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守版權法
『壹』 侵犯著作權的行為須具備的三個條件
侵犯著作權的行為須具備的三個條件,我國加強了對於著作權的保護,那麼侵權著作構成要見及侵權行為的特徵,關於著作權侵權行為的法律規定有哪些呢?我們一起來了解一下侵犯著作權的行為須具備的三個條件。侵犯著作權的行為須具備的三個條件(1)有侵權的事實即行為人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不按著作權。著作權法規定的使用條件,擅自使用著作權人的作品,以及表演、音像製品和廣播電視節目。著作權侵權行為,既沒有徵得作者和其他著作權人同意,也不屬於合理使用和法定使用的情形,這是對作品的擅自使用,因而是一種違反著作權法的行為。這種侵權行為既可能是對他人的著作人身權造成了損害,也可能對他人的著作財產權造成損害,還可能同時損害他人的著作人身權和財產權。如非法復制他人作品可能只侵害了他人的著作財產權,而假冒他人作品,則往往同時侵害了他人的著作人身權和財產權。(2)行為具有違法性著作權是一種絕對權,任何人都負責有不能侵犯該項權利的不作為義務。他人在使用著作權作品時必須遵守著作權法及其他法律有關規定,如果行為人違反了法律的規定,其行為即具有違法性。至於不受我國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未能取得著作權的作品,或者是已進入公有領域的作品,其他人在使用時不存在侵權問題。(3)行為人主觀有過錯所謂過錯,是指侵權人對其侵權行為及其後果所抱的心理狀態,包括故意和過失兩種形式。侵犯著作權的行為,絕大多數是故意的;也有少數既可以由故意構成,也可以由過失構成。區分過錯的形式,在確定侵權人的法律責任時有一定的意義。一般說來,故意侵權行為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重於過失侵權行為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侵犯著作權的行為須具備的三個條件大概為以上內容,想要了解更多內容,歡迎撥打八戒知識產權在線客服。八戒知識產權知識產權專註:商標、專利、版權、域名等知識產權業務方向。主營業務三大板塊:常規知識產權、涉外知識產權、知識產權交易。互聯網+知識產權行業的黑馬型企業。
『貳』 為什麼要對著作權進行限制
著作權的合理使用,是指根據法律的明文規定,不必徵得著作權人同意而無償使用他人已發表作品的行為。那麼為什麼要對著作權進行限制呢?接下來八戒知識產權就帶您一起了解相關知識。著作權進行限制著作權保護的目的不僅在於保護作者的正當權益,鼓勵他們創作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的積極性,同時還在於促進作品的傳播與使用,從而豐富人們的精神文化生活,提高人們的科學文化素質,推動經濟的發展和人類社會的進步。如果片面地強調作者的權利,使權利絕對化,則會限制和妨礙作品的傳播與使用。著作權的限制主要是就著作權中的財產權而言的。各個國家由於各自的經濟發展水平、法律傳統和著作權保護歷史的差異,在著作權的限制規定方面並不一致。總的來說,著作權保護水平高的國家,著作權的限制規定就少些著作權保護水平的國家,著作權的限制規定就多一些。我國著作權法根據我國社會經濟文化發展的需要,在對作者的正當權益給予保護的同時,對作者的權利在一定程度上作了限制。對著作權的限制通常分為哪些種類從廣義上講,對著作權中的財產權的限制也包括時間限制和地域限制。但人們常講的著作權的限制是指著作權在行使上的一些限制,也就是在法律規定的特定情況下,使用受著作權保護的作品,可以不遵守著作權法的某些規定。可見,對著作權的限制,實際上是一些例外規定。我國著作權法中的‘權利的限制’一節也是就此而規定的。根據世界各國著作權法的規定,著作權在行使上的限制主要分為:1、合理使用;2、強制許可;3、法定許可三種方式。我國著作權法根據我國的具體國情,主要規定了有關合理使用和法定許可兩種限制條款。
『叄』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對於合理使用有什麼限制規定
按實際情況,《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對合理使用的限制: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應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並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權利。
相關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第二十二條在下列情況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應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並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權利:
