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冒所有權人出賣
賣房人對所賣的房屋沒有所有權,那麼與這個賣房人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就是無效合同。
只有一種情況例外,那就是這個賣房人有產權人的授權。
因為只有房屋的合法產權人才有權力對房屋做出轉讓、出租等合法的處置行為,其他人在未經房屋產權人授權的情況下,對這個房屋所做出一切經濟行為都是無效的。
B. 買賣合同糾紛,出賣人非所有權人可否起訴
根據你所陳述的事實,解答如下:
出賣人非所有權人可以起訴,只要符合起訴條件,也就是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的條件: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C. 經過房屋所有權人同意後出賣房屋是否合法
經過房屋所有權人同意後出賣房屋只是合法的最基本的一條,還要符合其他規定並辦理過戶手續~
D. 無處分權或者無所有權的出賣人與善意第三人簽訂的買賣合同是否有效還是效力待定
該合同為有效合同。應為沒有出現致使合同無效的條件,但是買受人可以以出賣人無標的物的處分權或者所有權致使標的物無法轉移為理由要求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並主張賠償損失
E. 假冒房屋所有權人怎麼進行移轉房屋所有權的登記
屬於違法行為。及時報警就好
F. 在本人不知情的情況下別人冒充本人簽字負什麼法律責任
他人未經授權冒充你的簽名的,你無須承擔簽名的法律責任,簽字的責任由實際簽字人承擔。
根據《民法通則》規定:
第六十六條 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的行為,只有經過被代理人的追認,被代理人才承擔民事責任。未經追認的行為,由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本人知道他人以自己名義實施民事行為而不作否認表示的,視為同意。
代替他人簽名的,屬於一種代理行為,如果本人不知情的,則屬於無權代理,本人不承擔法律責任;但如果本人知道他人代替自己簽名而不作否認表示的,或經本人追認的,則該簽名對本人有約束力,本人應該承擔法律責任。
應該屬於侵犯姓名權的行為、偽證罪等等如果是假冒明星簽名出售,則可能構成妨礙作證罪、票據詐騙等等如果是在訴訟過程中簽的合同可能構成合同詐騙其他相應的可能構成金融詐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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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騙罪的構成要件:
(一)詐騙罪的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所有權。有些犯罪活動,雖然也使用某些欺騙手段,甚至也追求某些非法經濟利益,但因其侵犯的客體不是或者不限於公私財產所有權。
(二)詐騙罪的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上表現為使用欺詐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首先,行為人實施了欺詐行為,欺詐行為從形式上說包括兩類,一是虛構事實,二是隱瞞真相;從實質上說是使被害人陷入錯誤認識的行為。
欺詐行為的內容是,在具體狀況下,便被害人產生錯誤認識,並作出行為人所希望的財產處分,因此,不管是虛構、隱瞞過去的事實,還是現在的事實與將來的事實,只要具有上述內容的,就是一種欺詐行為。如果欺詐內容不是使他們作出財產處分的,則不是詐騙罪的欺詐行為。
欺詐行為必須達到使一般人能夠產生錯誤認識的程度,對自己出賣的商品進行誇張,沒有超出社會容忍范圍的,不是欺詐行為。
欺詐行為的手段、方法沒有限制,既可以是語言欺詐,也可以是動作欺詐;欺詐行為本身既可以是作為,也可以是不作為,即有告知某種事實的義務,但不履行這種義務,使對方陷入錯誤認識或者繼續陷入錯誤認識,行為人利用這種認識錯誤取得財產的,也是欺詐行為。
根據本法第300條規定,組織和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騙取財物的以詐騙罪論處。
(三)詐騙罪的主體要件
本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凡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
(四)詐騙罪的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並且具有非法佔有公私財物的目的。
不管是什麼罪名,冒充他人簽字除非得到本人的授權,否則就容易構成犯罪。
G. 怎麼處理未經共有人同意出賣共有房屋的糾紛
依據我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89條規定:在共同共有關系存續期間,部分共有人擅自處分共有財產,一般認定無效,但第三人善意的,有償 取得該財產,應當維護第三人的合法權益,對其他共有人的損失由擅自處分共有財產的人賠償,同時物權法106條規定,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動產轉讓給受讓人 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讓人取得該不動產或動產的所有權。
(一)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價格轉讓
(三)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受讓人。受讓人依照前款規定取得不動產後者動產的所有權,原所有權人有權向無處分人請求賠償損失。
當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權的,參照前兩款規定,最高院關於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7條規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作重要處理決 定,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他人有理由相信其對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者不知道為由對抗善意第三人。
因此,夫妻一方擅自出售屬於共同財產的房屋的,原則上應該認定為無效,但買房人為善意第三人的,則合同為合法有效。
相關知識:房屋共有人的權利
(1)要求分出自己份額權。按份共有人在不影響整幢房屋經營管理的前提下,可以要求分出自己的份額,否則只能由其他共有人作價補償。
(2)處分自己份額權。按份共有人對自己享有的份額有相當於單獨所有權的權利,對按份共有房屋中屬自己的份額可以按自己的意願進行各種處分,如出賣、贈與、拋棄等。
(3)對其他共有人出售的份額享有優先購買權。優先購買權,是按份房屋共有人在出賣自己份額時,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條 件下有優先於其他人購買的權利。按份共有人在出賣自己所佔房屋份額時,應預先通知其他共有人。只有其他共有人明確表示不購買,或者其購買的條件不為出賣人 滿意時,才可以出賣給其他人,否則其他共有人可請求法院宣告該買賣行為無效。
H. 房屋被非所有權人賣了如何維權
起訴確認買賣合同無效。
房管局調取買賣合同,法院起訴確認合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