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所有權的表現
A. 以下哪些行為屬於侵犯他人知識產權'
關於侵犯知識產權的行為,目前的著作很少從總體方面進行研究,而對各類具體侵權行為的描述散見於諸法論述之中。對於侵權行為的指向,或者說侵害對象,學者們有不同觀點。有的學者強調,侵權行為表現為擅自使用他人的知識產品。根據這一主張,侵犯著作權的行為,是指「未經作者或其他著作權人許可,又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擅自利用受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的行為」;[ix]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即是未經權利人許可擅自使用其注冊商標或將該商標的主要部分用作自己的商標,從而造成商標混同,欺騙消費者的行為。[x]有的學者則強調,侵權行為本質上是擅自利用他人的專用權利。他們認為,侵犯著作權,是指「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在法律允許的范圍之外,擅自使用其著作權的行為」;[xi]侵犯專利權,即是「未經專利權人許可,實施其專利的行為」;[xii]侵犯商標權,是指 「不法侵害他人注冊商標權」的行為。[xiii]筆者認為,凡違反法律規定而損害知識產品所有人專有權利的行為,均為侵犯知識產權。在這里需要說明的是,侵權行為主要表現為對享有專有權利的知識產品的擅自使用,但對該知識產品的擅自使用並不包容所有的侵權行為。例如,在著作權領域,製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術作品的行為,依法構成對著作權的侵犯。由此可見,侵權行為並非都是直接作用於他人的著作權作品,即是說,它是擅自行使他人的「權利」,而不是使用他人的「作品」。又如,專利權領域中,專利權共有人未經其他共有人同意而許可他人實施該專利技術的行為;商標權領域中,經銷明知或者應知是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行為等。該類行為屬於間接侵權行為,雖不因使用知識產品而直接侵權,但因積極誘導或促使他人實施直接侵權,而損害了他人專有權利。因此,就侵害對象而言,將侵權行為表述為「擅自行使或利用知識產品所有人專有權利」,較之「擅自使用受法律保護的知識產品」這一說法更為確切。
侵犯知識產權行為屬於非法事實行為。在現代民法學說中,學者們主張依事實行為理解侵權行為的性質,認為禁止性規范應「著重違反行為之事實行為價值,以禁止其行為為目的」;[xiv]甚至主張一切違法行為「恆為特定事實行為」。[xv]依筆者之見,侵犯知識產權行為與知識產品創造行為同為事實行為,但其性質不同,前者為非法事實行為,後者為合法事實行為。[xvi]在此,筆者擬就侵權行為具有的事實行為一般特徵作如下概括:第一,侵權行為不以意思表示為構成要件,是一種客觀行為,即業已實施並在客觀上對外界造成影響與後果的行為;第二,侵權行為的法律後果依法律的直接規定而發生,不反映行為人追求之直接目的,不存在行為人所預期之意思效力;第三,侵權行為因符合法定事實要件而成立。所謂「未經授權,又無法律許可,擅自行使或利用他人專有權利」,即是侵權法規定的構成要件。因此該行為在本質上是一種法律構成行為。由於其行為內容非法,該行為在法律事實類別中又屬於一種非法事實行為。
侵犯知識產權行為,與一般侵權行為有著相同的法律性質,又有著相似的法律後果。但由於其侵害對象不同,侵犯知識產權行為表現出自己獨有的基本特徵:
1.侵害形式的特殊性。在侵權行為中,對於財產所有權的侵犯主要表現為侵佔(即非法佔有他人所有物的行為)、妨害(致使所有人無法充分行使權利的行為)和毀損(侵犯他人所有物使其遭受滅失或損壞的行為)。這些行為往往是直接作用於客體物的本身(如將他人的財物毀壞、對他人財物強占),與客體物之間的聯系是直接的、緊密的;侵權行為的具體表現內容,涉及到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各個方面。對於知識產權的侵犯則主要表現為剽竊、篡改和仿製。這種侵權行為作用於作者、創造者的思想內容或思想表現形式,與知識產品的物化載體無關。例如,非法將他人創作的字畫攫為己有,它涉及的是物體本身,即創作的物化載體,該行為應視為侵犯財產所有權的行為;如果行為人雖未佔有這一字畫,但擅自將其翻印出售,則該行為涉及的是無形財產。
B. 版權侵權行為的表現形式有哪些
