權(包括出 售、出租、抵押、贈與、繼承)的總和。
(1)佔有權。是所有人對其房屋進行直接的實際控制或掌握的權利。佔有權是房屋所有權的基本內容,沒有佔有,就談不上所有權。然而佔有並非就是所有,因為佔有分所有人佔有和非所有人佔有、合法佔有和非法佔有、善意佔有與非善意佔有。
(2)使用權。房屋的使用權是指對房屋擁有的享用權。房屋租賃活動成交的是房屋的使用權。指所有權人對其房屋有直接按照它的性質和用途加以利用的權利。使用權的行使必須符合下列條件:①無損於房屋的本質。②按照房屋的自然性能、經濟性能和規定的土地用途使用。③遵守法律和公共道德,不損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權益。
(3)收益權。指房屋所有人有利用其房屋以增加經濟收益的權利。如將房屋出租取得租金、用房屋作為合夥入股取得紅利等。
(4)處分權。指房屋所有人在法律許可的范圍內,對其房屋有處置的權利。如依法對自己所有的房地產出 售、出租、抵押、典當、贈與、拆除等。
一般說來,完整的房屋所有權,必須同時包括上述四項權利。但是,佔有、使用和收益權有時會脫離所有權。
二、房屋所有權的取得
房屋所有權取得,分為原始取得和繼受取得兩種。
房屋所有權原始取得
原始取得是指由於一定的法律事實,根據法律的規定,取得新建房屋、無主房屋的所有權,或者不以原房屋所有的人的權利和意志為根據而取得房屋的所有權。
主要包括以下情形:(1)依法建造房屋;(2)依法沒收房屋;(3)收歸國有的無主房屋;(4)合法添附的房屋(如翻建、加層)。
房屋所有權繼受取得
繼受取得又稱傳來取得,是指根據原房屋所有人的意思接受原房屋所有人轉移之房屋所有權,是以原房屋所有人的所有權和其轉讓所有權的意志為根據的。
繼受取得分為因法律行為繼受取得和因法律事件繼受取得兩類。
(一)因法律行為繼受取得房屋所有權是取得房屋所有權最普遍的方法,通常有以下幾種形式:(1)房屋買賣(包括拍賣);(2)房屋贈與;(3)房屋相互交換。房屋所有權自所有權轉移手續辦理完畢後產生效力,即進行所有權登記後便取得房屋所有權。
(二)因法律事件繼受取得房屋所有權,指因被繼承人死亡(包括宣告死亡)的法律事件,繼承人或受遺贈人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權。根據《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在有數個繼承人的情況下,只要繼承人未作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繼承的房產如果未作分割,則應認為數個繼承人對房產享有共同所有權。
『叄』 產權與所有權的區別
區別:
產權是改革開放以來引入的概念,盡管它與所有權都含有依法佔有財產權利的意思,但卻是兩個不同的詞。所有權與產權在經濟學意義上是有區別的:
其一,所有權是絕對或普遍的權利,即由法律賦予所有者的獨占權對於任何人都是有約束力的,除了法律禁止,所有者可以自由行使對自己財產的各種權利;產權是相對權利,即它是不同的所有權主體在交易中形成的權利關系,這種由契約及其他方式規范的權利關系約束的是參與特定交易活動的經濟主體的行為。
其二,產權是一組權利,在交易中是可以分解的,如房屋租賃等。當產權分解後,所有者對所有權的行使就受到了某種限制。
其三,產權與所有權相比有著更廣的外延,它不僅包括通常的物權,還包括股權、債權、專利權、商標權、名譽權等其他權利形式。甚至某些不能成為所有權內容的權利,如對清新空氣的享用權,也能成為產權的形式。
其四,所有權通常是指財產所有者支配自己財產的權利,而產權還指人們是否有權利用自己的財產去損害他人的權益。例如,盡管甲擁有奶牛,乙擁有麥田,但除非經特別允許,奶牛無權到麥田吃麥苗,這種禁止並不妨礙當事人對奶牛擁有的所有權。這種使自己或他人受益或受損的權利也是產權。
因此,當我們討論市場經濟條件下資源配置的效率時,就需要引入產權范疇。
產權:
產權是經濟所有制關系的法律表現形式。它包括財產的所有權、佔有權、支配權、使用權、收益權和處置權。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產權的屬性主要表現在三個方面:產權具有經濟實體性、產權具有可分離性、產權流動具有獨立性。產權的功能包括:激勵功能、約束功能、資源配置功能、協調功能。以法權形式體現所有制關系的科學合理的產權制度,是用來鞏固和規范商品經濟中財產關系,約束人的經濟行為,維護商品經濟秩序,保證商品經濟順利運行的法權工具。
所有權:
所有權是所有人依法對自己財產所享有的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是對生產勞動的目的,對象,手段,方法和結果的支配力量,它是一種財產權,所以又稱財產所有權。所有權是物權中最重要也最完全的一種權利,具有絕對性、排他性、永續性三個特徵,具體內容包括佔有、使用、收益、處置等四項權利。產權和所有權的區別是:產權是一個較大的概念,產權包括所有權。房地產所有權只是房地產產權中主要的一種。
(3)地產所有權擴展閱讀
產權種類
產權可以從不同的角度進行分類,一般有六種形式:
(1)按產權歷史發展動形態的不同分類
可以分為物權、債權、股權。
(2)按產權歸屬和佔有主體的不同分類
可以分為原始產權、政府產權和法人產權。
(3)按產權佔有主體性質的不同分類
可以分為私有產權、政府產權和法人產權。
(4)按產權客體流動方式的不同分類
可以分為固定資產和流動資產。
(5)按客體的形態的不同分類
可以分為有形資產產權和無形資產產權。
(6)按產權具體實現形態的不同分類
可以分為所有權、佔有權和處置權。
所有權權能
積極權能
所有權的權能是指所有人為利用所有物以實現其對所有物的獨占利益,而於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可以採取的各種措施與手段。所有權的權能包括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
1.佔有權能:對所有物加以實際管領或控制的權利。佔有權與所有人發生分離。佔有權與佔有是兩個不同的概念。民法上的佔有是指主體對物的實際控制。佔有本身只是一種事實而不是權利。
