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房使用權是否是遺產
『壹』 公房算不算遺產
這個不可以,公房還可以賣啊??
『貳』 公房可以繼承嗎,公房承租權能否作為遺產繼承
公房承租權可以作為遺產繼承嗎
法律規定可以繼承的是公民死亡時留下的個人合法財產,即內合法遺產。而公容有住房不屬於公民私有財產,其中涉及公有住房承租居住的權利,公民只有居住權,沒有該住房的處分權,因此公民承租的公房無所謂繼承問題。
根據建設部(現已改為住建部)《城市公有住房管理規定》及司法實踐,公有住房居住人死亡,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可以繼續履行租賃合同,但前提條件是,共同居住人有本市戶口且共同居住兩年以上又無其他住房。如果有2人以上符合共同居住人條件的,由共同居住人協商確定承租人,到公房管理部門申請辦理更名手續。
如公房拆遷,按照《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規定,公房拆遷款一般是給承租人的一種補償及住房安置費用,歸承租人和共同居住人共有,其他人無權繼承。
『叄』 公房使用權能繼承嗎,公房拆遷款能算作遺產嗎
您好來,公房所繼承的就自應當是使用權,而且在繼承發生後需要變更承租人。公房拆遷款需要分清是在原承租人在世還是過世後產生的,如果是在原承租人在世時產生的公房拆遷款,那麼原承租人過世後按照其遺產發生繼承;如果是在原承租人過世後產生的公房拆遷款,此時承租人已經變更,不會作為原承租人的遺產。
『肆』 房屋使用權算不算遺產
樓上的回答不對!
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所有財產和法律規定可以繼承的其版他財產權益。包括積極遺產權和消極遺產。積極遺產指死者生前個人享有的財物和可以繼承的其他合法權益,如債權和著作權中的財產權益等。消極遺產指死者生前所欠的個人債務。 遺產有三大特徵:第一,必須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財產;第二,必須是公民個人所有的財產;第三,必須是合法財產。這三個條件必須同時具備,才能成為遺產。
所以,必須得有所有權,才可以進行遺產分配。公房必須是進過房改,產權劃到個人的,才可以視為遺產,否則任何人不得參與分配。但是,一般單位如果房屋不是很緊張,公房可以允許遺產繼承人協商後,繼續使用或租用,這得是單位情況而定,沒有固定約束。
『伍』 公房使用權能否作為遺產繼承
公房使用權同住家庭成員可以繼承。
『陸』 公房的使用權算遺產嗎
根據公有住房使用權的性質,可以作為遺產進行繼承。無論是基於單位分配而獲得的公房使用權還是通過市場交易而取得的使用權,均應允許繼承。
在發生繼承爭議時可參照《最高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條的規定精神處理。即:各繼承人就作為遺產的使用權房屋的價值及歸屬達成協議,按協議處理;無法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1、各方均主張作為承租代表人承租房屋的並且同意競價取得的,應當准許;2、一方主張房屋使用權的,就價值不能達成一致的,可由評估機構按市場價格對房屋使用權作出評估,取得房屋使用權的一方應按繼承份額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3、雙方均不主張房屋使用權的,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拍賣房屋,就所得價款進行分割。
『柒』 公房是否能夠作為遺產繼承
公房的產權不屬於個人所有,擁有者只有使用權,不能作為遺產繼承。
《中華人專民共和國繼承屬法》
第三條 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包括:
公民的收入;
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
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
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
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利;
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
『捌』 公房承租權能作為遺產繼承嗎
本案涉及公有住房承租權能否繼承的問題。公有住房承租權是我國計劃經濟的產物,也是我國長期以來實行住房福利化的結果,公有住房的承租權與傳統民法上私人所有權基礎上的承租權是不同的。
1、公有住房承租權的法律性質界定
公有住房承租權應當是一種物化的債權。
第一,公有住房的承租權與普通房屋承租權在實質上存在很大的區別。
一是承租主體上,公有住房的承租人是特殊主體,是在國家機關或者國有、集體企、事業單位工作並達到一定工作年限的職工。
二是在承租權期限上,公有住房承租人與房管部門簽訂公有住房租賃合同之後,承租人對該公有房屋即具有了永久的佔有權和使用權,非因特定事由,房管部門不得終止公有住房租賃合同。
三是在租金對價上,公有住房租金標準是由專門機構統一規定,其租金只是為了維持房屋維修的成本費用支出,遠遠低於市場價房屋租金。因此單位對公有住房的所有權實際已經被虛化了,公有住房承租權是一種在相當程度上物化了的權利。
第二,公有住房承租權具備獨立的財產性質。
公有住房的承租人享有除所有權以外的其他一切權利,對公有住房擁有實際控制與支配的權利,可以轉租、轉讓並獲得差價。對公有住房進行拆遷,承租人可以直接獲得拆遷安置。因此公有住房承租權是一種可以直接獲得獨立財產補償的權利形式。
第三,公有住房的承租人具有實際上的處分權。
公有住房承租人雖然不能決定公有住房本身的命運,但對其承租權卻享有佔有、轉讓、消滅等自由。因此,公有住房承租權與一般的房屋租賃承租權有很大差別,絕不僅僅是單純的債權,其所具有的永久佔有、使用、支配、轉讓等特徵,使其在性質上與物權中的用益物權相似,故公有住房承租權應當歸為是一種呈現出用益物權性質的債權,即一種物權化了的債權。
2、公有住房承租權能否繼承的問題
第一,從權利屬性來看,公有住房承租權有明顯的物權特徵,是與用益物權相似,承租人作為權利人有權更完整地行使其權利並受到法律保護,這些法律行為包括轉租、轉讓,當然也應當包括繼承。
第二,從權利取得方式來看,公有住房承租權是基於單位職工工作貢獻大小、家庭人口及其他住房等情況產生的,不僅是賦予個人的價值回饋,更體現為個人和家庭的權益,因此從這種途徑取得的公有住房承租權應當可作為「遺產」在家庭和親緣關系間進行繼承。當然,由於分配取得的公有住房仍然屬於社會公共資源,在繼承方式上應當有別於其他私人財產。
第三,從公有住房管理模式的發展進程看,住房制度改革使公有住房承租權取得方式發生了質的變化。
一是允許公有住房承租權通過有償交換的方式,實現其交換價值。
二是公有住房的承租權在一定條件下可以購買。這即認可了公有住房承租權可以作為一項財產權利。因此,隨著市場發展及住房制度的改革,公有住房承租權的性質已經發生了轉變,從計劃經濟時期簡單的福利待遇載體,轉變為市場經濟條件下,具備商品交換的標的物,其財產性得到了充分的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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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公有住房承租權在拆遷過程中可獲得補償。公有住房拆遷時,其承租人是符合補償標準的。這也承認了公房承租權具體財產性,而可繼承是財產性的重要表現。
『玖』 公房可以作為遺產繼承嗎,哪些財產不屬於遺產
公房的產權不屬於個人所有,擁有者只有使用權,不能作為遺產繼承。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
第三條 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包括:
公民的收入;
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
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
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
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利;
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
『拾』 無產權公房的使用權能不能作為遺產繼承
司法理論上是允許的,但現實中卻是無法實現的,沒有所謂的使用權證書,法律規定的是共同居住人可以繼續承租,也就是維護了共同居住人的優先承租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