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資產所有權由誰行使
⑴ 哪個主題代表國家行使國有資產所有權
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 主要職責 (一)根據國內務院授權,依容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規履行出資人職責,指導推進國有企業改革和重組;對所監管企業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進行監督,加強國有資產的管理工作;推進國有企業的現代企業制度建設,完善公司治理結構;推動國有經濟結構和布局的戰略性調整。 (二)代表國家向部分大型企業派出監事會;負責監事會的日常管理工作。 (三)通過法定程序對企業負責人進行任免、考核並根據其經營業績進行獎懲;建立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現代企業制度要求的選人、用人機制,完善經營者激勵和約束制度。 (四)通過統計、稽核對所監管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情況進行監管;建立和完善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指標體系,擬訂考核標准;維護國有資產出資人的權益。 (五)起草國有資產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有關規章制度;依法對地方國有資產管理進行指導和監督。 (六)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⑵ 國有企業及其財產的所有者分別是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的規定,國有企業及其財產屬於回國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國務院代表答國家行使國有資產所有權。國務院和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分別代表國家對國家出資企業履行出資人職責,享有出資人權益。
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相關條款
第二條 本法所稱企業國有資產(以下稱國有資產),是指國家對企業各種形式的出資所形成的權益。
第三條 國有資產屬於國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國有資產所有權。
第四條 國務院和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分別代表國家對國家出資企業履行出資人職責,享有出資人權益。
……
⑶ 國有資產的所有權如何行使
界定清晰產權的前提是權利交易的前提,提出並發展這一理論的是科斯、威廉姆森等經濟學家。科斯極為重視產權在權利交易和權利市場中的作用,明確的提出:「權利的界限是市場交易的基本前提。」{1}有了財產權的初始界定,才有權利市場的重新組合和市場交易,有了清晰的是財產權界限才為資源的有效配置提供了條件。國有企業里,出現國有資產所有者缺位,或者所有權虛置,表明沒有相應的法律規范來界定國有制的財產關系,名曰全民所有財產,人人都擁有對生產資料的所有權而實際人人都不佔有。國有資產的所有權做一個初始的界定,對於建立清晰的權利界限,對權利的行使進行有效的制約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一、國有資產的原始所有
我國的國有資產主要分為,經營性國有資產、非經營性國有資產、和資源性國有資產三類。而狹義的國有資產就指經營性國有資產。本文是以廣義的國有資產的概念為前提的。國有資產,是指國家以各種形式投資及其收益、撥款、接受饋贈、憑藉國家權力取得、或者依據法律認定的各種類型的財產或財產權利。
(一)全民是國有資產原始所有者
所有權,是指所有人對於所有物,在法律限制范圍內,權利人對於所有物為全面的支配的物權。按照傳統的民法學理論,所有權的核心是人對物的直接的全面的支配。國有資產是全民所有,我們從現行的法律規定和先哲理論中可以地到答案。
第一,法律依據:憲法第7,9,12條規定,我們可以看得很清楚,國家所有,全民所有,公共財產,三者是等同的。國家所有的財產就是公共財產,其特點是由眾多人的一個共同體所有,而社會就是由眾多人的一個共同體{2}。《國有企業財產監督條例》對國有資產的定義是:指國家以各種形式對企業投資和投資收益形成的財產,以及依據法律、行政法規認定的企業的其他國有財產。我國憲法第7條規定「國有經濟,即社會主義全民所有制經濟,是國民經濟中的主導力量。國家保障國有經濟的鞏固和發展。」我國《全民所有制企業法》,第2條第2款規定:「企業的財產屬於全民所有。國家依照所有權和經營權分離的原則授予企業經營管理。企業對國家授予其經營管理的財產享有佔有、使用和依法處分的權利。」
第二,理論依據:筆者認為國有資產是全體人創造民屬於全民所有的。國家授予企業對其經營管理的財產享有佔有、使用和依法處分的權利。所以我們可以認為國有資產為社會所有,但是社會所有的財產無可爭議的歸國家管理。
王澤鑒先生說:「民法上的所有權,分為兩類,一為單獨的所有權,二為共有。共有又分為分別共有和共同共有」{3}我們這里所指的全民所有,屬於全民共同共有,因為社會全體成員是不特定的人,因此社會所有的資產屬於「不特定人的共有」。
(二)國有資產的所有權的行使方式
國有資產屬於全民所有。但是在實踐中,全民不能以個體的形式全部、直接地行使所有權的全部權能,必須得有代表,代理全民行使所有權。根據社會契約的理論,只有國家可以代表全民。國家是擬制的主體,也是一個復雜的系統,其權利的行使應該有代理人代理。關於誰是代表國家行使國有資產的代理權,目前存在以下兩種觀點:一是「人大觀點」即主張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國家的代表,代表國家行使最初的代理權。這種觀點認為,誰代表人民?應該是人民代表的集合——全國人大。全民所有,人人都是國有股東,人民代表既是國有股東的代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就是全國國有股東代表大會。另外一種是「政府觀點」即中央政府應該是代表國家行使最初的代理權這種觀點主要是基於實踐上的考慮,認為由政府作為初始委託人可以減少改革的成本。{4}
