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知識產權問題的訴訟
1. 知識產權的訴訟管轄法院一般是哪裡
一般由被告所來在地或者自侵權行為發生地人民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具體到專利案件,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若干規定》)第五條規定:「因侵犯專利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2. 國際貿易中關於知識產權糾紛
有些公司已經獲得知識產權,比如在某一個產品下擁有自己的專利,首先你要看你的專利是在哪兒生效、哪兒申請?如果只是一個中國的專利,這個專利從法律來講只是受到中國范圍的保護。你這個專利上所依附的技術,在境外會不會得到保護,要取決於境外的法律是不是能夠得到認可。所以,要做的第一件事,對於中國企業的國際化道路第一步、面臨的第一個問題,可能就是遇到知識產權的問題。因為對於跨國的大企業來講,已經把知識產權的這種訴訟,已經是作為整個國際市場戰略非常重要、非常基礎的一部分,它們可以說是在中國這個本土以價格的方式打你打不過的時候,它對你出國的企業,最簡單的辦法就是制裁。因為他們手中握有的專利可能更多,他們對運用專利戰略、運用專利訴訟的辦法可能更加嫻熟。所以,對於我們中國企業來講,必須要充分對這個東西有一個心裡上的准備,還有一個時間上的准備。時間上的准備無非是出國之前,我們有一個所謂的防禦性的戰略。第一能夠給的建議是目標產品在目標市場上的專利侵權性分析。如果我知道我這個產品在目標市場的競爭對手可能有同樣的技術,我首先要根據目標國家的專利法,對你的競爭對手相同或者是相似產品的專利技術做一下分析,看你的產品是不是會落入它的專利權利保護的范圍之內。如果是,就要做相應的應對,或者你要做一些比較規避性的設計,這是最主要的。但是在做這個事情的同時,很多公司容易犯的一個錯誤就是老是用自己的工程師來做這種判斷,因為現在資訊比較發達,各個企業的工程師第一專利是他寫的。第二,他可以在網上收取一些資料做分析,但是這只是技術分析。技術分析絕不能代替法律的分析,尤其是中國的一個工程師利用你可能對中國專利法和你自己知道的技術數據進行分析的結論,在國外目標市場可能是不適用的。我自己所經歷類似的情況就是工程師一分析,工程師說我們這個產品沒有問題,工程師判斷的結果可能是兩種,一種是沒事,這可能誤導企業。你說沒事,要出去看看是不是真的有事。說有事也可能誤導這個企業,主要是你不分析你的產品在目標市場的國家到底有沒有侵權。
所以,在企業把自己的產品推向某一個目標市場的時候,一定要請在那個目標市場的專業法律人才對你這個產品,比照當地的專利法或者是當地你競爭對手的專利技術來進行分析,這樣才能幫助你企業做一個正確的分析。
3. 知識產權訴訟流程程序是怎樣的
專利訴訟的目的往往都是為了爭奪市場,通過專利訴訟抑制競爭對手的生產規模,同時不斷擴大專利權人的生產,以佔領市場。專利訴訟過程中有必要掌握一些技巧。
研透專利技術
對於技術性很強的專利訴訟,研究分析並吃透專利技術及相關的技術非常重要。專利訴訟要求律師不僅懂得法律條文及有關規定,更重要的是要求律師必須理解專利技術。不懂法律打不好官司,不懂技術同樣勝任不了專利訴訟,單從法律條文上是不能解決專利訴訟的有關問題的,特別是在認定某一技術是否構成侵權、是否屬於公知技術、是否屬於顯而易見的技術等等,都需要有一定的技術知識。不鑽研專利技術是很難勝任專利訴訟的。
收集有效證據
對於原告專利權人一方的律師,最重要的是要收集侵權的證據,購買到侵權產品固然重要,但有些侵權產品本身就是假冒他人的產品,上面所寫的生產廠家並不一定是真正的侵權廠家。因此,最好直接到生產廠家購買涉嫌侵權的產品,必要時可以採取公證取證,或者通過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技術監督部門行使其他職責時,順便獲取侵權證據。原告取證工作最難的是得到對方生產銷售的數額,這可以請求法院採取證據保全措施,以獲得這方面的證據。獲得侵權與侵權數額的證據是原告取勝的關鍵。
對於被告一方來說,關鍵是收集一切可以將原告專利無效掉的證據,這些證據包括專利文獻、銷售發票、產品廣告、公開使用證明等。雖然產品發票可以作為無效他人專利的證據,但有時憑發票還不行,因為發票並沒有具體描述產品的形狀或技術特徵。被告找到足以對原告專利構成威脅的證據,這是致勝的關鍵之一,或是找到證明自己在先使用的有效證據或使用的是自由公知技術的證據,都有可能在訴訟中占據主動。
巧用法律程序
對於被告而言,最常用的是反訴對方專利無效,從而爭取時間尋求其他抗辯方法。而對於原告,在訴訟之前,最好先行對自己的專利啟動無效程序,使專利經過一次「實審」的考驗,然後再訴他人侵權。或者起訴前首先到國務院專利行政主管部門檢索一下自己專利的屬性,並出具相應的檢索報告。這樣可以避免被告利用無效程序帶來的許多麻煩。專利訴訟中可以應用的法律程序不少,但前提是必須懂得專利申請與審批及無效等基本程序,這樣才有可能在訴訟中運用自如。
