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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鎮企業所有權

發布時間: 2021-02-17 05:32:45

❶ 鄉鎮企業用地使用權問題

政府拆遷補償的對象是土地所有者,也就是那裡的集體;
但由於你有土地使用證,則上面的建築物的補償全歸你,
另外:在那裡的村集體拿到補償後應當將其中的部分給你,比例各地不同

❷ 為什麼國有企業可以進行土地所有權的抵押而鄉鎮企業則不行

這個問題……
土地所有權屬於國家,企業擁有的只是土地使用權,會有土地證的,一般有土地證就可以抵押,除非對土地的用途有嚴格的限制。

❸ 鄉鎮企業屬於什麼所有制形式

鄉鎮企業分為集體企業(包括集體獨資企業、集體控股企業和股份合作制企業)和個體私有企業(包括合夥企業、個體企業和私有企業)兩大類

❹ 鎮政府能否成為集體土地所有權主體——對農村土地確權法律規定的理解與適用

□白新亞
閱讀提示:本案中,兩村的主要抗辯理由是原鎮里從來沒有鎮(公社)一級農民集體組織,所以,原鎮政府無權成為爭議土地的訴訟主體。
[案情]
北村和西村鄰靠渭河南岸,由於河水不穩,暴洪時常淹沒沿岸農田,自1962年起,兩村各自組織修築堤壩。1976年,公社(後改為鎮政府)決定把兩村的1600畝河灘地(北大隊1083畝,西大隊517畝,)收歸公社統一規劃,統一治理。治理後的灘地三成按兩個大隊投入的土地面積依比例分配,其餘七成由公社統一經營利用。
1979年初,公社治渭改灘結束,劃給北村大隊226.9畝,劃給西村大隊206.9畝,其餘歸公社使用。兩大隊不同意,由此不斷上訪,要求公社退還全部灘地。1981年至1985年,鎮政府先後分幾次又返還北村灘地223.2畝、返還西村灘地127.5畝。其間,北村地界范圍的灘地,經鎮政府之手,被國家徵用329.9畝,其餘灘地,由鎮政府辦紙廠、水泥製品廠、農場,共佔用485.54畝。
北、西兩村不斷向原鎮政府索要全部灘地。2004年8月27日,原鎮政府向縣政府申請,請求解決河灘地的歸屬。2005年2月15日,縣政府依據《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干規定》第二十條第二款第(二)項「由於土地開發、國家征地、集體興辦企事業或者自然災害等原因進行過土地調整的,按變更後的現狀確定集體土地所有權」,作出了「原鎮農場、紙廠、水泥製品廠佔用的485.54畝土地屬原鎮農民集體所有,由原鎮政府代管」的土地權屬爭議處理決定。
兩村不服,認為從來沒有鎮(公社)一級農民集體組織,於是申請復議。在復議被維持後,又提起行政訴訟,2005年12月22日,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維持縣政府處理決定的行政判決。
[分析]
筆者認為,本案的行政處理決定、復議決定乃至行政判決,並不能使人信服。因為兩村的主要抗辯理由是原鎮從來沒有鎮(公社)一級農民集體組織,所以,原鎮政府無權成為本案爭議土地的訴訟主體。縱觀三次結果,處理和審理機關始終沒有把本案中的鄉(鎮)農民集體、鄉(鎮)農民集體經濟組織、鄉(鎮)人民政府(公社)三者之間的區別和與爭議土地的聯系講明說透,因而在依據《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干規定》第二十條第二款(二)項規定,對爭議土地權屬的確權適用上,總給人以生搬硬套的感覺。
現將1998年9月由國土資源部和北京大學法學教授為主的編委會編著的《新土地管理法與土地執法實務全書》關於本法第十條的立法原意和適用釋義全文引用出來,供大家學習參考,以便對本案的確權作出正確的判斷。
「本條規定的是集體土地所有權。
集體土地所有權是農村集體所有權的一種。根據我國現行立法的規定,集體土地的所有權主體一般是村集體組織,但在照顧既成事實的情況下可以是鄉(鎮)集體組織或村內不同的集體組織。
在存在集體經濟組織的情況下,以該組織為集體土地所有權主體;在不存在集體經濟組織的情況下,以村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小組為集體土地所有權主體。」