筆者認為,國有資產的委託,不完全同於民法上的委託代理,這種委託代理呈現出多級化的形態,有行政上的上下級關系,也有民事上的平等主體之間的關系。國有資產的委託代理分為三個環節,第一,從全民所有到國家的原始委託。第二,從國家到政府(包括中央政府及其下屬國有資產管理機構和各級地方政府的國有資產管理機關)的一級委託。第三,從國家機關到國庫代表{5}的二級委託。除了全民是最初的委託人這一角色是不變的以外,其他代理環節的角色是雙重的,既是代理人又是委託人。
二、國家機關對全民所有權的「一級代理」
國家作為私權主體參與國家經濟活動,其物質基礎就是國家擁有國有資產,國家是一個抽象的的概念,不能享有和行使民法上具體實在的所有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6}這就在客觀上,要求有一個明確的人格化的主體代表國家行使國有資產的所有權。國家機關代理全民行使所有權。《信託法》第二條規定:「信託,是指委託人基於對受託人的信任,將其財產權委託給受託人,由受託人按委託人的意願以自己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進行管理或者處分的行為。」在這種關系中,信託人將信託的資產轉移個受託人,並委託其代為管理或者處理,受託人享有該資產的所有權,即可以按照信託人指定的目的,以自己的意志與名義管理或者處分資產。不過,所獲得的利益必須交付給信託人指定的受益人(受益人一般是第三人,也可以是信託人自己),而委託人則不可以同時為受益人。在這樣的關系裡面,國家如同是信託人兼受益人,國家機關如同是受託人。這里的國家機關主要是中央政府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在中央政府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裡面,根據需要設立國有資產管理機構,統一對國有資產進行管理。黨的十六大報告指出,要在堅持國家所有的前提下,充分發揮中央和地方的兩個積極性,建立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分別代表國家履行出資人職責,享有所有者權益,權利、義務相統一,管資產和管人、管事相結合的國有資產的管理體制。這個報告的指引下,全國人大已經批准設立了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
三、國庫代表的對國有資產所有權的「二級代理」
目前在現實中,我國已經建立了國有資產監管機構、國有資產運營機構和被授權的國有全資自公司、國有控股子公司國有參股子公司組成的三層次的運營模式。國有資產監管機構屬於國家機關,國有資產運營機構和被授權的國有全資自公司、國有控股子公司國有參股子公司是受國家機關委託有權對國有資產進行運營的組織。他們在這里就是文章開始說的國庫代表。如得到國家科研經費的科研單位是作為「國家」的代表人使用這筆「國有資產」的科研單位與其他個人和經濟組織發生的科研經費的支出和使用的關系受到社會的制約。所有權的功能不僅在於保護靜態的財產關系,即財產在靜態上的歸屬關系,而且也在於保護動態的財產關系,即財產的流轉關系,以便促使財產在市場中實現最優化配置並實現財產的最大化增加。{7}支配國有資產的主體是多元的,龐雜的,沒有一個專門代表國家行使國有資產所有權的機構,就很難把國有資產管理好,也很難把管理國有資產的責任落實到實處。所以國民把國有資產通過信託轉移給國家,此後國家就可以以自己的名義享有對國有資產的佔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通過民事委託(需要個別性聘任或選擇產生)委託給國庫代錶行使所有權。
國家的這種民事上的委託,可以通過頒發國有資產的經營證書,簽定國有資產的經營合同以及參股的形式,把國有資產的所有權委託給單位或者個人。這里的單位,可以是國有企業,也可以是非國有企業,只要是受託經營國有資產的單位,個人都可以是國庫代表。當然,對於個人,例如國家發個某個教授的科研基金,這個時候這個教授,就是國有資產的使用者,自然是國庫代表。我們的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關,有權對他如何使用這筆科研基金享有監督的權利。有了國庫代表,就避免了在過於資產改革當中出現的國家政府機關代表在國有資產管理中的一身兼二職的情況。由國庫代表充分行使所有權,國家機關監督其實行的狀況。真正做到國有資產的所有權、管理權、和經營權得到分離,只有這樣才能理順國有資產的各種關系,才能夠有效地解決國有資產改革過程中出現的各種矛盾和問題。國庫代表在管理使用國有資產的過程中享有的權利和義務是特殊的,其自身的法律性質也有獨特之處表現在:
1、國庫代表本身不是一個獨特的政府行政部門不享有行政管理方面的職能,不承擔行政管理方面的責任。它享有從事有關國有資產運行的活動的權利,是由其專有的,不是任何公民和法人都可以享有。這來自國民的信託而產生的神聖權利。
2、國庫代表享有的對國有資產的管理,經營的權利,必須由國有資產法通過法律程序進行,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行使權利,承擔義務。國庫代表享有國有資產的管理,經營的權利,並不意味著,它就可以無視國家法律,無視市場經濟規律隨意使用國有資產。當國庫代表不認真履行職責的時候,應該對國民承擔相應的經濟責任,違法犯罪的則要承擔刑事責任。
3、國庫代表必須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對外進行經濟活動的時候,國庫代表作為相應的法律主體,是以國有資產為基礎的,以自己的名義從事各種與國有資產相關的活動。國庫代表,應該每年或者定期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或者是地方人民代表大會報告自己使用國有資本的成果,以及重大的損益情況。同時,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應該通過立法的形式對國庫代表的活動進行監督。
