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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所有權的案例

發布時間: 2021-02-16 09:01:37

『壹』 民法問題 案例分析 有關所有權

你好

不可以的。

因為有個原則叫做買賣不破租賃。

租賃期限是三年。這三年裡,乙有權繼續居住

法律依據

買賣不破租賃,即在租賃關系存續期間,即使所有權人將租賃物讓與他人,對租賃關系也不產生任何影響,買受人不能以其已成為租賃物的所有人為由否認原租賃關系的存在並要求承租人返還租賃物。


合同

《合同法》第229條規定:「租賃物在租賃期間發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

民通意見

《民通意見》119條規定,私有房屋在租賃期內,因買賣、贈與或者繼承發生房屋產權轉移的,原合同對租賃人和新房主繼續有效!

『貳』 一個關於所有權賠償的案例

1、按照《民法通則》第126條規定,該損害賠償責任應該由房屋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擔。
2、按照《物權法》第102條規定,該損害賠償責任應該由甲乙對外承擔連帶責任;對內按照約定承擔責任,沒有約定或者協商不成的,依法承擔責任。
3、損害是其他人造成或者受害人自己故意造成的,甲乙可以不承擔責任。
4、連帶責任對外是一個整體的責任,也是一種加重責任,對責任人較為苛刻;安份責任的責任人只對自己的責任負責,沒有先承擔整體責任的要求,也沒有追償的風險。

『叄』 有關物權法共有的案例思考

答:一、乙的行為是表見代理,店面是雙方共同財產,處分應當經雙方同意。回但是乙沒經過甲同意,答對丙撒謊,因為雙方是夫妻關系,加上甲在外地工作,使得丙有理由相信房的處分是經雙方同意的後果,所以乙丙兩人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有效。買賣房屋後,雙方辦理了房屋過戶手續,房屋所有權原本由甲乙夫妻共同擁有變為由丙所有。二、乙要對甲承擔責任。應該把購房款中屬於甲的部分歸還給甲。

『肆』 有關侵犯財產所有權的案例

案例1:甲駕車違章,被交通機關將機動車扣留,停放於派出所內的停車場,甲於當晚將車偷偷開回家,後被公安機關發現。甲是否構成犯罪,何罪?

『伍』 一道有關民法的民事法律關系和所有權的變化的案例分析

劉玄、關雲、張翼於1994年8月8日各出資1萬元購得一幅名畫(共同共有)
約定由劉玄保管(保管合同,合同關系)
同年10月,劉玄出差遇趙華,趙願購買此畫,劉玄即將畫作價4.5萬元。趙華買到該畫後,於同年12月又將該畫以5萬元賣給王海。(買賣合同,合同關系)1995年3月份黃健以6萬元的價格從王海處買了此畫。。(買賣合同,合同關系)黃健買到之後,嫌畫的裝裱不夠精美,遂將畫送到某裝裱店裝裱。(加工承攬合同,合同關系)由於黃健未按期付給裝裱店費用,該畫被裝裱店留置。(留置權,擔保物權法律關系)而王海於1995年4月份因遇車禍不幸身亡,其財產已由其妻子繼承(繼承關系)
其實對於「其財產已由其妻子繼承,遂找趙華說理。趙華得知後,找到黃健,要求黃健或者返還此畫」這句,我不是很里解,黃健已死,財產也已發生繼承,趙華怎樣找到黃健要求返還?是不是打錯啦?
根據「1995年3月份黃健以6萬元的價格從王海處買了此畫。黃健買到之後,嫌畫的裝裱不夠精美,遂將畫送到某裝裱店裝裱。」可知該畫已經已經完成交付,所有權也已經發生轉移,趙華隨把該畫抵押給周虎可是沒有交付,所有權也就沒有發生轉移。所以周虎也就不享有依據物權產生的原物返還請求權。至於周虎的損失可找趙華追償。。。
關於動產所有權的轉移以交付為准。。。。

『陸』 有關知識產權的案例

案例分析:

