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權可以部分出租
Ⅰ 土地使用權能否出租
你公司首先要領來有土地使用證源,乙公司也必須按原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用途使用該土地.土地使用權轉讓必須辦理登記.
估計乙公司使用的期限也不會短,那麼在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就用乙的名義登記了.
Ⅱ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租有什麼法律要求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來租自有以下法律要求:1、土地使用者如果未按照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期限和條件投資、開發土地的,不得出租土地使用權;2、土地使用權出租時,出租人與承租人應該簽訂租賃合同,租賃合同的內容不得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規定;3、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出租時,出租人必須依法辦理出租手續。
Ⅲ 轉讓土地使用權和土地使用權出租有什麼區別
轉讓土地使用來權源和土地使用權出租的區別是土地承包關系的變化。
轉讓土地使用權是指承包方有穩定的非農職業或者有穩定的收入來源,經承包方申請和發包方同意,將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經營權讓渡給其他從事農業生產經營的農戶,由其履行相應土地承包合同的權利和義務。轉讓後原土地承包關系自行終止,原承包方承包期內的土地承包經營權部分或全部滅失。
土地使用權出租是指承包方將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經營權以一定期限租賃給他人從事農業生產經營。出租後原土地承包關系不變,原承包方繼續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規定的權利和義務。承租方按出租時約定的條件對承包方負責。
Ⅳ 土地使用權出租的注意問題
抄土地使用權出租,分為出讓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出租和劃撥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出租。
注意問題:
(1)出租人必須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期限和條件投資開發和利用土地。
(2)出租人應將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隨同土地使用權同時租賃。
(3)出租人和承租人應當簽訂土地使用權租賃合同。
(4)承租人必須繼續履行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規定。
(5)出租人應當辦理登記。
Ⅳ 土地使用權可不可以出租
您好,我是注冊執業的土地估價師和房產評估師。關於您所咨詢的問題,出讓取得的土版地使用權可以出租,但權若是劃撥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出租的收益需要上繳一部分給國家土地管理部門。如果對我的回答滿意,記得選為最佳答案。未盡事宜,可以私*信聯系。
Ⅵ 土地使用權除了零時租賃還有什麼方式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依法多種方式進行流轉,根據《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規定,本辦法所稱轉讓是指承包方有穩定的非農職業或者有穩定的收入來源,經承包方申請和發包方同意,將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經營權讓渡給其他從事農業生產經營的農戶,由其履行相應土地承包合同的權利和義務。轉讓後原土地承包關系自行終止,原承包方承包期內的土地承包經營權部分或全部滅失。
轉包是指承包方將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經營權以一定期限轉給同一集體經濟組織的其他農戶從事農業生產經營。轉包後原土地承包關系不變,原承包方繼續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規定的權利和義務。
接包方按轉包時約定的條件對轉包方負責。承包方將土地交他人代耕不足一年的除外。
互換是指承包方之間為方便耕作或者各自需要,對屬於同一集體經濟組織的承包地塊進行交換,同時交換相應的土地承包經營權。
入股是指實行家庭承包方式的承包方之間為發展農業經濟,將土地承包經營權作為股權,自願聯合從事農業合作生產經營;其他承包方式的承包方將土地承包經營權量化為股權,入股組成股份公司或者合作社等,從事農業生產經營。
出租是指承包方將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經營權以一定期限租賃給他人從事農業生產經營。出租後原土地承包關系不變,原承包方繼續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規定的權利和義務。承租方按出租時約定的條件對承包方負責。
Ⅶ 關於土地使用權和出租的問題,謝謝!
合同沒有約定不可以轉租,那麼他的這個轉租行為是沒有違反你的合同約定內,收益也屬於他的合法容收益。除非當地對西瓜地有特殊的規定,他的轉租合同違反了有關規定。
你可以在合同到期後收回土地經營承包權,這個是合法的。
如果在合同期限內要收回,你就要承擔違約責任,需要賠償約定的違約金額,如無則需賠償對其造成的經濟損失。
建議還是等2013年到期你再收回吧,因為他的轉租行為沒有違約,如果你要強行解約,那就是你違約了,需要承擔違約責任,還要和他打官司,成本會很高的,你賺不到錢還要賠錢。等到期了,理直氣壯的把他趕走再租給別人就行,這次記得在合同里加上轉租需要你同意,否則視為違約等等字樣了。
Ⅷ 土地使用權出租的相關法律
土地使用權出租的相關法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規定如下
第二十八條 土地使用權出租是指土地使用者作為出租人將土地使用權隨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租賃給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為。未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期限和條件投資開發、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權不得出租。
第二十九條 土地使用權出租,出租人與承租人應當簽訂租賃合同。租賃合同不得違背國家法律、法規和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規定。
第三十條 土地使用權出租後,出租人必須繼續履行土地使用權的出讓合同。
第三十一條 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出租,出租人應當依照規定辦理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