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地下人防車位出售使用權
A. 人防用地下車庫可以買賣使用權嗎
1、建議委託律師調查取證維權。
2、如果地下室停車位沒有依法取得預售許可證,也不是開發商獨立出資建造,那麼開發商出售、計程車位的行為涉嫌違法、侵權。
3、如果地下室並沒有經過人民防空管理機關作為獨立人防工程規劃、報建、審批、驗收、備案,那麼地下室既使算是「人民防空洞」,也屬於結合民用建築建造的業主共有產業,不屬於開發商所有。
4、業主委員會、物業管理公司均由全體業主民主選舉、選聘,不合格的可以依法罷免。
B. 人防地下商鋪的出售使用權到底是不是合法的
人防工程屬於國防建設工程,依據誰投資誰受益原則,開發商在不改變結構用途上可以內出售、出租。比如小區內容的地下車位,大部分是人防工程,平時停車,戰時政府徵用成避難所。但如隔開成一間間,需要規劃局和人防辦的許可,否則屬於違法銷售。
C. 地下人防車位使用權歸屬問題哪個政府部門可以出具權威說明
小區車位歸屬問題,開發商和業主之間一直糾紛較多。為減少爭議,《物權法》就此作了相應規定。根據《物權法》第七十四條規定:「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該規定仍沒有完全明晰車位歸屬問題,對於利用人民防空工程改建成的車庫這類特殊問題無法直接作出判定。盡管《物權法》沒有對小區人防工程的產權作出明確界定,但筆者個人認為,無論依據現行有關法律規定還是依據法理分析,小區人防工程的產權應屬國家所有。
D. 小區的地下停車位沒有產權,有部分是人防車位,開發商出賣車位一定年限的使用權是否合法
你好,您的提問現在在很多地方都有發生,以下是一個案例你可以參考。隨著城市的發展,私家車擁有量在不斷增加,城市停車空間緊缺問題日益突出。記者了解到,如今,一些小區開發商將小區人防工程改建成地下停車位,並將其出售給業主,這在一定程度上緩解了城市停車難問題。不過,不少市民對開發商出售人防停車位的行為表示了質疑。
小區的地下人防工程,開發商能賣嗎?一位網友也詢問了相似的問題,據這名網友介紹,魯興古槐廣廈小區內的地下人防工程被開發商改建成了停車位,並向業主出售。對於周先生的疑問,人防辦工程科科長柴廬峰解釋說,王府景人防工程現已經過人防辦審批,不過,由於該工程尚未竣工,目前還沒進行驗收和備案。在驗收合格且備案後,硬體人防工程面積歸國家所有,居民出錢購買的,實際上是小區車位的使用權,與其說賣,倒不如說「租」更貼切。據了解,國家政策鼓勵社會資金投資人防工程建設,按照「誰投資誰受益」的原則,允許開發商以使用權的形式出售這些人防地下停車位的使用權。
此外,工程所在單位使用人防工程(包括使用權出售、轉讓等)必須到人防主管部門申請領取《人防工程平時使用證》,只有在符合安全使用條件的情況下,人防部門才會頒發《人防工程平時使用證》。業主如想保護自己的權益,在與開發商簽訂協議時,最好確認一下,看看這個人防工程是否有《人防工程平時使用證》。
E. 地下人防車位產權沒有明確規定開發商是否有權銷售
人防區按照理論來說是不應該存在任何商業行為的,平時業主可暫時使用,一旦到了戰時部隊會立即進駐接管,統一進行民防部署,平時的一切功能都將作廢。但現實情況是,現在是處於平時階段,誰也不知道是否或什麼時候會有戰時。而按國家的規定,任何新建的民用建築都需要按地上的建築面積配建人防地下室(當然也有開發商花錢異地建設的)。正常情況下地下部分的土建投資一般是地上部分的3-4倍,開發商自然對建設地庫沒有什麼積極性。考慮到能讓開發資金盡快回籠並能有效地償還地價,當然地下空間本身也是需要合理的利用的。政府與開發商形成了一定的默契,默認開發商可以出售車位的使用權,也僅僅是使用權而已。某省還有在人防地下室建商鋪的呢,具體如何操作的還真不得而知了。使用權在法律意義上感覺與租賃其實也沒太大差別,產權都有期限,使用權會無期限,沒有產權保護的話,還是會存在一定風險的。打仗暫時不說,萬一之後政策的調整,或使用過程中權益的糾紛,或之後的轉讓都會造成不小的麻煩。當然風險是和錢掛鉤的,如果價格能砍到足夠的低,還是應該堅決下手的。人防法規定,誰投資誰收益。所以投資人可以獲得平時使用權和收益權這是無疑的。但是人防法對所有權的具體規定不明。各地關於人防工程投資人是否能獲得產權的規定並不一致,司法判例也是如此。所以如果要具體討論能否辦理產權登記手續獲得所有權,需要結合當地的地方性規定。
F. 小區地下車位使用權轉讓 是否合法
