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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著作權罪引言

發布時間: 2021-02-17 07:07:46

1. 求一篇關於侵犯著作權的案例及分析

首先你要清楚什麼要件才算侵犯著作權。
侵犯著作權的構成條件
著作權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侵犯著作權和與著作權有關權益,情節嚴重的行為。我國《著作權法》第15條、第16條規定了15種侵犯著作權和與著作權有關權益的行為,但是根據本條規定,只有下列四種侵權行為可以構成本罪:
1、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其文字作品、音樂、電影、電視、錄像作品、計算機軟體及其他作品的行為。
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即指未經過著作權人的同意。著作權人一般指作者,也可能是其他依法享有著作權的公民、法人或非法人單位。根據《著作權法》規定,由法人或非法人單位主持,代表法人或非法人單位意志創作,並由法人或非法人單位承擔責任的作品,法人或非法人單位視為作者,享有著作權;演繹作品著作權由演繹人享有,合作作品著作權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如其中的作品可以單獨或分割使用的,其作者可以單獨享有著作權;電影、電視、錄像作品的導演、編劇、作詞、作曲、攝影等作者享有署名權,著作權其他權利由製片者享有,如果劇本、音樂等可以單獨使用的,其作者有權單獨行使其著作權。任何未經上述人員同意而使用其作品的,均屬於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的行為。
根據《著作權法實施條例》規定,復制是指以印刷、復印、臨摹、拓印、錄音、錄像、翻錄、翻拍等方式將作品製作一份或多份的行為;發行是指為滿足公眾合理需求,通過出售、出租等方式向公眾提供一定數量的作品復印件。根據本條規定,復制與發行是緊密聯系在一起的整體行為,應同時具備才構成本罪,如果僅僅具備其中一個方面的則不符合本罪行為特徵。當然不同行為人事先通謀而分別實施復制、發行的,屬於共同犯罪,仍然可以構成本罪。
2、出版他人享有專有版權的圖書的行為
出版是指把作品編輯加工後,經過復制向公眾發行的行為。出版實際上是一種特殊的復制發行。出版者出版圖書,一般需要經著作權人授權而取得對作品的專有出版權。專有出版權是指出版者對著作權人交付的作品在合同規定的時間、地點以原版、修訂版方式製作成圖書並予以發行的獨占權利。它是一種與著作權有關的重要權益,同樣具有排他性,他人不得行使,否則構成侵權。
3、未經錄音錄像製作者許可,復制發行其製作的錄音錄像的行為
這是一種侵犯錄音錄像製作者著作鄰接權的行為。錄音錄像製作者即製作錄音錄像製品的人,由於他們不僅投入了一定的人力、物力和財力,更付出了相當的獨創性勞動,對其製作的音像製品也依法享有許可他人復制發行並獲得報酬的權利,他人未經許可復制發行其音像製品的,當然是對其權利的侵犯。
4、製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術作品的行為
這是一種借他人之名非法牟利的行為。它不僅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權 (主要是署名權),而且必然會影響他人美術作品的銷售,從而間接侵犯他人的財產權。同時這種行為還欺騙了社會公眾,對我國文化市場秩序具有相當的危害,因此應予以懲治。
值得探討的是,本條把「製作」與「出售」以頓號分開作並列規定是否意味著有其中之一行為即可構成本罪?我們認為,結合構成本罪的前面三種行為方式,此處應理解為「製作並出售」或「為出售而製作」才構成本罪,這樣其與「復制發行」和「出版」一樣作為本罪在客觀方面的行為表現之一才有其合理性。從主觀上看,也只有既製作並出售或為出售而製作才能表明行為人具有營利的目的。
根據本條規定,上述四種情形還必須是違法所得的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才構成本罪。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懲治侵犯著作權的犯罪的決定)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規定,個人違法所得數額在二萬元以上,單位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屬於「違法所得數樁較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有其他嚴重情節」:因侵犯著作權曾經兩次以上被追究行政責任或者民事責任,又侵犯著作權的;個人非法經營數額在十萬元以上,單位非法經營數額在支十萬元以上的;造成其他嚴重後果或者具有其他嚴重。

2. 侵犯著作權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有哪些

侵犯著作權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有哪些?侵犯著作權應當承擔哪些法律責任 侵犯著作權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有哪些?依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及刑法的規定,侵犯他人著作權,根據侵權行為的程度不同,應分別承擔不同的法律責任。那麼侵犯著作權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有哪些?侵犯著作權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侵犯著作權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一、民事責任。《著作權法》第四十五條規定:有下列侵權行為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公開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一)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發表其作品的;(二)未經合作作者許可,將與他人合作創作的作品當作自己單獨創作的作品發表的;(三)沒有參加創作,為謀取個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五)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以表演、播放、展覽、發行、攝制電影、電視、錄像或者改編、翻譯、注釋、編輯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六)使用他人作品,未按照規定支付報酬的;(七)未經表演者許可,以現場直播其表演的;(八)其他侵犯著作權以及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的行為。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侵權行為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公開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並可以由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給予沒收非法所得、罰款等行政處罰:(一)剽竊、抄襲他人作品的;(二)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以營利為目的,復制發行其作品的;(三)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圖書的;(四)未經表演者許可,對其表演製作的錄音錄像出版的;(五)未經錄音錄像製作者許可,復制發行其製作的錄音錄像的;(六)未經廣播電台、電視台許可,復制發行其製作的廣播、電視節目的;(七)製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術作品的。第四十七條規定:當事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條件的,應當根據民法通則有關規定承擔民事責任。