(一)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二)為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者說明某一問題,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三)為報道時事新聞,在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中不可避免地再現或者引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四)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其他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已經發表的關於政治、經濟、宗教問題的時事性文章,但作者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在公眾集會上發表的講話,但作者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為學校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翻譯或者少量復制已經發表的作品,供教學或者科研人員使用,但不得出版發行;
(七)國家機關為執行公務在合理范圍內使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八)圖書館、檔案館、紀念館、博物館、美術館等為陳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復制本館收藏的作品;
(九)免費表演已經發表的作品,該表演未向公眾收取費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報酬; (十)對設置或者陳列在室外公共場所的藝術作品進行臨摹、繪畫、攝影、錄像; (十一)將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已經發表的以漢語言文字創作的作品翻譯成少數民族語言文字作品在國內出版發行;
(十二)將已經發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前款規定適用於對出版者、表演者、錄音錄像製作者、廣播電台、電視台的權利的限制。
『肆』 著作權法包括的主要內容有哪些
著作權包括哪些內容
在現在社會的經濟犯罪當中,著作權侵權犯罪是占據了越來越大的部分。著作權屬於知識產權的一部分,它的包含面十分廣大,很多人對於著作權到底包括哪些內容不太清楚。一起來看看吧。
著作權包括哪些內容
一、著作權包括哪些內容
人身權
著作人身權是指作者通過創作表現個人風格的作品而依法享有獲得名譽、聲望和維護作品完整性的權利。該權利由作者終身享有,不可轉讓、剝奪和限制。作者死後,一般由其繼承人或者法定機構予以保護。根據中國《著作權法》的規定,著作人身權包括:
1.發表權,即決定作品是否公布於眾的權利;
2.署名權,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權利;
3.修改權,即修改或者授權他人修改作品的權利;
4.保護作品完整權,即保護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權利。
又稱著作精神權利,指作者對其作品所享有的各種與人身相聯系或者密不可分而又無直接財產內容的權利
財產權
著作財產權是作者對其作品的自行使用和被他人使用而享有的以物質利益為內容的權利。 著作財產權的內容具體包括:
1.復制權,即以印刷、復印、拓印、錄音、錄像、翻錄、翻拍等方式將作品製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權利;
2.發行權,即以出售或者贈與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復製件的權利;
3.出租權,即有償許可他人臨時使用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計算機軟體的權利,計算機軟體不是出租的主要標的的除外;
4.展覽權,即公開陳列美術作品、攝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復製件的權利;
5.表演權,即公開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種手段公開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權利;
6.放映權,即通過放映機、幻燈機等技術設備公開再現美術、攝影、電影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等的權利;
7.廣播權,即以無線方式公開廣播或者傳播作品,以有線傳播或者轉播的方式向公眾傳播廣播的作品,以及通過擴音器或者其他傳送符號、聲音、圖像的類似工具向公眾傳播廣播的作品的權利;
8.信息網路傳播權,即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使公眾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的權利;
9.攝制權,即以攝制電影或者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將作品固定在載體上的權利;
10.改編權,即改變作品,創作出具有獨創性的新作品的權利;
11.翻譯權,即將作品從一種語言文字轉換成另一種語言文字的權利;
12.匯編權,即將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過選擇或者編排,匯集成新作品的權利;
13.以及應當由著作權人享有的其他權利。
二、著作權侵權的構成要件
侵犯著作權的行為,須具備以下三個條件:
