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有版權
1. 新聞報道有沒有版權
《著作權法》規定本法不適用於新聞報道。就是新聞報道不享有著作權,可以隨意轉載使用。因為這樣立法的目前在於國家希望報紙電視台新聞報道能夠廣泛傳播,使政府的精神家喻戶曉,所以在新聞界有著「新聞共享」的通例。
所以即使以盈利為目的轉載報紙電視台單純事實新聞報道但註明原報道的出處,就不算侵權。
2. 新聞報道有沒有版權
轉載的,要註明原出處,並獲得原播報單位的許可,如果不獲利的就不算侵權。用以獲利,但不載明出處的,要承擔侵權責任。
3. 新聞的有沒有版權一般是怎樣規定的
新聞單位有版權。
版權就是著作權。著作權的范圍不限於作者的權利,還包括編輯者的權利和其他方面的權利。
報紙、電台的時事報道雖然按法律規定,不享有作品本身的權利,但是,文字、圖片等作品是經過新聞單位的修改、排列等編輯活動而產生的,新聞單位對其編輯享有著作權。《著作權法》 第十四條規定: 編輯作品由編輯人享有著作權,但行使著作權時,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權。
編輯作品中可以單獨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權單獨行使其著作權。
4. 我想建一個新聞網站,新聞來源有什麼版權問題關於法律法規問題,請懂行的師傅幫助,謝謝!
從著作權法和實施細則來看,首先:新聞報導大致可以分為兩種
一種是實時新聞報導,例如:某地方發生一起車禍,三車追尾導致交通擁堵,由於有人員受傷,一時無法撤除現場,交警正在現場疏導。
這樣的實時新聞,並不存在什麼版權問題,也不適用於著作權法,但引用者如果要引用這篇報道,也應當註明出處,尊重原報導的新聞機構
還有一種,就是特約評論類報導,如某專家應某媒體邀請,特地針對某個事件撰寫了評論性報告,這種報告與實時報導不同,因為專家是由媒體邀請而特地撰寫的,裡面含有專家的論點等,符合著作的標准,如果是因為公益性質引用,需要註明出處,同時要徵得媒體同意;如果是商業用途,必須經過媒體同意並支付相應酬金,否則侵權
其實對於報導內容是否可以引用,大致要注意兩類:第一是該報導性質,只針對某件公眾事務進行介紹的,不能認為是著作;而針對某事物發表深入評論,符合著作標準的,則有可能認為是著作;
其二,就是引用用途,無論何種用途均需要告知原媒體並註明出處,但公益性質的引用可以不支付報酬,而商業引用一般需要支付酬金
5. 請問新聞有版權么
時事新聞是不受著作權法保護的,但不是所有新聞都是時事新聞。時事新聞,是指通過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報道的單純事實消息。
6. 請問什麼樣的新聞報道沒有版權問題
新聞內容當然可以隨時轉載,因為新聞就是讓群眾得知的,且時事新聞沒有創內作性的智力成果在裡面,完容全是陳述事實。
但是新聞評論就不可以轉載了,因為裡面有創作性的智力成果在裡面,受到著作權法保護。
新聞通稿受不受保護要看通稿的內容屬於新聞還是新聞評論。
7. 新聞資訊有版權嗎,為什麼我在《頭條》看到的資訊,在《網易》卻看不到
今日頭條好用,因為今日頭條新聞較多,而且當你翻到你上次刷新的新聞頁面的時候,會專有一個刷新按鈕直接刷屬新新的新聞,而不用手動把列表拖到最上面刷新(好吧,其實我2個新聞客戶端都裝了,一般是先看完網易新聞再看今日頭條)
8. 新聞作品有著作權或版權嗎
新聞作品是可以轉載的。
但署名權還是保留著的。
至於獲得報酬權,要看這是否屬於職務作品。
9. 電視上的新聞類節目有版權嗎,可否上傳到網上播放
有的 所有電視節目都有版權 未經許可擅自轉載都屬於侵權 如果還有問題可以留下聯系方式,我工作日回復你
10. 電視上的新聞類節目有版權嗎,可否上傳到網上播放
您好!所有電視節目都有版權,但擅自上傳到網上是否屬於侵權還需考慮具體用途,著作權法規定了權利的限制,符合以下情形的屬於著作權的合理使用,不屬於侵權。
《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在下列情況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應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並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權利:
(一)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二)為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者說明某一問題,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三)為報道時事新聞,在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中不可避免地再現或者引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四)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其他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已經發表的關於政治、經濟、宗教問題的時事性文章,但作者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在公眾集會上發表的講話,但作者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為學校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翻譯或者少量復制已經發表的作品,供教學或者科研人員使用,但不得出版發行;
(七)國家機關為執行公務在合理范圍內使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八)圖書館、檔案館、紀念館、博物館、美術館等為陳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復制本館收藏的作品;
(九)免費表演已經發表的作品,該表演未向公眾收取費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報酬;
(十)對設置或者陳列在室外公共場所的藝術作品進行臨摹、繪畫、攝影、錄像;
(十一)將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已經發表的以漢語言文字創作的作品翻譯成少數民族語言文字作品在國內出版發行;
(十二)將已經發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前款規定適用於對出版者、表演者、錄音錄像製作者、廣播電台、電視台的權利的限制。
如能提出進一步詳細的信息,則可提供更加准確的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