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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流程

發布時間: 2021-02-16 17:13:03

A. 請簡述掛牌出讓建設用地使用權的一般程序。

一、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法律、法規,進行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二、投標申請人、競買申請人應提交的資料三、招標拍賣掛牌公告應四、投標、開標五、拍賣會

B. 國有土地使用權的互換的流程有哪些

總結如下,
土地來交換權屬登記

工作自時限: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

l、《[你所在地區名]土地房屋權屬登記申請書》 原件2份

2、申請人身份證明 驗原件收復印件2份

3、原土地房屋權屬證書 原件1份

4、雙方土地交換協議及具結保證書 原件1份

5、土地勘測定界報告 原件1份

6、用地紅線圖 原件1份

7、規劃部門同意調整土地規劃的批准文件 原件1份

8、集體土地與國有土地交換的還應提交 原件1份

1 )集體士地所在集體經濟組織同意調換土地的證明

2)國有土地用地單位主管部門同意調換土地的證明

3)村、鄉鎮(街道)同意調換土地的證明

4)劃撥土地應提交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用地批准文件及土地收益金繳納收據(公益事業用地除外) ,出讓土地應提交出讓合同及出讓金、契稅繳納收據

9、劃撥取得的國有土地與出讓取得的國有土地交換的還應提交 原件1份

1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用地批准文件

2)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及出讓金、契稅繳納收據,劃撥土地的土地收益金繳納收據(公益事業用地除外)

10、雙方主管部門同意調整用地的證明 原件1份

11、集體土地之間、劃撥取得的國有土地之間的交換,分別收取以上8、9項相關材料

C. 什麼是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和劃撥

一、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主要為有償出讓方式,包括招標、拍賣、協議等方式
二、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無償劃撥,必須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1、國家機關、軍事用地。2、城市基礎設施、公益事業用地。3、國家重點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項目用地等。
商業開發的建設用地,不得以劃撥方式取得。

D. 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拍賣操作程序是怎樣的

一、組織
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出讓公告規定的時間、地點組織拍賣活動。拍賣活動應當由土地招標拍賣掛牌主持人主持進行。
二、拍賣程序
(1)拍賣主持人宣布拍賣會開始。
(2)拍賣主持人宣布競買人到場情況。設有底價的,出讓人應當現場將密封的拍賣底價交給拍賣主持人,拍賣主持人現場開啟密封件。
(3)拍賣主持人介紹拍賣地塊的位置、面積、用途、使用年限、規劃指標要求、建設時間等。
(4)拍賣主持人宣布競價規則。拍賣主持人宣布拍賣宗地的起叫價、增價規則和增價幅度,並明確提示是否設有底價。在拍賣過程中,拍賣主持人可根據現場情況調整增價幅度。
(5)拍賣主持人報出起叫價,宣布競價開始。
(6)競買人舉牌應價或者報價。
(7)拍賣主持人確認該競買人應價或者報價後繼續競價。
(8)拍賣主持人連續三次宣布同一應價或報價而沒有人再應價或出價,且該價格不低於底價的,拍賣主持人落槌表示拍賣成交,拍賣主持人宣布最高應價者為競得人。成交結果對拍賣人、競得人和出讓人均具有法律效力。最高應價或報價低於底價的,拍賣主持人宣布拍賣終止。
三、簽訂《成交確認書》
確定競得人後,拍賣人與競得人當場簽訂《成交確認書》。拍賣人或競得人不按規定簽訂《成交確認書》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競得人拒絕簽訂《成交確認書》也不能對抗拍賣成交結果的法律效力。
《成交確認書》應包括拍賣人與競得人的名稱,出讓標的,成交時間、地點、價款,以及雙方簽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時間、地點等內容。
《成交確認書》對拍賣人和競得人具有法律效力,拍賣人改變拍賣結果的,或者競得人不按約定簽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放棄競得宗地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拍賣過程應當製作拍賣筆錄。

