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析網路著作權的保護
⑴ 網路著作權的保護措施有哪些
網路著作權的保護措施,隨著網路技術的發展和網路信息傳播的高效性,而且紙媒印刷的成本較高,很多人選擇在網路上發布文章,但是網路信息的復雜性,使網路版權得不到有效的保護,侵犯著作權的事情時有發生。那麼網路著作權的保護措施有哪些?網路著作權的保護措施網路著作權的保護措施有哪些?1、技術措施技術是網路著作權保護的關鍵。網路作品的權利保護源於技術,發展於技術,也受制於技術。數據技術所產生的利潤空間和驅動力使得網路作品的非法復制與盜用有了經濟學的合理性。2、法律手段法律是著作權保護的核心。通過法律手段來加強網路著作權保護,一方面,要強化法律意識,完善網路信息的法律體系。既要對現有著作權法等進行修改完善,又要制定新的法律來規范作品網上傳輸行為;既可以通過對傳統著作權保護作出網路視角的解釋和延伸,又可以進行互聯網作品保護的專門立法。
⑵ 網路著作權法律上如何保護
網路著作權法律上如何保護? 由於科學技術的飛速發展,網路已經是對人們必不可少的東西了,但是網路為自己帶來方便的同時,也出現很多弊端,比如出現網路侵權的行為也是越來越多,那對於網路著作權法律上如何保護的就看看下面了。網路著作權法律上如何保護關於網路著作權的法律保護需要考慮網路著作權保護與社會公眾利益的平衡問題。任何法律的制定都必須兼顧社會各方面的利益,必須在權利人的利益和社會公眾的利益之間尋找平衡點。一方面我國網路事業剛剛起步,絕大多數網站是虧損的,在這種情況下,強調著作權保護,無異於雪上加霜,因此,保護網路上的著作權,會起到限制網路事業發展的作用,有些圖書館將館藏圖書數字化,然後上網傳播,如果要求圖書館也必須取得著作權人許可,網路上的著作權保護會妨礙數字圖書館的發展,限制了公眾獲取知識的利益。另一方面在網路環境下,著作權人的權利一旦受到損害會造成嚴重的後果。同時,著作權保護是為了創作的繁榮,只有創作源旺盛了,才有作品在網上傳播,才有作品豐富圖書館的館藏,這時,社會公眾的利益才真正能夠實現。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的創作同任何智力勞動一樣,需要大量的人力和物力投入。著作權保護正是為了保證為創作的投入能夠收回。這種投入如果不能收回,創作源就會逐漸枯竭,他們之間是相互依存的。因此,此時著作權的保護不是要削弱而是要加強。因為電子商務是建立在互聯網技術上的,互聯網技術發展極為迅速,對傳統法律提出了極大的挑戰。原有的法律無法滿足在電子商務中對著作權的保護,於是我國近幾年出台了一系列法律以期彌補原有法律的不足。最高人民法院於2000年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計算機網路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並於2003年底對此解釋進行了修改完善,發布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修改〈審理涉及計算機網路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決定》,該決定於2004年1月起實施。然而,這些司法解釋只規定了對網上著作權案件審理時的適應措施,無法在更大范圍內保護廣大著作權人的實體權利。目前,我國對網上著作權的法律存在很大盲區,對傳統的著作權保護的辦法無法完全適用於網路。盡管2001年10月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將信息網路傳播權規定為著作權人的權利信息網路傳播權,即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使公眾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的權利,但並沒有規定相應的保護辦法,對網上相關主體在著作權保護方面的權利義務規定得不明確,難以適應行政執法的需要。於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58條的授權,國家版權局和信息產業部制定了《互聯網著作權行政保護辦法》。《互聯網著作權行政保護辦法》填補了在網路信息傳播權行政保護方面規范的空白,其規定的通知和反通知等新內容完善了原有的司法解釋。
⑶ 網路著作權要怎樣保護