我國擁有巨大的國有資產。如果把國有資產運行的好,就比其他市場經濟國家多一個優勢,而國有資產運營得好的首要條件,就是要國有資產的歸屬明確,權利人不能只享有權利而不承擔責任,把責任落實到實處。我國的國有資產改革是一個漫長的過程,還面臨著許多的問題,明確國有資產的歸屬只是我國國有資產問題中的一個,對於一切事物,尤其是最艱難的事物,人們不應該期望播種與收獲同時進行,為了使它逐漸成熟,必須有一個培育的過程前面的路還很長,還需要大家的共同努力。
⑷ 國有財產的所有權主體是誰
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財產,屬於國家所有即全民所有。 國家財產屬於全民所有。
國有財產由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所有權;法律另有規定的,依 照其規定。
⑸ 1、行使國有資產所有權職能的主 體都有哪些
國有資產管理經營主體,又稱國有產權主體。是指享有或擁有國有資產所有權或具體享有國有資產所有權某一項權能,以及享有與國有資產所有權有關的財產權利的(政府,組織,單位,法人和自然人)。
⑹ 國有資產產權界定的國有資產所有權界定
這是對應屬國家所有的資產進行所有權的確認,即界定國有資產范圍。它包括國家依據法律取得的,或由於國家資金投入、接受饋贈等而取得的固定資產、流動資產及無形資產;沒有法律依據歸集體、個人及外國政府、法人、公民所有的資產也屬於國有資產。在實際經濟生活的產權界定中,一般根據資產的投資來源界定,即按照各種經濟成分「誰投資、誰所有、誰收益」的原則來界定。具體地說:國家對各類行政、事業及社會團體的投資、撥款所形成的財產屬國有資產。全民所有制企業中的國有資產包括:①國家各部門單位以各種形式的實物投資、貨幣投資和無形資產投資;②依據國家規定或經國家批準的用於投資或歸還貸款的減免稅金;③歸還投資貸款的利潤;④依據國家規定建立的各種專項基金(不包括按國家規定提取用於職工工資、獎勵等分配給個人消費的基金);⑤國家銀行、國家投資公司及其他全民所有制金融機構用財政撥款和留用利潤轉入的信貸基金、投資基金、財政周轉金及其經營基金和資本金;⑥以國家機關名義擔保或實際上由國家承擔投資風險、完全用國內外借入資金和國家以各種方式投資創辦的全民所有制企業內部積累的資金,以及其他屬於國有的資產。此外,用國有資產投資創辦的、以集體企業名義注冊登記的企業,其資產所有權也應屬國家。
與國有資產所有權相關的其他產權界定 這類國有資產的產權界定,不涉及國家所有權的分割。國家作為國有資產所有權的唯一主體,為了高效地運營國有資產,把其所有權的部分權能分離讓渡給各類企事業單位、行政部門及社會團體行使。雖然產權行使要受國家所有權制約,但這種權利一旦依法確立,權利主體便享有對財產的佔有、使用、收益等權利。國家依法賦予的這些權利不得隨意收回或妨礙其依法行使。
⑺ 哪些財產屬於國家所有國有財產由誰代錶行使
《物權法抄》第45條第1款規定:「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財產,屬於國家所有即全民所有。」這是對國有財產范圍的概括性規定。根據具體的法律,礦藏、水流、海域、野生動物資源、無線電頻譜資源、城市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鐵路、公路、電力設施、電信設施和油氣管道等基礎設施、文物、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除法律規定屬於集體所有的外,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等自然資源,也屬於國家所有。 《物權法》第45條第2款規定:「國有財產由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所有權;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⑻ 國家財產由國務院代理行使所有權,法律有規定的按規定,與之有關的機構和法規
《國企業國有資產管理法》第三條規定: 國有資產屬於國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版國務院代權表國家行使國有資產所有權。
第四條規定: 國務院和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分別代表國家對國家出資企業履行出資人職責,享有出資人權益。
國務院確定的關系國民經濟命脈和國家安全的大型國家出資企業,重要基礎設施和重要自然資源等領域的國家出資企業,由國務院代表國家履行出資人職責。其他的國家出資企業,由地方人民政府代表國家履行出資人職責。
⑼ 國有土地所有權由誰行使
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財產,屬於國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國有財產由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所有權。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⑽ 國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權為什麼由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
國有土地所有權由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是指國務院代表國家依法行使回對國有土地的佔有答、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在法律上規定國務院是國有土地所有權的代表,一是明確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不是國有土地所有權代表,無權擅自處置國有土地,只能依法根據國務院的授權處置國有土地;二是賦予中央人民政府行使國有土地資產經營管理的職能;三是明確國有土地的收益權歸中央人民政府,國務院有權決定國有土地收益的分配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