E. 國有土地出讓的出讓程序

1.土地交易的招標可採用公開招標或邀請招標。
公開招標是指招標人通過土地市場載體、媒體等形式發布招標公告而進行的招標。
邀請招標是指招標人向符合條件的單位和個人發出招標書面邀請進行的招標。
招標人應是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土地交易機構。
2.屬於下列情況的土地交易,採用公開招標方式進行。
(1)具有特定的社會、公益建設條件或其他綜合目標的;
(2)土地用途有嚴格限制,可能僅少數單位或個人有受讓意向的。
對土地使用者有資格限制或特別要求的,經市縣人民政府批准,可對符合條件的用地申請者進行邀請招標。
3.採用招標方式進行土地交易的,投標人少於三人的,招標結果無效,招標人可以重新組織招標或轉換為拍賣、掛牌出讓方式。
4.招標人應當至少在投標截止日前20日發布招標公告或邀請招標書。
因特殊情況需要更改、補充或撤回公告的,並在開標日不少於3日前告知當事人。
5.投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編制標書。投標人為單位的,由法定代表人書面簽字加蓋公章;投標人為個人的,由投標人簽名。投標人應當在投標截止日前將標書密封投入指定標箱,並交納投標保證金,保證金按周邊土地市場價5%收取。
招標公告中告知允許郵寄標書的,投標人應當掛號郵寄,並以投標截止日前招標人收到標書方為有效。
6.投標人向招標人遞交的投標文件應包括以下內容。
(1)填寫好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投標書;
(2)投標人有效的營業執照副本;
(3)企業法定代表人證明書;
(4)法人代表身份證明書;
(5)以個人身份投標的,須提交身份證影印件;
(6)履約保證金到達招標人指定賬戶的證明材料;
(7)招標人認為應當提交的其他證明文件。
7.發出招標文件後,招標人不得隨意更改其內容,並應當對要約內容承擔責任。
投標人將標書投入標箱後不得撤回,並對標書和有關書面承諾承擔法律責任 。
8.招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時間、地點舉行開標會議,召集全體投標人參加,並公布評標、定標的原則的方法以及標底。土地交易機構指派人員,擔任開標會秘書工作。
9.評標、定標由招標人依法組織的評標組負責。評標組成員由五人以上單數組成,並推選一名評標組組長。評標組一般在開標前24小時內組成,其成員由監察機關派駐國土資源部門監察人員從專家庫人員中隨機抽取方式確定,並在開標人確定前保密。
10.專家庫人員應根據擬評標項目情況主動提出迴避申請。
對投標人提出要求需要評標組成員迴避的,由監察機關派駐國土資源部門監察人員進行審查,並報國土資源局領導確定。評標組成員一經確定,必須參加開標和評標。
11.土地交易的招標開標、評標按下列程序進行:
(1)點算標書;
(2)開啟標書;
(3)對標書和標書附件進行審查,對不符合規定的標書宣布為無效標書;
(4)評標和定標,確定中標人;
(5)對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
(6)與中標人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12.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無效標書:
(1)投標文件未密封的;
(2)投標文件無投標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權委託人印鑒的;
(3)應當提供投標保證金而未提供的;
(4)符合招標文件規定的其他無標標書條件的。
無效標書應當在開標前由招標人依法當眾認定並宣布。
13.開標會後,招標人應當於10日內確定中標人,並向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同時告知未中標人。
中標人應當按照《中標通知書》約定的時間、地點與招標人簽訂《國有土地土地權權出讓合同》;因特殊原因不能依約定時間簽訂的,經招標人同意可以另行約定簽訂時間,但最長不得超過15日。
14.《中標通知書》發出後,中標人因吊銷營業執照、取消資格等原因失去履約能力和條件的,招標人可以取消中標人的中標資格,《中標通知書》無效。招標可以確定排名第二的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
15.投標人未中標或在開標會前聲明放棄投標的,招標人應當於定標後5日內退還投標人預交的保證金(不計利息)。投標人中標的,其交納的保證金可以充抵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投標人在開標後撤標的,或中標後拒絕簽訂合同的,或失去履約能力與條件的,所交保證金不予退還。招標人拒絕簽訂合同的,應向中標人雙倍返還其保證金。
16.標底被泄露的,招標人有權終止招標活動,並告知投標人。 1.拍賣土地使用權,應發布拍賣公告,拍賣公告應在拍賣開始前20日發布。
因特殊情況需要更改、補充或撤回公告的,按本規則第條規定處理,並在拍賣日不少於3日前告知當事人。
2.拍賣公告發出後,競買人應在規定的時間內向拍賣人提出書面競買申請交納競買保證金,並提交下列材料:
(1)營業執照副本;
(2)法定代表人證明;
(3)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影印件;
(4)資信證明;
(5)委託競買,應當提供法人授權委託書;
(6)拍賣人認為應當提交的其他證明文件。
按公告告知可以郵寄競買申請文件的,競買人應當掛號郵寄,並且以競買申請截止日前拍賣人收到為有效。
3.拍賣人收到競買申請書後3日內向合格者發出通知書和拍賣文件及有關材料,對不符合競買資格的,拍賣人應當將申請材料退回競買意向人。
4.發出拍賣文件後,拍賣人不得隨意變更其內容,並對要約內容承擔責任。競買人應當對競買申請書的承諾承擔責任。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無效申請:
(1)申請文件在競買申請截止日後收到的;
(2)申請文件不齊合或不符合規定的;
(3)申請文件字跡不清,無法辨認的;
(4)保證金沒有到達拍賣人指定賬戶的。
6.拍賣人對符合資格的競買人發給編號的競買標志牌。競買標志牌代表競買人的資格。
競買人一經舉牌應價即產生法律效力,不得撤回;其他購買人有更高應價的,原應價即失去效力。
