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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算機軟體著作權侵權糾紛案

發布時間: 2021-02-17 07:33:22

軟體著作權糾紛案件法院管轄如何確定

著作權的訴訟費用成本高,訴訟時間長,許多被侵權的原作者維權困難。那麼著作權糾紛案件法院管轄如何確定呢?下面八戒知識產權就帶您一起了解相關法律知識。軟體著作權糾紛案件1、著作權糾紛案件,由侵權行為的實施地、侵權復製品儲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侵權復製品儲藏地,是指大量或者經營性儲存、隱匿侵權復製品所在地;查封扣押地,是指海關、版權、工商等行政機關依法查封、扣押侵權復製品所在地。對涉及不同侵權行為實施地的多個被告提起的共同訴訟,原告可以選擇其中一個被告的侵權行為實施地人民法院管轄;僅對其中某一被告提起的訴訟,該被告侵權行為實施地的人民法院有管轄權。2、網路著作權侵權糾紛案件由侵權行為的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對難以確定侵權行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原告發現侵權內容的計算機終端等設備所在地可以視為侵權行為地;3、涉及域名的侵權糾紛案件,由侵權行為地或被告住所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對難以確定侵權行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原告發現該域名的計算機終端等設備所在地可以視為侵權行為地;4、著作權權屬糾紛案件,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5、著作權合同糾紛案件,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Ⅱ 原告因認為其計算機軟體著作權被被告侵犯,現提起訴訟,依據中國法律相關規定,可以對案件實施管轄的是()

B.糾紛發生地法院 最接近侵權行為地了

Ⅲ 計算機軟體著作權的侵權判斷標準是怎樣的呢

計算機軟體著作權的侵權判斷標準是怎樣的呢?(三)我國司法界對軟體侵權鑒定的認定標准 在高科技盛行的今天,計算軟體已經成為大家在生活中都會使用到的東西,但是由於計算機軟體的開發過程較為復雜,所以它也一直受到著作權的保護。那麼,計算機軟體著作權的侵權判斷標準是怎樣的呢?下面,小編詳細為您介紹具體內容。計算機軟體著作權的侵權判斷標准各國通過長期司法實踐,對計算機軟體的侵權判斷標准採用的主要方法有實質性相似加接觸分析法和抽象-過濾-比較分析法兩種等。(一)實質性相似加接觸分析法這種方法是在計算機軟體版權糾紛的處理中得到普通使用的一種軟體侵權認定方法。所謂的實質性相似主要是指兩項程序之間在形式和內容上存在著相似之處,且存在著實質性相似。實質性相似加接觸分析法的應用,首先要求對原被告雙方的軟體進行分析,一般可按照先文字成份,後非文字成份的順序進行。如果兩個軟體相似,那麼只要再認定被告接觸過原告軟體的行為成立,則侵權即可認定。即:表達相同(或實質相似)+接觸對方作品=侵犯版權法院判斷兩項計算機程序是否構成實質性相似,一般具體從三個方面考察:1、代碼相似,即判斷程序的源代碼和目標代碼是否相似;2、深層邏輯設計相似,即判斷程序的結構、順序和組織是否相似;3、程序的外觀與感受相似,即運行程序的方式與結果是否相似。對於三個方面的判斷既可以各自獨立、分別作出判斷,又可以互相關聯,綜合判斷。在具體的司法鑒定過程中,判斷被告曾經接觸過原告的版權程序,一般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1、證明被告確實曾經看到過,進而復制過原告的有著作權的軟體;2、證明原告的軟體曾經公開發表過;3、證明被告的軟體中包含有與原告軟體中相同錯誤,而這些錯誤的存在對程序的功能毫無幫助。4、證明被告的程序中包含著與原告程序相同的特點、相同的風格和相同的技巧,而且這些相同之處是無法用偶然的巧合來解釋的。(二)三步侵權判斷法(或稱抽象、過濾與比較法)本判斷法是美國CAvsAltai案中,最終由美國聯邦第二巡迴法庭確認的判定軟體侵權的最新規則。根據本規則,判斷被告軟體中的結構、順序及組織是否侵犯了原告軟體的著作權,應分三步有層次地認定,而不能不加分析地判定結構、順序和組織相似,就一定構成侵權。具體的操作方法是:1、抽象分解成不同層次,從最高層次的功能設計,到部件、子部件,再到更小的模塊、子模塊,直到最具體的程序代碼;2、對每一層次過濾出不受保護的成份;3、在相同層次上進行相似性比較,特別重視較低層次的相似,然後進行綜合評價。三步侵權判斷法主要立足於計算機程序的開發過程,注重對軟體的動態保護,主要適用於大型的計算機軟體侵權案件的判定。

