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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劃撥的土地使用權

發布時間: 2021-02-16 15:35:24

❶ 房屋的土地使用權取得方式

1、以出讓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

土地使用權出讓,是指國家將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出讓給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為。

出讓方式:招標、拍賣、掛牌、協議

年限: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居住用地七十年,工業用地五十年,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五十年,商業、旅遊、娛樂用地四十年,綜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2、以劃撥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

土地使用權劃撥,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繳納補償、安置等費用後將該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將土地使用權無償交付給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為。

即劃撥土地使用權不需要使用者出錢購買土地使用權,而是經國家批准其無償的、無年限限制的使用國有土地。但取得劃撥土地使用權的使用者依法應當繳納土地使用稅。

年限: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沒有使用期限的限制。雖然無償取得劃撥土地使用權沒有年限限制,但因土地使用者遷移、解散、撤銷、破產或者其他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國家應當無償收回劃撥土地使用權,並可依法出讓。

因城市建設發展需要和城市規劃的要求,也可以對劃撥土地使用權無償收回,並可依法出讓。無償收回劃撥土地使用權的,其地上建築物和其他附著物歸國家所有,但應根據實際情況給予適當補償。

3、以轉讓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

土地使用權轉讓是指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再轉移的行為,即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單獨或者隨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轉移給他人的行為。原擁有土地使用權的一方稱為轉讓人,接受土地使用權的一方稱為受讓人。

轉讓方式:包括出售、交換和贈與等。

(1)房屋劃撥的土地使用權擴展閱讀

土地使用權作為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必須經過評估,評估需要如下文件:

1、提供專土地使用權證,房地產證,土地平面位置圖,與無形資產出資有關的轉讓合同,交接證明等。

2、填寫無形資產出資驗證清單。要求填寫的名稱,有效狀況,作價等內容符合合同,協議,章程,由企業簽名或驗收簽章,獲得各投資者認同,並在清單上簽名。

3、無形資產應辦理過戶手續(知識產權辦理產權轉讓登記手續;非專利技術簽定技術轉讓合同;土地使用權辦理變更土地登記手續)但在驗資時尚未辦妥的,填寫出資財產移交表,由擬設立企業及其出資者簽署,並承諾在規定期限內辦妥有關財產權轉移手續。

交付方式,交付地點合同,協議,章程中有規定的,應與合同,協議,章程相符:「接收方簽章」欄,由全體股東簽字蓋章。

4、資產評估機構出具的評估目的,評估范圍與對象,評估基準日,評估假設等有關限定條件滿足驗資要求的評估報告和出資各方對評估資產價值的確認文件。

5、一般無形資產出資最高可達企業注冊資本的70%。

6、以劃撥土地使用權出資的,提供經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辦理的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

❷ 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房屋可否自由買賣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經研究認為,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未經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批准,不得轉讓;已經訂立轉讓合同的,合同無效。
根據合同效力補正的原理,政府主管部門追認批准,並由劃撥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方與政府主管部門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補交土地出讓金,或者由劃撥土地使用權的受讓方與政府主管部門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並交付土地出讓金,或者轉讓合同簽訂後,政府主管部門將轉讓土地直接劃撥給受讓方使用,當事人間訂立的轉讓合同可視為有效。但政府主管部門的批准及手續的補辦必須在一審起訴前進行。

❸ 商品房土地為劃撥。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意思是什麼

一般來說,土地取得方式的不同,決定了住房的性質不同.
劃撥土地內:是指政府部門將容土地無償地劃撥給房地產開發商使用.這樣的住房是經濟適用房,如果購房者取得產權證5年後要上市交易,就必須補交土地收益金後,才能按照當時的市場價格賣出房屋.
出讓土地:是指開發商對政府招拍掛的土地,用有償取得的方式購買該土地一定年限(一般是50年)的使用權.這樣的住房是商品房,如果業主要出售自己的房產,就不用再交土地收益金了.