版權侵權行為的表現形式有哪些?那麼版權侵權行為的表現形式有哪些? 版權侵權行為的表現形式有哪些?侵犯版權指不經作者或其他版權所有者許可,擅自使用他人受版權保護的作品的行為,侵犯版權就是俗話說的盜版,及盜用版權,侵犯了其他人的版權所有權,是一種違法的行為。那麼版權侵權行為的表現形式有哪些?版權侵權行為的表現形式有哪些版權侵權行為的表現形式有哪些?(1)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發表其作品的;(2)未經合作作者許可,將與他人合作創作的作品當作自己單獨創作的作品發表的;(3)沒有參加創作,為謀取個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4)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5)剽竊他人作品的;(6)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以展覽、攝制電影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編、翻譯、注釋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7)使用他人作品,應當支付報酬而未支付的;
C. 侵犯經濟所有權的表現
侵犯經濟所有權是指故意非法地將公共財產和公民私有財產據為已有,或者故專意毀壞公私財物的行為。屬包括:搶劫罪;盜竊罪;搶奪罪;詐騙罪;聚眾哄搶公私財物罪;侵佔罪;職務侵佔罪;挪用資金罪;挪用特定款物罪;敲詐勒索罪;故意毀壞財物罪;破壞生產經營罪等。
D. 簡述侵害所有權構成要件
侵害所有權的歸屬或所有權人的法律地位
所有權是絕對的歸屬權,某物置於所有權人的財產之下,就意味著該物受到法律保護並且任何人以任何形式不得干預這種所有權關系。[8]侵害所有權的歸屬或所有權人的法律地位,主要表現為以下三種形式:其一,無權處分他人之物;其二,非法佔有(包括侵奪或扣留)他人之物;其三,非法佔有遺產(有體物)。以下分別對此予以探討。
(一)無權處分他人之物
無權處分他人之物,因「處分」有法律上的處分與事實上的處分之分,其意義有廣狹之別。依據我國理論上的通說,《合同法》51條規定的「處分他人財產」是指法律上的處分,例如出賣他人之物、出租他人之物以及以他人財產設定抵押權、質權等,而不包括事實上的處分在內。[9]無權處分他人之物,若符合《物權法》106條規定的善意取得的構成要件,善意的受讓人可以取得該物的所有權;若不符合善意取得的構成要件,但所有權人其後追認的,第三人也可取得該物的所有權。相應的,因善意第三人取得該物的所有權,無權處分人由於侵害了原所有人的所有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若原所有人其後追認的,雖該無權處分行為已經權利人的承認而生效力,但不得因權利人的承認當然免除無權處分人的賠償責任,原所有權人仍可要求無權處分人承擔侵權責任。[10]
(二)非法佔有他人之物
非法佔有他人之物,是指沒有法律根據而佔有屬於他人之物,例如盜竊、侵奪以及非法扣押等。非法佔有他人之物的,若符合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理應承擔侵權責任。依據我國《侵權責任法》2條並結合第6條(過錯責任)或者第7條(嚴格責任)的規定,非法侵佔他人之物的,應當承擔侵害所有權的責任。同時,《物權法》37條規定,「侵害物權,造成權利人損害的,權利人可以請求損害賠償,也可以請求承擔其他民事責任。」依據學者的解釋,本條規定的損害賠償請求權屬於侵權的損害賠償請求權,適用侵權責任法的規則。[11]申言之,該條屬於引用性法條,以溝通《侵權責任法》2條關於侵害物權產生侵權責任的具體規定。
E. 侵犯財產罪具有哪些法律特徵
1、本類犯罪侵犯的客體主要是公私財產所有權
財產所有權是指所有人依法對自己的財產享有佔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包括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四項權能。最核心的是處分權,即按照所有人自己的意志對財產進行自由處分的權利。一般來說,對任何一種權能的侵犯,都是對所有權不同程度的侵犯,而對處分權的侵犯,則是對所有權整體的最嚴重的侵犯,也是絕大部分侵犯財產罪的最本質的特徵。侵犯財產罪的對象是公私財物所有權的物質表現,即公共財物和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產。
2、客觀方面是將他人的財產非法據為已有
本類犯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將他人的財產非法據為已有,或者損壞他人財產,破壞生產經營的行為。根據刑法規定,侵犯財產的行為,概括起來,主要有以下客觀表現:
其一,採用各種非法方法和手段,將他人控制下的財物,轉移到行為人的控制之下,並據為己有,如搶劫、搶奪、盜竊、詐騙等等犯罪;
