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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產權管理的對象

發布時間: 2021-02-16 22:02:39

知識產權的對象是什麼

這個問題問的有點怪,知識產權的保護對象當然就是知識產權了,但是如果問知識產權又細分為哪些產權,我直接告訴你,從狹義上講則包括工業產權和版權兩部分根據我國有關知識產權法律規定我國的知識產權類型主要包括著作權商標權和專利權等權利類型。知識產權的對象是"知識",知識產權的性質包括1無形2專有性3地域性4時間性4可復制性

② 知識產權的對象主要有哪些特點知識產權與所有權有哪些主要區別

提問者,依據知識產權與其他(一般)民事權利聯系和區別,知識產權的對象為包括商標、專利、版權(著作權)在內的以獨創構思為核心並附以載體表達的民事權利。

知識產權和其他(一般)民事權利的區別主要源於知識產權本身的特殊性,即知識產權的對象具有復制性、地域性、時間性:
復制性在於知識產權在載體上重復體現價值特點;
地域性源於各個主權國家或地區對其管轄范圍知識產權的特殊規定;
時間性源於各個主權國家或地區對其管轄范圍知識產權時間有效性限制。
知識產權本身融合了權利人的財產權、人身權(人格權和身份權),因此單純對比財產權和人身權,知識產權均有區別。

知識產權與所有權區別主要在於所有權的佔有、使用、收益、處分更加排他,由所有權權利人自己意志行使即可完成,所有權是絕對權,具有排他性、永久性特點,而知識產權需要法律和法定程序的保障才能完成;且二者產生權利沖突時候,知識產權必然要讓渡於所有權。

③ 知識產權評估的對象不包括哪些

您好,依據《財政部、國家知識產權局關於加強知識產權資產評估管理工作若干問題的通知》、《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知識產權佔有單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進行知識產權的資產評估。
(一)根據《公司法》第二十七條規定,以知識產權資產作價出資成立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
(二)以知識產權質押,市場沒有參照價格,質權人要求評估的;
(三)行政單位拍賣、轉讓、置換知識產權的;
(四)國有事業單位改制、合並、分立、清算、投資、轉讓、置換、拍賣涉及知識產權的;
(五)國有企業改制、上市、合並、分立、清算、投資、轉讓、置換、拍賣、償還債務涉及知識產權的;
(六)國有企業收購或通過置換取得非國有單位的知識產權,或接受非國有單位以知識產權出資的;
(七)國有企業以知識產權許可外國公司、企業、其他經濟組織或個人使用,市場沒有參照價格的;
(八)確定涉及知識產權訴訟價值,人民法院、仲裁機關或當事人要求評估的;
(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需要進行資產評估的事項。
非國有單位發生合並、分立、清算、投資、轉讓、置換、償還債務等經濟行為涉及知識產權的,可以參照國有企業進行資產評估。
如能給出詳細信息,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

④ 知識產權保護對象及特徵是什麼

知識產權的保護對象是知識產權,根據我國有關知識產權法律規定,我國的知識產權類型主要包括著作權 商標權和專利權等權利類型 。知識產權的對象是"知識", 知識產權的性質包括以下幾點:1)無形;2)專有性;3)地域性;4)時間性;5)可復制性。知識產權設立的目的是為了保護創新者的權利,維護其權利不受侵害。但知識產權也有保護的期限,到日期必須公開,是為了為社會謀福利,促進社會進步。知識產權保護特徵權利對象自然屬性的不同,決定民事權利的區別。根據對象的自然狀態,可以用形和體作為劃分不同財產權的標准。物權是以人類的支配物為前提,物是形式與質料的統一; 債權以人的行為作為前提,行為無形無體; 知識作為形式,既非物質亦非行為的這一屬性,決定了知識產權既不同於物權,也不同於債權。形式這一本質,決定了「知識」具有如下特徵:1. 知識不具有實體性,不能獨立存在,它必須「棲身」於物質載體。知識描述人類的認識,認識是反映一定思想和情感的信息。信息是抽象的,不具備可感知的形式特徵。比如,以精神為依託的「胸中之竹」,無法為他人感知。知識又是具象的,它必須找到得以「棲身」的質料才能成為「手中之竹」。手中之竹一旦完成,就轉化為不再依賴於他的描述者的獨立的客觀存在。這種可感知的存在形式,就是「知識」。2. 知識作為形式,在時間上具有永存性。「知識」一旦被生產出來,其後,無論是形之於物質材料,還是被存儲於大腦的記憶中,具有永不磨損的品格。靠了這種品格,知識可以不斷地積淀、傳承。形式和物不同。物,不能永存。比如,一件造型優雅、色彩和諧、精美絕倫的南宋瓷瓶,是材料、造型、色彩的統一體,盡管人們精心呵護它,其壽命總是有限的。物質的運動是絕對的,無條件的。質料與形式的統一則是相對的,有條件的。這種統—一旦被打破,物就不復存在。物權以物的存在為前提,如影隨形,物滅權消。因此,法律不必為物權設定時間界限,而是任由物的自然壽命決定。作為「形式」的知識,其存在和再現並不依賴於特定的質料,它有無限的選擇餘地,只要它能找到得以彰顯或存儲的質料,就不會滅失。知識靠表現和傳遞而存在,並維系其壽命。除非是知識的現實形態全部滅絕和存儲於大腦中數字化了的「胸中之竹」全部失憶,這兩種情況同時出現,否則,知識的壽命是無限的。