❹ 有房產證但是土地使用權為劃撥的,房子能買賣嗎

按你說的,這個房子的性質應該是屬於房改房或者經濟適用房,你看下房版產證上的編號是不是寫的房權改字******號?如果是這樣的話就是房改房,得根據當地的政策,大部分城市是可以過戶的,只不過要補交個土地增值稅,好像是評估價的1%,你可以詳細咨詢房產交易中心;如果是經濟適用房的話一般城市的規定是過五年才可以過戶,那麼你就得確定下這個房子幾年了,如果馬上就到五年,你可以先簽個協議付一部分的定金,到時候能過戶了再過到你名下後付餘款,如果還有很久才到五年,建議不要買,風險太大了,說不定哪天政府出個政策說經濟適用房不允許買賣,只允許政府回購,那你就哭去吧。
具體還得仔細仔細當地房屋管理部門,如果咨詢房產交易中心後確定這套房子不能過戶的話建議不要買,不動產所有權是以登記為標準的,不能過戶登記的話你買了也沒有任何意義,房子還是人家的,你還不如去租房子呢。

❺ 土地使用權類型為劃撥的房屋可以買嗎

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未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不得轉讓。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九條規定:「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時,應當按照國務院規定,報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審批。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准予轉讓的,應當由受讓方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並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報批時,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決定可以不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的,轉讓方應當按照國務院規定將轉讓房地產所獲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繳國家或者作其他處理。」

❻ 房產證上土地取得方式為劃撥是什麼意思

劃撥意思就是指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繳納補償、安置等費用後,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或者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後無償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
根據《劃撥土地使用權管理暫行辦法》第二條規定:劃撥土地使用權,是指土地使用者通過除出讓土地使用權以外的其他各種方式依法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二十三條對劃撥土地使用權的取得途徑進行了規定:「土地使用權劃撥,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繳納補償、安置等費用後將該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將土地使用權無償交付給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為。依照本法規定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沒有使用期限的限制。」 這一規定是迄今為止在立法層面上對土地使用權劃撥這一概念所作的最權威的定義。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四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下列建設用地,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劃撥方式取得:
(一)國家機關用地和軍事用地;
(二)城市基礎設施用地和公益事業用地;
(三)國家重點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用地;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用地。

❼ 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能否用作商品住宅用地

商品住宅的土地使用性質必須是「商品住宅用地」

而劃撥土地是國家或地方政府為支持專國有企業屬、教育、公共事業等行業無償提供的土地,也就是說土地的性質是「工業用地」「教育用地」「公共事業用地」等等。非「商品住宅用地」性質的土地建設商品房是違法的,不但最終無法辦理房屋產權證,也無法辦理過程中的一切規劃、建設施工手續。

當然劃撥用地通過一定的程序也是可以轉化為「商品住宅用地」的。

例如:
1、首先是土地的規劃經過城市規劃會議進行調整,而這塊本屬於劃撥的土地被改為了「商品住宅用地」。
2、通過國家唯一授權的「國有土地儲備中心」進行收購儲備,土地儲備過程中會給原劃撥受讓方一定的經濟補償。
3、「國有土地儲備中心」根據上級批復的土地使用指標及商品住宅用地規劃指標對土地通過「招標」「拍賣」「掛牌」的形勢進行出讓,最終轉讓給受讓方。受讓方取得土地既為「商品住宅用地」

❽ 房屋土地性質為劃撥是什麼意思

根據《劃撥土地使用權管理暫行辦法》第二條規定:劃撥土地使用權,是指土地使用內者通過除出讓土地容使用權以外的其他各種方式依法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二十三條對劃撥土地使用權的取得途徑進行了規定:"土地使用權劃撥,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繳納補償、安置等費用後將該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將土地使用權無償交付給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為。"

❾ 土地使用權 是劃撥的房子 可以買賣嗎

土地使用抄權是劃撥的房子可以買賣過戶。規定是需要先報請當地政府部門審批,獲得准予轉讓房產的批文之後,受讓一方交納土地出讓金,辦理出讓性質土地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第四十條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時,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報有批准權的部門審批。有批准權的部門准予轉讓的,應當由受讓方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並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報批時,有批准權的部門按照國家規定決定可以不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的,轉讓方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將轉讓房地產所獲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繳國家或者作其他處理。
第四十一條房地產轉讓,應當簽訂書面轉讓合同,合同中應當載明土地使用權取得的方式。

❿ 劃撥的土地使用權怎樣轉讓房產

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審批分為幾個階段: 第一個階段為內轉讓申請。劃撥土地容的使用者需要轉讓土地使用權的,須持國有土地使用證以及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產權證明等合法證件,向所在地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 第二個階段為辦理出讓手續階段。如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同意轉讓,則與申請人共同協商有關補交出讓金、用地條件、用地期限等事宜,待雙方取得一致後,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第三個階段為登記階段。土地使用者按出讓合同約定補交出讓金後,持國有土地使用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和其他有關資料到所在地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土地登記手續,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房屋產權登記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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