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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取得土地使用權但已使用

發布時間: 2021-02-16 15:14:38

⑴ 未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土地攤銷

至2007年9月份已經攤銷的價值,不用再做調整。
重新計算每年(月)應攤銷的內金額容:
1、尚未攤銷的金額
=土地原值-已攤銷金額+契稅+建議費
2、尚應攤銷的年(月)限=50年-已攤銷年限(或按月數計算)
3、以後每年(月)應攤銷的金額
=尚未攤銷的金額÷尚應攤銷的年(月)限

補充:
如果是從辦下土地證開始算起使用50年,那就應該如你所說,攤銷期再往後數50年。

⑵ 我們已經取得土地使用權,但城市總體規劃在未取得土地所有權人的同意改變土地用途是否合法,該如何處理

我國,土地所有來權是國家和自集體所有,其他人都是使用權。

原則上,政府出讓土地使用權,首先必須符合城市規劃,如果政府修編城市規劃,目前的國情下,一般是向好的方面修改,即工業用地改為商住用地(所謂退二進三),土地價格高了很多,個人可取得的補償也多。

至於是否合法,城市規劃修編也是政府的職責,並不需要徵得土地使用權人同意。

一般的處理方法是:土地改變用途後,不能直接變更給原土地使用者,必須政府收回重新出讓。有的地方是可以通過補地價差的方式取得新的土地使用權。不過,如果自己只善於做工業,改變為商業用途後,補地價差一般小於市場價,再轉讓有利可圖。

倒霉的,如果改為公共設施用地,只能交土地給政府,取得補償款。
一般開始土地出讓合同都有註明政府回收的處理辦法。

⑶ 農村宅基地未取得使用權但已取得建設批准所建設的房屋合法嗎

你的說法是錯誤的,在法律上群眾取得現在是批准使用權,而在現實中人民群眾除了說批准使用權以外,也可以說政府批給宅基地了,其他說法不可能再比這簡單了,比這復雜了就什麼也不是

⑷ 已經簽定了土地出讓合同並已交納全部土地出讓金,但未辦理土地使用權證書,該土地的使用權應該如何認定

已經簽定了土地出讓合同並已交納全部土地出讓金,但未辦理土地使用權證書,你只對這塊土地擁有一定程度的所有權,比如遇到國家徵收或者他人對此非法侵佔等等,你都有權主張賠償等權利,法院也會支持你。
說你只有部分所有權,主要體現在,現在你對這塊土地使用和處分還收到法律的限制!
1、現在還不能在此土地上開工建設,根據相關法律,開工建設要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等證件,但其必須以《土地證》為前提
2、不能抵押這塊土地「 房地產抵押,應當憑土地使用權證書、房屋所有權證書辦理。」

3、不能轉讓這塊土地「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時,應當符合按照出讓合同約定已經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並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的條件

⑸ 已經支付全部價款但未獲得土地使用證未辦理出讓合同的土地怎麼入賬

根據合同復約定的土地出讓日期進行制攤銷。

如果企業購入土地用於建造自用廠房,已開始動工,根據發票記入「在建工程」科目,待工程完工後,轉入「固定資產」科目。

如果屬於房地產企業,為開發項目購入的土地,根據土地付款發票記入「開發成本--土地徵用及拆遷補償費」科目。

⑹ 國家己徵收但未使用的土地使用權歸誰

政府徵收土地用於一些城鄉規劃,或者是公共設施的建設等。那麼關於政府徵收土地未用完土地應該歸誰使用呢?政府徵收的土地因為某些原因沒有用完的,工程建設完畢之後,該剩餘的土地應該歸原土地使用權人使用。

一、政府徵收土地未用完歸誰使用?

法律依據:根據土地管理法第38條規定,已經辦理審批手續的非農業建設佔用耕地,一年內不用而又可以耕種並收獲的,應當由原耕種該幅耕地的集體或者個人恢復耕種,也可以由用地單位組織耕種;一年以上未動工建設的,應當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繳納閑置費連續二年未使用的,經原批准機關批准,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無償收回用地單位的土地使用權;該幅土地原為農民集體所有的,應當交由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恢復耕種。

2004年10月,國務院發布的,關於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規定,農用地轉用批准後,滿兩年未實施具體征地或用地行為的,批准文件自動失效;已實施征地,滿兩年未供地的,在下達下一年度的農用地轉用計劃時扣減相應指標,對具備耕作條件的土地,應當交原土地使用者繼續耕種,也可以由當地人民政府組織耕種。

因此,對於實踐中「多征少用』、「征而不用」等現象,農民集體或農戶可以要求恢復耕種。但是,這里規定的「交由」農民集體經濟組織恢復耕種,應當是將耕地的使用權暫時無償交給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承包戶耕種,而不是將土地所有權再歸還原農民集體。在國家建設需要時,國家將不再支付農民集體土地所有權補償,而僅支付使用者的青苗及地上附著物補償費。

征地補償費是指國家建設徵用土地時,按照被徵用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被征地單位的補償各項費用。包括耕地補償費及其他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補償費,包括各類建築物、構築物拆遷補償費、青苗補償費、多年生林木補償費、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等。現在國家並未制訂全國土地徵用補償統一標准。但將全國各地區的土地價值分了14檔,其徵用土地補償費的標准也通常按該分類進行制訂。當然,政府征地未成,或者征地征了一部分,剩餘的還是歸土地原所有者所有(集體所有)。

政府徵收土地未用完土地歸誰使用,因為某些原因項目停止的,或者是土地徵收過多的,剩餘的土地應該是歸還給原土所有權人所有,一般農村地區就是集體所有的,因為我國的土地性質,所以城市和農村的土地制度存在差異

⑺ 未取得土地使用權簽訂的轉讓項目受讓方己開發完畢此協議有效嗎

未取得土地使用權簽訂的轉讓項目受讓方己開發完畢此協議無效

⑻ 未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土地轉讓是否有效

未取得土復地證,沒有土地使用制權,轉讓和出讓無效。
根據《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條規定,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對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將農用地改為建設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轉讓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沒收在非法轉讓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可以並處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⑼ 原告未辦理土地使用權,但實際上已經使用的土地與第三人相鄰,是否可以認定有相

無論是否具有土地使用權,只要產生相鄰關系,那麼就具有鄰接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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