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通則知識產權
① 知識產權法和民法的有什麼關系
1、相同點:
作為法律,知識產權法和民商法具有某些相同或者相似之處。
(1)兩種法律都是以財產利益和人身利益為杠桿,以權利和義務為手段來調整社會關系的;在具體的法律規范中,都是以確認和保護權利為中心展開的。
(2)在知識產權法中,當權利人許可他人使用,或者轉讓自己的權利時,與他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將成為一般的民事法律關系,將依據債和合同的原則來處理。這種現象可以看作是知識產權法與民商法的交叉。
2、兩種法律的區別:
(1)兩種立法的價值趨向不同。(2)兩種立法的結構不同。
(3)兩種法律的屬性不同。
(4)兩種法律的內容存在很大差別。
(1)民法通則知識產權擴展閱讀:
與知識產權法中的權利相比,民法中的權利在形態上是單一的,也就是說,每個權利都是相互獨立地存在的,它們都在一個層面上,屬於同一層面上的東西;相互之間並不互相影響和制約,都在獨立地發揮著自己的作用。
而知識產權中的權利卻大不相同,這里的權利是分層排布的,層與層之間存在著因果關系,前面的權利可以影響和制約後面的權利,整個權利體系呈現網狀結構。 總之,知識產權法和民法的區別是非常顯著的,二者之間的相似點只是兩種法律之間的有限的交叉,不同和差異佔了主要部分,所以,我們不能簡單地把兩種法律並為一起。
② 什麼是知識產權其法律特徵和范圍是什麼
一、知識產權通常包括以下內容:
(1)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
(2)表演藝術家的表演以及唱片和廣播節目;
(3)人類一切活動領域的發明;
(4)科學發現;
(5)工業品外觀設計;
(6)商標、服務標記以及商業名稱和標志;
(7)制止不正當競爭;
(8)在工業、科學、文學藝術領域內由於智力創造活動而產生的一切其他權利。
隨著科學技術的迅速發展,知識產權范圍不斷擴大,不斷涌現新型的智力成果,如計算機軟體、生物工程技術、遺傳基因技術、植物新品種等,也是當今世界各國所公認的知識產權。
二、知識產權的概念與特徵
(1)知識產權的概念
知識產權是指智力成果的創造人對所創造的智力成果和工商活動的行為人對所擁有的標記依法所享有的權利的總稱。關於知識產權的范圍,學術界和立法實踐歷來有不同的理解。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的規定,知識產權包括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發現權、發明權和其他科技成果權。而根據1967年簽訂的《建立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公約》的有關規定,知識產權的范圍則包括:關於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的權利(即著作權);關於表演藝術家的演出、錄音製品和廣播節目的權利(即鄰接權);關於人類在一切領域的發明的權利(即發明專利權及科技獎勵意義上的發明權);關於科學發現的權利(即發現權);關於工業品外觀設計的權利(即外觀設計專利權或外觀設計權);關於商標、服務標志、廠商名稱和標志的權利(即商標權、商號權);關於制止不正當競爭的權利(即反不正當競爭權);以及一切在工業、科學、文學或藝術領域由於智力活動產生的其他權利。作為WTO規則重要組成部分的《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對知識產權范圍也作了明確的規定,其界定為:著作權及其相關權利(即鄰接權);商標權;地理標志權;工業品外觀設計權;專利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權;未公開信息的保護權(即商業秘密權)。
由於我國已經於1980年6月加入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因此,理論上普遍認為,我國認可該組織確定的知識產權范圍。同時,我國也已經於2001年加入WTO,這也表明,我國也認可WTO規則對知識產權范圍的界定。但是,對知識產權的保護實際上取決於各國對知識產權的立法和執法水平。
(2)知識產權的特徵