競買人現場口頭提出加大加價幅度,符合競價原則的,可以接納其報價。
7.拍賣人應當在拍賣文件規定的時間、地點招集競買人舉行拍賣會,公布拍賣規則、程序和方法。
8.拍賣會按下列程序進行:
(1)競買人出示標志牌,主持人點算競買人;
(2)主持人簡介土地的位置、面積、用途、使用年限、規劃條件等事項;
(3)主持人宣布起價價位、應價遞增的幅度和拍賣規則等事項;
(4)主持人宣布競買開始;
(5)競買人應價;
(6)主持人連續三次宣布最後應價而沒有再應價的,主持人落槌;
(7)主持人宣布最後應價者為競得人;
(8)拍賣人與競得簽署《拍賣成交確認書》。
9.拍賣成交確認書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1)拍賣人、競得人的名稱(姓名)、地址;
(2)拍賣標的;
(3)拍賣在效時間、地點及價款;
(4)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時間、地點;
(5)違約責任及爭議解決方式;
(6)其他需要約定的事項。
10.拍賣人可以對拍賣的地塊設定底價,設定底價的,主持人應當在拍賣前予以說明。競買人的最高應價未到底價的,該應價無效,主持人應當終止拍賣。 1.掛牌土地使用權,應當發布掛牌公告。掛牌公告應在掛牌起始日前20日發布。
因特殊情況需要更改、補充或撤回公告的,並在掛牌起始日不少於3日前告知當事人。
2.掛牌交易時間不得少於10個工作日。至掛牌交易截止日前,競買人向掛牌人提出書面報價競價申請,交納競買保證金,並提交下列材料:
(1)營業執照副本;
(2)法定代表人證明;
(3)法定代表人的身份影印件;
(4)資信證明;
(5)委託競買,應當提供法人授權委託書;
(6)掛牌人認為應當提交的其他證明文件。
按公告告知可以郵寄報價競價申請文件的,競買人應當掛號郵寄,並且以掛牌交易截止日前掛牌人收到為有效。
3.掛牌人收到競買申請書後3日內向合格者發出通知書和掛牌文件及有關資料。對不符合競買資格的,掛牌人應當將申請材料退回報價競價意向人。
4.發出掛牌文件後,掛牌人不得隨意變更其內容,並對要約內容承擔責任。報價競價人應當對報價競價申請書的承諾承擔責任。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無效申請:
(1)申請文件在競買申請截止日後收到的;
(2)申請文件不齊合或不符合規定的;
(3)申請文件字跡不清,無法辨認的;
(4)保證金沒有到達掛牌人指定賬戶的。
6.掛牌依照以下程序進行:
(1)在掛牌公告確定的掛牌起始日,掛牌人將掛牌宗地的位置、面積、用途、使用年限、規劃要點、起始價、增價規則及增價幅度等,在土地有形市場掛牌公布;
(2)符合條件的競買人填定報價單報價;
(3)掛牌人確認該報價後,更新顯示掛牌價格;
(4)掛牌人繼續接受新的報價;
(5)掛牌期限屆滿,按照下列規定確定是否成交:
①在掛牌期限內只有一個競買人報價,且報價高於底價,並符合其他條件的,掛牌成效;
②在掛牌期限內有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競買人報價的,出價最高者為競得人;報價相同的,先提交報價單者為競得人,但報價低於底價者除外;
③在掛牌期限內無應價者,競買人的報價均低於底價、均不符合其他條件的,掛牌不成交。
(6)在掛牌期限截止時仍有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競買人要求報價的,在土地市場舉行掛牌宗地的現場競價,出價最高者為競得人;
(7)掛牌期限截止時,向掛牌人申請領取了統一製作的競價標志牌,即確認擁有繼續報價資格。
(8)掛牌現場競價按下列程序進行:
①競價主持人、記錄員就位;
②主持人簡介地塊掛牌交易期內掛牌價格的更新情況,宣布掛牌截止時的報價為起叫價及每一次應價遞增的數額。在競價過程中,主持人有權根據競價應價情況調整每一次應價數額。
③競價標志牌代表競買人的資格。競買人以舉牌方式應價。競買人應價時,手舉的競價標志牌應高出頭部。在新開價之前,競買人不得撤回已競價的應價。
④起叫價不等於該幅土地使用權出讓的底價,競價者最後應價低於底價時主持人有權終止競價,收回該幅土地使用權。
⑤競買人最後一次舉牌應價時,經主持人宣布最後應價數目「第一次」、「第二次」而沒有人再舉牌應價,主持人一槌敲下,該幅土地使用權由最後應價者取得。
⑥掛牌人與競得人簽署《掛牌成交確認書》。
7.《掛牌成效確認書》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1)掛牌人、競得人的名稱(姓名)、地址;
(2)掛牌標的;
(3)掛牌成效時間、地點及價款;
(4)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時間、地點;
(5)違約責任及爭議解決方式;
(6)其他需要約定的事項。 1.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是指國家以協議方式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出讓給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為。
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除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應當採用招標、拍賣或者掛牌方式外,方可採取協議出讓。
2.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以協議方式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出讓金不得低於按國家規定所確定的最低價。
3.協議出讓最低價不得低於新增建設用地的土地有償使用費、征地(拆遷)補償費用以及按照國家規定應當繳納的有關稅費之和;有基準地價的地區,協議出讓最低價不得低於出讓地塊所在級別基準地價的70%。低於最低價時國有土地使用權不得出讓。
4.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計劃經批准後,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土地有形市場等指定場所,或者通過報紙、互聯網等媒介向社會公布。