⑤ 知識產權法的調整對象是什麼

知識產權法的調整對象,是指知識產權法律規范所調整的社會關系。
1、知識產權取得過程中發生的社會關系
知識產權的取得過程是智力成果取得專有權利的過程。在這一過程中發生的社會關系關繫到知識產權能否依法取得,是法律調整知識產權的起點和前提。這類社會關系具體包括:(1)申請人之間的關系;(2)行政主管部門與申請人之間的關系;(3)申請人與社會公眾的關系。
2、知識產權利用過程中發生的社會關系
知識產權作為一種無形財產權,權利人可以利用之去實現自己的物質利益。同時,國家出於公共利益等的需要,也會在一定條件下對知識產權強制利用。知識產權利用過程中發生的社會關系具體包括:(1)知識產權自願利用過程中,權利人與受讓人、被許可人之間的關系;(2)知識產權強制利用過程中,權利人與利用人之間的關系。
3、知識產權保護過程中發生的社會關系
知識產權是一種民事權利,而且是一種無形財產權,更容易受到侵犯,並且受到侵犯還不容易被發現。因此,知識產權保護過程中發生的社會關系必須由法律進行調整。這類社會關系具體包括:(1)行政保護中發生的關系;(2)司法保護中發生的關系。
4、知識產權管理過程中發生的社會關系
與其他民事權利相比較,知識產權的行政管理更為突出。知識產權管理過程中發生的社會關系,主要是指知識產權主管部門與申請人、權利人等的關系。

