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權保留附條件
對的,沒有錯,合同法第163條的規定,相關法條見後邊。 第一百六十三條 標的物在交付之前產生的孳息,歸出賣人所有,交付之後產生的孳息,歸買受人所有。
㈡ 所有權保留是否必須辦理登記才具有法律效力
你好:
在所有權保留制度中,標的物所有人並不佔有標的物,買受人佔有標的物但不享有所有權,這種權利構造使得標的物的所有權與佔有權的主體不一致。此種制度的最大缺點在於欠缺公示性,第三人不知悉標的物的權屬狀態。我國現行法律對所有權保留的登記問題未做具體規定。我們認為所有權保留並不是必須辦理登記才具有法律效力。對普通動產的所有權保留應尊重雙方的約定,只要雙方的約定符合合同法的規定,人民法院就應確認該約定的效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四十一條及第四十二條的規定,對不動產及車輛、船舶、航空器等特殊動產的所有權保留則必須辦理登記才具有法律效力。
㈢ 既然物權法定,那為什麼在動產所有權保留買賣中,可以約定在買受人支
物權法確規定,物權法定是物權的種類和物權內容應由法律直接規定,不得由當事人回基於自由意志而答協商創設或者確定。原則上講,動產所有權轉移,通常滿足動產+處分權+交付,該動產所有權轉移,且當事人無權對所有權權能進行限制,但是,請不要忘記,法律有資格對所有權的權能作出限制。
動產所有保留買賣規定於《合同法》,第一百三十四條 當事人可以在買賣合同中約定買受人未履行支付價款或者其他義務的,標的物的所有權屬於出賣人。合同法系屬狹義的法律,換句話說,是法律給了當事人在動產買賣的情況下保留所有權的權利,而並非當事人協商創設的。反言之,若並非動產買賣合同,而是動產贈予合同,贈予之時當事人約定附條件保留所有權,則違反物權內容法定。
上述觀點為本人個人觀點和自行整理,若有誤,請指教,望請尊重勞動成果,謝謝!
㈣ 什麼是民法中的所有權保留買賣
民法中的所有權保留,是指在買賣合同中,根據法律規定或雙方當事人之間約定買受人先佔有使用標的物,但在雙方約定的特定條件成就前,出賣人仍保留標的物所有權,待條件成就後,再將所有權移轉給買受人的一種交易方式。
我國《合同法》的134條規定:"當事人可以在買賣合同中約定買受認為履行支付價款或其他義務的,標的物的所有權屬出賣人。"從而確定了我國的所有權保留制度,具有重要意義。
(4)所有權保留附條件擴展閱讀:
《民法通則》第72條規定:「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財產權利的,財產所有權從財產交付時起轉移,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允許合同當事人就所有權的移轉意思自治,奠定了所有權保留制度的基礎。
財產已經交付,但當事人約定財產所有權轉移附條件的,在所附條件成就時,財產所有權方為轉移。」這為將所有權保留的性質視為所有權的附條件移轉理論提供了法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