其二,將業已合法持有的他人財物,應當退還而拒不退還,非法據為己有,如侵佔罪;
其三,擅自動用自己經手、管理的財物,如挪用資金罪、挪用特定款物罪;
其四,毀壞公私財物,使財物的價值全部或部分喪失的,如故意毀壞財物罪、破壞生產經營罪。大多數侵犯財產罪只能以作為的方式實施,而不可能以不作為的方式實施。但是,侵佔罪表現為不作為,即應當退還或交出而拒不退還或交出。
3、犯罪主體大多是年滿16周歲的具有刑事責任能力自然人
本類犯罪的主體多為一般主體,即年滿16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但是,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犯搶劫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少數幾種犯罪,如職務侵佔罪、挪用資金罪、挪用特定款物罪的主體為特殊主體。
F. 財產所有權的侵權表現及相關法律法規
侵犯財產罪
第二百六十三條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入戶搶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
(三)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
(四)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
(五)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
(六)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
(七)持槍搶劫的;
(八)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
第二百六十四條 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一)盜竊金融機構,數額特別巨大的;
(二)盜竊珍貴文物,情節嚴重的。
第二百六十五條 以牟利為目的,盜接他人通信線路、復制他人電信碼號或者明知是盜接、復制的電信設備、設施而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二百六十六條 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第二百六十七條 搶奪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攜帶凶器搶奪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二百六十八條 聚眾哄搶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對首要分子和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第二百六十九條 犯盜竊、詐騙、搶奪罪,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二百七十條 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將他人的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本條罪,告訴的才處理。
第二百七十一條 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二百七十二條 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巨大的,或者數額較大不退還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二百七十三條 挪用用於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情節嚴重,致使國家和人民群眾利益遭受重大損害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七十四條 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七十五條 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七十六條 由於泄憤報復或者其他個人目的,毀壞機器設備、殘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壞生產經營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G. 所有權具有哪些法律特徵