Ⅳ 計算機軟體著作權侵權糾紛需要注意哪些問題

一 權利主體資格的認定

1、注冊證明

在計算機軟體侵權訴訟中,原告一般為訟爭軟體的著作權人或利害關系人(如授權的發行人)。如果是前者作為原告提起侵權之訴,則軟體著作權人應當舉證證明其為適格的主體,證據一般為該軟體的注冊證明,依各國通例,著作權自作品創作完成之日起便產生,所以享有或行使著作權勿需以是否出版或履行登記、注冊或其他任何類似的程序為前提,但為訴訟起見,提供著作權來源國的登記或注冊證明或出版物以證明自己為著作權人,無疑為較便捷的途徑。如果是利害關系人為原告,則其應提供使用許可合同,如果合同就侵權訴訟的資格做了明確約定,被許可人可以按約定來決定是否提起訴訟。一般而言,獨占使用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可以單獨向法院提起訴訟,而排他許可使用合同的被許可人,只有在取得訟爭軟體的著作權人明確授權的情形下或訟爭軟體的著作權人明確放棄的情形下,才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

2、公證與認證要求

如果原告提供的著作權證明為域外形成的,為滿足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11條1款對域外形成的證據要求①,該著作權證明還必須經過權利來源國的公證機關或公證人的公證及中國駐該國的大使館或領事館的認證。

3、《伯爾尼公約》的締約國或雙邊協議

作為著作權人的外國公司或自然人,在提供該軟體著作權在本國或第三國的注冊證明書的同時,應確保其著作權的來源國與中國均為《伯爾尼公約》的締約國或與中國有雙邊協議,若兩國均為該公約的締約國,則根據其中的「國民待遇原則」,其可以直接享有中國的法律為其著作權提供的保護,即與中國的著作權人享有同等的待遇。若在雙邊協議中,約定有同等待遇或互惠的要求,則也可以受中國的著作權法的保護。

二 侵權證據的搜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1l條第1款規定:「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證據系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形成的,該證據應當經所在國公證機關予以證明,並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予以認證,或者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與該所在國訂立的有關條約中規定的證明手續。」

在軟體著作權侵權訴訟中,侵權證據的收集與提供是一個決定勝訴與否的關鍵環節,由於侵權人使用侵權軟體的隱秘性與封閉性,以及軟體本身易刪除的特性,所以著作權人或利害關系人自己獨立收集侵權證據是極其困難的,所以他們經常藉助公證機構、法院或行政機關來調查或收集證據,所以原告提供的證據通常為公證的證據、法院訴前或訴訟中保全的證據或行政機關(如版權局)現場檢查記錄。盡管取證的成本比較高,但是這些證據的效力在形式上通常高於原告自己獨立收集的證據。例如在Autodesk公司訴龍發公司的計算機軟體著作侵權糾紛案中,原告Autodesk公司的提供的有關被告龍發公司侵權的證據就涵蓋公證證據,訴訟保全的證據以及北京市版權局的現場檢查記錄清單。

三 實際損失與合理開支

1、實際損失

在訴訟中,原告通常把涉訴軟體的市場價格作為其實際損失,被告的抗辯一般為市場價格並非實際的購買價格,其中的優惠部分應當排除的實際損失之外。法院在認證實際損失通常以市場價格為基準,但是如果其認為某軟體的定價過高時,其可以參照同類型軟體的市場價格,作出適當的調整。

2、合理開支

最高人民法院於2002年10月12日公布的《關於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的第二十六條規定:「著作權法第四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的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包括權利人或委託代理人對侵權行為進行調查、取證的合理費用。」「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和具體案情,可以將符合國家有關部門規定的律師費用計算在賠償范內。」

總之,開支應為制止侵權行為或訴訟而支出的,而且應合理,然後才可能為法院所支持。

四 侵權之主觀因素的考量

在確定被侵權人的實際損失時,法庭會綜合侵權人使用侵權軟體的商業目的、侵權的主觀故意狀態、侵權方式及後果等因素,而後確定賠償數額。在所列舉的幾項考量因素中,法庭在界定是否為「商業目的或商業性使用」時,遵循的是「用於經營並獲取利益」的原則,若將侵權軟體用於經營並獲取利益,顯然使用目的為商業性的,但是若實際用於經營但無法確定是否獲利,則只能依靠法官自由裁量權的行使了。然而筆者認為,只要是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安裝並使用,不論是否獲取了利益,都可以推定為「商業目的或商業性使用」。

關於侵權的主觀故意狀態則較容易認定,一般而言,只要為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安裝並使用即可推定為侵權行為為「故意的」,若受到著作權人或行政機關的警告或處罰後繼續使用,其侵權的故意將十分明顯,這時,法官將極可能支持原告提出的登報賠禮道歉的訴訟請求。