知識產權是一種與物權、債權並列的獨立的民事權利,其具有如下特徵:
1.知識產權的無形性。知識產權的客體是智力成果或具有財產價值的標記,是一種沒有形體的財富。知識產權客體的非物質性,是知識產權的本質屬性,這是其與其他有形財產所有權最根本的區別。
2.知識產權的法定性。知識產權的法定性是指知識產權的范圍和產生由法律規定。知識產權的法定性是由無形性決定的。由於其沒有形體。因此其可以同時為多個主體所共同佔有,很難為擁有者所完全控制,因此,知識產權必須通過法律加以確認。
3.知識產權的專有性。專有性即排他性。知識產權的專有性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知識產權為權利人所獨占,權利人壟斷這種專有權並受到嚴格保護,沒有法律規定或未經權利人許可,任何人不得使用權利人的知識產品;二是對同一項知識產品,不允許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主體同時對同一屬性的知識產品享有權利。
4.知識產權的地域性。知識產權作為專有權在空間上的效力並不是無限的,而要受到地域的限制,其效力僅限於本國境內。按照一國法律獲得承認和保護的知識產權,只能在該國發生法律效力。
5.知識產權的時間性。知識產權作為一種民事權利,有時間上的限制。即知識產權只有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受到保護,一旦超過法律規定的有效期限,這一權利就自行消滅,而其客體就會成為整個社會的共同財富,為全人類所共同使用。
③ 民法總則哪些條款是關於知識產權的
《民法總則》立法的亮點之一,就是第123條第2款第(5)項將「商業秘密」納入知識產權客體予以保護,使得過去因對於「商業秘密」性質的爭論塵埃落定,這也是我國民事實體法律對於商業秘密權的立法肯定。
民法總則規定商業秘密的重要意義
商業秘密起源於羅馬法,而商業秘密作為法律術語,最早出現在1623年英國的《壟斷法令》。世界各國及國際組織普遍重視對商業秘密的保護,並對商業秘密的保護有所規范。
商業秘密一詞首次在我國法律條文中出現,是在《民事訴訟法》(1991)第66條及第120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1992)第154條對《民事訴訟法》所規定的「商業秘密」提出進一步的解釋,但是由於《民法通則》等實體法律沒有規定商業秘密,因而在審理商業秘密案件時所要依據的實體法缺位。直到1993年反不正當競爭法明文昭示「商業秘密」也是一種權利,才使審理商業秘密的案件多以反不正當競爭法作為主要的法律依據。
《民法總則》第123條規定了商業秘密作為知識產權的客體,為設立商業秘密權提供了法律依據,就可以理直氣壯地認定商業秘密權就是知識產權,並且以商業秘密權對民事主體的商業秘密予以法律保護,給予權利人商業秘密權的民法保護提供了最為基本的法律依據。此外,《民法總則》把商業秘密納入知識產權的客體予以保護,還特別有助於樹立公平、誠實、信用的市場經營理念,使民法的基本原則與市場經濟的內在要求有機結合起來,構建和鞏固良好的市場秩序。
商業秘密權的定義和特點
商業秘密權是指市場經營者(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在法定范圍內自由支配商業秘密並排除他人侵害的權利。商業秘密權的性質是知識產權,具有知識產權的本質特徵,是對創造性成果給予保護的權利形態。但和傳統的知識產權不同,商業秘密權是一種新型的知識產權,因為傳統的知識產權具有公開性、期限性、絕對排他性等特徵,但是商業秘密權具有以下獨有特徵:第一,商業秘密權具有相對排他性。商業秘密權的權利主體不是單一的,同一商業秘密的多個權利主體都可以對商業秘密進行佔有、使用、處分和收益。第二,商業秘密權的客體即商業秘密,包括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本身也具有其特徵,其中,技術秘密的創造性有高有低,經營信息通常無明顯的創造性,在確定一項信息是否屬於商業秘密時,其秘密性和價值性成為關鍵。第三,商業秘密權的保護期限不具有確定性。商業秘密權的保護期限在法律上沒有規定,只要商業秘密不由權利人公開或不被侵權行為人泄露出去,就一直受到法律的保護。第四,由於商業秘密具有秘密性,商業秘密權的確立無須國家審批,自商業秘密產生之日就自動取得。
商業秘密權的權利主體和客體