這里存在一個問題,集體土地原屬鄉(鎮)所有的,在鄉(鎮)集體經濟組織已不存在,而由鄉(鎮)政府代管的情況下,該土地應當確定為何者所有?我們應該認識到確定農村土地的所有權歸屬,應當本著尊重歷史的態度。如果土地過去是歸公社(及現在的鄉或鎮)所有,那麼首先應當確定他們是屬於集體所有,也就是說,屬於全鄉(鎮)的農民所有。如果以前的集體所有權主體是鄉(鎮),而現在鄉鎮集體經濟組織已不存在,則應當參照「三級所有、隊為基礎」的原則,承認村一級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有權成為本村范圍內集體土地的所有權主體。
這里需要說明的是,所謂鄉(鎮)集體經濟組織,應當是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其產權和收益歸屬全鄉(鎮)農民,並且全體集體成員能夠通過一定民主管理程序行使社員權的組織。如果名為集體經濟組織,實際上並不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或者雖然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但其產權、管理權和收益權事實上為鄉(鎮)政府或少數鄉(鎮)幹部所把持,那麼,應當認定該集體經濟組織已經名存實亡。在這種情況下,就應當將土地確定為村集體組織所有。
在原鄉(鎮)集體土地被確定為村或者村以下的集體組織所有的情況下,以下兩個問題應按不同辦法處理:原有的鄉(鎮)企業的產權可以維持不變,但其佔用的土地,所有權屬於村或者村民小組,使用權屬於該企業;屬全鄉(鎮)農民共同收益的道路、水利設施、學校、醫院和其他公共設施,可以確定為全鄉(鎮)的各村共同所有,委託鄉鎮政府代為管理。
在集體土地所有權確權過程中,常常發生鄉(鎮)、村、組不同集體組織之間的權屬爭議。在這種情況下,集體土地所有權主體的確定,可採用如下標准:第一,在鄉(鎮)與村之間,農地和農民住宅用地原則上應確定為村(或者村內的組,下同)所有,鄉鎮企業的建設用地,如果鄉政府已經向村支付了相當於國家征地補償標準的補償費或採取適當的安置措施,原則上應確定為鄉鎮集體所有。第二,在村與村內小組之間,根據本法的精神,土地所有權歸屬應以確權以前所有權行使的事實狀態為准。
人民法院出版社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配套規定新釋新解》對本法第十條中「已經屬於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由鄉(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的立法原意和適用也作了具體釋解:「這種情況包括:一是指改革開放以前,原來以人民公社為核算單位的土地,在公社改為鄉(鎮)以後仍然屬於鄉(鎮)農民集體所有;二是在人民公社時期,公社一級掌握的集體所有的土地仍然屬於鄉(鎮)農民集體所有。上述兩種情況下的土地仍然由鄉(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

❺ 鄉鎮企業所有權出售法人如何處理

只有經營權和出資來的轉讓,怎麼源會有出售法人一說?

通常鄉鎮企業不同於一般的公司,他的設立,出資,土地使用和社會義務都與公司是不一樣的.所以你若轉讓經營權或者出資,程序上可能也比較麻煩.凡與一般公司不一樣的地方都要做特殊處理.需要報鄉政府的要報批,需要當地村集體同意的要徵得同意.

如果你沒有這些特殊之處,也就不是真正的鄉鎮企業,不承擔支農義務也就不享受稅收和政策優惠.

❻ 鄉鎮企業屬於那種所有制經濟

屬於公有制經濟中的集體經濟.

❼ 鄉鎮企業轉讓後地皮所有權歸私有,還是歸國有

這個問題,問的好。

❽ 鄉鎮企業屬於全民所有制企業嗎謝謝!

鄉鎮企業屬於公有制經濟中的集體經濟,國有企業才屬於全民所有制企業。

❾ 原鄉鎮企業破產土地所有權

是歸原來的集體,但是也可以繼續批准使用。破產和不幹了不一樣,破產可以賣企業,不幹了就是清除建築物,恢復原來的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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