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國版權保護
Ⅰ 中德兩國在著作權保護上適用的相關法律問題,請懂行的解答
樓主你好!
中國 德國均是《伯尼爾公約》成員國,根據該條約規定,保護的期限為作者有生之年及其死後五十年內。因此中國出版社可以不經許可出版他的作品。
不能出口到德國,這會侵犯德國本土的著作權法,國內法優於國際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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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 在德國如何合法下載p2p電影
p2p下載電影,在德國是非法的,沒有合法的p2p電影下載。
但很多軟體都可以在德國使用,如迅雷之類的常見的BT下載軟體
如果使用的是學生宿舍的網路,建議下載時格外注意,曾發生過學生因為下載電影而收到律師信的情況。
私網相對好一點。建議下載的時候把文件名改為中文,比較穩妥。
Ⅲ 極權主義時期例如法國希特勒時期,今日的朝鮮,這些國家有沒有知識產權的保護有沒有版權保護。
有啊。法國1791年就有了專利法。朝鮮也有專利、商標、著作權保護。二戰時德國也有很多重內要的專利,參見容http://..com/link?url=-。感興趣可以到官網上去查。
Ⅳ 在德國用風行看電影韓劇之類的到底會不會被追究責任求教〜
德國是著作權保護很嚴格的國家,所以如果下載在德國受版權保護的電影,都有可能收到律師信,被追究責任並罰款;其中,尤其以下載德國、歐洲其它地區和美國的部分影視作品比較容易被追查。
大多數亞洲國家的影視作品不在德國版權保護的范圍內,所以下載此類電影,是不會被追查的。
P2P鏈接在歐洲是違法的,所以如果下載軟體帶有P2P的工作方式,不管下載的內容是否合法,都因為在下載的同時也在上傳,而屬於違法行為,同樣面臨被罰款的危險。
結論:a) 不要下載德國電影和熱門美劇;
b) 不要下載網路音樂作品,注意不要上釣魚網站的當;
b) 不要使用風行,電驢等P2P下載軟體;
c) 使用迅雷或其它軟體時,不要下載e2dk類型的文件(種子文件)
d) 使用迅雷或其它軟體時,要關閉P2P下載功能,但因為即使關閉P2P下載和限制上傳流量仍然無法從根本上杜絕上傳,所以要注意一次下載的總流量不要太多,避免引起網管的注意。
總之,在一個執法嚴格的國家,無論自覺還是被迫,人的守法意識總能有所提高,這一點讓從小在天國長大的我們,即敬佩又無奈。
希望對你有幫助
Ⅳ 世界上最早的版權法《安娜法》是___頒布的.(3分) A, B, C, D, A,德國 B,法國 C,英國 D,美國
C,英國
安娜法令是1709年英國議會通過的世界上第一部版權法。其名稱是後人為簡便而冠之以當時—在位的英國女王安娜之名,非該法的原名。
該法規定,當時已經出版的圖書,自法律公布之日起,其作者擁有為期21年的重印獨占權,當時尚未出版的作品,版權保護期為14年,如果14年期滿後作者尚未去世,可以順延14年。
《安娜法令》廢除了皇家頒發許可證制度,承認作者是版權保護的主體,對作者實行有限制的保護,這在版權史上是一次飛躍,是版權概念近代化的一個突出標志,對世界各國後來的版權立法產生了重大影響。
(5)德國版權保護擴展閱讀
1710 年 4 月 14 日,英國通過了世界上第一部版權法《安娜法令》。
《安娜法令》原名《為鼓勵知識創作授予作者及購買者就其已印刷成冊的圖書在一定時期內之權利的法》。由於該法在議會通過後,由安娜女王批准實施,故稱《安娜法令》。
頒布於 1709 年、並於 1710 年生效的《安娜法令》,是世界上第一部保護著作權的法律。該法首次承認作者是著作權保護的主體,確立了近代意義的著作權思想,對世界各國後來的著作權立法和著作權法律保護產生了重大影響。
由於《安娜法令》頒布時,作品的表現形式僅限於印刷和手寫方式,因此該法所保護的作品僅限文字作品及以書面形式出現的美術、音樂作品。
《安娜法令》規定,作品自首次出版之日起,其作者享有 14 年的版權保護期,期滿作者尚未去世,可以順延 14 年。
當十九世紀末大清王朝還援用《大清律例》來壓制出版事業之時,世界上第一部保護版權的法律《安娜法令》卻早於十八世紀初就在英國議會獲得通過。法律作為上層建築反映了一個國家經濟社會發展的水平。
Ⅵ 世界各主要國家的著作權保護期限是多少
世界各主要國家的著作權保護期限一般是作者有生之年加死後25年或作品首次發表之後25年,中國為作者有生之年及死亡後50年。