所有權的法律特徵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所有權的獨占性。所有權是一種獨占的支配權,所有人對其財產享有的所有權,可以依法排斥他人的非法干涉,不允許其他任何人加以妨礙或者侵害。對所有權而言,必須嚴格實行一物一權主義,即在一物之上只能有一個所有權,不能形成雙重所有權。當所有權受到不法佔有或者侵害時,財產所有人有權請求返還原物、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或者賠償損失。
(2)所有權的全面性。所有權是所有人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對所有物加以全面支配的權利。
所有人對所有物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完整權利,是最完整、全面的一種物權形式。所有權與其他物權的區別主要表現在,所有人對財產享有完整的權利,而其他物權只是具有所有權的部分權能。但所有權人享有上述四個方面的權利,並不意味著所有人必須要實際地行使各項權能,他可以將四項權能中的一項或數項權能分,離出去由他人享有並行使,從而更好地實現其意志和利益。這種權能分離的方式,不僅反映著社會經濟活動的客觀要求,而且最大限度地保障了民事主體在物權法律關系中的利益。
(3)所有權的單一性。所有權並非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四項權利的簡單相加,而是一個整體的權利。所有權人既可以由自己統一行使,也可將其部分全能轉移給他人行使,這並不影響所有權的單一性,所有權人依然能夠決定自己財產的最終命運
(4)所有權的存續性。法律不限制各項所有權的存續期限。一般而言,財產所有權一經合法獲得,就可以永久存續,除非是所有權人自己處分其權利或因其他法定原因而導致所有權變更,任何人都不得非法干涉或剝奪他人的所有權,或者非法對他人的所有權加以權利期限的限制。
(5)所有權的彈力性。所有權的各項權能可以通過法定的方式或合同約定的方式為整體的所有權相分離。所有人可在其物之上設定他物權,這雖是對所有權的限制,但他物權亦只是對物享有部分的利益,當他物權消滅以後,所有權的限制也予以解除,這樣所有權就恢復其圓滿狀態,這就是所有權的彈力性規則。所有權的彈力性規則既是由所有權的支配權表現出來的,也是一物一權制度的具體引申。也就是說,按照一物一權規則,所有權人對其財產保留最終支配權,而與所有權發生分離的權能在分離期限屆滿後,最終仍屬於所有權人。
H. 所有權的法律特徵表現在哪幾個方
(1)所有權的獨占性。所有權是一種獨占的支配權,所有人對其財產享有的所有權,可以依法排斥他人的非法干涉,不允許其他任何人加以妨礙或者侵害。對所有權而言,必須嚴格實行一物一權主義,即在一物之上只能有一個所有權,不能形成雙重所有權。當所有權受到不法佔有或者侵害時,財產所有人有權請求返還原物、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或者賠償損失。
(2)所有權的全面性。所有權是所有人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對所有物加以全面支配的權利。
所有人對所有物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完整權利,是最完整、全面的一種物權形式。所有權與其他物權的區別主要表現在,所有人對財產享有完整的權利,而其他物權只是具有所有權的部分權能。但所有權人享有上述四個方面的權利,並不意味著所有人必須要實際地行使各項權能,他可以將四項權能中的一項或數項權能分,離出去由他人享有並行使,從而更好地實現其意志和利益。這種權能分離的方式,不僅反映著社會經濟活動的客觀要求,而且最大限度地保障了民事主體在物權法律關系中的利益。
(3)所有權的單一性。所有權並非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四項權利的簡單相加,而是一個整體的權利。所有權人既可以由自己統一行使,也可將其部分全能轉移給他人行使,這並不影響所有權的單一性,所有權人依然能夠決定自己財產的最終命運
(4)所有權的存續性。法律不限制各項所有權的存續期限。一般而言,財產所有權一經合法獲得,就可以永久存續,除非是所有權人自己處分其權利或因其他法定原因而導致所有權變更,任何人都不得非法干涉或剝奪他人的所有權,或者非法對他人的所有權加以權利期限的限制。