⑥ 知識產權管理的具體內容

知識產權管理,是知識產權戰略制定、制度設計、流程監控、運用實施、人員培訓、創新整合等一系列管理行為的系統工程。知識產權管理不僅與知識產權創造、保護和運用一起構成了我國知識產權制度及其運作的主要內容,而且還貫穿於知識產權創造、保護和運用的各個環節之中。從國家宏觀管理的角度看,知識產權的制度立法、司法保護、行政許可、行政執法、政策制定也都可納入知識產權宏觀管理的內容;從企業管理的角度看,企業知識產權的產生、實施和維權都離不開對知識產權的有效管理。知識產權是全世界范圍廣泛關注的普遍問題,各國有各國的具體情況,對知識產權的理解也不盡相同。
知識產權管理實質上是知識產權人對知識產權實行財產所有權的管理。所有權是財產所有人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對其所有的財產享有的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知識產權雖然在形態上有其特殊性,但它仍然是客觀實在的財產。所以,我們仍然可以對無形的知識產權進行科學管理,提高知識產權的經營、使用效益。
知識產權管理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知識產權的開發管理。企業應當從鼓勵發明創造的目的出發,制定相應策略,促進知識產權的開發,做好知識產權的登記統計,清資核產工作,掌握產權變動情況,對直接佔有的知識產權實施直接管理,對非直接佔有的知識產權實施管理、監督。
(二)知識產權的經營使用管理。主要對知識產權的經營和使用進行規范,研究核定知識產權經營方式和管理方式,制定知識產權等等。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管理。對知識產權使用效益情況應統計,合理分配。
(四)知識產權的處分管理。企業根據自身情況確定對知識產權的轉讓、拍賣、終止。 根據管理主體的不同,知識產權管理可為國家機關對知識產權的管理及權利主體對其所有的知識產權的管理。
國家的管理主要從知識產權的取得和保護方面進行。
權利主體的管理主要從知識產權的合理開發、應用、推廣、自我保護等方面的考慮。 加強知識產權管理能夠提高知識產權創造的數量和質量
創造更多更好的知識產權是實施知識產權戰略的前提,但是要提高知識產權創造的數量和質量,必須加強知識產權管理。
使創造目標更加明確
第一,從知識產權創造最重要的主體——企業層面上看,一是知識產權管理可以使創造的目標更加明確。知識產權管理的主要任務之一就是確立以專利戰略為主的企業知識產權戰略,並在戰略框架內,依據企業的總體經營和創新策略,對知識產權的創造特別是對專利申請的數量、質量、時機、類別形成一個總的目標和方針。國外許多大公司十分重視專利申請戰略,如東芝公司根據企業研發未來產品、下一代產品和先行產品的不同步驟,把專利申請分成概念性發明發掘階段、戰略性專利申請階段和專利網構築階段,從而使專利申請形成由點到線、由線到面、由面到網的總體戰略。二是知識產權管理可以提高創新研發的起點,避免低水平重復研究。通過加強知識產權信息管理,建立和完善與本單位科研、生產領域相關的專利信息資料庫,充分運用專利文獻信息,可以及時了解與本單位相關的國內外技術動態,避免低水平重復研究,節約人力和資金資源。三是通過知識產權管理可以提高發明人、設計人的創造積極性。企業應根據專利法等知識產權法律和國家相關政策規定要求,建立企業內部合理的知識產權利益分配與獎勵制度。通過兌現獎酬,可以最大限度地調動職務發明人的積極性,充分發揮職務發明人的聰明才智,避免人才技術流失。
第二,從國家行政管理層面看,專利、商標、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植物新品種等知識產權,都需要國家知識產權行政管理機關依據法律代表國家向申請人授予相應的知識產權。因此,這些國家行政管理機關的管理水平高低,知識產權審查速度快慢和質量的好壞,直接影響了我國知識產權創造數量和質量。
促進知識產權的創造
第三,從地方行政知識產權管理層面看,地方政府通過出台鼓勵知識產權創造的政策等行政管理手段,可以促進知識產權的創造。各地政府為了提高本地區的知識產權數量和質量,結合本地的實際出台了各具特色的鼓勵政策,如設立專利申請資助資金、將專利申請量納入考核地方官員的指標體系。
管理保護
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加大知識產權的執法力度對於鼓勵創新,維護公平的競爭環境十分重要。但是,知識產權保護相對於知識產權管理,一個側重於事後的救濟,一個側重於事前的預防;一個是治標之策,一個是治本大計。只有全面加強知識產權管理,才能夠提高知識產權保護的水平。
第一,對於企業來說,一是知識產權的科學管理奠定了知識產權維權的基礎。企業維權經常出現的困擾之一就是權利的穩定性問題,如果企業平時知識產權管理到位,對自己的知識產權的數量、內容、法律狀態以及與他人權利的界限十分清楚,就可以從容的應對他人提出的行政撤銷、宣告無效和侵權訴訟等糾紛。二是知識產權管理可以積累維權的可靠證據。通過知識產權管理,將知識產權取得和實施等過程中的重要資料分類管理,並完整保存,可以為維權提供可靠的證據支持。這一點對於商業秘密的保護尤其重要。三是知識產權管理本身就是對知識產權的保護。通過加強技術人員和技術成果管理,明確技術人員的權利義務,以及技術成果的權利歸屬,從而最大程度地避免因資產流轉和人員流動而引發的知識產權糾紛。另外,知識產權管理在衡量、降低維權成本,選擇維權途徑,確定維權方案等方面也發揮重要作用。
第二,在我國知識產權執法處於分散管理的情況下,更要加大知識產權執法的協調管理,建立跨部門、跨地區的知識產權案件移送、信息通報、配合調查等機制,搭建具有信息服務、案件督辦、數據分析、狀況評價、監測預警等功能的平台,實現執法協調部門、行政執法部門和司法保護機關工作的有機銜接。武漢市委、市政府成立武漢市知識產權工作領導小組,全面負責統籌協調全市知識產權管理和保護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單位達到了35家,其范圍涵蓋了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協、市中級人民法院、市檢察院、市仲裁委以及海關等系統的相關部門。
