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意取得後院所有權人
① 如果第三人善意取得該物後又贈送給其他人,該物的所有權人是原來的所有權人還是善意取得人
第三人善意取得之時,物權所有人已經發生轉移,他有自由支配權,可以選擇贈與其他人,若不撤銷贈與,那麼該物權所有權就是被贈與人。
② 第三人善意取得所有權應當具備哪些條件
《物權法》第一百零六條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讓人取得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
(一)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價格轉讓;
(三)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
受讓人依照前款規定取得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的,原所有權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賠償損失。
當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權的,參照前兩款規定。
③ 怎樣分清可以是善意取得,怎樣是所有權人的追認
善意取得又稱為即時取得,無權處分人在不法將其受託佔有的他人的財物(動產或者不動產)轉讓給第三人的,如受讓人在取得該動產時系出於善意,則受讓人取得該物的所有權,原權利人喪失所有權。
④ 善意取得對抗權利人所有權(或者權利人的返還原物請求權)
在第三人確實是善意取得的情況下直接向無權處分人追究賠償責任就行了
⑤ 所有權的善意取得應如何處理
1,要確定小張是否構成物權法所稱的「善意取得」。小張所謂的善意取得不一定符合法律上的「善意取得」的要件,具體是否構成法律意義上的善意取得,必須根據具體的情況分析。
2,如果小張雖然主觀上沒有惡意佔有的目的,但是,不符合物權法關於善意取得的規定,小張不構成善意取得,原物權人有權要求小張返還財物。小張只能向非法處分他人財物的行為人索賠損失。
2,如果小張確實構成善意取得,可以對抗原物權人的物權追及效力,可以依據物權法拒絕將財物交給原物權人,原物權人只能向無權處分人要求索賠損失。
具體的情況在物權法中都有明確的規定。
《物權法》
第一百零六條 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讓人取得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
(一)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價格轉讓;
(三)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
受讓人依照前款規定取得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的,原所有權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賠償損失。
當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權的,參照前兩款規定。
第一百零七條 所有權人或者其他權利人有權追回遺失物。該遺失物通過轉讓被他人佔有的,權利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損害賠償,或者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受讓人之日起二年內向受讓人請求返還原物,但受讓人通過拍賣或者向具有經營資格的經營者購得該遺失物的,權利人請求返還原物時應當支付受讓人所付的費用。權利人向受讓人支付所付費用後,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追償。
第一百零八條 善意受讓人取得動產後,該動產上的原有權利消滅,但善意受讓人在受讓時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權利的除外。
第一百零九條 拾得遺失物,應當返還權利人。拾得人應當及時通知權利人領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關部門。
第一百一十條 有關部門收到遺失物,知道權利人的,應當及時通知其領取;不知道的,應當及時發布招領公告。
第一百一十一條 拾得人在遺失物送交有關部門前,有關部門在遺失物被領取前,應當妥善保管遺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遺失物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第一百一十二條 權利人領取遺失物時,應當向拾得人或者有關部門支付保管遺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費用。
權利人懸賞尋找遺失物的,領取遺失物時應當按照承諾履行義務。
拾得人侵佔遺失物的,無權請求保管遺失物等支出的費用,也無權請求權利人按照承諾履行義務。
第一百一十三條 遺失物自發布招領公告之日起六個月內無人認領的,歸國家所有。
第一百一十四條 拾得漂流物、發現埋藏物或者隱藏物的,參照拾得遺失物的有關規定。文物保護法等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一百一十五條 主物轉讓的,從物隨主物轉讓,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一百一十六條 天然孳息,由所有權人取得;既有所有權人又有用益物權人的,由用益物權人取得。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法定孳息,當事人有約定的,按照約定取得;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交易習慣取得。
⑥ 善意受讓人與所有權人有什麼法律關系
如果善意受讓人構成善意取得,即原始取得所有權,原所有權消滅。
產善意取得有4個要件:
一,改物為佔有委託物;
二,佔有人無權處分改物;
三;以合理的價款轉讓;
四;已經交付;五,第三人為善意。
如果沒有上述條件中的任何一個,即不構成善意取得。因為無權處分的買賣合同有效。
善意取得又稱為即時取得,無權處分人將其財物(動產或者不動產)轉讓給第三人,如受讓人在取得該動產時系出於善意,則受讓人取得該物的所有權,原權利人喪失所有權。
⑦ 第三人已經善意取得時,所有權人對無權處分人得以哪幾種方式救濟侵權損害不當得利為什麼
1 如果是不動產的話,只要沒有進行過戶,即使善意第三人也可以依法要求其返還原物。 2 如果專是動產,且已經交屬付的,你就不能要求返還原物,反之,則可以。 3 如果不能要求第三人返還原物的話,你還可以直接要求無權處分人進行賠償。
⑧ 房子被他人賣了,善意取得後,實際所有權人怎麼辦
房子被他人買了,並過戶給了他人,所有權便是買主的。這是板上釘釘的事實。房子過戶手續,具有法律同等效力。
⑨ 無權處分,第三人善意取得,原所有權人是否有權要求第三人返還原物
原所有權人有權要求第三人返還原物,但若是不動產已經依法登記的或者動產已經交付的,且受讓人支付了合理的價格及取得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的,則所有權人無權要求第三人返還原物,但可以向無處分權人請求賠償損失。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一百零六條規定:
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讓人取得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
(一)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價格轉讓;
(三)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
受讓人依照前款規定取得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的,原所有權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賠償損失。
當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權的,參照前兩款規定。
(9)善意取得後院所有權人擴展閱讀: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八條規定:
物權法第一百零六條第一款第一項所稱的「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指依法完成不動產物權轉移登記或者動產交付之時。
當事人以物權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方式交付動產的,轉讓動產法律行為生效時為動產交付之時;當事人以物權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的方式交付動產的,轉讓人與受讓人之間有關轉讓返還原物請求權的協議生效時為動產交付之時。
法律對不動產、動產物權的設立另有規定的,應當按照法律規定的時間認定權利人是否為善意。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九條規定:
物權法第一百零六條第一款第二項所稱「合理的價格」,應當根據轉讓標的物的性質、數量以及付款方式等具體情況,參考轉讓時交易地市場價格以及交易習慣等因素綜合認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二十條規定:
轉讓人將物權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的船舶、航空器和機動車等交付給受讓人的,應當認定符合物權法第一百零六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的善意取得的條件。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二十一條規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受讓人主張根據物權法第一百零六條規定取得所有權的,不予支持:
(一)轉讓合同因違反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被認定無效;
(二)轉讓合同因受讓人存在欺詐、脅迫或者乘人之危等法定事由被撤銷。
參考資料來源:
網路——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網路——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⑩ 因善意取得而喪失原有權利的人的救濟措施(物權法角度)
善意抄取得一經成立,會有如下兩方面法律效力(樓主所需是第二條):
1、善意取得一旦具備構成要件,受讓人即取得動產所有權。
2、善意取得既引起原所有人所有權之消滅,同時,也引起原所有人請求無權處分動產者返還不當得利或者賠償損失的權力的發生。當無權處分人有償轉讓所有權人財產時,他所獲利應以不當獲利返還給所有權人;當所有權人無償轉讓時,應依侵權法有關規定賠償原所有人損失。
也就是A(所有權人),B(無權處分人),C(善意取得人),此時A不可以向C追償,只能向B追償。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