Ⅳ 軟體著作權糾紛的當事人在訴訟中應向法院提交哪些證據

現實困惑

原告青島某通信有限公司系「來電防火牆」技術的專利權人和著作權人。原告發現,被告北京某電子產品有限公司於2006年年底生產銷售的手機使用了「來電防火牆」專利技術,手機、說明書及宣傳冊中使用了「來電防火牆」的表述。同時,原告發現還有其他手機生產商也在手機中使用了「來電防火牆」的表述,原告認為上述被告的生產、銷售行為侵犯了其享有的專利權或者著作權,請求法院判令多家被告停止侵權、賠禮道歉並賠償經濟損失。原告在訴訟中應當向法院提交哪些證據?律師點評

根據《關於審理計算機軟體著作權糾紛案件幾個問題的意見》中的有關規定,原告青島某通信有限公司應該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准備證據:(1)侵權的程序、文檔以及與之進行對比的原告的程序、文檔; (2)被告實施侵權行為的其他證據;(3)原告的軟體與被告軟體的對比情況。

此外,原告主張其享有著作權的軟體未經登記的,應提交該軟體的源程序、文檔以及其他能證明其享有權利的證據。原告主張其享有著作權的軟體已經登記的,應提交計算機軟體登記管理部門頒發的軟體登記證書

著作權人及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起訴的,應當提交證明其著作權及與著作權有關權益真實有效的文件,包括涉及著作權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權登記證書、認證機構出具的證明或取得權利的合同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第一款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加以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第五十三條復製品的出版者、製作者不能證明其出版、製作有合法授權的,復製品的發行者或者電影作品或者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計算機軟體、錄音錄像製品的復製品的出租者不能證明其發行、出租的復製品有合法來源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特別提醒

當事人提供的證據必須是合法取得的。當事人以強迫、引誘、欺騙或者其他不合法手段收集的證據法院不予採納。當事人在收集證據時,可以委託公證機關公證其收集的證據與收集證據的方法的真實性、合法性。對經過公證機關公證的證據,法院應依照《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九條直接認定其效力,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公證證明的除外。當事人收集證據確有困難,而該證據又很重要的,可以請求法院依職權收集,但當事人應提供證據線索。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當事人可以書面向法院申請保全證據。申請保全的證據涉及有經濟價值的物品,或者因證據保全可能會給被申請人帶來經濟損失的,申請人應提供擔保。法院採取查封的方式保全軟體證據的,應當立即封存。當事人之間交換的有關軟體證據,應由法院復制或者在審判人員在場的情況下復制並交給對方當事人。

Ⅵ 軟體著作權侵權的維權需要什麼證據

首先要證明原告軟體著作權是否有效存在的事實。原告可以提供軟體的目標程序和源程序、軟體文檔、發表的證據、受讓或者繼承的證明、軟體登記證書等。軟體著作權侵權的維權證據軟體著作權侵權的維權需要哪些證據?第一,原告軟體著作權是否有效存在的事實。對於這一點而言,原告可以提供軟體的目標程序和源程序、軟體文檔、發表的證據、受讓或者繼承的證明、軟體登記證書等。其中最為有力的證據是軟體登記證書。盡管計算機軟體與其他作品一樣,其著作權在我國是自動產生的,即隨著軟體的創作完成而自動產生,但是,在國家版權局計算機軟體登記管理辦公室登記是登記人對軟體享有著作權的初步的表面的證明。如果被告試圖證明該軟體的著作權不屬於原告,事實上是近乎不可能的。第二,侵犯軟體著作權行為真實發生的事實。執法機關當場查封的侵權軟體是最有效的直接證據。但是由於非法復制軟體的行為隱蔽性極強,不少侵權軟體是根據買方的要求臨時拷貝的,很難做到人贓俱獲。事實上,原告也可以向法院提供侵權軟體與被侵權軟體的對比情況、被告銷售侵權軟體的發票、提單、宣傳資料等間接證據。間接不能單獨證明待證事實。在運用間接證據時,除了要求間接證據滿足真實性、關聯性和合法性之外,還要求間接證據之間、間接證據與待證事實之間必須相互印證協調一致,沒有矛盾,並且所有的間接證據必須形成一個完整的鎖鏈,能夠得出惟一性結論,排除其他可能性。被告可以提供己方軟體的源程序和目標程序,對原告的事實主張作出反駁。對侵犯軟體著作權行為是否發生的認定涉及專門性的問題,比如需要對當事人雙方軟體進行同一認定或者實質性相似認定,這種工作非專業人員不能勝任,需要他們運用專門知識和專門技術進行鑒定,當事人可以申請法院委託法定鑒定機構進行鑒定。另外,對侵犯計算機軟體著作權行為是否存在的質證過程,有一個與眾不同的特點即有些案件需要當庭對雙方軟體進行演示對比。第三,原告因被告侵權所遭受的經濟損失。表明原告軟體銷售量下降的有關財務帳簿,被告銷售侵權軟體的財務帳簿所載明的銷售數量、價款、生產成本等,都可以通過推定來證明被告侵犯軟體著作權所導致的損失。第四,被告的主觀過錯。從我國現行法律的規定來看,侵犯知識產權的侵權行為適用過錯責任的歸責原則,侵犯計算機軟體著作權的侵權行為當然也不能例外。因此,原告還必須證明被告的主觀過錯。過錯是一個主觀和客觀要素相結合的概念,它是指支配行為人從事在法律和道德上應受非難的行為的故意和過失狀態。原告在查找被告的過錯時並非是僅僅去考察被告的內心世界和主觀狀態,而是採取中等偏上客觀標准來衡量被告的行為是否符合法律和道德的要求,如果衡量的結論是否定的,則被告有過錯。在這里,中等偏上的標准要求行為人像一個合理的、謹慎的人那樣行為,同時應考慮行為人主客觀方面的具體特點來確定該標準的具體內容。申請軟體著作權有必要找代理嗎?計算機軟體著作權申請,如同專利申請一樣,還是具有一定專業經驗的。是否找代理,可以根據你們的實際情況判斷,如果你的軟體是一個技術含量很高,具有很好的商業價值的,那麼建議建議要找資深、有豐富經驗的專業人士來提供指導,因為進行申請時該如何描述、代碼公布到什麼樣的狀態,如何公布,這些還是需要有豐富經驗的人士幫助把握。