第三,司法保護和行政保護機關本身需要加強管理,通過內部管理,全面加強執法能力建設,提高人員素質,嚴格執法程序,規范執法行為,強化執法手段。
加強知識產權管理能夠提高知識產權運用的能力
知識產權運用是實施知識產權戰略的核心,加強知識產權的創造、管理和保護的目的是為了提高知識產權的運用能力,全面提高企業的市場競爭力和國家的核心競爭力。知識產權管理水平的高低制約著知識產權運用能力的充分發揮。
第一,從企業管理來看,企業是知識產權運用的主體。知識產權管理是企業經營管理活動中的重要環節,知識產權管理部門在企業經營管理中,從整體管理體系的定位到管理部門的設置、人員的配備及實際職能,都具有重要地位。通過知識產權管理能夠提高知識產權的經濟效益。知識產權盈利的主要手段是知識產權的實施、轉讓和許可,在這些工作過程中,必須加強包括計劃管理、產權管理、許可管理等知識產權的全面管理。
第二,從國家和地方知識產權行政管理來看,強化知識產權實施和運用,提高國家和本地區的競爭力是行政管理的主要任務之一。國家與地方為鼓勵實施知識產權,出台了一系列鼓勵創新的政策,國務院2006年發布實施《國家中長期科學和技術發展規劃綱要(2006—2020年)》的若干配套政策,在科技投入、稅收激勵、金融支持、政府采購、知識產權、人才隊伍等方面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各地政府結合本地實際,也都出台了更加具體的鼓勵政策。中共武漢市委、武漢市人民政府在《關於增強自主創新能力爭創國家創新型城市的決定》中提出,實施扶持自主創新的政府采購政策。建立自主創新產品認證制度、認定標准和評價體系,確定政府采購自主創新產品目錄。由市財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自主創新產品目錄實施政府采購優先購買自主創新產品的政策。實施政府首購政策和訂購制度,不斷提高政府采購中本市創新產品和服務的比例。通過工程設計、預算控制、招投標等形式,引導和鼓勵政府部門、企業和事業單位擇優購買本國、本地高新技術企業擁有自主知識產權的產品。這些政策的落實,將極大地推動知識產權的運用和實施。
知識產權管理既是一個理論問題,更是一個實務問題。在當今這個飛速發展的知識經濟時代,只有從理論探討與實務創新兩個方面來考察知識產權管理,才能夠立體地把握其應處之坐標點,充分發揮管理在知識產權能力建設方面的重要作用。 一、 集團企業管理模式 企業集團多為產業發展多元化且具有一定規模的大型企業。針對該類企業知識產權保護客體的廣泛性、復雜性,企業集團應建立了一套完整的知識產權管理體系與之相適應。
首先,在集團總部成立獨立的知識產權管理委員會。由集團副總經理親自掛帥,全權負責企業知識產權方面各項事務。委員會由集團副總經理、法律顧問、集團辦公室主任、各產業塊經理與辦公室負責人等7人組成,獨立行使如下職能:
(1) 結合企業特點制訂企業知識產權的經營方針策略及規劃。
(2) 指導集團產業塊以及各有關部門建立健全知識產權的各項規章制度。
(3) 監督各項規章制度的實施。
(4) 對違反各項規章制度的行為與個人提起法律訴訟或通過非法律手段進行處理。
(5) 組織職工,特別是高級管理人員及技術研究開發人員進行系統的知識產權教育培訓。
(6) 協調部門之間、產業塊之間的知識產權事務。
(7) 督促集團各產業塊及時對已具備條件的專利、商標、版權等進行申請、注冊的保護工作。
其次,集團辦公室、行政部、發展部、集團下屬的各產業塊辦公室、發展部、集團下屬的各產業塊辦公室、發展部、產業塊總經理配合知識產權管理委員會開展工作。知識產權管理委員會每月與上述各部門召開一次會議。在知識產權管理委員會的指導下,由這些部門和個人將知識產權方面的工作落實到集團以及各產業塊的每個部門、每個職工、每項工作及其每個環節中去。同時,這些部門亦將在知識產權過程中遇到的困難、問題以及建議及時反饋給知識產權管理委員會。
此外,知識產權管理委員會還與各知識產權行政管理機構保持密切的聯系,及時搜集各類知識產權法律法規、政策為已所用。
二、 產業單一的中型企業管理模式 產業單一、規模不大的中型企業,亦應建立獨立的知識產權部,作為董事會的智囊團,直接由企業董事會領導,該部由主管技術與法律事務的副總經理負責,下設技術室、商標室、法律室、信息室。各室負責人作為聯絡員由副總經理定期召集開會,研究、協調各職能部門的工作,以及制訂企業知識產權的產業策略、經營方針,從而開成一種網路型的管理模式。各職能部門對總經理負責具體履行下列職責:
(1)確定企業知識產權保護對象;
(2)制訂企業各項知識產權管理制度,並負責監督實施;
(3)實施企業知識產權產業策略,實現企業知識產權效益最大化;
(4)開展職工知識產權教育培訓,提高企業職員知識產權的保 護意識;
(5)建立知識產權侵權監控網路,防止企業侵犯他人知識產權。
三、小型高新技術企業管理模式 小型高新技術企業一般具有規模小、技術含量高、機構精簡的特點,對知識產權管理機構的設置宜採取點面結合型管理模式,即選擇重點,協調全面。無須質疑,科學技術的此類企業的生命,其重要性固然居各部門的首位,因此,知識產權管理部門不獨立設置,而與本企業的總工程師辦公室或者科技管理部門相結合。設置專職人員,專司專利、商業秘密、商標、計算機軟體等知識產權的登記管理工作,並直接由企業中主管知識產權的幹部領導。
另在知識產權管理部門人員選派方面,我們認為大中型企業均應配備知識產權專業管理人才,技術部門應有專利代理人,商標部門應有商標代理人,法務部應有知識產權專業律師。管理人員專業化是現代企業管理的大趨勢,許多跨國公司對此均十分重視。如美國IBM公司其有關專利的專門事務由專利律師及專利代理人來處理。在美國本部就有一百多位專利律師,其他地區則有一百多名專利代理人。當然,國內多數企業暫無如此雄厚的人力資源。因此,權宜之計,一方面企業須加強與外部各類知識產權行政管理機構及事務機構的聯系,以及時獲得各類知識產權信息和咨詢,了解政府政策、行業要求。另一方面,從企業長遠發展需求角度看,企業須有意識地培養自己的知識產權專業管理人員。把企業現有的技術成果、專利方面的管理人員和技術合同的法務人員集中起來,進行系統的知識產權法律培訓,並鼓勵職工參加專利代理人、商標代理人或律師資格考試,努力造就一批既熟悉知識產權法律業務,懂得企業管理知識,又懂得本行業專業技術的高級復合型人才 ,更好為本企業服務。