F. 如何確定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的具體方式

主要有協議出讓和招拍掛,定向拍賣。根據當地企業和招商政策來確定具體方式。

G. 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程序是怎樣的

一、公布出讓計劃,確定供地方式
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當將經批準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計劃向社會公布。有條件的地方可以根據供地進度安排,分階段將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計劃細化落實到地段、地塊,並將相關信息及時向社會公布。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計劃以及細化的地段、地塊信息應當同時在中國土地市場網(www.1andchina.com)上公布。
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公布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計劃、細化的地段、地塊信息,應當同時明確用地者申請用地的途徑和方式,公開接受用地申請。
需要使用國有建設用地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簡稱意向用地者)應當根據公布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計劃、細化的地段、地塊信息以及自身用地需求,向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提出用地申請。
為充分了解市場需求情況,科學合理安排供地規模和進度,有條件的地方,可以建立用地預申請制度。單位和個人對列入招標拍賣掛牌出讓計劃內的具體地塊有使用意向的,可以提出用地預申請,並承諾願意支付的土地價格。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認為其承諾的土地價格和條件可以接受的,應當根據土地出讓計劃和土地市場情況,適時組織實施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活動,並通知提出該宗地用地預申請的單位或個人參加。提出用地預申請的單位、個人,應當參加該宗地競投或競買,且報價不得低於其承諾的土地價格。
二、編制、確定出讓方案
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城市規劃管理等有關部門,依據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計劃、城市規劃等,編制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方案。
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方案應當包括:擬出讓地塊的具體位置、四至、用途、面積、年限、土地使用條件、供地時間、供地方式、建設時間等。屬於綜合用地的,應明確各類具體用途、所佔面積及其各自的出讓年期。對於多用途不動產之間可以分割,最終使用者為不同單位、個人的,應當按照綜合用地所包含的具體土地用途分別確定出讓年期;對於多種用途很難分割、最終使用者唯一的,也可以統一按照綜合用地最高出讓年限50年確定出讓年期。
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方案應按規定報市、縣人民政府批准。
三、地價評估,確定出讓底價
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當根據擬出讓地塊的條件和土地市場情況,依據《城鎮土地估價規程》,組織對擬出讓地塊的正常土地市場價格進行評估。
地價評估由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或其所屬事業單位組織進行,根據需要也可以委託具有土地估價資質的土地或不動產評估機構進行。
有底價出讓的,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或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協調決策機構應當根據土地估價結果、產業政策和土地市場情況等,集體決策,綜合確定出讓底價和投標、競買保證金。招標出讓的,應當同時確定標底;拍賣和掛牌出讓的,應當同時確定起叫價、起始價等。
標底、底價確定後,在出讓活動結束之前應當保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泄露。
四、編制出讓文件
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經批準的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方案,組織編制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文件。
(一)招標出讓文件:
(1)招標出讓公告或投標邀請書。
(2)招標出讓須知。
(3)標書。
(4)投標申請書。
(5)宗地界址圖。
(6)宗地規劃指標要求。
(7)中標通知書。
(8)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9)其他相關文件。
(二)拍賣出讓文件:
(1)拍賣出讓公告。
(2)拍賣出讓須知。
(3)競買申請書。
(4)宗地界址圖。
(5)宗地規劃指標要求。
(6)成交確認書。
(7)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8)其他相關文件。
(三)掛牌出讓文件:
(1)掛牌出讓公告。
(2)掛牌出讓須知。
(3)競買申請書。
(4)掛牌競買報價單。
(5)宗地界址圖。
(6)宗地規劃指標要求。
(7)成交確認書。
(8)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9)其他相關文件。
五、發布出讓公告
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公告應當由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發布。出讓公告應當通過中國土地市場網和當地土地有形市場發布,也可同時通過報刊、電視台等媒體公開發布。
出讓公告應當至少在招標拍賣掛牌活動開始前20日發布,以首次發布的時間為起始日。
經批準的出讓方案已明確招標、拍賣、掛牌具體方式的,應當發布具體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招標出讓公告」、「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拍賣出讓公告」或「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掛牌出讓公告」;經批準的出讓方案未明確招標、拍賣、掛牌具體方式的,可以發布「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公開出讓公告」,發布公開出讓公告的,應當明確根據申請截止時的申請情況確定具體的招標、拍賣或掛牌方式。
