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蓋州農村耕地所有權

發布時間: 2021-02-16 17:52:49

① 農村土地買賣後所有權歸誰

土地一般是村集體所有;前三年平均產值的三至六倍;村集體;當然。
開發徵用耕地和房屋,必定有相關的政策,請查詢
農村土地的所有權屬於農民集體所有.國家徵用土地,按國家有關部門規定補償.
1.土地的所有權是歸集體所有
2.房屋宅基地所有權歸集體所有,不另外計算
3.徵用耕地的標准政府訴訟也可知道.

② 遼寧省農村土地確權政策

落實農村土地集體所有權

堅持農村土地集體所有權的根本地位,土地集體所有權人對集體土地依法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維護農民集體在完善「三權分置」辦法過程中對承包地發包、調整、監督、收回等各項權能,切實發揮農村土地農民集體所有的優勢和作用。

1、完善農村土地集體所有權辦證工作。做好有關土地所有權數據入庫整理、相關資料檔案管理等工作。在已完成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土地確權基礎上,逐步開展村內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土地確權工作,保護農民集體土地權益。

2、支持農民集體依法收回、調整承包地。在審批承包地調整意見時,鄉鎮政府和縣級政府農業等行政主管部門要認真履行職責,及時給予答復。

3、規范集體土地承包行為。指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簽訂和完善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督促農民集體按程序發包集體土地。對外發包的集體土地,要及時備案。提示農民集體按時收回到期的集體土地,禁止農民集體發包尚未到期的集體土地。

4、支持農民集體行使監督權。貫徹落實國家惠農政策,支持農民集體對集體土地行使監督權。存在長期拋荒、毀損土地、非法改變土地用途等行為的農戶、單位或個人,不得獲得與農村土地掛鉤的惠農政策性補貼。

(2)蓋州農村耕地所有權擴展閱讀:

穩定農戶承包權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農戶依法享有集體土地的承包權。

(一)做好農村承包土地確權登記頒證工作。2018年年底前基本完成農村承包土地的確權登記工作;積極推進村組與承包農戶核定確權面積,完善承包合同、土地台賬、土地承包權登記簿;推進確權工作整體完成的縣(市、區)數據匯交及信息平台建設工作。

(二)全面落實集體林、草原承包經營制度。大力推進集體林權數據建庫工作,建立草地確權承包資料庫。

(三)加強征地補償費用分配、使用和管理。指導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研究制定征地補償費用分配方案,經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通過及鄉鎮政府和縣級農業部門審核後,將農民集體收到的征地補償費用分配給被征地農戶。

③ 農村承包土地所有權歸誰

1、農村土地所有權除法律規定的屬於國家的外,均屬於集體所有。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十條規定: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屬於集體所有。

2、徵用耕地的補償標准:

耕地徵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6-10倍。按照上述標准支付土地補償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

(3)蓋州農村耕地所有權擴展閱讀:

主體虛位:

集體所有權按基本來含義講,應當是全體集體成員共同所有,也就是說「既不是個人所有權基礎上的共有,也不是股份制基礎上的法人所有」,那麼,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應當是歸某一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全體農民集體共同共有。

從中國立法上看,關於集體土地所有權的主體,中國《民法通則》第74條規定:「集體所有的土地依照法律屬於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農業生產合作社等農業集體經濟組織或村委會經營、管理,已經屬於鄉鎮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可以屬於鄉鎮農民集體所有」。

新《土地管理法》第十條規定:「……;已經分別屬於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農村經濟集體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經營、管理;……」。按這些規定,現階段集體土地所有權主體有以下幾種:

(1)村農民集體;

(2)鄉鎮農民集體;

(3)村內多個農民集體如村民小組等。由於農民缺乏行使集體所有權的組織形式或程序,這樣,就導致農民集體無法行使所有權,甚至缺乏行使所有權的動力。

④ 土地的所有權該歸誰所有

土地來不存在所有權問題, 因為自所有權歸國家所有, 集體土地歸集體所有, 並不是個人, 承包權不能繼承。

⑤ 農村土地耕地個人分到的地屬於什麼性質,屬於個人還是國有或者集體。使用權限是多少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土地所有權屬於國家或集體。兩種形式。農村土地屬於集體所有制。分地到戶後,經營權屬於農戶,所有權仍屬於集體。三十年一次調整。

⑥ 遼寧省營口蓋州市土地確權到哪年

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管理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新頒發的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中,土地承包起止日期要與土地承包合同中簽訂的時間一致。

⑦ 耕地所有權歸誰

農村耕地所有權歸農村集體,徵用農民承包經營土地是要給予補償的,因為農民擁有使用權,又是農民生存的根本。

⑧ 農村土地所有權歸誰所有

1、農村土地所有權除法律規定的屬於國家的外,均屬於集體所有。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十條規定: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屬於集體所有。

2、徵用耕地的補償標准:

耕地徵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6-10倍。按照上述標准支付土地補償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

但是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徵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30倍。國務院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提高徵用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准

3、宅基地的所有權屬於農民集體所有。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八條:城市市區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於農民集體所有。

(8)蓋州農村耕地所有權擴展閱讀:

農民集體土地使用權是指農民集體土地的使用人依法利用土地並取得收益的權利。農民集體土地使用權可分為農用土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和建設用地使用權。

農用地使用權是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或者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和個人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的土地使用權。

《民法通則》第七十四條則規定得更「具體」:集體所有的土地依照法律屬於村農民集體所有,由村農業生產合作社等農業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已經屬於鄉(鎮)農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可以屬於鄉(鎮)農民集體所有。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農村土地使用權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徵用土地

⑨ 農村耕地的歸屬權問題

耕地的所有權是農村集體的,不允許買賣的,轉讓的也只是承包權,且需要經過村集體的同意回。因此您家買地答的合同是沒有法律效力的,可以依據無效合同要求相互返還。要是您家已經在村委辦了轉讓手續取得了該地的合法承包權是可以繼續承包的。

⑩ 農村土地所有權

現將國土資源部於一九九五年三月十一日出台於一九九五年五月一日起開始施行的《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干規定》中第二章對國有土地有具體規定的第十六條轉摘給你,看結你是否有幫助:
第十六條 一九六二年九月《六十條》公布以前,全民所有制單位,城市集體所有制單位和集體所有制的華僑農場使用的原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含合作化之前的個人土地),迄今沒有退給農民集體的,屬於國家所有。
《六十條》公布時起至一九八二年五月《國家建設徵用土地條例》公布時止,全民所有制單位、城市集體所有制單位使用的原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國家所有:
1、簽訂過土地轉移等有關協議的;
2、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使用的;
3、進行過一定補償或安置勞動力的;
4、接受農民集體饋贈的;
5、已購買原集體所有的建築物的;
6、農民集體所有制企事業單位轉為全民所有制或者城市集體所有制單位的。
一九八二年五月《國家建設徵用土地條例》公布時起至一九八七年《土地管理法》開始施行時止,全民所有制單位、城市集體所有制單位違反規定使用的農民集體土地,依照有關規定進行了清查處理後仍由全民所有制單位、城市集體所有制單位使用的,確定為國家所有。
凡屬上述情況以外未辦理征地手續使用的農民集體土地,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具體情況,按當時規定補辦征地手續,或退還農民集體。一九八七年《土地管理法》施行後違法佔用的農民集體土地,必須依法處理後,再確定土地所有權。

第三章集體土地所有權
第十九條土地改革時分給農民並頒發了土地所有證的土地,屬於農民集體所有;實
施《六十條》時確定為集體所有的土地,屬農民集體所有。依照第二章規定屬於國
家所有的除外。
第二十條村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按目前該村農民集體實際使用的本集體土地所
有權界線確定所有權。
根據《六十條》確定的農民集體土地所有權,由於下列原因發生變更的,按變更後
的現狀確定集體土地所有權。
(一)由於村、隊、社、場合並或分割等管理體制的變化引起土地所有權變更的;
(二)由於土地開發、國家征地、集體興辦企事業或者自然災害等原因進行過土地
調整的;
(三)由於農田基本建設和行政區劃變動等原因重新劃定土地所有權界線的。行政
區劃變動未涉及土地權屬變更的,原土地權屬不變。
第二十一條農民集體連續使用其他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已滿二十年的,應視為現
使用者所有;連續使用不滿二十年,或者雖滿二十年但在二十年期滿之前所有者曾
向現使用者或有關部門提出歸還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具體情況確定土地所
有權。
第二十二條鄉(鎮)或村在集體所有的土地上修建並管理的道路、水利設施用地,
分別屬於鄉(鎮)或農民集體所有。
第二十三條鄉(鎮)或村辦企事業單位使用的集體土地,《六十條》公布以前使用
的,分別屬於該鄉(鎮)或村農民集體所有。《六十條》公布時起至1982 年國務
院《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發布時止使用的,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分別屬於該鄉
鎮)或村農民集體所有:
(一)簽訂過用地協議的(不含租借);
(二)經縣、鄉(公社)、村(大隊)批准或同意,並進行了適當的土地調整或者
經過一定補償的;
(三)通過購買房屋取得的;
(四)原集體企事業單位體制經批准變更的。
1982 年國務院《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發布時起至1987 年《土地管理法》開始
施行時止,鄉(鎮)、村辦企事業單位違反規定使用的集體土地按照有關規定清查
處理後,鄉(鎮)、村集體單位繼續使用的,可確定為該鄉(鎮)或村集體所有。
鄉(鎮)、村辦企事業單位採用上述以外的方式佔用的集體土地,或雖採用上述方
式,但目前土地利用不合理的,如荒廢、閑置等,應將其全部分土地退還原村或鄉
農民集體,或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1987 年《土地管理法》施行後違法佔用的土
地,須依法處理後再確定所有權。
第二十四條鄉(鎮)企業使用本鄉(鎮)、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照有關規定進行
補償和安置的,土地所有權轉為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經依法批準的鄉(鎮)、
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使用的農民集體土地,分別屬於鄉(鎮)、村農民集體所
有。
第二十五條農民集體經濟依法批准以土地使用權作為聯營條件與其他單位或個人
舉辦聯營企業的,或者農民集體經依法批准以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作價入股,
舉辦外商投資企業和內聯鄉鎮企業的,集體土地所有權不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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