⑦ 知識產權的保護對象是什麼具體一些.....

對象是知識產權,但是如果問知識產權又細分為哪些產權,我直接告訴你,從狹義上講 則包括工業產權和版權兩部分 根據我國有關知識產權法律規定 我國的知識產權類型主要包括著作權 商標權和專利權等權利類型 。知識產權的對象是"知識", 知識產權的性質包括 1無形 2專有性 3地域性 4時間性 4可復制性
具體地說要分對象和特點,這樣才比較好理解。下面詳細介紹一下
(一)知識是人類對認識的描述,知識的普遍存在方式或本體是形式,知識產權不是無形財產權,也不等於無體財產權。

回答什麼是創造,什麼是知識,知識的本質是什麼,就如同物權法理論需解釋物的本質及其分類一樣,是研究知識產權問題的需要。英文 Intellectual property一詞,譯為知識產權最為允當。一方面,知識產權發生的根據之一是創造性的智力成果,稱智力或智慧財產權,容易使人誤解為僅憑智力的活動就可以產生知識產權;另一方面,智力成果權並不包含工商業標記在內,因此,知識產權所說的「知識」,是指依法保護的創造性的智力成果和工商業標記,是知識的一部分,但是,它們卻具備了知識的全部特證;知識幾乎是現代社會使用率最高的詞彙。它涉及人類的全部生活方式。目前,中國知識產權理論對「知識」有三種描述方式:無形物、無體物、形式。

無形,即無形式。中國清末就把知識產權歸於無形財產權,今天仍有人篤信不疑。其實,恰恰相反,知識是「形式」的。「形式」是知識的本體。是知識的普遍存在方式。英文的intangible一詞,在用於說明知識產權時,漢語通常取其「無形的」之意,值得商榷。該詞主要有兩種意思:觸摸不到的,無實體的;無形的,不可捉摸的,難以確定的。「知識」是具體的、確定的,不是無形和不可捉摸的,它只是無實體的。在經濟學中,確有無形貿易(invisibletrade)的概念,但並不包括知識產權貿易。所以,結合知識產權的實際情況,intangible譯為「無實體的」或「非物質的」或許更為貼切。知識並非無形,以知識無形為由認定知識產權是無形財產權的觀點不能成立。

