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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盤轉讓程序土地使用權不轉讓

發布時間: 2021-02-17 11:49:58

㈠ 土地使用權未辦理轉讓程序前轉讓合同有效嗎

《轉抄讓合同》按照土地法的規定襲是不生效的,但你們之間的民事關系是生效的。你們可以先單獨簽一個投資建房的合同,你投資,房產屬於你所有。待過戶時再簽轉讓合同(包括房產),但你實際支付只支付土地款,因為房產歸你所有。。

㈡ 為什麼以出讓方式獲得的土地使用權不可以轉讓 為什麼以出讓方式獲得土地使用權的,可以轉讓房地產

可以轉讓土地使用權的就是出讓方式的取得土地,改變土地用途需要政府專門審批批准

㈢ 國有土地使用權沒有房產是否允許轉讓

小產權房在法律上的地位

「小產權房」以其低廉的價格迅速在全國各大城市蔓延開來,並已在房屋市場上占據了不小的份額,它的合法性及其所引發的一系列的問題也接踵而至。前不久北京市建委發出「關於購房有關問題的風險提示」,提醒購房者不要購買無產權的或房屋權屬有爭議糾紛的房屋,並稱「針對當前房地產交易市場中影響交易安全,損害交易當事人合法權益的問題,市建委鄭重提示廣大消費者,不要購買無產權的或房屋權屬有爭議糾紛的房屋,如宣傳為『使用權』、『鄉產權』、『小產權』的房屋都不要購買,此類房屋無產權保障,不具有房屋所有、轉讓、處分、收益等權利,且不能辦理房屋的產權過戶手續。」。這再次引起了大家對「小產權房」的關注及對其法律地位的爭論。
到底小產權房是否合法、是否能夠購買或轉讓,首先就要明確什麼是「小產權」?其實「小產權」並不是一個法律上的概念,它只是人們在社會實踐中形成的一種約定俗成的稱謂。因此,對「小產權」的涵義並沒有一個規范的解釋。目前,對「小產權」的 解釋歸納起來主要有三種解釋。
第一種解釋是針對發展商的產權而言,將發展商的產權叫「大產權」,購房人的產權叫「小產權」,這種叫法是因為購房人的產權是由發展商一個產權分割來的,相對講,發展商的大,購房人的小。
第二種解釋是按房屋再轉讓時是否需要繳納土地出讓金來區分的,不用再繳土地出讓金的叫「大產權」,要補繳土地出讓金的叫「小產權」。按這種解釋普通商品房就是「大產權」房,經濟適用房就是「小產權」房。
第三種解釋是按產權證的發證機關來區分的,國家發產權證的叫「大產權」,國家不發產權證的,由鄉鎮政府發證書的叫「小產權」,又被稱為「鄉產權」。購房人要注意的是「鄉產權」並不構成真正法律意義上的產權。
第一種和第二種解釋的「小產權」是合法的,只要交足購房款,或轉讓時補繳土地出讓金就可以自由買賣,其法律規定較為明確。而第三種解釋的「小產權」的法律屬性存在較大爭議,而且拿不到真正法律意義上的產權證。這正是我們今天要探討的主要話題。
鄉產權房的法律屬性如何,其究竟是否合法、能否購買或轉讓?
首先應當明確的是鄉產權房只要依法辦理了相關審批手續,其就是合法建築,法律是允許鄉村集體在集體土地上建造住宅的。因此,並非只要是鄉產權房就是非法建築,其只是因銷售環節存在的一些問題和現行法律法規發生沖突,才讓人誤認為是非法建築。既然是合法的,那麼鄉產權房是否可以購買和轉讓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而農村宅基地屬集體所有,村民對宅基地也只有享有使用權,農民將房屋賣給城市居民的買賣行為不能受到的法律認可與保護,也就不能辦理土地使用證、房產證、契稅證等合法手續。而且,根據有關法律規定嚴禁城鎮居民在農村購置宅基地,嚴禁為城鎮居民在農村購買和違法建造的住宅發放土地使用證。農村村民將原有住房出賣、出租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也一律不批准。由此可見,鄉產權房是不能向非本集體成員的第三人轉讓或出售的。因此,作為農村集體以外的公民購買鄉產權房的行為是不能為法律認可的,其行為是無效的。這一方面是因為農村宅基地使用權只是村民對集體土地享有的使用權,而土地的所有權仍歸村集體享有,因此,就村民個人而言其是不能處分該土地的。