第一,這種情況下使用權轉讓的問題,到底能不能受到保護,法律沒有明確的規定,法院可能會認可,但是不能保證法院一定認可。因為除了土地使用權可以如此轉讓並有相關部門登記備案之外其他所有權的轉讓在我國都是由租賃的形式作出的。
第二,如果你的合同被認定為是租賃合同,你也知道是明顯超過了租賃期限的,因此20年後的期限就不會受到保護。三、因為沒有產權,只有合同,如果開發商與第三方另外簽訂這樣的轉讓合同,那麼就會產生糾紛糾纏不清。
你的個人認為是正確的,即使是租賃,你也可以轉租,當然你要繼續承擔你和開發商簽訂的合同中的義務。
綜上,你應當認識到以下問題:
1、這個車位是國有的,國家可以隨時無條件徵用;
2、如果這個車位的建設者是開發商,那麼開發商有權利用它獲得利益;
3、車位使用權的轉讓很可能被認定為是變相租賃,20年以後的租賃期是無效的;第四,如果無良開發商多次出售該車位,會給你帶來很多麻煩。
車位是有產權的,除了是共有的或是國有的,都是有產權證的。
(6)西安地下人防車位出售使用權擴展閱讀:
物權法中的第六章第七十四條規定:
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
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
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
G. 地下人防車位產權沒有明確規定,開發商是否有權銷售長期使用權
人防車位的產權來是屬於國源家的,只不過開發商是低價從政府人防辦 租過來的,然後轉租給業主。
開發商根據《防空》的規定,建設地下人防工程,然後將之改造成地下停車位,這類車位稱之為「人防車位」。該類車位產權不屬於業主也不屬於開發商,而屬於國家,但可以出租,且期限不得超過20年。
20年後,要跟政府續簽合同之後,再跟業主簽
H. 人防工程地下車位的產權問題以及使用年限問題
你好,您的提問現在在很多地方都有發生,以下是一個案例你可以參考。隨著城市的發展,私家車擁有量在不斷增加,城市停車空間緊缺問題日益突出。記者了解到,如今,一些小區開發商將小區人防工程改建成地下停車位,並將其出售給業主,這在一定程度上緩解了城市停車難問題。不過,不少市民對開發商出售人防停車位的行為表示了質疑。
小區的地下人防工程,開發商能賣嗎?一位網友也詢問了相似的問題,據這名網友介紹,魯興古槐廣廈小區內的地下人防工程被開發商改建成了停車位,並向業主出售。對於周先生的疑問,人防辦工程科科長柴廬峰解釋說,王府景人防工程現已經過人防辦審批,不過,由於該工程尚未竣工,目前還沒進行驗收和備案。在驗收合格且備案後,硬體人防工程面積歸國家所有,居民出錢購買的,實際上是小區車位的使用權,與其說賣,倒不如說「租」更貼切。據了解,國家政策鼓勵社會資金投資人防工程建設,按照「誰投資誰受益」的原則,允許開發商以使用權的形式出售這些人防地下停車位的使用權。
此外,工程所在單位使用人防工程(包括使用權出售、轉讓等)必須到人防主管部門申請領取《人防工程平時使用證》,只有在符合安全使用條件的情況下,人防部門才會頒發《人防工程平時使用證》。業主如想保護自己的權益,在與開發商簽訂協議時,最好確認一下,看看這個人防工程是否有《人防工程平時使用證》。
I. 人防車位可以出售使用權嗎
這種車復位是不能不允許出制售的,也不允許經營使用的,必須留用的,所以使用權是不可以往外出售的。
專業判斷方法:
第一、從建築形式上看是否有戰時出入口,防護通道和密閉通道。
第二、從防護功能上看是否有防護單元和抗爆單元,防護密閉門、密閉門和防爆破活門。
第三、從結構內容上看是否具有抗核暴荷載沖擊波的設計,地下室頂、底板以及側牆厚度都明顯高於普通民用建築,一般都是全埋式的建築。
(9)西安地下人防車位出售使用權擴展閱讀:
非專業判斷:
第一、獨立的人防地下室都有人防口部,門為比較厚重的防護門和密閉防護門,很容易分辨出來,裡面的車位均為人防車位。
第二、 如果在地下室裡面劃分區域建設人防地下室,一般小區都被要求進行集中處理,那麼人防防護門(防護門和密閉防護門)圍合空間裡面的車位,那就肯定是人防車位。
第三、有一些上萬平方米的地下停車場裡面有很多防護門,識別還是有難度的,可以通過觀察小區規劃圖來分辨哪些是人防工程車位。一般情況下,開發商在報規劃的時候已經明確地下室的功能,哪些部分是人防工程、哪些部分是可以出售的產權車位,這些都很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