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區二樓露台使用權
1、從圖紙來看,該露台屬於公共使用部位,不能買賣產權和使用權,也無法在合同上明確的。
2、個人建議,最好不要買類似房屋。在使用權無法明確的情況,對面的商鋪肯定也會動這個露台的腦筋,今後可能糾紛不斷。
3、如果你一定要嘗試,建議在合同中明確該露台的產權或使用權歸屬,是你這戶的附屬設施,畫圖紙並蓋章。
② 頂樓露台使用權歸誰
居民樓屋頂屬於公共面積,頂層居民無權私自處置,使用權歸本單元樓全體住戶。
曾引起轟動的人濟山莊「空中別墅」,樓頂竟然又見綠。北京晨報記者探訪發現,曾經拆除干凈的違建屋頂上,一側樓頂已經被綠色植物覆蓋得嚴嚴實實。樓下住戶對此頗有微詞,認為屋主張必清「不老實」,總想著在樓頂上「耍花樣」。對此,海淀區園林綠化局綠化科工作人員表示,居民樓屋頂屬於公共面積,頂層居民無權私自處置。
(2)小區二樓露台使用權擴展閱讀:
頂樓住戶違建陽光房個個喊冤,「買來權利」無效。
青山一小區的開發商則表示,簽訂協議的時候已經和業主們約定,在使用露台時,不得出現任何違法違規的行為;他認為自身的提醒義務已經盡到。不過,雙方的理解顯然出現了偏差,幾名業主均認為,開發商的承諾令他們誤解了自己的權利,違建行為實屬不知情,他們也為此損失了平均4萬元的費用。
對此,湖北誠明律師律師林穎解釋,且不說建陽光房的行為違反了《武漢市城市綜合管理條例》,這份「獨享露台」協議本身也是無效的。根據《物權法》第七十條,住宅樓的露台屬於業主共有部分,它的使用和管理權應當為全體業主所有,而不應該為某一戶獨享。
③ 高層頂樓2層復式樓的獨立露台使用權問題
從法律上講,你肯定是沒有權利改造該露台的。因為你的那個露台是屬於整棟業主共用的,你的產權證上也沒有該面積。售樓人員這么跟你說肯定是為了促銷了,而且從事實上說,別人也到不了你的露台,基本上就是你家自己所有,一般其他人也都會默認露台歸私人所有的,不會來找你麻煩。不過你改造的時候還是要讓外面看不到露台的改造,應該沒有什麼問題的。即使投訴,那也要到規劃局那裡定的。我建議你還是改吧,物盡其用嘛!
④ 無公共通道的二樓露台屬於物權法所說的專有部份嗎
你所說的是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的客體吧。
作為專有部分,需要三個條件:
1,構造上的獨立性。即與整個建築物的其他部分能夠加以區別。如一棟樓中通過固定樓板和牆壁與其他單元相隔離的的單元,成住宅單元。
2,使用上的獨立性。即該部分是否有獨立的出入口,若必須利用相鄰門戶才能出入,不具備使用上的獨立性。
3,能夠登記成為特定業主所有權的客體。就是說通過共有牆壁,樓板隔離開的專有空間,就是可以在登記簿上登記的房屋空間,也就是可以辦理產權證的房屋空間。如你所說的,如果在特定房屋買賣合同中,開發商明確將露台列入房屋買賣合同中的才算是專有部分,否則就是共有部分。
解釋一下你的疑惑,開發商如果將房屋出售,那麼不僅將房屋出售,那麼購買房屋的業主,不僅獲得房屋的所有權,而且獲得了建造房屋的土地使用權。那麼這個小區如果房屋全出售完畢,那麼這個小區和開發商沒有任何的關系了,開發商只有如商品出賣後的售後服務義務,如房屋漏水,牆壁裂縫等維修義務。
小區建築物區域內的道路,綠地,兒童設施,建築物基礎,結構,屋頂,通道,樓梯,大堂還有消防等附屬設施,都為業主共有部分。
另外就是建築物的外牆,曾有開發商表示過建築物臨街的外牆屬於開發商保留的所有權,用來出租廣告牟利,這些都是沒有法律依據的,通過外牆你來考慮你所說的露台,你認為他收費合理嗎?
⑤ 商品房二樓露台歸屬
依據2009年3月最高人來民法自院公布了《物權法》的兩部司法解釋——《關於審理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3款:規劃上專屬於特定房屋,且建設單位銷售時已經根據規劃列入該特定房屋買賣合同中的露台等,應當認定為《物權法》六章所稱專有部分的組成部分。這也就意味著開發商送的露台成為業主房屋的專有部分,具有產權,屬於和該房屋一起的產權人所有。
而按這以前的法律規定開發商附送的花園、露台等都是業主大家共有,其他業主有權進入。這個規定已有改變。
⑥ 關於二樓露台使用權問題
您好,您可以享受使用權的!
⑦ 2樓公共陽台使用權問題
您好,協商不成時可以到法院起訴解決的!
⑧ 關於居住在二樓的露台使用權問題
您好,您可以享受使用權的!祝您生活愉快!
⑨ 二樓露台有兩戶的二樓住房都附屬著,請問此露台是不是歸兩戶的專有部分所有權有哪些法律規定呢
二樓的露台附屬面積是屬於公攤面積里的,並不單純屬於哪家哪戶的,就好比民不舉官不糾,你用了也就用了,如果有人舉報的話那隻能拆除多餘的部分,你還記得北京有個小區在樓頂建造花園的事情吧,那不也是樓頂多餘的面積嗎,所以沒有人舉報也就這樣了你用就用吧,如果有人舉報那就誰也用不了的,沒有任何法律能幫到你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