另一方面是因為農村宅基地使用權是本集體成員在集體內享有的一種社員權,而其作為社員其是不能將該項權利轉讓於他人的。而作為一種社員權是不能由集體成員以外的第三人享有的。而由鄉鎮政府所頒發的產權證書是無效的,並不能證明房屋產權。因為鄉鎮政府並非我國法律規定的房屋產權頒證機關,其是不具有頒證資格的,所以其行為是無效的。同時,我國法律規定不動產產權是以登記為原則的,未經登記的其產權是不能得到法律認可的。而鄉產權房在鄉(鎮)政府或村委會所辦理的轉讓手續同樣是不能得到法律承認的。但這並不是說鄉產權房就不能轉讓,而是說其轉讓或銷售的對象是有限制的,只能在集體成員內部是可以轉讓、置換。
那城鎮居民已經購買或准備購買鄉產權房會有什麼風險?
第一,法律風險,前面已經詳細論述了由於鄉產權房的特殊法律屬性,使得鄉產權房的流通轉讓存在很多的限制,因為鄉產權房只具備了普通商品房的使用性質,但不具備普通商品房的法律性質,其並不是商品房。所以,法律法規對商品房的相關規定和制度對鄉產權房是無效的,人民法院也不能適用商品房買賣的法律規定及司法解釋處理涉及鄉產權房的案件,購房人的權益很難得到維護。同時,由於購買鄉產權房的合同是無效的,因此根據法律規定購房人只能要求開發商退還購房款並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支付利息等。但是根據目前已有的案例來看如果購房人明知所購房屋是鄉產權房仍然購買的,由於己方有過錯,可能人民法院就不會支持其要求賠償損失的請求。而且即使開發商違約,由於合同無效,購買人的權利將無法得到保障。由於鄉產權房不受法律認可,也不用在房管部門備案,不在政府機構監管范圍內,因此在使用房屋的過程中,如果遇到一些房屋質量問題、公共設施維護問題,其救濟途徑就非常有限。
第二,政策風險,在購買的是在建鄉產權房,購房人與開發商簽訂合同並交付房款後,如果相關部門整頓鄉產權房的建設項目,可能就會導致部分項目停建甚至被強迫拆除。那麼結果只能是購房人找開發商索要購房款,購房人就可能面臨既無法取得房屋,又不能及時索回房款的尷尬境地。另外,購房後如果遇到國家征地拆遷,由於鄉產權房沒有國家認可的合法產權,購房人並非合法的產權人,所以其很可能無法得到對產權進行的拆遷補償,而作為實際使用人所得到的拆遷補償與產權補償相比是微乎其微的。
第三,目前,鄉產權房屋的開發建設還沒有明確的規定加以約束,開發建設的監管同樣存在缺位。而鄉產權房屋的開發得不到銀行貸款支持,開發過程中其大量的開發資金沒有政府和銀行進行監管,主要依靠開發商自律進行開發建設,一旦開發單位的資金或其它環節出現問題,極有可能變成爛尾工程。如果是將購房資金預交給沒有任何資質和監管的開發單位,對購房者而言,資金的安全,開發商資金是否按時到位,是否能夠按質按時的交付房屋存在著很大的風險。同時,開發單位的資質沒有,房屋質量和房屋售後保修難以保證。而且,入住後的物業管理也極易出現問題。
第四,由於所購鄉產權房得不到法律的認可和保護,沒有得到國家房地產主管部門的批准,無法辦理合法的產權手續,購買後也不能合法轉讓過戶。同時對房屋的保值和升值也有很大影響。
鄉產權房屋有可能變成大產權房嗎?
有不少人認為隨著《物權法》的出台,公民的財產權利全面被肯定,鄉產權房也會被法律所認可,最終可以轉化為合法的產權房。那鄉產權房屋究竟能轉化為真正意義上的產權房嗎?從我國目前的相關法律規定來看,鄉產權房屋轉化為產權房還缺乏法律依據。而從我國對土地的管理理念與土地管理的價值取向來分析,短期內我國還不會放開集體土地的流轉。因此,鄉產權房屋向產權房的轉化還需要一段較長的時間。同時,即便今後鄉產權房屋可以轉化為產權房,從現有的土地制度來看,購房人還會需要繳納土地出讓金。如此一來購房人購買鄉產權房屋的費用也就與購買商品房相差無幾。
因此,我們建議最好不要購買鄉產權房,已經購買了也應盡早退房。如果你認為自己能夠承擔文中所述的風險,或確實需要購買鄉產權房屋,我們建議你最好能購買現房,並注意考察項目是否辦理了相應的審批手續及開發商的資質和信譽,從而盡量降低購房風險。如果你既無法或不願承擔前述風險,又想購買鄉產權房屋,就目前而言你只有將戶口轉到鄉產權房屋所在的村集體。
以上內容均為律師個人觀點,僅供參考!