1、有侵權的事實即行為人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不按著作權法規定的使用條件,擅自使用著作權人的作品,以及表演、音像製品和廣播電視節目。著作權侵權行為,既沒有徵得作者和其他著作權人同意,也不屬於合理使用和法定使用的情形,這是對作品的擅自使用,因而是一種違反著作權法的行為。這種侵權行為既可能是對他人的著作人身權造成了損害,也可能對他人的著作財產權造成損害,還可能同時損害他人的著作人身權和財產權。如非法復制他人作品可能只侵害了他人的著作財產權,而假冒他人作品,則往往同時侵害了他人的著作人身權和財產權。
2、行為具有違法性著作權是一種絕對權,任何人都負責有不能侵犯該項權利的不作為義務。他人在使用著作權作品時必須遵守著作權法及其他法律有關規定,如果行為人違反了法律的規定,其行為即具有違法性。至於不受我國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未能取得著作權的作品,或者是已進入公有領域的「作品」,其他人在使用時不存在侵權問題。
3、行為人主觀有過錯所謂過錯,是指侵權人對其侵權行為及其後果所抱的心理狀態,包括故意和過失兩種形式。侵犯著作權的行為,絕大多數是故意的;也有少數既可以由故意構成,也可以由過失構成。區分過錯的形式,在確定侵權人的法律責任時有一定的意義。一般說來,故意侵權行為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重於過失侵權行為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三、著作權損害賠償問題
根據《著作權法》第48條的規定,侵犯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侵權人應當按照權利人的實際損失給予賠償;實際損失難以計算的,可以按照侵權人的違法所得給予賠償。賠償數額還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權利人的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的違法所得不能確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50萬元以下的賠償。根據民法和知識產權法律的規定和司法實踐的需要,應當確立以下四個原則:全部賠償原則;法定標准賠償原則;法官斟酌裁量賠償原則;對精神損害賠償適當限制原則。
『伍』 怎樣維護軟體版權,遵守信息活動中的道德
計算機網路安全與職業道德的標准:1、有關知識產權1990年9月我國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把計算機軟體列為享有著作權保護的作品;1991年6月,頒布了《計算機軟體保護條例》,規定計算機軟體是個人或者團體的智力產品,同專利、著作一樣受法律的保護任何未經授權的使用、復制都是非法的,按規定要受到法律的制裁。●人們在使用計算機軟體或數據時,應遵照國家有關法律規定,尊重其作品的版權,這是使用計算機的基本道德規范。,建議人們養成良好的道德規范,具體是:●應該使用正版軟體,堅決抵制盜版,尊重軟體作者的知識產權;●不對軟體進行非法復制;●不要為了保護自己的軟體資源而製造病毒保護程序;●不要擅自纂改他人計算機內的系統信息資源;2、有關計算機安全計算機安全是指計算機信息系統的安全。計算機信息系統是由計算機及其相關的和配套的設備、設施(包括網路)構成的,為維護計算機系統的安全,防止病毒的入侵,我們應該注意:●不要蓄意破壞和損傷他人的計算機系統設備及資源;●不要製造病毒程序,不要使用帶病毒的軟體,更不要有意傳播病毒給其他計算機系統(傳播帶有病毒的軟體);●要採取預防措施,在計算機內安裝防病毒軟體;要定期檢查計算機系統內文件是否有病毒,如發現病毒,應及時用殺毒軟體清除;●維護計算機的正常運行,保護計算機系統數據的安全;●被授權者對自己享用的資源負有保護責任,口令密碼不得泄露給外人;3、有關網路行為規范計算機網路正在改變著人們的行為方式、思維方式乃至社會結構,它對於信息資源的共享起到了無與倫比的巨大作用,並且蘊藏著無盡的潛能。但是網路的作用不是單一的,在它廣泛的積極作用背後,也有使人墮落的陷阱,這些陷阱產生著巨大的反作用。其主要表現在:網路文化的誤導,傳播暴力、色情內容;網路誘發著不道德和犯罪行為;網路的神秘性"培養"了計算機"黑客",如此等等。各個國家都制定了相應的法律法規,以約束人們使用計算機以及在計算機網路上的行為。例如,我國公安部公布的《計算機信息網路國際聯網安全保護管理法》中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利用國際互聯網製作、復制、查閱和傳播下列信息:●煽動抗拒、破壞憲法和法律、行政法規實施的;●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煽動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的;●煽動民族仇恨、破壞國家統一的;●捏造或者歪曲事實,散布謠言,擾亂社會秩序的;●宣言封建迷信、淫穢、色情、賭博、暴力、兇殺、恐怖,教唆犯罪的;●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損害國家機關信譽的;●其他違反憲法和法律、行政法規的。但是,僅僅靠制定一項法律來制約人們的所有行為是不可能的,也是不實用的。相反,社會依靠道德來規定人們普遍認可的行為規范。在使用計算機時應該抱著誠實的態度、無惡意的行為,並要求自身在智力和道德意識方面取得進步。●不能利用電子郵件作廣播型的宣傳,這種強加與人的做法會造成別人的信箱充斥無用的信息而影響正常工作;●不應該使用他人的計算機資源,除非你得到了准許或者作出了補償;●不應該利用計算機去傷害別人;●不能私自閱讀他人的通訊文件(如電子郵件),不得私自拷貝不屬於自己的軟體資源;●不應該到他人的計算機里去窺探,不得蓄意破譯別人口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