商業秘密權的權利主體包括商業秘密所有人和經商業秘密所有人許可的商業秘密使用人。當商業秘密權遭到侵害時,所有人和使用人都有權要求侵害人停止侵害並承擔法律責任。這里的「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即使個體工商戶、個人合夥等也都可以成為商業秘密權的主體。
商業秘密權的權利客體就是商業秘密。商業秘密就是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並經權利人採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商業秘密沒有確切的范圍,主要包括兩大類:一是技術信息,通常包括但不限於製造技術、設計或製造方法、產品配方、工藝流程、測試技術、電路設計、技術指針、專利動向或新技術影響的預測、圖紙、模具、樣品、操作手冊、技術文件、資料庫等。二是經營信息,通常包括但不限於管理方法、營銷策略、客戶名單、營銷情報、產品短中長期的發展方向與趨勢、不公開的財務資源、需保護的第三方商業秘密、管理訣竅、采購渠道等。
我國實務上對商業秘密構成條件存在爭議。分析反不正當競爭法對於商業秘密的定義,商業秘密須具備四個構成要件:一是不為公眾所知悉即秘密性,是商業秘密所處的狀態應當是沒有被公開過、不為公眾所普遍周知的,這是商業秘密和其他知識產權的最大不同點,也是商業秘密最本質的特徵。二是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即價值性,是商業秘密通過現在的或者將來使用的,能夠給權利人帶來現實或預期的、潛在的經濟利益而保持競爭優勢。三是具有實用性,是商業秘密的客觀有用性,即通過運用商業秘密可以為所有人創造出經濟上的價值,具有確定的實用性,是實現商業秘密價值性的必然要求。四是經權利人採取保密措施即保密性,經權利人採取了一定的保密措施,從而使一般人不易從公開渠道直接獲取,該要件強調的是權利人的保密行為,而不是保密的結果。
商業秘密權的內容和限制
商業秘密權的內容,是關於行使「商業秘密權」的權利與義務。由於商業秘密權是知識產權,是一種無形財產權,商業秘密的權利人與有形財產權利人一樣,依法對商業秘密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一是佔有權,權利人對商業秘密實際上的控制與管理。權利人對商業秘密實際上的控制與管理,是商業秘密帶來競爭優勢的前提。這種控制與管理包括採取合理的保密措施,防止他人採取不正當手段獲取、泄露與使用。二是使用權,權利人依照商業秘密的性質和用途對商業秘密加以利用。權利人有權依法使用自己的商業秘密,他人不得干涉。在法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的情況下,非權利人也可以使用該商業秘密。三是收益權,權利人有權通過自己使用或者許可他人使用獲得相應的經濟利益,也可以通過轉讓商業秘密,從受讓人那裡獲得經濟利益。權利人還可以將商業秘密作為投資,在生產經營中獲得經濟利益。收益權一般由權利人行使,他人行使商業秘密時,除法律或合同另有規定外,收益歸權利人所有。四是處分權,商業秘密的權利人有權處分自已的商業秘密。
依照《民法總則》第132條關於「民事主體不得濫用民事權利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的規定,商業秘密權的權利人在行使權利時,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權益,接受法律的限制。對商業秘密權的限制,主要有他人合法權益對商業秘密權的限制和來自社會公共利益的限制。前者指他人在利用他人合法權益對商業秘密權的限制、獨立研究開發獲取商業秘密、通過反向工程獲取商業秘密、通過其他合法的方式獲取商業秘密等合法途徑獲取商業秘密時,商業秘密權利人無權禁止他人獲得、使用商業秘密。後者指商業秘密的開發利用,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當商業秘密權的行使有礙於社會公共利益時則要對之進行限制,這時知悉人對該商業秘密的披露不視為侵權,國家也應依職權進行干涉並追究商業秘密權利人的法律責任。
④ 民法通則保護知識產權嗎
有專門的《知識產權法》。屬於民法體系。
不過《民法通則》中有關於知識產權內容的規定。詳細的還是要去看《知識產權法》。
第三節知識產權
第九十四條公民、法人享有著作權(版權),依法有署名、發表、出版、獲得報酬等權利。