《世界版權公約》是1947年由聯合國教育、世界版權公約科學及文化組織主持准備,1952年在日內瓦締結,1955年生效。1971年在巴黎修訂過一次。中國於1992年7月30日遞交了加入《世界版權公約》的官方文件,同年10月30日對中國生效。
該條約提出對文學、科學和藝術作品給予充分有效的保護,各締約國自行決定保護范圍;對作品的保護期限定為作者有生之年加死後25年或作品首次發表之後25年;要求在出版的作品上有一定版權標記。該公約由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管理,成員國不必繳納會費。但是,該公約未明示保護作者的身份權,不具有追溯力,且不允許締約國對某些條款予以保留。
著作權保護期限是指著作權受法律保護的時間界限。在著作權的期限內,作品受著作權法保護;著作權期限屆滿,著作權喪失,作品進入公有領域。這也是著作權作為知識產權具有時間性這一法律特徵的體現。
作者為公民的期限,保護期為作者有生之年及死亡後50年,截止於作者死亡後第50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於最後死亡的作者死亡後第50年的12月31日。
作者為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期限,保護期為50年,截止於作品首次發表後第50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創作完成後50年內未發表的,著作權法不再保護。
特殊作品的期限,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j攝影作品,保護期為50年,截止於作品首次發表後第50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創作完成後50年內未發表的,著作權法不再保護。
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以其使用權和獲得報酬權的保護期為作品首次發表後50年。這里的作者「身份不明」,多指作品因以假名、筆名、化名或者未署名發表,難以確定作者確定身份的情況。如在50年內確定了作者,則其著作權的保護期按所述之規定。
Ⅶ 我國的《著作權法》對一般文字作品的保護期是作者有生之年和去世後50年,德國的《版權法》對一般文字作品
國情不同
Ⅷ 如何進行「口述作品」的版權保護
口述作品,是指即興的演說、授課、法庭辯論等以口頭語言形式表現的作品。很多口述作品往往沒有固定被錄音或者被記錄,因而發生侵權訴訟時作者在舉證方面常陷入窘境,相對於其他作品類型,口述作品引發的侵權訴訟就並不多見了。口述作品版權保護口述作品的特點就在於其產生之初往往是基於現場即興發揮,但一旦被載體(如速錄、錄音等)記錄下來,就會形成書面文件或錄音,但無論是文字形態還是錄音形態,承載的仍然是口述作品本身,並不會因此就變為文字作品或錄音製品。如果某個速錄員對作者的口述作品在記錄之餘還加入了自己個性化的編輯、修改,甚至加入插圖和生動說明,則又會在此基礎之上形成新的演繹作品。但是速錄員要發表這樣的作品仍然要取得原口述作品作者的許可。那麼,未經許可將口述作品朗讀,是否會涉嫌侵權呢?朗讀權,是指一種對作品通過公開朗讀進行再現的一種權利。例如,德國著作權法規定,朗讀權是指把作品通過個人表達而讓公眾能夠聽到的權利。除德國外,日本和義大利的著作權法均明確規定作者對其作品享有公開朗讀權;其他一些國家,例如美國、法國、韓國、埃及、英國和南非,雖然沒有規定單獨的朗讀權,但明確規定公開朗讀屬於表演。而在我國,著作權法既沒有規定朗讀權,也沒有明確當眾朗讀他人作品或者自己的作品是否屬於一種對作品的表演。網路平台則認為這種尋常的朗讀根本算不上表演,實為一種復制和網路傳播,因此並未構成侵權。目前這類問題如何解決在理論上尚有爭議。盡管如此,一些法院在司法實踐中也開展了有益的探索,通過判決說理認可朗讀作品也可以構成對作品的表演。法院認為,涉案有聲讀物實為朗讀涉案作品並進行錄音後形成的錄音製品,被改變的僅僅是形式,其文字內容並未被改變,不屬於對涉案作品進行演繹之後形成的新作品。
Ⅸ 國外下載電影,所謂的版權保護問題
都快2個月了,還沒有推薦答案,可見問題nc!網路知道的管理員都不好意思了,呵呵!
1、您說的是何種風險,用戶看客一般不會承擔什麼風險;德國的什麼網站我是不太清楚。您如果帶寬好,推薦使用快播,搜索電影結果蠻好,下載的格式常見rmvb、qmv等,差不多高清的。當然lz您說的在國外,小生在國內不敢多指教了。。。
2、下載後修改一下名字或者什麼的,讓人找不到豈不是抓不住證據,呵呵!
見笑了!
睡覺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