出讓公告可以是單宗地的公告,也可以是多宗地的聯合公告。
六、申請和資格審查
申請人應在公告規定期限內交納出讓公告規定的投標、競買保證金,並根據申請人類型,持相應文件向出讓人提出競買、競投申請:
(一)法人申請應提交的文件:
(1)申請書。
(2)法人單位有效證明文件。
(3)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身份證明文件。
(4)申請人委託他人辦理的,應提交授權委託書及委託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證明文件。
(5)保證金交納憑證。
(6)招標拍賣掛牌文件規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二)自然人申請應提交的文件:
(1)申請書。
(2)申請人有效身份證明文件。
(3)申請人委託他人辦理的,應提交授權委託書及委託代理人的身份證明文件。
(4)保證金交納憑證。
(5)招標拍賣掛牌文件規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三)其他組織申請應提交的文件:
(1)申請書。
(2)表明該組織合法存在的文件或有效證明。
(3)表明該組織負責人身份的有效證明文件。
(4)申請人委託他人辦理的,應提交授權委託書及委託代理人的身份證明文件。
(5)保證金交納憑證。
(6)招標拍賣掛牌文件規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四)境外申請人申請應提交的文件:
(1)申請書。
(2)境外法人、自然人、其他組織的有效身份證明文件。
(3)申請人委託他人辦理的,應提交授權委託書及委託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證明文件。
(4)保證金交納憑證。
(5)招標拍賣掛牌文件規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上述文件中,申請書必須用中文書寫,其他文件可以使用其他語言,但必須附中文譯本,所有文件的解釋以中文譯本為准。
(五)聯合申請應提交的文件:
(1)聯合申請各方共同簽署的申請書。
(2)聯合申請各方的有效身份證明文件。
(3)聯合競買、競投協議,協議要規定聯合各方的權利、義務,包括聯合各方的出資比例,並明確簽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時的受讓人。
(4)申請人委託他人辦理的,應提交授權委託書及委託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證明文件。
(5)保證金交納憑證。
(6)招標拍賣掛牌文件規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六)申請人競得土地後,擬成立新公司進行開發建設的,應在申請書中明確新公司的出資構成、成立時間等內容。出讓人可以根據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結果,先與競得人簽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在競得人按約定辦理完新公司注冊登記手續後,再與新公司簽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變更協議》;也可按約定直接與新公司簽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七、招標拍賣掛牌活動實施
(1)參看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招標操作程序。
(2)參看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拍賣操作程序。
(3)參看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掛牌操作程序。
八、簽訂出讓合同,公布出讓結果
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活動結束後,中標人、競得人應按照《中標通知書》或《成交確認書》的約定,與出讓人簽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中標人、競得人支付的投標、競買保證金,在中標或競得後轉作受讓地塊的定金。其他投標人、競買人交納的投標、競買保證金,出讓人應在招標拍賣掛牌活動結束後5個工作日內予以退還,不計利息。
招標拍賣掛牌活動結束後10個工作日內,出讓人應當將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結果通過中國土地市場網以及土地有形市場等指定場所向社會公布。
公布出讓結果應當包括土地位置、面積、用途、開發程度、土地級別、容積率、出讓年限、供地方式、受讓人、成交價格和成交時間等內容。
出讓人公布出讓結果,不得向受讓人收取費用。
九、核發《建設用地批准書》,交付土地
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向受讓人核發《建設用地批准書》,並按照《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建設用地批准書》確定的時間和條件將出讓土地交付給受讓人。
十、辦理土地登記
受讓人按照《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付清全部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金,依法申請辦理土地登記,領取《國有建設用地使用證》,取得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
十一、資料歸檔
出讓手續全部辦結後,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當對宗地出讓過程中的用地申請、審批、招標拍賣掛牌活動、簽訂合同等各環節相關資料、文件進行整理,並按規定歸檔。應歸檔的宗地出讓資料包括:
(1)申請人的申請材料。
(2)宗地條件及相關資料。
(3)宗地評估資料。
(4)宗地出讓底價及集體決策記錄。
(5)宗地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方案。
(6)宗地出讓方案批復文件。
(7)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文件。
(8)招標拍賣掛牌活動實施過程的記錄資料。
(9)《中標通知書》或《成交確認書》。
(10)《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及出讓結果公布資料。
(11)其他應歸檔的材料。