第九十五條公民、法人依法取得的專利權受法律保護。
第九十六條法人、個體工商戶、個人合夥依法取得的商標專用權受法律保護。
第九十七條公民對自己的發現享有發現權。發現人有權申請領取發現證書、獎金或者其他獎勵。
公民對自己的發明或者其他科技成果,有權申請領取榮譽證書、獎金或者其他獎勵。
⑤ 誰能講一下民法通則保護知識產權嗎知道的嗎
有專門的《知識產權法》。屬於民法體系。
不過《民法通則》中有關於知識產權內內容的規定。詳容細的還是要去看《知識產權法》。
第三節知識產權
第九十四條公民、法人享有著作權(版權),依法有署名、發表、出版、獲得報酬等權利。
第九十五條公民、法人依法取得的專利權受法律保護。
第九十六條法人、個體工商戶、個人合夥依法取得的商標專用權受法律保護。
第九十七條公民對自己的發現享有發現權。發現人有權申請領取發現證書、獎金或者其他獎勵。
公民對自己的發明或者其他科技成果,有權申請領取榮譽證書、獎金或者其他獎勵。
⑥ 我國《民法通則》所規定的知識產權基本類別同於( )。
B.《保護文學藝術作品伯爾尼公約》
⑦ 什麼是知識產權
知識產權
英文為「intellectual property」,德文為「Gestiges Eigentum」,其原意均為「知識(財產所有權)」或者「智慧(財產)所有權」,也稱智力成果權。在我國台灣地區,則稱之為智慧財產權。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的規定,知識產權屬於民事權利,是基於創造性智力成果和工商業標記依法產生的權利的統稱。有學者考證,該詞最早於17世紀中葉由法國學者卡普佐夫提出,後為比利時著名法學家皮卡第所發展。
知識產權是指:公民或法人等主體依據法律的規定,對其從事智力創作或創新活動所產生的知識產品所享有的專有權利,又稱為「智力成果權」、「無形財產權」,主要包括發明專利、商標以及工業品外觀設計等方面組成的工業產權和自然科學、社會科學以及文學、音樂、戲劇、繪畫、雕塑、攝影和電影攝影等方面的作品組成的版權(著作權)兩部分。
[編輯本段]【具體解釋】
知識產權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科學技術方面或文化藝術方面,對創造性的勞動所完成的智力成果依法享有的專有權利。這個定義包括三點意思:
(1)知識產權的客體是人的智力成果,有人稱為精神的(智慧的)產出物。這種產出物(智力成果)也屬於一種無形財產或無體財產,但是它與那種屬於物理的產物的無體財產(如電氣)、與那種屬於權利的無形財產(如抵押權、商標權)不同,它是人的智力活動(大腦的活動)的直接產物。這種智力成果又不僅是思想,而是思想的表現。但它又與思想的載體不同。
(2)權利主體對智力成果為獨占的、排他的利用,在這一點,有似於物權中的所有權,所以過去將之歸入財產權。
(3)權利人從知識產權取得的利益既有經濟性質的,也有非經濟性的。這兩方面結合在一起,不可分。因此,知識產權既與人格權親屬權(其利益主要是非經濟的)不同,也與財產權(其利益主要是經濟的)不同。
知識產權包括:工業產權和版權(在我國稱為著作權)一共兩部分。
■發明專利、商標以及工業品外觀設計等方面組成的工業產權。工業產權包括專利、商標、服務標志、廠商名稱、原產地名稱、制止不正當競爭等。下面只指出工業產權中的一些主要類型:
△商標權是指商標主管機關依法授予商標所有人對其注冊商標受國家法律保護的專有權。商標是用以區別商品和服務不同來源的商業性標志,由文字、圖形、字母、數字、三維標志、顏色組合或者上述要素的組合構成。我國商標權的獲得必須履行商標注冊程序,而且實行申請在先原則。 商標是產業活動中的一種識別標志,所以商標權的作用主要在於維護產業活動中的秩序,與專利權的作用主要在於促進產業的發展不同。
△專利權與專利保護是指一項發明創造向國家專利局提出專利申請,經依法審查合格後,向專利申請人授予的在規定時間內對該項發明創造享有的專有權。發明創造被授予專利權後,專利權人對該項發明創造擁有獨占權,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都不得實施其專利,即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製造、使用、許諾銷售、銷售和進口其專利產品。未經專利權人許可,實施其專利即侵犯其專利權,引起糾紛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不願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專利權人或厲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請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專利保護採取司法和行政執法「兩條途徑、平行運作、司法保障」的保護模式。本地區行政保護採取巡迴執法和聯合執法的專利執法形式,集中力量,重點對群體侵權、反復侵權等嚴重擾亂專利法治環境的現象加大打擊力度。