4. 產生知識產權糾紛問題該如何解決呢
知識產權糾紛的主要有協商、調解、行政處理、仲裁和民事訴訟五種解版決辦法。
1) 協商指雙方在產生權知識產權糾紛後,自願與互諒的基礎上,按有關法律規定事宜,通過自行協商和談判,從而達成和解協議,使得糾紛解決。
2) 調解指在產生知識產權糾紛後,經雙方當事人的申請,由人民法院、仲裁機構或調解人做中間協調方,使雙方當事人在自願協商的基礎上,互相讓步,達成和解協議,使得糾紛解決。
3) 行政處理指知識產權糾紛有關的當事人或者不特定第三人請求知識產權行政管理機關為其處理知識產權糾紛有關的侵權等違法行為的辦法。
4) 仲裁指知識產權糾紛雙方當事人在自願基礎一致達成協議,把糾紛提交給仲裁機構審理,由仲裁機構對爭議雙方做有約束力的裁決制度.
5) 民事訴訟指人民法院在知識產權糾紛雙方當事人的共同參與下審理和處置知識產權糾紛案件的訴訟活動。
5. 知識產權糾紛訴訟應注意哪些問題
知識產權糾紛是商標、專利和著作權等糾紛的統稱。因為其涉及的問題較為專業,因此,相較於普通的民事訴訟,知識產權訴訟需要注意的問題更多,更復雜。那麼在知識產權訴訟中,當事人應該注意的問題主要有哪些?下文為大家分析解答。
一、 確定原告資格
知識產權民事糾紛案件的原告可以是知識產權合同的當事人、知識產權的權利人以及與知識產權有關的利害關系人。
利害關系人包括知識產權的獨占、排他實施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知識產權的合法繼承人等。
二、需要提交哪些證據
1、著作權糾紛案件
(1)原告享有著作權的證據,如:作品的原稿、原件,創作作品的證明材料,受讓或許可使用著作權的合同等。
(2)被告侵權的證明,如:侵權復製品、銷售侵權復製品的發票等等。
2、商業秘密侵權案件
(1)原告具有某種經營秘密或技術秘密的證據,如:該秘密的研發及形成的材料、受讓該秘密的合同等;
(2)被告未經原告許可,非法獲取、披露、使用該經營秘密或技術秘密的證據,如:未經原告許可,擅自接觸該秘密的證明材料;收買原告工作人員,引誘其泄露該秘密的證明材料等。
3、技術合同糾紛案件
書面合同、與合同有關的技術資料、可行性論證報告、技術評價報告、項目任務書與計劃書、技術標准與規范、原始設計與工藝文件、技術圖紙、有關技術表格和數據照片等。
4、專利侵權案件
(1)權利證明,如:專利證書、專利申請文件、實用新型專利權人應當提供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作出的檢索報告;
(2)實施侵權行為的證明,如:侵權產品、侵權方與他人的訂貨合同或轉讓合同、侵權產品的銷售發票、侵權產品說明書、技術對比文件等。
5、商標糾紛案件
(1)原告享有商標權的證據,如:商標注冊證,使用商標的商品,使用商標的商品的銷售量減少的數量、使用商標商品的利潤、商標及使用商標的商品的廣告宣傳等。
(2)被告侵權的證明,如:侵權產品及其數量和利潤、侵權產品的銷售發票等。
三、知識產權案件一般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1、專利糾紛案件
一審案件,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以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復審委員會作為被告的專利行政案件,由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2、商標糾紛案件
一審案件由中級以上人民法院管轄,各高級人民法院根據本轄區的實際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在較大的城市確定1-2各基層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審商標民事糾紛案件。
不服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的復審決定或者裁定的案件,由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3、著作權糾紛案件
由中級以上人民法院管轄,各高級人民法院根據本轄區的實際情況,可以確定若干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
4、商業秘密侵權案件
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各高級人民法院根據本轄區的實際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准,可以確定若干基層人民法院受理不正當競爭民事第一審案件,已經批准可以審理知識產權民事案件的基層人民法院,可以繼續受理。
