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可以買賣土地使用權嗎
1. 個人怎麼購買土地
個人按照以下規定購買土地:
我國憲法修正案第二條規定,「任何組織或者回個人不得侵答占、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使用權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轉讓。」;
《民法通則》第八十條規定:「土地不得買賣、出租、抵押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
《土地管理法》第二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對集體所有的土地實行徵用。」;
第四十七條規定:「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土地的,沒收非法所得,限期拆除或者沒收在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並可以對當事人處以罰款;對主管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可見,我國法律是嚴禁土地所有權買賣、出租、抵押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的;
土地的使用權是可以依法買賣、出租、抵押的。但是,國家對國有土地的使用權和農村集體土地的使用權做出了不同的規定,並有一定的限制。
2. 中國對私人土地買賣規定是怎樣的啊
這個是最新通過的《物權法》 裡面詳細說明了 你看看吧
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24次會議對物權法草案進行了第六次審議,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限屆滿後,應當自動續期。但是對原草案所規定的支付土地使用費、續期的期限、土地使用費支付的標准和方法,則有不同的看法。有的委員認為,住宅建設用地自動續期以後,住戶還要支付土地使用費,這樣的規定是否合適。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研究認為,對這一問題須慎重對待,目前以不作規定為宜。
如果說此前的物權法草案還授權國務院作出規定,給公民以可期待的空間,那麼,刪除這一規定,就意味著公民的住宅所有權將處於不穩定狀態。
當前社會上流傳著這樣一種觀點:按照現行的法律規定,住宅土地使用70年後,政府機關會自動續期,所以,所有權人不用擔心。之所以沒有明確是否應當繳納土地使用金,是因為其中涉及到國有土地所有權問題。在我國憲法沒有作出實質性修改的情況下,我國物權法不便將問題明晰化。
如果土地使用權到期之後,不需要繳納土地使用費,自動續期,那麼,中國的房地產將會出現新一輪的漲價熱潮。道理非常簡單,投資土地,一次繳納土地出讓金,將會使子子孫孫從中受益。購買了商品房,就意味著永遠佔有其下的土地,土地的國有制在物權法中被解體為實實在在的土地私有制。
由於目前尚未找到土地使用權與房屋所有權制度之間有效對接的基本法律制度,或者,部分決策者認為目前我們沒有必要考慮土地使用權的時間性,所以,在物權法草案討論過程中,各種問題紛至沓來。要想走出這個歷史的法律困境,需要我們尋求恰當的理論依據。
傳統的破窗理論認為,當供需之間處於相對停滯狀態的時候,整個社會資源的流轉速度就會減緩,財富增長的可能性就會降低。如何打破這種平衡呢?一些學者認為,就像啟動汽車需要電瓶一樣,啟動經濟發展必須打破窗子。按照破窗理論,當土地使用權期限屆滿,住宅所有權人可以自動續期,永續利用土地,土地的國家所有制就會化為烏有,而且房地產的發展也將失去內在的動力。
規定土地使用權期限,並且按照法律規定要求土地使用權人必須繳納土地使用費,是一種典型的破窗理論制度設計。這樣的規定可以加速土地的流轉,並且帶動相關產業的發展。所以,立法機關千萬不能誤解土地使用權有償出讓制度,將憲法中所規定的土地國有制改為土地私有制。如果像有些委員所建議的那樣,住宅用戶不需要支付土地使用費,那麼不僅與現行的憲法不合,而且與發展經濟的目標也不相一致。當土地使用權到期之後,通過新一輪的利益調整,不但可以確保土地得到有效利用,而且可在整個社會實現財富的再分配。
還有一種觀點認為,住宅用戶只需象徵性地繳納土地使用費,繼續獲得土地使用權。這樣的觀點同樣荒謬。如果只是繳納手續費,或者,微不足道的補償費,那麼,中國的土地使用權制度毫無價值,土地的國有制也沒有存在的必要。
我國憲法之所以設計土地使用權制度,就是希望在不改變土地國有制基礎之上,通過國有土地的有償轉讓,提高國有土地的利用效率。如果土地使用權轉讓不能給國家帶來收益,或者,人們通過購買商品房可以永久取得土地使用權,那麼,土地的國家所有制也就徹底落空了。
土地是中國最大的國有資產。物權法在土地使用權問題上稍有不慎,就可能導致土地這一國有資產出現永久性的流失。當前我國住房分配極不平衡,如果允許少數商品房所有權人依據物權法永久無償佔用土地,那麼在中國將會爆發土地革命。在沒有解決房地產領域分配不公的問題之前,必須堅持憲法中所規定的土地國有制和土地使用權的有償出讓制度,決不允許物權法草案中出現任何導致土地私有化的行為規范。
3. 出讓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可以轉讓給個人嗎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是指國家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出讓給土地使用回者,由土地使用者答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為。是土地交易一級市場,由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代表國家通過拍賣、招標、掛牌出讓和協議四種方式出讓土地。%D%A土地使用權轉讓是指已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再轉讓的行為。是土地使用權交易二級市,採取方式多為出售、交換和贈與。
4. 私人土地可以買賣嗎
第七十三條 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
對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將農用地改為建設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轉讓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沒收在非法轉讓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
可以並處罰款;
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四條 違反本法規定,佔用耕地建窯、建墳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採石、采礦、取土等。
破壞種植條件的,或者因開發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鹽漬化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並處罰款;