△商號權。即廠商名稱權,是對自己已登記的商號(廠商名稱、企業名稱)不受他人妨害的一種使用權。企業的商標權不能等同於個人的姓名權(人格權的一種)。
此外,如原產地名稱、專有技術、反不正當競爭等也規定在巴黎公約中,但原產地名稱不是智力成果,專有技術和不正當競爭只能由反不當競爭法保護,一般不列入知識產權的范圍。
■ 自然科學、社會科學以及文學、音樂、戲劇、繪畫、雕塑、攝影和電影攝影等方面的作品組成版權。版權是法律上規定的某一單位或個人對某項著作享有印刷出版和銷售的權利,任何人要復制、翻譯、改編或演出等均需要得到版權所有人的許可,否則就是對他人權利的侵權行為。知識產權的實質是把人類的智力成果作為財產來看待。 著作權是文學、藝術、科學技術作品的原創作者,依法對其作品所享有的一種民事權利。
△著作權。在我國,著作權用在廣義時,包括(狹義的)著作權、著作鄰接權、計算機軟體著作權等,屬於著作權法規定的范圍。這是著作權人對著作物(作品)獨占利用的排他的權利。狹義的著作權又分為發表權、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使用權和獲得報酬權(著作權法第10條)。著作權分為著作人身權和著作財產權。著作權與專利權、商標權有時有交叉情形,這是知識產權的一個特點。
[編輯本段]【知識產權特點】
知識產權的特點
(1)知識產權是一種無形財產。
(2)知識產權具備專有性的特點。
(3)知識產權具備時間性的特點。
(4)知識產權具備地域性的特點。
(5)知識產權的獲得需要法定的程序。
■專有性,即獨占性或壟斷性;除權利人同意或法律規定外,權利人以外的任何人不得享有或使用該項權利。這表明權利人獨占或壟斷的專有權利受嚴格保護,不受他人侵犯。只有通過「強制許可」,「徵用」等法律程序,才能變更權利人的專有權。知識產權的客體是人的智力成果,既不是人身或人格,也不是外界的有體物或無體物,所以既不能屬於人格權也不屬於財產權。另一方面,知識產權是一個完整的權利,只是作為權利內容的利益兼具經濟性與非經濟性,因此也不能把知識產權說成是兩類權利的結合。例如說著作權是著作人身權(或著作人格權、或精神權利)與著作財產權的結合,是不對的。知識產權是一種內容較為復雜(多種權能),具經濟的和非經濟的兩方面性質的權利。因而,知識產權應該與人格權、財產權並立而自成一類。
■地域性,即只在所確認和保護的地域內有效;即除簽有國際公約或雙邊互惠協定外,經一國法律所保護的某項權利只在該國范圍內發生法律效力。所以知識產權既具有地域性,在一定條件下又具有國際性。
■時間性,即只在規定期限保護。即法律對各項權利的保護,都規定有一定的有效期 ,各國法律對保護期限的長短可能一致,也可能不完全相同 ,只有參加國際協定或進行國際申請時,才對某項權利有統一的保護期限。
■知識產權屬於絕對權,在某些方面類似於物權中的所有權,例如是對客體為直接支配的權利,可以使用、收益、處分以及為他種支配(但不發生佔有問題);具有排他性;具有移轉性(包括繼承)等。
■知識產權在好幾方面受到法律的限制。知識產權雖然是私權,雖然法律也承認其具有排他的獨占性,但因人的智力成果具有高度的公共性,與社會文化和產業的發展有密切關系,不宜為任何人長期獨占,所以法律對知識產權規定了很多限制:
△第一,從權利的發生說,法律為之規定了各種積極的和消極的條件以及公示的辦法。例如專利權的發生須經申請、審查和批准,對授與專利權的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規定有各種條件(專利法第22條、第23條),對某些事項不授予專利權(專利法第25條)。著作權雖沒有申請、審查、注冊這些限制,但也有著作權法第3條、第5條的限制。
△第二,在權利的存續期上,法律都有特別規定。這一點是知識產權與所有權大不同的。
△第三,權利人負有一定的使用或實施的義務。法律規定有強制許可或強制實施許可制度。對著作權,法律並規定了合理使用制度。