㈣ 需要轉讓出去,請問土地轉讓走那些程序

如果是農村土地和房屋轉讓,那麼受受讓主體資格限制,否則只能出租或承包
國務院55號令《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三章中規定:土地使用權轉讓是指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再轉移的行為,包括出售、交換和贈與。未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期限和條件投資開發、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權不得轉讓。土地使用權轉讓應當簽訂轉讓合同。土地使用權轉讓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和登記文件中所載明的權利、義務隨之轉移。土地使用者通過轉讓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其使用年限為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使用年限減去原土地使用者已使用年限後的剩餘年限。土地使用權轉讓時,其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隨之轉讓。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的所有人或者共有人,享有該建築物、附著物使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土地使用者轉讓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時,其使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隨之轉讓,但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作為動產轉讓的除外。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轉讓,應當依照規定辦理過戶登記。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分割轉讓的,應當經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和房產管理部門批准,並依照規定辦理過戶登記。土地使用權轉讓價格明顯低於市場價格的,市、縣人民政府有優先購買權。土地使用權轉讓的市場價格不合理上漲時,市、縣人民政府可以採取必要的措施。土地使用權轉讓後,需要改變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土地用途的,依照《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十八條的規定辦理。

㈤ 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房地產轉讓的程序是

1、報經審批 劃撥土地使用權進入市場,應當按國務院規定,報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審批。在國務院另有規定之前,應當按照劃撥土地使用權審批許可權來進行。即基本農田、基本農田以外的其他耕地35公頃以上或者其他土地70公頃以上,由國務院批准。除此之外,均由省、市、自治區人民政府批准,並報國務院備案。這是劃撥土地的房地產轉讓和出讓土地的房地產轉讓的顯著區別之一。因為涉及劃撥土地使用權,用地者無權處分,必須要報政府審批。但在這里,具體是報政府的哪個部門來審批,立法規定不夠明確,一般為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 2.受讓方辦理出讓手續,繳納出讓金 根據《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39條和《城市房地產轉讓管理規定》的規定,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准予轉讓的,除符合可以不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的情形外,應當由受讓方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並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在經政府批准轉讓後,由市、縣人民政府與土地使用權受讓人簽訂土地使用權合同。由轉讓關系中的受讓方來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並按規定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這實質上是使轉讓的那幅土地在性質上發生根本變化,由劃撥地變為出讓地,實現土地使用權從無償到有償的轉化。根據」92年國家土地管理局發布的《劃撥土地使用權管理暫行辦法》,出讓金按標定地價的一定比例收取,最低不得低於標定地價的40%,這表明政府對劃撥土地轉讓補交出讓金給予相當的優惠,標定地價減收的部分及實際轉讓成交價與標定地價的差額均由轉讓方獲取。在實踐上,轉讓方通常能獲取成交價額的2/3,而政府收取的出讓金只為成交價額的1/3。