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所有權主體
❶ 房屋所有權和該房屋佔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主體不一致怎麼辦
你買了房產權怎麼不買土地使用權,誰都知道2者合一才最妥當,如果法院拍賣給你的僅僅是房屋而沒有土地證,那麼就難辦了,你現在只有想辦法把錢返回或者找關系辦土地證!
❷ 房屋所有權和房屋佔用范圍內土地使用權主體一致怎麼理解
國家實行城市國有土地使用權和土地上的房屋等建築物及其附著物(統稱房屋)所有權的主體一致,即房地產權利主體一致的原則。
房地產權利主體一致的原則從權利客體角度說,是房屋土地合一的原則。這是世界上大多數國家不動產法律的基本原則。
房地產權利主體一致的原則認為,房屋和土地是一體的。物理上,房屋的基礎必須深入土地,房屋是附合在土地上的不動產。法律上,房屋和土地權利人不一致,會導致大量的社會問題發生。
❸ 物權法房屋所有權
物權是指權利人在法律規定范圍內對一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並排除他人干回涉的權利,包答括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物權是與債權相對應的一種民事權利。債權是指權利主體按照合同約定或者按照法律規定,請求相對人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權利。市場主體享有物權是交易的前提,交易的過程表現為債權,交易的結果往往導致物權的轉移。
❹ 如何確定房屋所有權歸屬
房屋所有權的取得,分為原始取得和繼受取得兩種:
(1)原始取得
原始取得是指由於一定的法律事實,根據法律的規定,取得新建房屋、無主房屋的所有權,或者不以原房屋所有的人的權利和意志為根據而取得房屋的所有權。主要包括以下情形:(1)依法建造房屋;(2)依法沒收房屋;(3)收歸國有的無主房屋;(4)合法添附的房屋(如翻建、加層)
(2)繼受取得
繼受取得又稱傳來取得,是指根據原房屋所有人的意思接受原房屋所有人轉移之房屋所有權,是以原房屋所有人的所有權和其轉讓所有權的意志為根據的。
繼受取得分為因法律行為繼受取得和因法律事件繼受取得兩類:
一是因法律行為繼受取得房屋所有權是取得房屋所有權最普遍的方法,通常有以下幾種形式:(1)房屋買賣(包括拍賣);(2)房屋贈與;(3)房屋相互交換。房屋所有權自所有權轉移手續辦理完畢後產生效力,即進行所有權登記後便取得房屋所有權。
二是因法律事件繼受取得房屋所有權,指因被繼承人死亡(包括宣告死亡)的法律事件,繼承人或受遺贈人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權。根據《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在有數個繼承人的情況下,只要繼承人未作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繼承的房產如果未作分割,則應認為數個繼承人對房產享有共同所有權。
引起房屋所有權消滅的法律事實
1、房屋產權主體的消滅。如房屋所有權人(自然人)死亡或宣告死亡以及法人被終止而導致房產成為無主財產。
2、房屋產權客體的消滅。包括自然災害、爆炸、戰爭等引起房屋的毀滅以及自然損毀等。
3、房產轉讓、繼承等引起原房產權利人對該房產權利的消滅。
4、因國家行政命令或法院判決而喪失。如國家行政機關對房產所有權人的房產徵用、征購、拆遷等,除依法給予相應的補償外,原房產權利人的權利因徵用、征購、拆遷而喪失。又如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程序將一方當事人的房產判給另一方當事人所有,原房產權利人因判決發生法律效力而喪失該房屋的所有權。
5、房產所有權人放棄所有權。
❺ 如何認定房屋產權人
依據下列規則確認不動產物權的歸屬:
一、確認不動產所有權的最直接辦法是依據登記記載。通過登記將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轉移、變更的情況向公眾予以公開,使公眾了解某項不動產上所形成的物權狀態。登記制度對於市場經濟秩序的建立和維護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它的作用在於,確定物權的歸屬,解決物權的沖突和保護交易安全。
二、區分登記的效力與合同的效力,不能機械地理解登記在所有權轉移過程中的效力。實踐中,很多人常常混淆了合同的效力與登記的效力的區別。甚至有人認為,合同,就是確定不動產物權的依據,合法有效的合同,明確地表明了不動產的所有人到底是誰,說白了,就是看合同確定所有人。對於不動產物權,登記記載是最直接確定物權所有人的方法,而非雙方之間合法生效的合同,合同,僅是債權的依據,而非物權。