北大方正集團有限公司、北京紅樓計算機科學技術研究所訴北京高術天力科技有限公司、北京高術科技公司侵犯計算機
軟體著作權糾紛提審案
北大方正公司是方正RIP、方正字型檔、方正文合軟體的著作權人,也是日本網屏(香港)有限公司激光照排機在中國的銷售商。高術公司曾為北大方正公司代理銷售激光照排機業務,銷售的激光照排機使用方正RIP軟體和方正文合軟體。之後代理關系終止。高術公司與網屏公司簽訂銷售激光照排機的協議,約定高術公司銷售激光照排機必須配網屏公司的正版RIP軟體或北大方正公司的正版RIP軟體。北大方正公司懷疑高術公司有制售上述軟體的嫌疑,委派員工以個人名義(化名),並申請某公證處公證人員參加,多次與高術公司員工聯系購買激光照排機。高術公司派員工在北大方正公司員工臨時租用的房間內安裝了激光照排機,在北大方正公司自備的兩台計算機內安裝了盜版方正RIP軟體和方正文合軟體,並提供了刻錄有上述軟體的光碟。某公證處對上述過程進行了現場公證。北大方正公司以高術公司
侵犯其享有的計算機軟體著作權為由訴至法院。一審法院認為,北大方正公司採取的是「陷阱取證」的方式,該方式未被法律所禁止,應予認可,高術公司應立即停止侵權行為。高術公司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認為,北大方正公司的此種取證方式並非獲取侵權證據的唯一方式,此種取證方式有違公平原則,一旦被廣泛利用,將對正常的市場秩序造成破壞,故對該取證方式不予認可。北大方正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本案的焦點在於「陷阱取證」方式合法性的認定。在法律和司法解釋對此種取證方式的合法性沒有明文規定的情況下,最高人民法院再審判決根據本案的具體情況,按照利益衡量及價值取向的方法,對該取證方式的正當性進行分析,進而肯定了本案北大方正公司取證方式的合法性。本案的示範意義在於,民事法律原則上不實行法定主義,對於法無明文規定的行為,不能簡單地適用「法無明文禁止即允許」的原則,而需要根據利益衡量和價值取向決定其是否合法。這種裁判方法具有一定的普遍適用意義。
該案曾被媒體稱為「全國最大的反盜版案」,一度引起軟體行業及法律界的廣泛關注。該判決結果有利於解決此類案件取證難問題,起到威懾和遏制侵權行為的作用,符合我國關於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努力創造有利於提高自主創新能力的法制環境的要求。

『柒』 有關物權方面的案例分析

1 這屬於相鄰關系糾紛.
2 乙要求甲拆除封堵的木門是合理的.
3 甲要求乙拆除陽台的要求合理
4乙要求甲拆除陽台的要求合理
依據: 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相鄰關系糾紛,應當本著,方便生活,有利生產的原則.

『捌』 請大家幫我找找關於財產所有權的案例,謝謝大家了

為索債私扣車輛 債未討回反賠錢
中國法院網訊 王俠為討債強行扣押他人車輛,結果債未討回反賠錢。日前,安徽省渦陽縣人民法院依法判決被告王俠將所扣貨車返還給原告王強,並賠償原告經濟損失3600元。

7月21日下午,王俠率人到工地找到正在拉磚的王強,向其討要欠款。王強稱手頭暫時沒錢,請求再寬限幾日。為使王強主動還錢,王俠遂強行將王強用於營運的北京JB2310P8型貨車扣押。王強幾次託人交涉,要求王俠返還車輛,但王俠拒不返還。王強無奈,遂將王俠訴至法庭。

法院認為,公民的合法財產受法律保護,被告王俠無合法依據,私自扣押原告用於營運的貨車,侵犯了原告的合法財產權,應立即停止侵權,對所扣貨車予以返還。因被告的侵權行為給原告造成損失,被告應酌情予以賠償。(文中之人均為化名)

不孝長子無緣遺產 喪偶兒媳全部繼承
中國法院網訊 10月24日,江西省鄱陽縣人民法院審理一起繼承糾紛案,老人的親生長子因不盡贍養義務,無緣遺產;喪偶兒媳姜麗萍因為悉心侍奉老人,獲得了老人的全部遺產1.3萬元。

花甲老人周翠英生育了兩個兒子。次子夏志亮與姜麗萍結婚後,生育一男孩。不久,夏志亮因工程事故而死亡。長子夏志明到鄰村招親,長期在外打工,對親生的花甲老母從來沒有過問。2002年9月,老人因病卧床,動彈不得,姜麗萍一直將老人當成自己的親生母親悉心侍奉,而夏志明卻對老人連看都不看一眼。

今年3月,周翠英病逝,留下1.3萬元存款。夏志明得知後從外地趕回家,強行要取走周翠英的存款,趕姜麗萍出家。無奈,姜麗萍訴至法院。

法院經審理後,作出了上述判決。宣判後,雙方均表示服判。

案例辨析:借記卡存款被盜責任分析
銀行應負賠償責任

案情回放

2003年1月,唐先生在中國農業銀行某支行辦理了一張金穗借記卡。2004年8月,唐先生在持卡取款時,被告知卡中僅剩人民幣98.90元,卡中原有的人民幣36萬元已經被轉走。後經公安局調查,有人偽造了唐先生的身份證,以唐先生的名義申請了金穗借記卡,然後利用銀行的電話轉賬業務,將唐先生的存款盜取,並於當日分五次從五個網點全部提現。案件至今尚未破獲。