Ⅶ 侵害計算機軟體著作權糾紛處理方式有幾種

一、調解
調解達成協議後,一方反悔,不同意按調解協議執行的,調解協議即失內去效力容,當事人可通過訴訟來解決糾紛。
二、仲裁
著作權仲裁機關所作出的仲裁具有法律上的強制力,一方不履行仲裁裁決的,另一方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三、訴訟
訴訟是我國《著作權法》所規定的解決著作權糾紛的主要方式。

Ⅷ 如何解決軟體著作權侵權糾紛

軟體著作權侵權是指行為人本身並沒有直接實施他人的軟體著作權權能,但卻幫助、誘導或放縱他人實施直接軟體著作權侵權的行為。在軟體著作權侵權中,須以行為人的主觀過錯為構成要件。主觀過錯包括兩種:一是明知。明知主要有兩種方法:第一,侵權人自認明知。第二,通過「通知和移除」規則推定。任何一個「理性的」的軟體著作權侵權行為人都不會自動承認明知。因此,只能通過「通知和移除」規則推定其明知。
二是應知。應知是指即使權利人沒有發出過軟體著作權侵權的通知,如果被侵權的事實已經像一面鮮亮的紅旗在行為人面前公然飄揚,以至於處於相同地位的理性人不可能意識不到軟體著作權侵權。如果行為人採取「鴕鳥政策」,視而不見,就存在著過失。
軟體著作權侵權與共同侵權之間有著復雜的關系。共同侵權的構成要件有三:一是主體的復合性,要求具有兩個以上的主體;二是有著意思關聯或行為關聯,要求加害人之間有著意思聯絡或行為關聯;三是加害行為與結果是一個不可分割的整體。軟體著作權侵權有可能同時也構成共同軟體著作權侵權,主觀上明知自己的行為會導致侵害他人的著作權,但仍然在幫助、誘導或放縱他人實施直接侵權行為,構成軟體著作權犯罪。在共同軟體著作權侵權的情況下,加害人之間承擔的往往是一種連帶責任。如果採用共同軟體著作權侵權制度,對於軟體著作權侵權人而言,其責任過重。為了減輕軟體著作權侵權人的法律責任,有必要設置軟體著作權侵權制度。在軟體著作權侵權情況下,軟體著作權侵權人和直接侵權人之間各自承擔責任,不用承擔連帶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計算機網路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5條規定:「提供內容服務的網路服務提供者,對著作權人要求其提供侵權行為人在其網路的注冊資料以追究行為人的侵權責任,無正當理由拒絕提供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的規定,追究其相應的侵權責任。」第6條規定:「網路服務提供者明知專門用於故意避開或者破壞他人著作權技術保護措施的方法、設備或者材料,而上載、傳播、提供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和具體案情,依照著作權法第四十七條(改後第四十八條)第(六)項的規定,追究網路服務提供者的民事侵權責任。」在這兩種情形下,網路服務提供者承擔的就不是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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