2.使用權能:在不損毀所有物或改變其性質的前提下,依照物的性能和用途加以利用的權利。使用權能也可以轉移給非所有人行使,並且使用權能僅適用於非消耗物。
3.收益權能:收取所有物所生利息(孳息)的權利。收益權是與使用權有密切聯系的所有權權能,因為通常收益是使用的結果,但使用權不能包括受益權。
4.處分權能:對所有物依法予以處置的權利。處分包括事實上的處分和法律上的處分。處分權能是所有權內容的核心和擁有所有權的根本標志。其通常只能由所有人自己行使。
所有權的限制
民法和其他一些相關法律、法規對所有權進行的限制主要表現為:
(1)行使所有權不得違反法律規定。
(2)行使所有權不得妨害他人的合法權益。
(3)行使所有權時必須注意保護環境、自然資源和生態平衡。
(4)根據公共利益的需要,國家可以依法對集體土地實行徵用,或將其他財產收歸國有。
『肆』 房地產的所有權包含哪幾方面
一般包含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特殊情況有可能有相鄰權、地役權等設定。
『伍』 房產所有權歸誰
(物權法)規定,住房權益屬於房產證登記人所有,權益受法律保護。
(婚姻法)規定,婚後買房,不管房產證登記人是夫妻誰名字,只要沒有事先特殊書面約定,住房產權屬於夫妻共有。
『陸』 關於房地產所有權
70年指的是該地塊的國有土地的使用年限,並不是房屋所有權的年限。
國家規定,城鎮建設用地土地實行國有,個人和企業可以有償使用以及交易使用權。
住宅用地的土地使用年限是70年,從該地塊取得之日起算。
而所購買的房產只要擁有合法的產權證,就是個人的私有產,只要房產還存在,個人就擁有該房產的所有權。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需要繼續使用的,應當至遲於屆滿前一年申請續期,除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該幅土地的,應當予以批准。續期的,應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依照規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這一條規定說明,土地使用年限屆滿時,使用者要繼續使用土地的可以申請繼續使用。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需要繼續使用的,應當至遲於屆滿前一年申請續期,除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該幅土地的,應當予以批准。續期的,應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依照規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這一條規定說明,土地使用年限屆滿時,使用者要繼續使用土地的可以申請繼續使用。
『柒』 如何確定房屋所有權歸屬
房屋所有權的取得,分為原始取得和繼受取得兩種:
(1)原始取得
原始取得是指由於一定的法律事實,根據法律的規定,取得新建房屋、無主房屋的所有權,或者不以原房屋所有的人的權利和意志為根據而取得房屋的所有權。主要包括以下情形:(1)依法建造房屋;(2)依法沒收房屋;(3)收歸國有的無主房屋;(4)合法添附的房屋(如翻建、加層)
(2)繼受取得
繼受取得又稱傳來取得,是指根據原房屋所有人的意思接受原房屋所有人轉移之房屋所有權,是以原房屋所有人的所有權和其轉讓所有權的意志為根據的。
繼受取得分為因法律行為繼受取得和因法律事件繼受取得兩類:
一是因法律行為繼受取得房屋所有權是取得房屋所有權最普遍的方法,通常有以下幾種形式:(1)房屋買賣(包括拍賣);(2)房屋贈與;(3)房屋相互交換。房屋所有權自所有權轉移手續辦理完畢後產生效力,即進行所有權登記後便取得房屋所有權。
二是因法律事件繼受取得房屋所有權,指因被繼承人死亡(包括宣告死亡)的法律事件,繼承人或受遺贈人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權。根據《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在有數個繼承人的情況下,只要繼承人未作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繼承的房產如果未作分割,則應認為數個繼承人對房產享有共同所有權。
引起房屋所有權消滅的法律事實
1、房屋產權主體的消滅。如房屋所有權人(自然人)死亡或宣告死亡以及法人被終止而導致房產成為無主財產。
2、房屋產權客體的消滅。包括自然災害、爆炸、戰爭等引起房屋的毀滅以及自然損毀等。
3、房產轉讓、繼承等引起原房產權利人對該房產權利的消滅。
4、因國家行政命令或法院判決而喪失。如國家行政機關對房產所有權人的房產徵用、征購、拆遷等,除依法給予相應的補償外,原房產權利人的權利因徵用、征購、拆遷而喪失。又如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程序將一方當事人的房產判給另一方當事人所有,原房產權利人因判決發生法律效力而喪失該房屋的所有權。
5、房產所有權人放棄所有權。
『捌』 房地產所有權證和房屋所有權的區別
房屋所有權證是房屋所有權的證明文件,人們經常說這套房子是某人的,意思是這套房屋的所有權歸某人所有,但某人如何來證明該套房子是他的呢?就是用房屋所有權證。
『玖』 房產所有權有哪些分類
房產所有權的分類:
①佔有權:對於房屋的實際持有和控制,它是使用財產的前提條件。
②使用權:指按照財產的性能和用途行使利用的權利,以滿足人們生產和生活的需要。
③收益權:指憑借所有權而取得的經濟收入或利益,如房屋所有權人將房屋出租而收取的租金。
④處分權:決定財產事實上和法律上存在形式和運動方向的權能,只有財產的所有人才具有財產的處分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