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庫灌溉用水使用權
㈠ 請問灌溉用水庫養魚合法嗎
楊梅田水庫沒有養魚。楊梅田水庫位於浙江省洞頭縣大門鎮楊梅田村,內該水庫主要功能為農業灌容溉、城鎮供水和下游防洪。原水庫缺乏合理的設計加上多年的運行,加固除險工程於2006年10月份開始,2007年6月月份主體工程已完工。工程實施完工後,大壩抗洪能力大大加強,水庫蓄水能力有較大的提高,緩解目前大門島居民飲水緊張的局面,又改善水庫周邊環境。
㈡ 工業項目 取用水庫農業灌溉用水 如何申請
水庫用水都是統一調度的,只要走好關系,付出工業用水價格就行
㈢ 我承包了村裡的水庫澆灌農田,侵權
當然是侵權了。
首先:
1.依法登記的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2.農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受法律保護。
就這兩條就能說明問題了。
(再者,農民承包土地法律明文規定,土地承包經營的期限由承包合同約定。承包經營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有保護和按照承包合同約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義務。沙場沒有任何合同文件,私自把水庫給墊了。)
明顯的侵權!建議你先給沙場的人進行溝通,如溝通不能達到你們雙方滿意的效果,建議你第一時間採取法律手段,來維護自己的合法利益!
對於你的補充問題:承包的是水庫,其實性質是一樣的。 他們沒任何權利墊水庫,只有承包的單位和個人才能有權利在合同范圍內,更改和使用被承包的水庫和農田!沒經過承包單位或者承包人 變更原有的水庫及農田,屬於侵權行為。
至於到那去上述,先去你們縣級法院吧.如果縣級法院的判罰你不接受,可以到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述!
兄弟,你真麻煩!!!!
你想想,只有你能使用水庫!那別人對你所承包的水庫的任何改動,都是侵權啊. 既然他是先侵權在先改動你的水庫,那麼所造成對你的損失都應該是他負責!
給你個起訴方案,你自己看看行不行:1.起訴他沒經過你的同意改動水庫,對於的你損失,叫他全部承擔!
2.起訴他私自改動你的水庫非法獲得!
3.爭取叫法院判他改回水庫原貌,並補償你在改動期間的所有損失!
(都屬於民事糾紛)
如果你在有疑問,兄弟我是幫不了你了,你最好先看看我以前上面給你的解答,兩者結合一下!
㈣ 水庫歸屬問題和水庫所有權問題
您好很高興能回答您的問題首先關於水庫倘若是村民個人出資建的該水庫投資的財產當然歸該村民個人所有不過水庫會佔用集體土地面積而土地的所有權是屬於村集體所有的村民對該佔用的土地只有使用權顯然是不能歸村民個人所有的該村民對水庫修建的財產歸他個人所有但使用權卻有期限到了期限是要歸還給村集體所有而小組想讓水庫哪小組所有也不現實要經過村和村民集體的同意才行比方說你在村裡建個房屋房屋的財產歸你所有但佔用的土地你只有使用權一般使用期限只有70年希望我的回答讓您認同採納謝謝
㈤ 請問水庫是農民灌溉用水,是否能被運作為自來水公司提水站用
國家規定:
水庫,一般的解釋為「攔洪蓄水和調節水流的水利工程建築物,可以內利用容來灌溉、發電、防洪和養魚。」它是指在山溝或河流的狹口處建造攔河壩形成的人工湖泊。水庫建成後,可起防洪、蓄水灌溉、供水、發電、養魚等作用。有時天然湖泊也稱為水庫(天然水庫)。水庫規模通常按庫容大小劃分,分為小型、中型、大型等。
由此可見,水庫的水是可以作為自來水公司的水站使用。但是,一旦作為飲食用水源,必須有非常復雜和嚴格的質量管理和審核標准,如果不通過,不可以這樣做。
如果有人強行這樣做了,是違法行為。
㈥ 請問水庫周邊土地水庫是不是擁有使用權 而農民沒有權利去開發和承包 國家水利局對此有何規定
根據《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干規定》第十二條的規定,「縣級以上(含縣級)水利部門直接管理的水庫、渠道等水利工程用地屬於國家所有。水利工程管理和保護范圍內未經徵用的農民集體土地仍屬於農民集體所有。」
也就是說,水庫周邊土地如果已經被徵用的,土地是屬於國家所有,農民沒有權利去開發和承包。如果未經徵用的農民集體土地仍屬於農民集體所有,農民有權利去開發和承包。
㈦ 個人承包集體的水庫 ,承包人有權不讓村民用水嗎
這要看當時承包水庫時村委會和承包人是如何約定的,同時還要看承內包的水庫是否原本就是容農田灌溉的基本水源,既使不是基本水源,如果發生嚴重的旱災,為了大多數的公共利益,可能也要放棄自己小的利益,但是在承包方因供水造成的損失,發包應予以賠償。
《水法》第七條指出「國家對水資源依法實行取水許可制度和有償使用制度,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使用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水塘、水庫中的水除外」。
(7)水庫灌溉用水使用權擴展閱讀
水庫按其功能分為飲用水源地和非飲用水源地,飲用水源地是指提供給城鎮民民生活口公共服務用水,取水工程的水源地。
根據《水污染防治法》和《水法》相關規定,飲用水源地是不準承包養魚的,因為魚的糞便和飼料以及魚葯會污染水體。
大型水庫屬於非飲用水源地的話,它是可以被某個企業或個人承包用以養魚或開發成旅遊景點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等六條指出:國家鼓勵單位和個人依法開發、利用水資源,並保護其合法權益。所以在公司承包了水庫後,為了保障單位或者個人的利益,是不能隨便釣魚的。
㈧ 水電站的庫區水域的使用權屬於當地集體村民所有還是屬於水電站所有 如果在庫區進行漁業養殖是否還需要向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准《大中型水電站水庫調度規范》(GB17621-1998)第7.1條:水庫移民遷移內或土地征容用線以下水面及庫岸,任何單位或個人無權私自開發利用。未經水庫調度管理單位同意的開發利用項目,因水庫蓄放水而遭受損失,水庫調度管理單位不負任何責任。
㈨ 村委與農民簽訂了小型水庫的管理合同後農民具有水庫的承包權和使用權嗎
要看合同具體是怎麼約定的,有些管理合同實際上就是承包合同,故有使用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