隨著互聯網世界的發展和快速進步,我們公民進入網路世界的人數,數不勝數,我們在網路上創作的一些網路寫作、視頻、上傳原創音樂等等都是屬於我們的知識產權,很多不良網民、網路平台為了利益都會盜用我們的知識產權,那麼網路著作權要怎樣保護呢?網路著作權要怎樣保護一、網路著作權的主體網路作品著作權的主體包括兩類:作者和網站管理者。作為作者,對其作品享有著作權不必多言,而網站管理者對其網頁的整體享有著作權。網頁從文字、顏色到圖形,都是以數字化形式加以特定的排列組合,而且網頁也可以以有形形式復制,如存儲在電腦硬碟上,列印到紙張上,具有可傳播性。二、網路作品著作權的客體著作權法第3條規定:本法所稱的作品,包括以下形式創作的文學、藝術和自然科學、社會科學、工程技術等作品:1、文字作品;2、口述作品;3、音樂、戲劇、曲藝、舞蹈作品;4、美術、攝影作品;5、電影、電視、錄像作品;6、工程設計、產品設計圖紙及其說明;7、地圖、示意圖等圖形作品;8、計算機軟體;9、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作品。三、網路著作權的保護1、在我國的《著作權法》中應該明確規定版權侵權適用嚴格責任,這不僅是國內版權保護的迫切要求,而且對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也有直接影響。2、除了更有效、更嚴格的法律保護外,知識產權中的技術保護措施也非常重要,尋找從技術上保護知識產權的手段,從源頭上杜絕網上擅自復制的侵權行為。此外,制定實施合理的定價上網工程,鼓勵用戶下載授權版本,也是抑制網路侵權的措施之一。3、版權人新的權利①作品傳輸權。即在線服務提供者應根據版權人的要求通過網路向公眾傳輸作品;②禁止反措施的權利。反措施,通常指對版權人數字技術作品的加密進行未經許可的解密,因為多數解密者的目的是將作品提供給復制者進行非法營利,所以即使這類解密者未直接從事復制行為,但其解密本身即應構成侵權;③權利標示權。指版權人有權在其作品上加註以數字或代碼顯示的標識,未經該版權人許可,禁止他人刪除和更改這類標識;4、應完善中國的網路著作權集體管理制度,成立國際、國內相應的網路著作權保護的集體管理機構;5、應建立有效的證據固定和收集制度。網路環境有其特殊性,網路上的數據很容易被刪減、隱蔽甚至撤銷,極難保存,而這些數據往往是證明侵權的關鍵證據。中國有關這方面立法極不完善。目前,在涉及網路問題的著作權侵權糾紛中,一些原告在起訴之前就對侵權事實進行固定、收集,並請公證人員進行現場公證的做法值得權利人在維權時借鑒。網路著作權可謂是維權更加艱難,流傳速度快、復制分支多,證據收集難,都是導致網路侵權泛濫的原因,著作權所有人應該有強烈的維權意識才行。
⑷ 網路著作權保護保護的緊迫性在哪著作權保護介紹
隨著網路時代的來臨,便利和便捷已經是網路的代名詞,但是網路著作權保護的緊迫性也是隨著升溫,為什麼會有這樣的情況產生呢?我們通過本文來告訴你原因。1、我國網路發展的情況在介紹有關人士的不同意見之前,先簡單介紹一下我國的網路發展情況。我國雖然是發展中國家,但是網路傳播在我國已經不是陌生的事物。我國的計算機網路服務於1994年3月正式開通,當時只有很少用戶,但是發展速度非常快,且近一、兩年尤為突出。根據中國互聯網路信息中心的調查統計,到1997年10月,網路用戶才達62萬,到1998年2月就達82萬,同年3月底達106萬,到6月底達117萬,1998年底達220萬,1999年6月底,達400萬,截止到2000年1月,網路用戶已達890萬。1999年的統計說明,網路用戶的年增長速度為400%。從現在新發展的網上用戶看,以國家機關和企、事業部門居多,其共同的特點是一個部門上網,就能帶動幾百個甚至更多的單個用戶。因此,估計今後網上用戶的增加速度將會更快。另外,根據同一調查,中國網民在網上訪問次數最多的前55名網站全是中文網站。從目前國內網路傳播的情況看,在著作權方面基本是無序狀態。上網的作品中有很多未經過權利人的許可,更談不上向權利人付酬。從網上擅自下載作品,然後以出版發行方式營利的例子屢見不鮮。擅自將他人軟體的加密裝置解密然後上網傳播的情況也時有發生。最常見的是在自己的網頁中擅自登載他人作品(例如在很多用戶的網頁上都能查到常用的中外軟體,這些軟體通常並不是權利人自己提供到網上的)。這些情況如不盡快制止,長此下去,會使公眾誤以為任何作品都可以隨意上網並可以免費使用,一旦形成公眾都接受的習慣,將很難糾正。
⑸ 您好~請教您關於網路環境著作權保護的論文~
寫網路環境下的著作權保護,裡面問題很多,也很新。
建議你看一下 王遷的《網路版權法》。
值得一提的是,關於書中間接侵權的論述現在在國內還不是通說,但是已經越來越多的被人們所接受,你可以替換成 幫助侵權 來論述。
你需要的背景知識還有,版權法基本理論和侵權法基本理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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⑹ 網路環境下著作權的保護和網路著作權的保護,有什麼區別嗎網路著作權是不是就是網路環境下的著作權
有區別,網路環境下的著作權保護還包括在網路這樣的大環境之下對於普通媒介(非網路)著作權的保護,是一個關於著作權保護的較大課題.