如此作法,有利於通過利益機制充分調動劃撥用地者的積極性,引導其轉讓土地使用權,從而促進土地變無償使用為有償使用的改革步伐。 3.不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的,應當將轉讓房地產所獲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繳國家或作其他處理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39條第2款規定:「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報批時,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決定可以不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的,轉讓方應當按照國務院規定將轉讓房地產所獲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繳國家或者作其他處理」。這樣規定的主要考慮是,既充分顧及到土地資源的合理利用和優化配置,同時又避免國家土地收益的流失。如在劃撥的土地上建成房屋的,一旦進行房屋買賣,土地使用權要隨之轉移,而土地轉讓價格隱含於房價之中,轉讓方所獲級差收益往往超過房屋本身售價。這就需要轉讓方將其中的土地收益上繳國家。這里所說的「不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的情形,是指國家暫時無法或不需轉為出、讓方式供應的地塊,或者根據城市規劃不宜出讓而近期又不禁止轉讓的地塊等。 依據《城市房地產轉讓管理規定》第12條的規定,這些情形有以下幾種: (1)經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准,轉讓的土地用於下述建設項目: 國家機關用地和軍事用地; 城市基礎設施用地和公益事業用地; 國家重點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項目用地;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用地。 (2)私有住宅轉讓後仍用於居住的。 (3)按照國務院住房制度改革有關規定出售公有住宅的。 (4)同一宗土地上部分房屋轉讓而土地使用權不可分割轉讓的。 (5)轉讓的房地產暫時難以確定土地使用權出讓用途、年限和其他條件的。 (6)根據城市規劃土地使用權不宜出讓的。 (7)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暫時無法或不需要採取土地使用權出讓方式的其他情形。

㈥ 為什麼房產轉讓時,房屋的所有權及土地使用權必須同時

物權法 第一百五十二條宅基地使用權人依法對集體所有的土地享有佔有和使用的權利,有權依法利用該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屬設施。
第一百五十三條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行使和轉讓,適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國家有關規定。
首先需要弄清楚使用土地是什麼意思,建設建築物不過是使用土地的開始,以後利用建築物才是真正使用土地。沒有土地使用權的人沒資格利用建築物,必須獲批土地使用權,批准不了就要放棄建築物。後者在轉讓的時候需要先弄清楚自己是否能夠被批准土地使用權,批准不了就不要轉讓。宅基地房子不能轉讓,否則認定是轉讓宅基地,這是違法行為

㈦ 為什麼房產轉讓時,房屋的所有權及其土地的使用權必須同時轉讓

不可以同時轉讓,詳細原因:
土地在公民手中只有使用權利,沒有買賣的權利,同時也沒有轉讓的權利;
所以土地的使用權可以轉讓,但是不可以用於買賣,在轉讓房屋的同時,房屋的狀態必須符合房屋的轉讓條件,才可以申請同時轉讓。

㈧ 國有土地使用權的轉讓程序是怎樣的

來源:新疆法邦網 1、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程序(1)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有建築物的,要約定建築物轉讓的內容;(2)向縣以上國土部門提交轉讓申請;(3)國土部門依法審查批准,審查內容為是否符合轉讓條件、與出讓限定條件有無實質性沖突、是否改變土地用途、成交價格是否合理,必要時進行國有土地使用權估價;(4)繳納土地增值稅、契稅、營業稅等有關稅費;(5)登記發證。 2、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程序(1)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有建築物的,要約定建築物轉讓的內容;(2)向縣以上國土部門提交轉讓申請;(3)國土部門依法審查批准,審查內容為是否符合轉讓條件、是否符合城市規劃要求;(4)受讓方辦理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繳納土地出讓金,或經批准不需辦理出讓手續而將轉讓費中的土地收益上繳國家;(5)繳納土地增值稅、契稅、營業稅等有關稅費;(6)登記發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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