唐先生認為在自己未申請電話轉賬業務和身份證、金穗借記卡未遺失及密碼未泄漏的情況下銀行應該對此事負責。而在與銀行的交涉中,銀行同樣認為自己沒有責任,從而拒絕賠償。

李剛(北京市律師協會銀行法專業委員會委員,北京市廣住律師事務所律師)

唐先生在中國農業銀行某支行辦理了金穗借記卡,那麼唐先生與銀行雙方之間就建立了一種合法的儲蓄合同關系。在這一民事法律關系中,銀行負有保護唐先生存款安全的義務,即有關唐先生的所有銀行交易,銀行負有嚴格審查相關的證件、密碼的義務。

唐先生的身份證、金穗借記卡未遺失,密碼未泄漏,未辦理另一張金穗借記卡,也沒有申請電話轉賬業務。在這種情況下,卡中原有的存款卻被轉走並提取。銀行理應對此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

銀行作為儲蓄機構,它的工作人員應該具有高度的警惕性,仔細審查客戶的身份證件,辨別客戶身份證件的真偽,以保護存款人的存款安全。正是由於銀行的疏於管理,相關工作人員的審查不嚴,使得犯罪嫌疑人有機可乘,利用偽造的唐先生的身份證,以唐先生的名義成功申請了另一張金穗借記卡,而後通過電話轉帳業務,轉走了唐先生金穗借記卡中的存款。

犯罪嫌疑人以唐先生的名義成功申請了另一張金穗借記卡只是整個事件中的一個關鍵點,另一個關鍵點在於唐先生金穗借記卡的密碼。根據中國農業銀行的相關規定,電話轉賬業務適用於中國農業銀行的兩張同城銀行卡之間,而要轉賬成功,還必須提供轉出卡的密碼。即要想從唐先生的金穗借記卡中通過電話轉賬業務轉出其存款必須要提供唐先生的密碼。由此可知,犯罪嫌疑人是知道唐先生的密碼的。至於犯罪嫌疑人是如何獲知唐先生的密碼的,暫時無人知道。銀行如果以「唐先生自己泄漏了密碼」來進行抗辯,就要提供唐先生自己泄漏密碼的確切證據。如果銀行不能提供證據證明唐先生自己泄漏了密碼,就不能推卸自己的責任。

王良鋼(北京市京仁律師事務所)

在充分研究各銀行的《借記卡章程》後,可以預料,銀行方面肯定會以《借記卡章程》「凡密碼相符的交易,均視為持卡人本人所為」和「凡密碼相符的借記卡交易視為合法交易。因密碼失密造成的資金損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擔」的規定來抗辯。在現實的同類案件中,銀行也正是以此為主要抗辯理由,並成為致持卡人敗訴的利器。但律師認為該抗辯是不成立的。

首先,在借記卡的取款(取現和轉賬)交易中,密碼不是惟一憑證,除密碼外,借記卡也是憑證,在大額取款時,身份證也是憑證。僅以密碼相符作為合法交易的要件,勢必使無卡、無證的取款交易成為合法,使存款的安全性大打折扣。

其次,密碼失密的途徑可能有三:一是持卡人泄密;二是銀行泄密;三是他人破密。既然失密的途徑是多方面的,那麼不問青紅皂白地規定「損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擔」,無疑是銀行在以「霸王條款」免除自己的責任。

再則,「凡密碼相符的交易,均視為持卡人本人所為」的規定,使銀行不思在技術和流程上改進和加強借記卡的安全性,不去辨別身份證的真偽,不履行最大可能減少甚至杜絕偽造、冒用借記卡交易的義務,使借記卡的安全性得不到應有保障。

除上述對銀行抗辯的反駁外,律師認為明確以下二點也是非常重要的:

第一,此類案件的刑事部分通常定性為信用卡詐騙罪。因持卡人的存款處於銀行的實際控制中,犯罪對象是借記卡(在《借記卡章程》與借記卡上分別明確規定「借記卡所有權屬發卡行」與「本卡所有權屬某某銀行」),犯罪的主要客體不是持卡人的財產所有權,而是金融票證管理制度和銀行的財產所有權,因此,銀行不應將因他人犯罪行為受到的損失轉嫁到持卡人身上。