而網路著作權一般指作品的信息網路傳播權,指一個較小的概念.對其的保護也只是前者的一個部分.
⑺ 網路時代著作權咋保護
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30日上午舉行分組會議,審議全國人大常委會執法檢查組關於檢查著作權法實施情況的報告。與會人員表示,著作權法的全面深入實施,是推動文化繁榮、科技進步和經濟發展的重要舉措。在網路時代,要用網路思維面對著作權保護新問題。
列席會議的全國人大代表姚曉英說,對原創能力不夠尊重、不夠重視,才導致抄襲現象一再發生,也說明作為著作權人要保護它的難度非常大。「現在是一個網路化的時代,需要用網路化的思維和網路化的游戲規則來保護在網路傳播作品的原創權利。」
趙少華委員說,網路著作權具有區別於傳統意義的特徵,一旦侵權行為形成,會給知識產權方造成更大傷害。「我建議進一步重視對著作權保護制度的細化和完善,尤其是針對網路環境中著作權保護制度,規范協調網路主體的責、權、利,鼓勵網路產品的創新,同時要進一步強化嚴厲打擊網路侵權盜版專項行動,提高侵權的代價和違法的成本。」
「互聯網尤其是移動互聯網,即時通信軟體、手機APP等新的信息傳播方式高速發展,為大眾提供了極大便利,也對著作權保護提出了諸多新課題、新挑戰,同時也出現很多法律空白。」董中原委員建議,有關部門應及時發現和總結新情況、新經驗、新問題,為著作權法進行新的全面修訂做好准備,以便新修訂的著作權法能夠滿足移動互聯網時代創新型社會對著作權進行保護、交易、管理、服務的法律需求。
著作權過去稱為版權。版權最初的涵義是right(版和權),也就是復制權。此乃因過去印刷術的不普及,當時社會認為附隨於著作物最重要之權利莫過於將之印刷出版之權,故有此稱呼。不過隨著時代演進及科技的進步,著作的種類逐漸增加。世界上第一部版權法英國《安娜法令》開始保護作者的權利,而不僅僅是出版者的權利。1791年,法國頒布了《表演權法》,開始重視保護作者的表演權利。1793年又頒布了《作者權法》,作者的精神權利 得到了進一步的重視。
⑻ 我題目是淺析網路著作權侵權保護的法律制度,要和網路著作權保護有關的外文翻譯5000字,最好是中英對照
童鞋你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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⑵Elsevier SDOL資料庫 IEEE/IEE(IEL)
⑶EBSCOhost RSC英國皇家化學學會
⑷ACM美國計算機學會 ASCE美國土木工程師學會
⑸Springer電子期刊 WorldSciNet電子期刊全文庫
⑹Nature周刊 NetLibrary電子圖書
⑺ProQuest學位論文全文資料庫
⑻國道外文專題資料庫 CALIS西文期刊目次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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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翻譯得自己做了,實在不成就谷歌翻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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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文翻譯不是論文的主要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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⑼ 網路環境下如何保護著作權
我國《著作權》第9條規定:「著作權人包括:①作者;②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權的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單位。」根據這一規定,網路作品著作權的主體包括兩類:作者和網站管理者。作為作者,對其作品享有著作權不必多言,而網站管理者對其網頁的整體享有著作權。網頁從文字、顏色到圖形,都是以數字化形式加以特定的排列組合,而且網頁也可以以有形形式復制,如存儲在電腦硬碟上,列印到紙張上,具有可傳播性。網頁在很大程度上構成了對網民的吸引,因而網站管理者都非常重視網頁的設計,而且經常性地對網頁進行改進,並對於大量來自傳統媒體和網路上的信息,網路管理者必須根據需要對其進行分門別類,加以編輯。在這些過程中,網站管理者在智力上、精力上和物質上都有較大的投入。根據《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2條的規定,它應該屬於《著作權法》所保護的「作品」,而網站管理者則應視為作者,享有著作權。