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五條 違反本法規定,拒不履行土地復墾義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責令繳納復墾費,專項用於土地復墾,可以處以罰款。
第七十六條 未經批准或者採取欺騙手段騙取批准,非法佔用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佔用的土地。
對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將農用地改為建設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佔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
沒收在非法佔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可以並處罰款;
對非法佔用土地單位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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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作為商品進行交易的活動,是土地所有者將土地所有權出讓給他人的行為。
在氏族土地所有制中,氏族或村社范圍內的土地,均為該村社佔有和使用,不存在土地買賣活動。
到了奴隸社會,雖然奴隸主土地所有制在不同的國家、地區和時間,往往有不同的形式,但土地一般也不得買賣、轉讓。
資本主義土地所有制,是土地私有制中最完整的、最典型的形式,即土地可以相對地自由買賣、出租或自行經營。
在資本主義經濟發展過程中,一方面,出現農場兩極分化,有的農場在競爭破產,被迫出賣土地,在競爭中獲勝的農場則通過購買土地而得到擴大;另一方面,土地投機者,非農業公司也在做土地生意。
在資本主義社會,土地已成為市場中的重要商品。
中國奴隸社會的土地所有制是奴隸主所有制,土地佔有者只有使用權,可以買賣、出租、抵押、贈送、自行經營等。
中國封建社會土地買賣內容復雜,形式多樣,有「活賣」與「絕賣」之分。
「活賣」是指賣主保留回贖的權利,但回贖權力保留有一定的期限。
過期不贖,即成「絕賣」。「典田」即為「活賣」。
農民想保留土地回贖權,常通過典田取得現金和實物。
典田在不贖而絕賣時所得的補價為數很少。
中國封建社會的土地買賣,一般是建立在封建自然經濟基礎上,並不表明商品經濟發達,而只是地主、富農兼並農民土地的一種手段。
在社會主義土地公有制建立之後,土地買賣活動受到了嚴格限制。
5. 私人可以買賣土地嗎
按照法律規定農村土地私人不能買賣,土地農民只有使用權,沒有所有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十條 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屬於集體所有。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徵收或者徵用並給予補償。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佔、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的使用權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轉讓。一切使用土地的組織和個人必須合理地利用土地。
我國實行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土地的所有制形式包括國家所有(全民所有)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兩種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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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九條 國有土地和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確定給單位或者個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有保護、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義務。
第十條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於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已經分別屬於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經營、管理。
已經屬於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由鄉(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
6. 私人持有國有土地證可以私人買賣嗎
土地證上面有名字,每個成年人都有身份證,二者不一致會認定土地證是假的,買賣土地證沒意思
7. 私人土地買賣應該注意些什麼
一、土地是不能買賣的,買賣土地是違法的。你說的私人土地買賣,應該是土地使用權的轉讓。
二、簽訂土地轉讓合同時,買家應當注意以下幾點:
1、轉讓合同的形式
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應當簽訂轉讓書面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
2、國有土地的權屬調查和資信能力調查
①、轉讓合同簽訂之前,要對轉讓方的轉讓主體資格進行核實。
②、轉讓方也要認真審查受讓方的資信能力,包括銀行資金證明、有無重大債務糾紛等,以免造成土地使用權轉讓後資金無法收回的結局。
3、轉讓價格評估事宜
在轉讓前,應該對土地轉讓價格進行評估。因為土地使用權轉讓價格明顯低於市場價格的,市、縣人民政府有優先購買權。
4、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的擔保
①、擬轉讓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是否存在瑕疵問題,是受讓方必須關注的重點。轉讓合同簽訂之前,必須去國土部門、房地產主管部門進行調查,核實有無抵押與被採取司法限制。
②、鑒於有無土地權屬及相關爭議不易調查,加之受讓方的履約能力難以判斷,應明確雙方相互提供擔保。
5、有關稅費
轉讓合同簽訂之時,雙方應對有關應繳納的稅費項目、標准及數額進行咨詢,並對稅費負擔問題進行明確。
6、土地用途及相關用地條件的變更
①、國有土地轉讓往往涉及土地用途變更問題,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尤為突出。土地用途及相關條件能否變更、變更程序及費用負擔應在轉讓合同中約定清楚。
②、轉讓前的土地大多是工業用地、辦公用地等,轉讓後多為商業或住宅開發用地,不僅要經規劃部門變更土地用途,補繳土地出讓金,且須繳納相關配套費用。
