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土地使用權有償使用合同
你這個問題賓語不全,是超過合同的什麼?是面積超過合同的面積?還是使用年限超過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
❷ 急求一份國有土地使用權入股合同
國有土地有償使用的方式包括:
(一)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
(二)國有土地租賃;
(三)國有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或者入股。
土地使用權出讓可以採取下列方式: (一)協議; (二)招標; (三)拍賣。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12條規定:
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確定:
(一)居住用地70年;
(二)工業用地50年;
(三)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50年;
(四)商業、旅遊、娛樂用地40年。
總之,我國的土地沒有私有化,任何一塊土地都不屬於任何單位與個人。土地使用權出讓取得的只能是使用權。
參考資料:《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
1)土地使用權出讓,即國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讓與土地使用者使用,由土地使用者按照出讓合同的約定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為。出讓的最高年限按不同的土地用途確定;出讓的方式有協議、招標、拍賣三種。
(2)土地使用權出租,即國家將土地出租給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國家繳納租金的行為。這種方式,出租的年限一般較短,每年繳納的租金較少,承租人承受能力較強,容易被承租人接受。目前,有的地方已普遍實行了這一有償使用方式;有的地方正在進行試點。
(3)土地使用權作價入股,即國家將土地使用權作價,作為出資投入企業,形成國家股,國家從企業生產利潤中取得相應的股息。這種方式,實質上是國家向企業的一種投資行為。
(4)土地使用權授權經營,即國家以一定年期的土地使用權作價後授權給經國務院批准設立的國家控股公司、作為國家授權投資機構的國有獨資公司和集團公司經營管理。被授權的公司和投資機構負責該土地的保值、增值,並可以憑政府主管部門發給的授權委託書向其他企業以作價出資(入股)或者租賃方式配置土地。
(5)收繳土地使用費或者場地使用費,外商投資者與中國企業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法》等法律,在我國取得土地使用權,中方企業或者外商投資企業依法向中國政府繳納土地使用費或者場地使用費。
❸ 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買賣部分)
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
(買賣部分)
(200
)轉第
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
市國有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實施細則》及有關法律、法規,雙方就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與受讓事宜,本著平等互利、協商一致的原則,特訂立本合同,共同遵守。
轉讓方(甲方):
法定代表人:
聯系電話:
地址:
受讓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
聯系電話:
地址:
第一條甲方將位於的地塊國有土地使用權(土地證號為:
國用
字第
號),總面積為
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權中的
平方米轉讓給乙方(轉讓地塊位置詳見紅線圖或宗地圖)。
第二條轉讓地塊的土地用途為
,原土地出讓年限為
年,建設年限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第三條甲方轉讓給乙方的地塊,其地上建築物及其他附著物所有權也隨之轉讓給乙方(房屋轉讓契約另訂),並向
市房產交易中心辦理過戶登記手續。
第四條乙方受讓本合同項下的土地使用權年限為甲方出讓合同規定的使用年限減去已使用年限的剩餘年限。即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第五條本合同項下地塊土地使用權轉讓金每平方米為
元(幣種:
)。總金額(大寫)
元(幣種:
)。
第六條乙方受讓本合同項下的土地使用權時,願意承擔甲方原出讓合同(合同號:
號)及其全部附件和登記文件中所載明的權利義務。
第七條本合同自批准之日起
天內,甲乙雙方應按有關規定向市國土局和稅務部門及財政部門繳納有關稅費,土地使用權交易服務費由甲乙雙方各半承擔。
第八條本合同項下地塊的土地使用權轉讓後,乙方須嚴格按照原出讓合同中所規定的土地使用規則進行開發利用,不得擅自改變土地用途和規劃要求,如需改變須經
市國土局和市規劃部門的批准。
第九條甲乙雙方須在本合同批准之日起
天內向
市國土局申請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付清全部稅費後,換領《國有土地使用證》。
第十條任何一方違約,均應向另一方支付轉讓總額
%的違約金,並承擔實際損失的賠償金。
(以上回答發布於2014-06-24,當前相關購房政策請以實際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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❹ 國有土地使用證與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有什麼區別
1、概念不同
《國有土地使用證》是證明土地使用者(單位或個人)使用國有土地的法律憑證,受法律保護。辦理對象主要是各類規劃區內的房改房和經濟適用房。
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指的是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代表國家與土地使用者簽訂的關於城市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權利和義務關系的合同。
2、特點不同
《土地使用證》是非常重要的物權,不按合同辦出《土地使用證》就是開發商違約和對業主「權利」的侵犯。《國有土地使用證》不僅是住宅不動產的物權的組成部分,而且是更重要的組成部分。
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具有以下特點:
第一,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是當事人之間設立、變更土地使用權法律關系的協議。
第二,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中的出讓方是特定的,必須是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
第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中的受讓方,一般為境內外的企業法人。第四,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是訂立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的前提條件。
(4)國有土地使用權有償使用合同擴展閱讀:
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訂立主要涉及訂立前提、訂立主體、訂立原則、訂立方式、訂立內容等幾個方面的問題,以下逐一述之。
(一)訂立前提
根據《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有關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訂立必須符合如下前提條件:
一是必須有可供出讓的國有土地,在城市規劃區內的集體土地須經依法徵收轉為國有土地後方可出讓;二是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規劃和年度建設用地規劃;三是必須經有批准權的行政管理機關審批,方能由土地管理部門實施出讓。
(二)訂立主體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14條第2款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與土地使用者簽訂。」《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11條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應當按照平等、自願、有償的原則,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與土地使用者簽訂。」
由此可見,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訂立主體,一方是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另一方是土地使用者(具體包括法人、非法人組織和自然人)。
(三)訂立原則
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作為一種兼具行政和私法雙重性質的合同,同時受到公法和私法雙重法律原則的約束,其既要遵循公平原則、自願原則、平等原則、合法原則、合意原則、等價有償原則、契約自由原則,又受到法律優先原則、法律保留原則、信賴保護原則、比例原則、公益原則等公法原則的約束。
(四)訂立方式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12條第1款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可以採取拍賣、招標或者雙方協議的方式。」第14條第1款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應當簽訂書面出讓合同。」
由此可見,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必須採用書面形式。採用書面形式可以使出讓方和受讓方的權利義務明確具體,便於雙方履行合同,有利於減少和防止合同爭議糾紛的出現。
(五)訂立內容
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訂立內容主要包括:
第一,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及其繳納方式和期限;
第二,出讓土地的用途、使用年限和條件;
第三,出讓的土地及其交付;
第四,出讓土地的開發利用;
第五,出讓土地使用權的轉讓、出租、抵押和作價出資;
第六,出讓土地使用權年限屆滿的處理;
第七,出讓土地滅失的處理;
第八,情事變更情況的處理;
第九,違約責任;
第十,爭議糾紛的解決;等等。
❺ 土地有償使用方式有哪些
《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29條規定,國有土地有償使用的方式包括: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國有土地租賃、國有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或者入股。
國有土地有償使用是指國家將一定時期內的土地使用權提供給單位和個人使用,而土地使用者按照土地有償使用合同的規定,一次或分年度向國家繳納土地有償使用費的行為。
國有土地有償使用的法定方式包括:
(1)土地使用權出讓;土地使用權出讓是指國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將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讓與土地使用者,並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為。
(2)土地使用權租賃;土地使用權出租是指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單獨或者隨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租賃給他人使用,由他人向其支付租金的行為。原擁有土地使用權的一方稱為出租人,承擔土地使用權的一方稱為承租人。
(3)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或者入股。國家以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入股),是指國家以一定年期的國有土地使用權作價,作為出資投入改組後的新設企業,該土地使用權由新設企業持有,可以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規關於出讓土地使用權的規定轉讓、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入股)形成的國家股股權,按照國有資產投資主體由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委託有資格的國有股權持股單位統一持有。
此外,向國有土地使用者常年徵收城鎮土地使用稅和土地使用費,也是土地有償使用的表現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