⒉ 網路作品著作權的客體
著作權客體即指著作權所保護的作品,根據我國著作權法第3條規定:「本法所稱的作品,包括以下形式創作的文學、藝術和自然科學、社會科學、工程技術等作品:⑴文字作品;⑵口述作品;⑶音樂、戲劇、曲藝、舞蹈作品;⑷美術、攝影作品;⑸電影、電視、錄像作品;⑹工程設計、產品設計圖紙及其說明;⑺地圖、示意圖等圖形作品;⑻計算機軟體;⑼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作品。」另外第5條還規定了一些不受著作權保護的作品形式:「本法不適用於:①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②時事新聞;③歷法、數表、通用表格和公式。」我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2條進一步明確了作品的定義:「著作權法所稱作品,指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並能以某種有形形式復制的智力創作成果。」網路環境下著作權的構成基礎是作品的數字化,因為作品(包括錄音製品)進入網路環境的首要條件是將其數字化,在網路環境下進行傳播的也是作品的數字化信息,在網路環境下對作品的利用也離不開數字化的操作。傳統作品的數字化,實質上是將該作品以數字代碼的形式固定在磁碟或光碟等有形載體上,改變的只是作品的表現和固定形式,對作品的獨創性和可復制性等法定要件不產生任何影響,因此作品的表現形式應包括其數字形式。由於我國著作權法未對作品的數字化形式作出明文規定,因此數字化問題是互聯網的應用給我國著作權法司法實踐所引發的重要法律問題之一。2000年11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通過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計算機網路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條明確規定,受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包括著作權法第3條規定的各類作品的數字化形式。即明確了作品的數字化形式仍屬於著作權法客體范圍,從而為網路環境下的著作權保護打下了良好的基礎。另外由於網路環境下還存在著大量同樣具有獨創性並能以某種有形形式復制的智力創作成果,例如網頁設計、資料庫結構設計、資料庫內容等均具備著作權法對作品所要求的基本要件,但因無法歸類於著作權法第3條所規定的作品類型而無法對其實施司法保護。對此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計算機網路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條也作出明確規定,在網路環境下無法歸於著作權法第3條列舉的作品范圍,但在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並能以某種有形形式復制的其他智力創作成果,人民法院應當予以保護。該司法解釋實質上結合網路環境下作品的特點而擴大了著作權客體的范圍,將對網路環境下具有獨創性並能以某種有形形式復制但未被著作權法第3條列舉的作品形式同樣予以著作權法保護。但對於此類作品的認定,該司法解釋中未加規定,顯然還需進一步明確。
⒊ 網路作品的著作權權利內容