7、土地使用權轉讓時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歸屬問題
①、土地使用者轉讓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時,其使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隨之轉讓,但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作為動產轉讓的除外。
②、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的效力及於地上建築物,無約定的,推定包含。國有出讓土地未達到規定開發程度不得轉讓,劃撥國有土地無地上建築物不得轉讓。
③、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轉讓,應當按照規定辦理過戶登記。
8、權屬變更程序與支付轉讓價款問題
因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須經合同簽訂、國土部門審批、補辦相關手續、登記辦證等多個環節,有時還涉及抵押權解除等程序,故轉讓費的支付應採用分期付款方式。
9、國有土地使用權設定抵押後的轉讓問題
國有土地使用權設定抵押後,並非不能轉讓。可通過與抵押權人協商,以其他擔保方式置換或以轉讓費支付借款的方式解除抵押等方式,實現轉讓目的。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
①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
②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對集體所有的土地實行徵用。
③國有土地和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土地使用權轉讓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另行規定。
④國家依法實行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制度。國有土地有償使用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另行規定。
五、《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 :
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的,沒收非法所得,限期拆除或者沒收在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並可以對當事人處以罰款;對主管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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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權轉讓需要材料:
1、原土地證或土地證明材料
2、原土地出讓合同
3、上繳稅務局的土地增值稅證明材料
4、土地評估報告
5、圖件資料
6、土地轉讓專項審計報告
7、營業稅上繳證明材料
8. 個人是否有轉讓土地權
那片菜園的使用權屬於誰?若屬於你家則你有權阻止。
一、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
(一)單位用地轉讓
1、交易雙方提出轉讓、受讓申請交易當事人申請辦理轉讓手續同時,還應提供轉讓協議、土地使用證、宗地界址點圖、建築物產權證明、法人資格證明,委託書、身份證明等資料。
2、審查
接到申請後,承辦人應對資料及宗地情況進行詳細審查了解,凡未按出讓合同規定的期限和條件投資開發、利用土地的,抵押、查封、出租而未通知承祖人知道的,權屬不清、四鄰有糾紛的等不予辦理轉讓手續,並在15日內通知轉讓當事人。
如改變土地用途須有規劃部門意見。轉讓時需分割建築物的應有房產主管部門意見。
3、現場勘察
現場勘察應與有關資料對照核實。如需分割轉讓,應考慮土地利用率、出路及他項權利等因素,並制圖確定四至、面積,必要時需經四鄰簽章認可。
4、地價評估,並提供報告書
審核評估報告與轉讓協議,轉讓價明顯低於市價的,建議市府優先購買;價格過高的,可建議採取必要調控措施。
5、填寫轉讓審批表
認真核對原批准文件、評估報告、規劃意見等資料,用途、價額、年期等內容填寫要完整、准確、字跡工整。
6、審批
審批內容包括費用表及轉讓審批表。費用表須經所長簽字後,經辦人攜完整轉讓檔案與轉讓審批表等報中心及局領導審查批准。
7、交納有關稅費
8、登記編號
審批後,也可在審批前到產權科對補簽出讓合同及審批表編號。轉讓檔案、留產權科統一保存,按年度繳檔案室。
9、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
經辦人依據補簽出讓合同、轉讓審批表、付款票據等,填寫變更登記審批表進行變更登記。變更登記審批表,可隨轉讓審批表同時報批。
備註:
1、如為協助法院執行轉讓土地使用權,應依據法院提供的裁定書(判決書),協助執行通知書及其中所載明的宗地四至面積籌辦理轉讓過戶手續,可以不經被執行人同意。
2、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應補辦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並經審查批准,補交出讓金後方可轉讓;或收回國有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黨政機關、公益事業單位劃撥土地轉讓須經上級主管部門批准。
3、轉讓合同應經過公證。
4、有關資料採用復印件時,應與原件核實並予註明。
5、分立、更名等涉及土地使用權變更的,當事人應提供有效的證明材料。分立者應為原同一單位或家庭成員,且單位所有權性質不變;更名者應為同一使用權人。繼承的須提交繼承文書或公證文書等。繳納有關費用後,繼承、分立、更名可填寫變更登記審批表直接進行變更登記。夫婦共同購置的房地產,可以設定為共有財產,經申請可參照更名辦理。找房地產資料,到中國地產商 www.zgdcs.com
6、企業改制土地變更實際上一種轉讓行為,通常以有償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原則上需轉讓審批。
(二)個人住宅轉讓
個人住宅用地轉讓手續與單位宗地轉讓手續基本相同。除出讓土地外,其他個人住宅用地可以按劃撥用地對待,在辦理過程中應注意以下事項:
1、須有宗地共有人同意轉讓意見;
2、個人轉讓應以當場簽押為准;
3、個人住宅轉讓時未繳納年租金者須繳納地價總額
1%有償使用費後按劃撥土地使用權進行變更登記。
二、集體土地使用權轉讓
下列集體土地使用權視情況可以轉讓:
(一)鄉、村企業需經審批可以在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流轉,確需對外轉讓的,經土地主管部門審查同意並報經政府批准征為國有後,可以依法出讓(轉讓);另抵押的集體土地,抵押權實現時,可以依法轉讓。
(二)依法登記的城鎮個人住宅使用的集體土地,經土地所有權人同意可以轉讓,但變更後的土地使用權性質仍為集體土地使用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