(5)所有權的彈力性。所有權的各項權能可以通過法定的方式或合同約定的方式為整體的所有權相分離。所有人可在其物之上設定他物權,這雖是對所有權的限制,但他物權亦只是對物享有部分的利益,當他物權消滅以後,所有權的限制也予以解除,這樣所有權就恢復其圓滿狀態,這就是所有權的彈力性規則。所有權的彈力性規則既是由所有權的支配權表現出來的,也是一物一權制度的具體引申。也就是說,按照一物一權規則,所有權人對其財產保留最終支配權,而與所有權發生分離的權能在分離期限屆滿後,最終仍屬於所有權人。
I. 以下哪些行為屬於侵犯他人知識產權
關於侵犯知識產權的行為,目前的著作很少從總體方面進行研究,而對各類具體侵權行為的描述散見於諸法論述之中.對於侵權行為的指向,或者說侵害對象,學者們有不同觀點.有的學者強調,侵權行為表現為擅自使用他人的知識產品.根據這一主張,侵犯著作權的行為,是指「未經作者或其他著作權人許可,又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擅自利用受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的行為」;[ix]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即是未經權利人許可擅自使用其注冊商標或將該商標的主要部分用作自己的商標,從而造成商標混同,欺騙消費者的行為.[x]有的學者則強調,侵權行為本質上是擅自利用他人的專用權利.他們認為,侵犯著作權,是指「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在法律允許的范圍之外,擅自使用其著作權的行為」;[xi]侵犯專利權,即是「未經專利權人許可,實施其專利的行為」;[xii]侵犯商標權,是指「不法侵害他人注冊商標權」的行為.[xiii]筆者認為,凡違反法律規定而損害知識產品所有人專有權利的行為,均為侵犯知識產權.在這里需要說明的是,侵權行為主要表現為對享有專有權利的知識產品的擅自使用,但對該知識產品的擅自使用並不包容所有的侵權行為.例如,在著作權領域,製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術作品的行為,依法構成對著作權的侵犯.由此可見,侵權行為並非都是直接作用於他人的著作權作品,即是說,它是擅自行使他人的「權利」,而不是使用他人的「作品」.又如,專利權領域中,專利權共有人未經其他共有人同意而許可他人實施該專利技術的行為;商標權領域中,經銷明知或者應知是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行為等.該類行為屬於間接侵權行為,雖不因使用知識產品而直接侵權,但因積極誘導或促使他人實施直接侵權,而損害了他人專有權利.因此,就侵害對象而言,將侵權行為表述為「擅自行使或利用知識產品所有人專有權利」,較之「擅自使用受法律保護的知識產品」這一說法更為確切.
侵犯知識產權行為屬於非法事實行為.在現代民法學說中,學者們主張依事實行為理解侵權行為的性質,認為禁止性規范應「著重違反行為之事實行為價值,以禁止其行為為目的」;[xiv]甚至主張一切違法行為「恆為特定事實行為」.[xv]依筆者之見,侵犯知識產權行為與知識產品創造行為同為事實行為,但其性質不同,前者為非法事實行為,後者為合法事實行為.[xvi]在此,筆者擬就侵權行為具有的事實行為一般特徵作如下概括:第一,侵權行為不以意思表示為構成要件,是一種客觀行為,即業已實施並在客觀上對外界造成影響與後果的行為;第二,侵權行為的法律後果依法律的直接規定而發生,不反映行為人追求之直接目的,不存在行為人所預期之意思效力;第三,侵權行為因符合法定事實要件而成立.所謂「未經授權,又無法律許可,擅自行使或利用他人專有權利」,即是侵權法規定的構成要件.因此該行為在本質上是一種法律構成行為.由於其行為內容非法,該行為在法律事實類別中又屬於一種非法事實行為.
侵犯知識產權行為,與一般侵權行為有著相同的法律性質,又有著相似的法律後果.但由於其侵害對象不同,侵犯知識產權行為表現出自己獨有的基本特徵:
1.侵害形式的特殊性.在侵權行為中,對於財產所有權的侵犯主要表現為侵佔(即非法佔有他人所有物的行為)、妨害(致使所有人無法充分行使權利的行為)和毀損(侵犯他人所有物使其遭受滅失或損壞的行為).這些行為往往是直接作用於客體物的本身(如將他人的財物毀壞、對他人財物強占),與客體物之間的聯系是直接的、緊密的;侵權行為的具體表現內容,涉及到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各個方面.對於知識產權的侵犯則主要表現為剽竊、篡改和仿製.這種侵權行為作用於作者、創造者的思想內容或思想表現形式,與知識產品的物化載體無關.例如,非法將他人創作的字畫攫為己有,它涉及的是物體本身,即創作的物化載體,該行為應視為侵犯財產所有權的行為;如果行為人雖未佔有這一字畫,但擅自將其翻印出售,則該行為涉及的是無形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