第二,持卡人是接受銀行金融服務的消費者,該類案件的民事部分可以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基於上述理由和對《借記卡章程》的解讀以及本案的案情,銀行在本案中存在以下過錯:

1.銀行在《借記卡章程》和申請表中沒有載明借記卡的電話轉賬功能,侵犯了持卡人的知情權;

2.銀行自行為持卡人設置電話轉賬服務,侵犯了持卡人的服務選擇權;

3.銀行設置的電話轉賬服務,使無卡轉賬得以實現,客觀上取消了借記卡本身所具有的安全保障功能,銀行沒有全面履行保障持卡人財產安全的義務;

4.銀行查驗身份證和限制大額取現的業務流程形同虛設,沒有履行謹慎注意義務。

銀行沒有過錯不負責任

楊文莉(北京律協銀行法專業委員會主任,北京市威宇律師事務所律師)

從本案例中我們獲知,唐先生在借記卡上的存款被他人利用電話銀行的轉賬功能,轉入另一張以唐先生名義開立的借記卡後取現,而這後一張借記卡是他人利用偽造的唐先生的身份證申辦的。在一般情況下,開通電話銀行轉賬業務以及利用電話銀行進行轉賬均需要根據電話銀行系統的語音提示,輸入借記卡的卡號及密碼等相關信息方能辦理,而犯罪分子又是怎樣獲得唐先生的卡號和密碼的呢?由於公安機關尚未破案,我們不得而知。

類似的案例已屢見不鮮,例如:某女士持借記卡在某銀行的ATM機上取現時,隨手將ATM機列印出來的交易憑條丟棄,而這一舉動卻恰恰被犯罪分子注意到。於是,在某女士離開後,犯罪分子拾取了該交易憑條,故此獲得了某女士借記卡上的有關信息,例如借記卡的卡號等。而更有甚者,當某女士輸入交易密碼時,被早已有所准備的犯罪分子偷窺到。因此,犯罪分子很容易利用取款人的疏忽大意,獲得借記卡上的有關信息,從而實施違法犯罪行為。

根據某銀行「借記卡章程」的有關規定:「持卡人應妥善保管借記卡的密碼,防止泄漏,凡密碼泄漏的借記卡交易均視為合法交易。因密碼失密造成的資金損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擔。」

因此,須提請大家注意:持卡人在使用借記卡的過程中應妥善保管好自己的借記卡及密碼,防止泄漏、遺失及被盜。在銀行申請借記卡後,對借記卡的初始密碼要及時更改,且密碼的編輯要科學化,盡量避免使用自己的生日、有規律的數字等易於被他人破譯的密碼。另外,在銀行的ATM機上取現時,應首先注意觀察ATM機附近是否有可疑人員,如果發現有可疑人員,應去其他的ATM機取款或改在銀行的櫃台辦理。交易完畢後,應及時取走借記卡及交易憑條並妥善保管。此外,不要隨意將身份證或者身份證的復印件提供給他人,給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機。

另外,銀行只對公民的身份證進行形式上的審查,銀行根本無能力進行實質審查,身份證的真偽最終應由公安機關負責鑒定。況且,本人認為案件的關鍵是犯罪分子獲得了唐先生的卡號及密碼,才使得存款從唐先生的借記卡中轉出,這是導致存款被盜取的直接原因。當然,對偽造的唐先生的身份證未辨別出來,銀行應改進辨別身份證真偽的技能和技術設備,避免發生類似事件。

雖然在本案中,唐先生曾聲明他從未將其借記卡的卡號、密碼以及身份證丟失或泄漏給他人,但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以及我國《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本人認為,除非唐先生能舉證證明銀行在這起存款被盜取案中存在明顯的過錯,否則,他很難通過民事程序獲得賠償。

既然唐先生已向公安機關報案,且公安機關已立案偵查,故本案屬於詐騙刑事犯罪,應由公安機關負責抓捕罪犯,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並追繳贓款,用以賠償唐先生的全部損失。

來源:《法制日報》

這里還有很多

『玖』 有關財產所有權案例 急急急

關鍵在於你要這個要解決什麼問題?這才是最關鍵的,這樣有利於解決問題。

『拾』 公民財產所有權的案例

按婚姻法規定,婚前的住房還歸你老公,因為這屬於其個人財產;
至於廠房及設備,則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按均分的原則分配,也就是說你可以得一半。企業法定代表人是你老公,這並不代表不是夫妻共同財產。至於法律依據,建議你上網搜索《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法若干法律問題的解釋(二)》。自己親自搜索,可能對法律的理解會更深刻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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