著作權第10條對著作權各項權利的規定同樣適用於網路環境下數字化作品的著作權,數字化作品的著作權仍歸作品的作者所有。但在網路環境下,數字化作品被使用的方式主要體現為現行法律所未加以規定的網路傳播方式。因此,1996年《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版權公約》(WCT)和《世界知識產權組織表演和錄音製品公約》(WPPT)增加了「向公眾傳播權」(Right of communication to the public)。WCT第8條規定,文學和藝術作品的作者所享有的以授權將其作品以有線或無線的方式向公眾傳播,包括將其作品向公眾提供,使公眾的成員在其個人選定的地點和時間可以獲得這些作品的專有權利。WPPT第15條規定,表演者和錄音製品製作者對其享有版權鄰接權的錄音製品授以「因廣播和向公眾傳播獲得報酬的權利」,這種權利是「一次性合理報酬的權利」。這兩個國際公約的規定,基本上代表了國際上解決此問題的主導意見和辦法。國內各界經過一段時間的理論探討和爭議,目前也基本趨向於認同將網路傳播理解為作品使用的一種方式,著作權人享有以此種方式使用、許可他人使用,並由此獲得報酬的權利。向公眾傳播權的確認,為著作權人對其作品、表演者和錄音製品作者對其錄音製品增加了一項專有權,即未經版權所有人、表演者或錄音製品製作者的許可,不得將其作品或錄音製品通過網路進行傳播。《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計算機網路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條第2款規定,將作品通過網路向公眾傳播,屬於著作權法規定的使用作品的方式,著作權人享有以該種方式使用或者許可他人使用作品,並由此獲得報酬的權利。網路傳播權的內容應包括:許可權、獲得報酬權和禁止權。許可權是指著作權人有權決定他人能否在網上傳輸其發表、未發表的作品;獲得報酬權是指著作權人對經其同意或授權而傳輸其作品有權獲得報酬;禁止權是指著作權人有權聲明未經其許可不得傳輸其作品。一旦他人侵犯了作者的網路傳播權,應根據《著作權法》第45條之規定,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公開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世界知識產權著作權條約》還規定了「權利標識權」和「反解密權」這兩種著作權人可以享有的權利。權利標識權即:著作權人有權禁止他人刪除或更換由著作權人合法施加於其作品之上的有關作品名稱、作者、「著作權保留」等事項的標識的權利。這一規定可以有效地彌補網路作品著作權人身性權利保護上的脆弱性。反解密權即:數字化作品的著作權人有權禁止他人未經許可而對其加密的作品進行解密的權利。未經許可的解密人以及提供或從事解密的服務者,均為侵權人。
此外,在著作權的使用權的幾種傳統形式方式中,如出版、發行、復制等行為,在網路環境下其傳統概念也受到了沖擊。根據《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5條對使用作品的方式的含義的規定,復制,指以印刷、復印、臨摹、拓印、錄音、錄像、翻錄、翻拍等方式將作品製作一份或者多份的行為;發行,指為滿足公眾的合理需求,通過出售、出租等方式向公眾提供一定數量的作品復製件;出版,指將作品編輯加工後,經過復制向公眾發行。在網路環境下,當作品一旦轉換成為電子數據或電子出版物上網,即可為公眾所閱讀瀏覽,從而滿足了網上社會公眾的合理需要。然而這種形式並不符合法律對「復制」、「發行」的概念規定,因而不屬於向公眾發行。事實上只要通過某種形式滿足了公眾閱讀、了解作品內容的合理需求並收取相應的費用,均可被視為發行。[④]互聯網路作為一種新的作品轉播媒體的出現,從實際上已大大拓展了作品的出版與發行方式。在網路環境下,對某項作品只需制備一份即可滿足網上用戶購買、租賃、閱覽的需求。網路的應用使得傳統復制發行手段所需內容載體如書、紙張、印刷、包裝等環節的成本已不復存在或降到極低,因而從根本上改變了網路下的出版、發行的工作與服務方式。以網上訂閱為例,讀者僅需在網上辦理訂閱手續後即可通過電子信箱定期收到雜志社以電子郵件形式發出的雜志。網上雜志社作為雜志的出版發行者,無須實施任何形式的印刷、復制,只需通過發送電子郵件即可完成發行。因此為適應網路環境的特點,應對傳統法律上的出版、發行、復制等作品的使用行為的概念予以擴充,以對網路環境下著作權的保護更為周延。
三、網路著作權的法律特徵
網路著作權是指著作權人對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在網路環境下所享有的著作權權利。網路著作權相對於傳統著作權而言,在法定性、專有性和地域性等方面有其獨特的特徵。
⒈ 法定性方面,法律對網路著作權的確定滯後於相關的司法實踐。在法律確認網著作權的地位之前,司法實踐已經援用以往的著作權理論做出了大量判例。