[編輯本段]【知識產權的歷史發展】
從前,特別在大陸法國家,把知識產權稱為無體財產權,列入財產權之中(與物權、債權並列)。從「知識產權」一詞在國際上流行,特別是「世界知識產權組織」成立之後,「知識產權」就完全取代了「無體財產權」一詞。至於把知識產權從財產權中劃分出來,則是因為知識產權有它的特點,與財產權大大不同。
知知識產權包括哪些權利,也就是說知識產權再如何分類,既是一個理論問題,又涉及現在各國法律和國際公約的規定。《建立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公約》(1967年)第2條第8項規定:「知識產權」包括下列有關的產權:文學、藝術和科學著作或作品;表演藝術家的演出、唱片或錄音片或廣播;人類經過努力在各個領域的發明;科學發現;工業品外觀設計;商標、服務標志和商號名稱及標識;以及所有其他在工業、科學、文學或藝術領域中的智能活動產生的產權。
根據這種規定,可以將知識產權分為兩大類。第一類是以保護人在文化、產業各方面的智力創作活動為內容的,包括著作權和發明權;第二類是以保護產業活動中的識別標志為內容的,包括商標權、商號權等。前一類又可分為以保護和促進精神文化為主的著作權與以保護和促進物質文化為主的專利權。
但是在實際上,在上述公約之前,1883年的《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已經有了關於「工業產權」的規定,說:工業產權保護的對象有專利、實用新型、工業品外觀設計、商標、服務標志、廠商名稱、產地標志或原產地名稱和制止不正當競爭。所以一般又把知識產權分為著作權與工業產權兩大類,在工業產權之下又分專利權、商標權、商號權等。這種分法也有道理。工業產權是涉及「產業」的,著作權則否。
現在,由於科學技術的進步,人類智能產物應受法律保護的日益增多,知識產權的范圍也逐漸擴大。例如受保護對象又增加了版面設計、計算機軟體、專有技術、集成電路等等,而且還在增加。所以知識產權現在是一個尚在擴大中的、一類權利的總稱。
關於知識產權,有不少問題有待研究。
1893年,據《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成立的國際局與據《保護文學藝術作品伯爾尼公約》成立的國際局聯合起來,組成了國際知識產權保護聯合局。1967年在斯德哥爾摩成立了世界知識產權組織,1974年成為聯合國專門機構之一。它的宗旨是通過國際合作與其他國際組織進行協作,以促進在全世界范圍內保護知識產權,以及保證各知識產權同盟間的行政合作。中國已在1980年3月3日參加了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同年6月3日成為該組織的正式成員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規定了6種知識產權類型,即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發現權、發明權和其他科技成果權,並規定了知識產權的民法保護制度。《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也在第七節,以八條的篇幅,確定了知識產權犯罪的有關內容,從而確定了中國知識產權的刑法保護制度。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發明獎勵條例》等單行法和行政法規也都對相關的知識產權作了規定。
1994年6月16日 《中國知識產權保護狀況》白皮書發表
白皮書分三部分:一、中國保護知識產權的基本立場和態度;二、中國具有高水平保護知識產權的法律制度;三、中國具有完備的保護知識產權的執法體系。
白皮書說,中國政府恪守保護知識產權有關國際公約及雙邊協定的真誠立場和充分承擔國際義務的能力,得到了國際輿論廣泛的贊譽和支持,白皮書在結束語指出,世界上總有某些人視而不見中國的發展變化,不顧基本的事實,對中國知識產權保護現狀妄加評論。對此論調,無需爭辯,事實是最好的回答。
⑧ 在處理知識產權糾紛時,民法通則和知識產權法,孰是上位法
民法通則和知識產權法屬於同一位階,應該適用的原則不是上位法優於下位法的原則,而是特別法優於一般法的原則,即適用知識產權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