H. 土地招標出讓方式的流程是怎樣的

1、制訂工作方案:制訂招標前期工作方案報領導審定。

2、編制招標文件:根據地塊材料編制、印刷招標文件。

3、發布招標公告:出讓人至少在投標開始日前20天發布招標公告,公布招標出讓宗地的基本情況和招標時間、地點。

4、出售招標文件:按招標公告規定的時間出售拍賣文件,並組織現場踏勘。

5、組織現場踏勘:組織意向競買人對擬出讓地塊進行現場踏勘、答疑。

6、受理投標申請:在招標公告規定的時間內,投標申請人持投標申請書、營業執照副本、房地產開發資質證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辦理投標申請,並繳納投標保證金。

7、審查投標資格:根據招標文件要求,對投標申請人的開發資質、誠信記錄等進行審查,符合規定條件的,應通知其參加投標活動。

8、投標:投標人將在投標截止時間前將表述投入標箱。

9、開標:出讓人按照招標公告規定的時間、地點開標,邀請所有投標人參加。

10、評標:評標小組按招標文件確定的評標標准和方法,對投標文件進行評審。招標人根據評標結果,確定中標人,並簽訂成交確認書。

11、公布成交結果:招標活動結束後10個工作日內,出讓人將招標出讓結果在土地有形市場或者指定的場所、媒介公布,並退還投標保證金。

12、簽訂出讓合同:競得人於簽訂《成交確認書》之日起10日內與出讓人簽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8)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流程擴展閱讀

土地掛牌出讓工作程序

1、制訂工作方案

2、編制文件

3、發布掛牌公告

4、出售掛牌文件

5、組織現場踏勘

6、受理競買申請

7、審查掛牌資格

8、掛牌:在掛牌公告規定的時間和交易場所,出讓人將宗地的地塊情況、最新報價情況等信息掛牌公告,並不斷接受新的報價、更新顯示掛牌報價。在報價截止後,如果還有競買人報價,可以填寫《競價申請書》,並通過傳真的形式將《競價申請書》傳真到掛牌文件規定的地點。

