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人向期刊社投稿
⑴ 雜志社買了人家的文章,這篇文章以後的版權問題
面對這些問題不得不先介紹一下法律規定。
《著作權法》第32條規定:"著作權人向報社、期刊社投稿的,自稿件發出之日起十五日內未收到報社通知決定刊登的,或者自稿件發出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收到期刊社通知決定刊登的,可以將同一作品向其他報社、期刊社投稿。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作品刊登後,除著作權人聲明不得轉載、摘編的外,其他報刊可以轉載或者作為文摘、資料刊登,但應當按照規定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
請注意上述規定中的「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也就是說,要看你和雜志社有沒有約定獨家買斷版權或許可使用部分版權。
下面針對你的問題做以下回答:
1、無論何時,如果別人拿這篇文章去投稿,必須在這篇文章上署明你的名字,並且別人不得修改你的作品(不影響作品實質內容的文字修改除外);
2、其它問題需分三種情況來回答:
第一種情況,你沒有和雜志社簽訂《著作權轉讓協議》。這種情況下,所有的權利還是你的,你有權再投稿、再獲報酬,當然文章還是完整的歸你所有。
第二種情況,你和雜志社簽訂了《著作權轉讓協議》,但沒有被雜志社獨家買斷發行權、復制權、改編權、獲得報酬權,只是許可雜志社使用,那也不影響你再投稿、再獲報酬,只是你的權利已被別人分走了一部分,但作品形式上還是歸你所有,因為永遠都必須署上你的名字。
第三種情況,你和雜志社簽訂了《著作權轉讓協議》,並被雜志社獨家買斷發行權、復制權、改編權、獲得報酬權,那麼你就不能再投稿、再獲報酬了,只是在作品上署著你的名字。
⑵ 我投稿給某雜志,但雜志的投稿須知上說凡是在該雜志上發表的文章版權歸其所有、反對一稿多投,那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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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人可以向報社、期刊社投稿。《著作權法》第三十二條規定:「著作權人可以向報社、期刊社投稿,自稿件發出之日起十五日內未收到報社通知決定刊登的,或者自稿件發出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收到期刊社通知決定刊登的,可以將同一作品向其他報社、期刊社投稿,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作品刊登後,除著作權人聲明不得轉載、摘編的以外,其他報刊可以轉載或者作為文摘資料刊登,但應當按照規定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
《著作權法》的這一規定明確了以下四個問題:
一、嚴格禁止一稿多投。作者自稿件發出後,在規定的時間內不得將同一稿件再投往其他報社、期刊社;
二、督促報社、期刊社及時認真審閱處理稿件,並必須盡到通知的義務,因報社、期刊社的原因導致作者一稿多投,應負民事責任;
三、作者在投稿時應聲明該作品不得轉載、摘編;
四、作者在投稿時未作聲明的,其他報社、期刊社轉載、摘編,應向作者支付報酬。
著作權人主動給圖書出版人投稿,六個月內沒有收到出版人決定採用或不採用的通知,或者通知作者簽訂出版合同,著作權人於六個月後有權要求出版人退回原稿件並給予一定的經濟補償。
⑶ 關於投稿!
對,是你補充的那種情況,但是你要弄懂一個概念,所謂「一稿多投」的准確含義應該是「一稿同時多投」,"多投"是"多投","多登"是"多登"
你這屬於一稿多投.
一稿多投一直是個爭論不休的問題。
如果單純站在法律的角度看,一稿多投是有所限制的。因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三十二條有規定:「著作權人向報社、期刊社投稿的,自稿件發出之日起十五日內未收到報社通知決定刊登的,或者自稿件發出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收到期刊社通知決定刊登的,可以將同一作品向其他報社、期刊社投稿。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這就意味著,作者在規定之日內是不得一稿多投的。
然而,如果從新聞宣傳的社會效果來看,一稿多投不但不應限制,而且值得大力提倡。
新聞宣傳的社會效果與受眾的多少成正比,受眾的多寡又與報道的密度成正比。一篇沒有多少受眾的報道,內容縱然如何重大,也談不上有多大的社會效果。因此,新聞宣傳要達到一定的社會效果,就必須反復報道某一類型的新聞或對某些重大的新聞多種或多個媒體同時進行轟炸式報道。
從事新聞傳播的業內人士都知道,每逢黨和國家的重大決策出台之時,我們的新聞媒體都要擬定報道計劃,既有戰役性的近期報道計劃,又有戰略性的長期報道計劃。不管報道計劃的內容以何種形式出現,但內容總是不會偏離軸心,也就是說,報道的內容無非是一些大同小異的或正面的或反面的東西。如果從大范圍來講,這些雷同的東西似乎應算「重稿」或「重復」,但為了達到一定的社會效果,又有哪家新聞媒體特別是黨的報刊網路誰又會因此而不予以「重復」式的報道呢?
不知大家有沒有注意到,我國一些重大的新聞報道,往往都由新華社統一口徑向全國播發通稿。對於特別重大的新聞,新華社還受權指定各報紙、電視、電台刊播的篇幅、版位或時段、次序。明知是一稿多投和一稿即將被多用,各媒體為何還紛紛採用這種連篇幅、版位或時段、次序都硬性規定了的通稿呢?不就是為了追求新聞最大的宣傳效果嗎?在此我有些迷惑不解:新華社的通稿算不算一稿多投?各媒體採用新華社的通稿算不算一稿多用?為什麼允許新華社一稿多投,而不允許普通作者一稿多投?作為代表政府行為的新華社的一稿多投能帶來一定的社會效果,普通作者的一稿多投難道就不能產生一定的社會效果?