三、在同一不動產上存在多項權利時,應按照下列規則區分各項權利的先後。如果同一不動產之上存在著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內容相互矛盾的物權時,首先,所有權人的權利要優先於抵押權人;所有權、抵押權作為物權優先於因合同而取得的其他債權。其次,登記的權利應優先於未登記的權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十四條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自記載於不動產登記簿時發生效力。
❻ 房屋所有權性質是獨有與私有的區別
應該意思相差不大, 有部分意見認為單獨所有是指沒有共有人,產權人只有一個;私有是指房屋性質,可以是共同所有也可以是單獨所有!,不管是如何,產權性質都是屬於個人所有的。
❼ 房屋所有權單獨所有和個人所有有何區別
房屋的單獨所有是指在某一房屋上只有一個所有權主體,是從所有權權利主體的內部構成來劃分的,以區別於房屋共有(含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房屋的區分所有;房屋個人(私人)所有,是指該房屋為私人所有,是從所有權性質上來劃分的,以區別於全民所有,集體所有。
從所有權權利主體的內部構成來看,可將房屋分為房屋單獨所有、房屋共有(含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和房屋的區分所有三種形式。
房屋按份共有又稱房屋分別共有,是指兩個以上的主體對同一房屋按照一定的份額共同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並承擔相應的義務。所謂份額,是指共有人在所有權整體中所享有權利的份量,即所有權份額,其效力及於房屋整體的每一物質構成部分,而不能簡單理解為實物份額。
房屋共同共有是指兩個以上的所有人對於房屋都享有平等的所有權。共同共有是不確定所有權份額的共有。房屋共同共有區別於房屋按份共有。
所謂建築物區分所有權(房屋的區分所有),通俗一點說是居住在高層建築中的業主,對於他自己專有的住宅享有的權利,以及走廊、樓梯、小區綠地和道路等共有部分,享有的共同所有權和共同管理的權利。
❽ 房屋的所有權的房屋所有權的類型
對房屋所有權加以分類,明確不同類別所有權的性質和特徵,便於房屋所有權的行使和對房屋的管理。房屋所有權可從不同角度加以分類:
1、從所有權權利主體的內部構成來看,可分為房屋單獨所有、房屋共有和房屋的區分所有。房屋的單獨所有是指在某一房屋上只有一個所有權主體。
2、從房屋所有權權利主體所享有的權能是否充分來分,可將房屋所有權分為完全的房屋所有權和房屋部分所有權。完全的房屋所有權就是我們通常所說的房屋所有權;房屋部分所有權是一種受到限制的房屋所有權,後文將對之作專門介紹。
3、我國的房產登記,按照房產性質將房屋所有權分為以下幾類:
(1)公有房產,即國家房屋所有權和集體房屋所有權以及建築物區分所有權。其客體包括房地產管理部門直管的國有房屋,國家機關、全民所有制單位、軍隊使用的國有房屋和其他國家所有的房屋,以及集體所有制企業、單位擁有所有權的房屋。
(2)私有房產,即公民個人房屋所有權。其客體是我國公民,包括華僑、僑眷、歸僑、港澳台同胞擁有的私人房屋。
(3)中外合資房產,即中外合資房屋所有權。其客體是我國政府、企業與外國政府、企業或個人共同投資擁有的房屋。
(4)外資房產,即外資房屋所有權。其客體是外國政府、企業、社會團體、國際性機構及外國人、無國籍人在我國境內所擁有的房屋。
(5)其他房產。其客體是不可歸於以上種類房產的房屋,如宗教組織擁有的房屋。
❾ 產權人和房屋所有人有什麼區別
產權人和房屋所有人的區別如下:
1、性質不同。
房屋產權人,即代表產權所有人(也就是產權擁有者),法律上認定的是財產(動產與不動產)登記的合法擁有者。房屋所有人指的是「戶主」。
2、權利不同。
產權人包括擁有房屋一切權利,同時還包含房屋地契的權利,而房屋所有人只有房屋擁有權,沒有地契權利。如果是夫妻共同財產,即使產權證上為一人,也應屬於夫妻共同所有。
3、戶口關聯性不同。
產權人是指該戶的戶主,與房屋無關,可以既是戶主又是房屋產權擁有者,也可以不是戶主,卻是房屋產權擁有者。而所有人只能是戶主。打個比方,如果戶主改成你女兒,產權還是你的,房管局網上還是顯示是你的房子.
(9)房屋所有權主體擴展閱讀:
房產證的登記產權人不一定是房屋所有人,不動產權屬證書是權利的外在表現形式,只具有推定的證據效力,該房屋到底屬於誰,還要看該房屋的實際出資人是誰、誰對該房屋一直佔有使用等情況來綜合判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十七條的規定:「不動產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享有該不動產物權的證明。不動產權屬證書記載的事項,應當與不動產登記簿一致;記載不一致的,除有證據證明不動產登記簿確有錯誤外,以不動產登記簿為准。」該條規定不動產權屬證書是權利的外在表現形式,只具有推定的證據效力。被告若能提供反證,證明爭議房屋的登記的產權人與實際產權人不一致的,應以實際情況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