5、特殊知識產權案件
(1)高級人民法院管轄訴訟標的額在2億元以上的第一審知識產權民事案件,以及訴訟標的額在1億元以上且當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其轄區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審知識產權民事案件。
(2)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上述標准以下,除應當由經最高人民法院指定具有一般知識產權民事案件管轄權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之外的知識產權民事案件。
(3) 經最高人民法院指定具有一般知識產權民事案件管轄權的基層人民法院可以管轄訴訟標的額在500萬元以下的第一審一般知識產權民事案件,以及訴訟標的額在 5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且當事人住所地均在其所屬高級或中級人民法院轄區的第一審一般知識產權民事案件,具體標准由有關高級人民法院自行確定並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除此之外,個別地區已經有知識產權法院,這些知識產權糾紛就由知識產權法院管轄。
6. 如何認定知識產權惡意訴訟行為
您好!只有對於確有證據證明明知其專利權屬於現有技術或者現有設計的,仍然惡意向正當實施者提起訴訟,才可以認定構成惡意提起知識產權訴訟並支持受害人的損害賠償請求。
1.知識產權惡意訴訟的基本概念和特點
知識產權惡意訴訟系新類型的訴訟。最高人民法院在2011年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規定》時,才將「因惡意提起知識產權訴訟損害責任糾紛」作為一類案由正式寫入規定。現行的知識產權法律中並沒有關於知識產權惡意訴訟的專門規定。從性質來說,惡意訴訟的實質是一種對訴權的濫用。
對知識產權惡意訴訟的概念可以界定為:行為人由於過錯,無法律上和事實上的合法合理依據提起、進行知識產權民事訴訟,致使他人財產、人身受到損害的行為,或者出於某種不法目的,進行訴訟程序致人損害的行為,包括知識產權民事惡意訴訟和知識產權濫用訴訟程序。知識產權法律制度本身的特點使得知識產權惡意訴訟往往具有很大的隱蔽性,主要表現在三個方面:一是因訴訟提起前進行周密的策劃,而具有較強的隱蔽性;二是由於知識產權這一權利性質的無形性、專有性等顯著特點,使得法官很難判斷作為權利人的原告其訴訟行為究竟是維護自身利益還是惡意訴訟;三是知識產權訴訟中的一些特有制度如訴前禁令制度,由於只是進行初步審查,難以對案件真實情況作充分了解,容易成為當事人進行惡意訴訟所藉助的手段。
2.知識產權惡意訴訟的構成要件
對於知識產權惡意訴訟的認定,應在堅持侵權責任構成四要件的分析框架基礎上,結合知識產權訴訟的特點,對四要件作出適應性的解釋。
知識產權惡意訴訟應該滿足的條件可歸納為三個:一是無事實依據和正當理由提起民事訴訟,尤其是知識產權訴訟中沒有權利基礎。二是故意以損害他人為目的。三是致使其他人受到了損失。其中提起訴訟缺乏法律上的依據和事實上的根據,是判斷惡意訴訟的核心標准。知識產權惡意訴訟的違法性並非在於提起訴訟本身,因為提起訴訟是當事人享有的基本權利,其違法性主要體現在訴訟的提起在客觀上不存在任何可成立的基礎,也即沒有任何一個理性的訴訟當事人會認為該訴訟有成功的機會。另外,關於惡意的認定應僅限於明知的故意。可以從三個方面推斷行為人的「明知」狀態:一是行為人的背景,包括行為人在該領域從事活動的時間及技術職務,在該領域的地位等;二是行為人的行為表現,如行為人偽造證據,或者為公開技術偽造保密協議,以起訴打擊對方;三是其他因素。如行為人在訴訟外向人表明其訴訟沒有事實法律依據,或者將明知沒有新穎性的技術申報專利,並告他人侵權。
3.要注意區分惡意訴訟與正當維權
當事人按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涉嫌侵犯其人身、財產權益的行為提起民事訴訟,並在訴訟過程中向法院申請證據、財產保全等措施系法律賦予的訴訟權利。即使在最終的判決中其訴訟請求未能得到法院的支持,亦不能輕易認為其訴訟行為在主觀上存在惡意。
如能提出更加具體的問題,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
7. 知識產權訴訟管轄法院是如何確定的
一般由被告所在地或者侵權行為發生地人民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具體到專利案件,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若干規定》)第五條規定:「因侵犯專利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