⒉ 在專有性方面,作品的專有性受到沖擊,由於網路具有方便、高效、普及的特點,作品「上網」後,將極大地削弱網路作品的專有性,著作權人無法控制其他人對其作品的使用,需要指定新的許可制度。
⒊ 在地域性方面,著作權的地域性產生動搖。由於互聯網本身的跨國性特點,網路作品的傳播不受地域的限制,無法判斷一件網路作品的著作權應當依從哪國法律,在哪個國家地域內有效。專家認為,網路作品著作權地域性的消失是「計算機網路的全球性與傳統知識產權的地域性之間的總沖突」。
相對於技術進步和網路經濟的發展而言,我國目前的法律、法規相對滯後。在這種形勢下,如何既能保護著作權人的權益,又能促進網路作品的快速發展,就成為立法界和司法界極為關注的問題。
四、網路環境下著作權侵權行為的構成及侵權形式
⒈ 網路著作權侵權行為的構成
網路傳輸的著作權侵權行為必須同時具備以下四個構成要件:
⑴ 對著作權人享有權利的作品進行數字化傳輸的行為未獲得著作權人的授權。網路傳輸是屬於著作權人的專有權利,未經授權是指行為人使用他人作品沒有徵得著作權人或鄰接權人的同意,包括沒有取得任何著作權使用許可、超越著作權許可使用范圍。
⑵ 侵權行為人主觀存在過錯。我國民法通則第106條第2款規定,公民、法人由於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因此,包括網路傳輸的著作權侵權行為在內的一切侵犯著作權的行為均適用過錯責任原則。
⑶ 網路作品的著作權人權利受到侵害。因網路傳輸而侵犯他人著作權的,權利人受到的侵害主要是著作財產損失,包括權利人現有財產的減少、應得的許可使用費的滅失、使用人通過使用獲得的利益等。
⑷ 行為人的網路傳輸行為與權利人受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只有通過網路傳輸他人作品的行為是導致著作權人受損害的原因時,行為人的網路傳輸行為才能構成對著作權的侵害。
⒉ 網路著作權的侵權形式
⑴ 傳統媒體侵犯網路著作權引發的糾紛
1999年,中國第一例網上版權官司陳衛華訴成都電腦商情報社侵犯著作權案開庭審理,法庭做出侵權認定和一審判決:被告未經許可,在其報紙上刊登了原告發表在網上署名為「無方」的作品《戲說MAYA》一文,侵犯了原告的作品使用權和獲得報酬權,依照著作權法第46條第2款規定,被告應停止侵權,刊登致歉聲明,支付報酬和賠償損失924元。
⑵ 網路侵犯媒體著作權引發的糾紛
1999年9月18日,北京市海淀區法院公開審理了「王蒙等六位作家訴世紀互聯通訊技術有限公司侵犯其作品版權案」。法庭認定被告未經許可傳播原告享有著作權的作品構成侵權,判決被告停止在其網站上使用原告的作品、在其網站的主頁上刊登聲明向原告公開致歉、賠償原告經濟損失2萬余元。
⑶ 網路侵犯網路著作權引發的糾紛
2001年,中國著名的門戶網站新浪網和搜狐網互相指責稱對方大量抄襲自己的體育、財經等頻道的內容,雙方為此三次對簿公堂,直至2003年12月,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做出重審判決:法院判決搜狐網敗訴,搜狐網應當賠償新浪人民幣21萬元。
從國外和國內實踐中已經發生的實際情況來看,網路上常見的著作權侵權行為通常表現為以下幾種形式:
① 網路使用者或網路服務商在自己設立的網頁、電子布告欄等論壇區非法復制、傳播、轉貼他人享有著作權的作品;
② 將在網路上傳輸的他人作品下載並復製成光碟,例如將在學術網路上的電子布告欄中發表的文章,下載並燒制到隨書附贈的光碟中,同雜志一並出賣,獲取利潤;
③ 行為人將他人享有著作權的文件上載到網路或從網路上下載進行非法使用;超越授權范圍的使用共享軟體,使用期滿不進行注冊而繼續使用等;
④ 未經許可將他人作品的原件或復製品提供到網路上進行公眾交易或傳播,或者明知是侵害權利人著作權的復製品,仍然將其在網上散布。
⑤ 侵害網路作品著作人身權的行為,包括侵害作者的發表權、署名權和保護作品完整權等,如將電子郵件轉貼到新聞論壇或BBS站上進行發表;整理編輯網路信息時,刪除作者簽名檔案或在他人作品上簽署自己的姓名;在網路上使用他人作品時,擅自進行修改、刪節,侵害作者的修改權;
⑥ 擅自破解著作權人對作品所採取的技術措施,例如對作品進行解密、對電子水印進行破壞,或專門生產和提供破解設備、技術以方便他人侵權等。
在技術領域,可以說「道高一尺,魔高一丈」,以上僅是幾種較為常見的版權侵權行為。隨著技術的進步,侵權方式也會日益增多,這一點應當引起我們的重視,以便及時制定有效的對策,對侵權行為進行預防和制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