無體,即無實體,或稱非物質。認為知識不屬於物質范疇,是無體物這一說法,比無形之說要接近事實。我們知道,大腦不能生產物質。知識是大腦的產物。非物質,或無體是知識的重要屬性,但不是它獨有的性質。知識產權屬於無體財產權。除此以外,債權、商業信譽以及貿易中的服務、勞力的收支,都屬於無體財產。在美國,商業票據和無記名債券、物權證書、公司股票、流通貨幣、信託基金以及商業信譽等都被看成無體財產。在日本,20世紀七八十年代出版的學術著作,大都稱知識產權為無體財產權。九十年代以後,改稱「知的所有權」即知識所有權。所以,知識產權與無體財產權之間不是等號,無體財產權或非物質財產權之稱謂,不能反應知識產權的本質特徵。

上述分析說明,無形或無體、非物質,不能揭示「知識」的本質。無形說、無體說、准物說或非物質的說法,迴避了正面回答問題的邏輯,用否定語式指出「知識」不是什麼,卻沒有回答「知識」是什麼這一實質問題。知識產權不同於物權,用所謂「准物權」、「無形財產權」、「無體財產權」、「非物質財產權」等傳統財產權觀念和模式來形容與描述知識產權,其方法就不正確,不能客觀、准確地反映它的本質。知識產權是因知識發生的財產權。知識產權最恰當的描述方式,就是它自己。

知識的本質是「形式」,創造是設計和描述「形式」的過程。思想和創造是人類的天性。據此,人具備了認識世界和改造世界的能力。知識則是這種能力的結晶。這種能力,決定了人類在自然界的王者地位。需要是創造的動力,創造則是知識的源泉。人類認識和改造世界的思想,要想告訴別人,必須藉助於一定的信號(即符號)系統描述出來。人類運用信號表達思想和情感的過程,就是創造。就創造而言,無論其內容是科學技術,還是文學藝術,都是構造形式的活動。這些人造的「形式」,就是知識。它是人類創造活動的惟一產品。無疑,科學技術即形式,文學藝術即形式,知識即形式。除去形式,便沒有知識。這就是知識的本質。

物質世界分為自然的和人造的。相應的形式也有自然和人造的區別。除去自然形式之外,描述自然所用的形式,與純粹表達思想和情感所運用的形式,都是人的創造物,是知識。可見,所謂知識,是人類對認識的描述。知識已經是智力成果或產品,再用「知識產品」的說法,固然不失符號學上之美感,但在邏輯上卻不免有蛇足之嫌。知識產權概念中的知識,只是知識的一部分。它是指由人類創造,並經由法律的標准加以「檢疫」而獲准予以保護的那些「形式」。

(二)知識的特徵

權利對象自然屬性的不同,決定民事權利的區別。根據對象的自然狀態,可以用形和體作為劃分不同財產權的標准。物權是以人類的支配物為前提,物是形式與質料的統一;債權以人的行為作為前提,行為無形無體;知識作為形式,既非物質亦非行為的這一屬性,決定了知識產權既不同於物權,也不同於債權。形式這一本質,決定了「知識」具有如下特徵:

1.知識不具有實體性,不能獨立存在,它必須「棲身」於物質載體。知識描述人類的認識,認識是反映一定思想和情感的信息。信息是抽象的,不具備可感知的形式特徵。比如,以精神為依託的「胸中之竹」,無法為他人感知。知識又是具象的,它必須找到得以「棲身」的質料才能成為「手中之竹」。手中之竹一旦完成,就轉化為不再依賴於他的描述者的獨立的客觀存在。這種可感知的存在形式,就是「知識」。

2.知識作為形式,在時間上具有永存性。「知識」一旦被生產出來,其後,無論是形之於物質材料,還是被存儲於大腦的記憶中,具有永不磨損的品格。靠了這種品格,知識可以不斷地積淀、傳承。形式和物不同。物,不能永存。比如,一件造型優雅、色彩和諧、精美絕倫的南宋瓷瓶,是材料、造型、色彩的統一體,盡管人們精心呵護它,其壽命總是有限的。物質的運動是絕對的,無條件的。質料與形式的統一則是相對的,有條件的。這種統—一旦被打破,物就不復存在。物權以物的存在為前提,如影隨形,物滅權消。因此,法律不必為物權設定時間界限,而是任由物的自然壽命決定。作為「形式」的知識,其存在和再現並不依賴於特定的質料,它有無限的選擇餘地,只要它能找到得以彰顯或存儲的質料,就不會滅失。知識靠表現和傳遞而存在,並維系其壽命。除非是知識的現實形態全部滅絕和存儲於大腦中數字化了的「胸中之竹」全部失憶,這兩種情況同時出現,否則,知識的壽命是無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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