3. 侵犯著作權應當承擔哪些責任呢

行為人未經著作權人允許,擅自使用或者出售他人作品的,構成對著作權的侵犯。當然,侵犯著作權的行為方式不止一種,但都將受到法律的處罰。那麼,侵犯著作權應當承擔哪些責任呢?小編為你講解。侵犯著作權應當承擔哪些責任侵犯著作權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一、民事責任。《著作權法》第四十五條規定:有下列侵權行為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公開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一)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發表其作品的,(二)未經合作作者許可,將與他人合作創作的作品當作自己單獨創作的作品發表的;(三)沒有參加創作,為謀取個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五)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以表演、播放、展覽、發行、攝制電影、電視、錄像或者改編、翻譯、注釋、編輯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六)使用他人作品,未按照規定支付報酬的;(七)未經表演者許可,以現場直播其表演的;(八)其他侵犯著作權以及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的行為。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侵權行為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公開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並可以由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給予沒收非法所得、罰款等行政處罰:(一)剽竊、抄襲他人作品的;(二)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以營利為目的,復制發行其作品的;(三)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圖書的;(四)未經表演者許可,對其表演製作的錄音錄像出版的;(五)未經錄音錄像製作者許可,復制發行其製作的錄音錄像的;(六)未經廣播電台、電視台許可,復制發行其製作的廣播、電視節目的;(七)製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術作品的。第四十七條規定:當事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條件的,應當根據民法通則有關規定承擔民事責任。二、刑事責任全國人大常委會於1994年7月5日通過的《關於懲治侵犯著作權的犯罪的決定》規定:一、以營利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權情形之一,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單處或者並處罰金;違法所得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一)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其文字作品、音樂、電影、電視、錄像作品、計算機軟體及其他作品的;(二)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的;(三)未經錄音錄像製作者許可,復制發行其製作的錄音錄像的;(四)製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術作品的。二、以營利為目的、銷售明知是第一條規定的侵權復製品,違法所得數額較大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單處或者並處罰金;違法所得數額巨大的,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三、單位有本決定規定的犯罪行為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決定的規定處罰。四、查獲的侵權復製品、違法所得和屬本單位或者本人所有的主要用於侵犯著作權犯罪的材料、工具、設備或者其他財物,一律予以沒收。五、犯本決定規定之罪,造成被侵權人損失的,除依照本決定追究刑事責任外,並應當根據情況依法判處賠償損失。

4. 侵犯著作權的法律責任是什麼

著作權的侵權行為,是指侵權人對他人受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在未經權利人許可或授權的情況下,擅自出版、改編、復制、播放、發表或者進行抄襲、剽竊等,從而對著作權人造成人身或財產損害的行為。

在現實生活中,時有侵犯著作權糾紛或爭議發生,著作權人遇到侵權事件往往缺乏必要的法律意識而自認倒霉,或者息事寧人,不了了之,使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侵犯。著作權是公民的一項重要權利,當其受到侵犯時,應當像自己消費權益受到侵害時一樣,理直氣壯地依法保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根據我國著作權法的規定,侵犯著作權應該承擔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

民事責任是法律規定侵權人針對其侵權行為對著作權人的人身、精神、財產所造成的侵害程度和范圍而承擔的一種相應的補救責任。

行政責任是指對某些嚴重的侵權行為,在侵害了他人的著作權的同時,還破壞了國家的書刊、音像、演出、廣播等事業的行政管理,擾亂了社會主義文化市場秩序,在尚未構成犯罪的情況下,除承擔民事責任外,尚需承擔的接受行政處罰的責任。

刑事責任我國著作權法最初沒有規定著作權侵權人的刑事責任,這可能與當時對侵犯著作權的某些嚴重性,特別是對社會的危害性認識不足有關。然而不久,國家就認識到了這一點。因此,4年後的1994年7月,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八次會議專門通過了《關於懲治侵犯著作權的犯罪的決定》這一懲罰侵犯著作權犯罪的單行法。到了1997年我國修訂刑法法典時,正式將這一單行法納入新刑法體系之中,成為「侵犯知識產權罪」的重要內容之一。

5. 關於侵犯著作權的案例分析

1、李某說法不合法。根據《著作權法》第二條:「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版織的作品,不論是否發權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權。」故李某抗辯理由不成立。 2、李某侵犯張某著作權。適用於《著作權法》第四十六條第一款第五項「剽竊他人作品的」侵權情形(李某未經張某許可,原封未動照搬其作品,用於商業活動)。 3、李某的商標專用權有效期為2002年2月10日至2012年2月09日止享有商標專用權(李某勝訴); 商標被撤銷、不保留申請記錄,不享有商標專用權(李某敗訴,商標被商評委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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