剪刀加漿糊的文摘,有哪一篇文章不是別的媒體用過了的,要說有也只不過是廣告而已。然而,我國目前卻有不少文摘報刊或文摘專版專欄,這些文摘媒體為什麼會有其賴以生成的受眾呢?不就是人們不嫌棄文摘嗎?也就是說,人們在消費信息時,是不在乎信息是否原創首發還是來自剪刀漿糊的,對受眾來說,只要信息重大權威新鮮,他們就願意花錢消費。有些信息在某個媒體上已刊載了,但出現在文摘媒體上時依然有不少受眾,這是因為傳媒有一定的地區性和一定的受眾群體的緣故。這也許是我國允許文摘媒體存在的理由,當然這種理由如果上升到講政治的高度的話,那就是為了加強新聞宣傳效果的需要。我們為什麼不能把一稿多投的稿件視為文摘呢?其實,好稿是難免被媒體轉來轉去的,我曾發表在《人民網》觀點頻道的小文《捏造新聞者應受法律制裁》就被《江南時報》、《千龍新聞網》等不少媒體轉載過。他們都明知《人民網》已發表,為何還要刊載?
我認為,一稿多投就像新華社的通稿和文摘媒體的文摘一樣。新華社的通稿一般情況下並不強迫媒體採用,媒體上已發表的稿件也沒有誰會強迫文摘媒體再登,一稿多投時作者也不會也不能要求所投媒體一定要採用。而有些媒體在明知某些稿件已被別的媒體刊登或可能會被別的媒體發表的情況下卻仍然要採用,不就是看中了某些稿件具有再次刊登的價值嗎?
不管是新華社的通稿,還是文摘稿,還是一稿多投之稿,只要有再刊登的價值——社會反響大,效果好,從而有利於促進我國兩個文明建設,就可以一稿多投,一稿多用。一稿投個上百家媒體,上百家媒體同時刊登同一條重要新聞又有何妨?
⑷ 向雜志社投稿的作品是不是不能以任何形式出現在網上
您好!請允許我做下自我介紹,我是自由撰稿人,憑借多年經驗給你些建回議指導。
首先,任何雜志答都需要作者「原創首投」,原創即為作品系自己創作,不加入任何的借鑒,模擬甚至是改編,首投、專投則表明雜志社」一夫一妻「制,即你向A雜志社投稿某作品,但不可同時又將某作品投於B\C\D.......等多家雜志,這個就是專投,首投。
投稿過的作品在未發表見刊前是不宜發布在網上或自己的博客上的,因為這樣很容易被文抄公竊取,很難說清楚誰是作品的著作權人。
最後是廣告時間,歡迎訪問安又時個人博客:http://blog.sina.com.cn/geshaozhu
⑸ 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32條是不是有問題
第三十二條著作權人向報社、期刊社投稿的,自稿件發出之專日起十五日內未收到報社通屬知決定刊登的,或者自稿件發出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收到期刊社通知決定刊登的,可以將同一作品向其他報社、期刊社投稿。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作品刊登後,除著作權人聲明不得轉載、摘編的外,其他報刊可以轉載或者作為文摘、資料刊登,但應當按照規定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
【釋義】本條規定了報社、期刊社與著作權人就作品發表時的權利義務關系及報紙期刊轉載的法定許可問題。
⑹ 關於稿件投稿版權問題
向改記者上級主管部門投訴,記者他們也應該有什麼協會之類的,也可以投訴,其職業道德和為人的品格有問題。當然,你得有證據證明這稿子是你的!
版權屬於你,你就可以投到其他地方。畢竟那片文章被別人冒名了。
按理說,如果這篇文章也署名給你,應該是不能同時一稿兩投的。但是現在好像也沒有什麼專屬刊登的約定,所以你有再投的權利。
⑺ 關於著作權的問題:作者的作品被一雜志發表後,作者有權再讓其他的雜志發表嗎
這個問題並不絕對,來要是不同的情況而源定。
根據我國著作權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著作權人向報社、期刊社投稿的,自稿件發出之日起十五日內未收到報社通知決定刊登的,或者自稿件發出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收到期刊社通知決定刊登的,可以將統一作品向其他報社、期刊社投稿。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可見,作者未和雜志社約定相關事宜的情況下,如果投稿後十五日內未收到雜志社通知,就可以向其他雜志社投稿。
⑻ 報刊社對投稿作品 享有哪些權利
《著作權法》第三十二條
著作權人向報社、期刊社投稿的,自稿件發出之日起版十五日內未權收到報社通知決定刊登的,或者自稿件發出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收到期刊社通知決定刊登的,可以將同一作品向其他報社、期刊社投稿。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作品刊登後,除著作權人聲明不得轉載、摘編的外,其他報刊可以轉載或者作為文摘、資料刊登,但應當按照規定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
第三十三條
圖書出版者經作者許可,可以對作品修改、刪節。
報社、期刊社可以對作品作文字性修改、刪節。對內容的修改,應當經作者許可。
第三十四條
出版改編、翻譯、注釋、整理、匯編已有作品而產生的作品,應當取得改編、翻譯、注釋、整理、匯編作品的著作權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權人許可,並支付報酬。
第三十五條
出版者有權許可或者禁止他人使用其出版的圖書、期刊的版式設計。
前款規定的權利的保護期為十年,截止於使用該版式設計的圖書、期刊首次出版後第十年的12月31日。
⑼ 請問著作權人如何向報社、雜志社投稿作品刊登後,著作權人的權利
著作權人向報社、雜志社投稿的,自稿件發出之日起十五日內未收到報社通知決定刊登的,或者自稿件發出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收到雜志社通知決定刊登的,可以將同一作品向其他報社、雜志社投稿。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