9、揭牌:在掛牌公告規定的掛牌截止日次日,按照掛牌文件規定確定是否成交,並確定競得人。競得人與出讓人簽訂成交確認書,繳納定金。同時,對需要現場競價的掛牌宗地進行現場競價,並與競得人簽訂成交確認書,繳納定金和傭金。

10、公布成交結果

11、簽訂出讓合同

I. 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掛牌出讓操作程序是怎樣的

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出讓公告規定的時間、地點組織掛牌活動。掛牌活動應當由土地招標拍賣掛牌主持人主持進行。
一、公布掛牌信息
在掛牌公告規定的掛牌起始日,掛牌人將掛牌宗地的位置、面積、用途、使用年期、規劃指標要求、起始價、增價規則及增價幅度等,在掛牌公告規定的土地交易地點掛牌公布。掛牌時間不得少於10個工作日。
二、競買人報價
符合條件的競買人應當填寫報價單報價。有條件的地方,可以採用計算機系統報價。
競買人報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無效報價:
(1)報價單未在掛牌期限內收到的。
(2)不按規定填寫報價單的。
(3)報價單填寫人與競買申請文件不符的。
(4)報價不符合報價規則的。
(5)報價不符合掛牌文件規定的其他情形。
三、確認報價
掛牌主持人確認該報價後,更新顯示掛牌價格,繼續接受新的報價。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競買人報價相同的,先提交報價單者為該掛牌價格的出價人。

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掛牌出讓流程圖四、掛牌截止
掛牌截止應當由掛牌主持人主持確定。設有底價的,出讓人應當在掛牌截止前將密封的掛牌底價交給掛牌主持人,掛牌主持人現場打開密封件。在公告規定的掛牌截止時間,競買人應當出席掛牌現場,掛牌主持人宣布最高報價及其報價者,並詢問競買人是否願意繼續競價。
(一)掛牌結束。
掛牌主持人連續三次報出最高掛牌價格,沒有競買人表示願意繼續競價的,掛牌主持人宣布掛牌活動結束,並按下列規定確定掛牌結果:
(1)最高掛牌價格不低於底價的,掛牌主持人宣布掛牌出讓成交,最高掛牌價格的出價人為競得人。
(2)最高掛牌價格低於底價的,掛牌主持人宣布掛牌出讓不成交。
(二)現場競價。
有競買人表示願意繼續競價的,即屬於掛牌截止時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競買人要求報價的情形,掛牌主持人應當宣布掛牌出讓轉入現場競價,並宣布現場競價的時間和地點,通過現場競價確定競得人。
五、現場競價
現場競價應當由土地招標拍賣掛牌主持人主持進行,取得該宗地掛牌競買資格的競買人均可參加現場競價。現場競價按下列程序舉行:
(1)掛牌主持人應當宣布現場競價的起始價、競價規則和增價幅度,並宣布現場競價開始。現場競價的起始價為掛牌活動截止時的最高報價增加一個加價幅度後的價格。
(2)參加現場競價的競買人按照競價規則應價或報價。
(3)掛牌主持人確認該競買人應價或者報價後繼續競價。
(4)掛牌主持人連續三次宣布同一應價或報價而沒有人再應價或出價,且該價格不低於底價的,掛牌主持人落槌表示現場競價成交,宣布最高應價或報價者為競得人。成交結果對競得人和出讓人均具有法律效力。最高應價或報價低於底價的,掛牌主持人宣布現場競價終止。
在現場競價中無人參加競買或無人應價或出價的,以掛牌截止時出價最高者為競得人,但低於掛牌出讓底價者除外。
六、簽訂《成交確認書》
確定競得人後,掛牌人與競得人當場簽訂《成交確認書》。掛牌人或競得人不按規定簽訂《成交確認書》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競得人拒絕簽訂《成交確認書》也不能對抗掛牌成交結果的法律效力。
《成交確認書》應包括掛牌人與競得人的名稱,出讓標的,成交時間、地點、價款,以及雙方簽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時間、地點等內容。
《成交確認書》對掛牌人和競得人具有法律效力,掛牌人改變掛牌結果的,或者競得人不按規定簽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放棄競得宗地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掛牌過程應當製作掛牌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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