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報道的著作權
A. 轉載報紙或者網站上的報道屬於侵犯著作權嗎
是否屬於侵權應視情況而定:
1、報道一般屬文字作品。且往往屬於職務作品。內
2、《著作權法》第容三十三條:「作品刊登後,除著作權人聲明不得轉載、摘編的外,其他報刊可以轉載或者作為文摘、資料刊登,但應當按照規定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如果報紙和網站上有專門的聲明,不允許轉賬,那麼轉載行為必然侵權。如果沒有聲明,那麼屬於法定許可,可以轉載,但不是免費轉載,需要支付版權費。
3、《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在下列情況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應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並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權利:……(四)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其他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已經發表的關於政治、經濟、宗教問題的時事性文章,但作者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五)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在公眾集會上發表的講話,但作者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這屬於合理使用,只需要指明原作者是誰即可,如果沒有指明,還是侵權,如果指明了就不存在侵權。
B. 新聞報道有沒有版權
轉載的,要註明原出處,並獲得原播報單位的許可,如果不獲利的就不算侵權。用以獲利,但不載明出處的,要承擔侵權責任。
C. 新聞報道有沒有版權
《著作權法》規定本法不適用於新聞報道。就是新聞報道不享有著作權,可以隨意轉載使用。因為這樣立法的目前在於國家希望報紙電視台新聞報道能夠廣泛傳播,使政府的精神家喻戶曉,所以在新聞界有著「新聞共享」的通例。
所以即使以盈利為目的轉載報紙電視台單純事實新聞報道但註明原報道的出處,就不算侵權。
D. 新聞評論受著作權法保護嗎
你說的新聞評論是指什麼?
是指長篇的評論性新聞,還是說網友針對新聞的評論?
我都解釋下。
著作權法保護的是具有獨創性的作品,就是一段文字表達要體現一定程度的思想創造性,才能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
著作權法不保護思想或者事實等等。
對於一般性的短篇新聞來說,就是那種只有時間、地點、人物和主要事件的短新聞,由於新聞內容是事實本身,對於該事實一般就只有這幾種限定的表達,所以不受著作權法保護。
但對於長篇的新聞,比如是經過記者的特殊采訪總結的,有詳細的描述,或者加有作者自己的評述,或者有自己獨到的寫作文筆風格等等,對於這樣的表述可以認為是有一定創造性的作品,受著作權法保護。
第二,對於評論、點評等等的內容也是同樣道理。
如果僅僅只有一兩句話,那很難說是作品,不能受著作權法保護。但是如果評論的內容比較豐富,則可以認為是作品,受著作權法保護。
著作權法這樣規定的原因在於,如果對很短很常見的表述都保護的話,就會造成對語言文字的壟斷。
E. 如何保護新聞報道攝影的著作權
依據我國著作權法的規定,時事新聞並不是著作權法保護的范圍,而時事新聞報導會經常引用一些照片,而攝影作品是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之一,那麼如何保護新聞報道攝影的著作權?新聞報道攝影的著作權怎樣保護新聞報道攝影的著作權攝影作品是具有著作權的,當著作權人發現自己的作品被他人非法使用的,可以到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舉報。相關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四十八條有下列侵權行為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同時損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銷毀侵權復製品,並可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還可以沒收主要用於製作侵權復製品的材料、工具、設備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表演、放映、廣播、匯編、通過信息網路向公眾傳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二)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的;(三)未經表演者許可,復制、發行錄有其表演的錄音錄像製品,或者通過信息網路向公眾傳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四)未經錄音錄像製作者許可,復制、發行、通過信息網路向公眾傳播其製作的錄音錄像製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五)未經許可,播放或者復制廣播、電視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六)未經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故意避開或者破壞權利人為其作品、錄音錄像製品等採取的保護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技術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七)未經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故意刪除或者改變作品、錄音錄像製品等的權利管理電子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八)製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F. 哪些新聞作品受著作權法保護
你說的新聞評論是指什麼?
是指長篇的評論性新聞,還是說網友針對新聞的內評論?
我都解釋下。
著作權法容保護的是具有獨創性的作品,就是一段文字表達要體現一定程度的思想創造性,才能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
著作權法不保護思想或者事實等等。
對於一般性的短篇新聞來說,就是那種只有時間、地點、人物和主要事件的短新聞,由於新聞內容是事實本身,對於該事實一般就只有這幾種限定的表達,所以不受著作權法保護。
但對於長篇的新聞,比如是經過記者的特殊采訪總結的,有詳細的描述,或者加有作者自己的評述,或者有自己獨到的寫作文筆風格等等,對於這樣的表述可以認為是有一定創造性的作品,受著作權法保護。
第二,對於評論、點評等等的內容也是同樣道理。
如果僅僅只有一兩句話,那很難說是作品,不能受著作權法保護。但是如果評論的內容比較豐富,則可以認為是作品,受著作權法保護。
著作權法這樣規定的原因在於,如果對很短很常見的表述都保護的話,就會造成對語言文字的壟斷。
G. 新聞報道中哪些情況適合合理使用著作權
我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2條的表述方法是:「著作權法所稱作品,指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並能以某種有形形式復制的智力創作成果。那麼可以推知「新聞作品」是指具有評論性、描述性、凝結著作者的獨立構思和創意的並能以某種有形形式復制的發表在傳播新聞傳播載體上的智力創作成果。」
《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第(四)款亦規定:「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其他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已經發表的關於政治、經濟、宗教問題的時事性文章,但作者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國務院《信息網路傳播權保護條例》第六條第(七)項規定,「向公眾提供在信息網路上已經發表的關於政治、經濟問題的時事性文章,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該條例第十條第一款規定:「除本條例第六條第(一)項至第(六)項、第七條規定的情形外,不得提供作者事先聲明不許提供的作品」。換言之,《信息網路傳播權保護條例》第六條和第十條與《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第(四)款的規定是一致的,只要作者聲明不許刊登、播放、提供的,任何人不得擅自轉載。
由此可見,時事性文章也受著作權法保護,權利人只要事先聲明未經允許不得轉載、刊登、轉播、提供,第三方就不可以擅自轉載。
綜上,財新報道文章亦受《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第(四)款保護,即:著作權人事先聲明未經允許不得刊登、轉播、轉載的,他人不得刊登、轉播、轉載。財新網上的文章,受《信息網路傳播權保護條例》第十條第(一)款的保護,事先聲明未經權利人允許不許提供。
因為財新在財新雜志和財新網上的報道文章都已經明確標注「事先聲明未經允許得刊登、轉播、轉載、提供」的提示,所以也就是從根本上杜絕了其他人以「合理使用」為名,擅自轉載、無償使用的機會。
H. 新聞的有沒有版權一般是怎樣規定的
新聞單位有版權。
版權就是著作權。著作權的范圍不限於作者的權利,還包括編輯者的權利和其他方面的權利。
報紙、電台的時事報道雖然按法律規定,不享有作品本身的權利,但是,文字、圖片等作品是經過新聞單位的修改、排列等編輯活動而產生的,新聞單位對其編輯享有著作權。《著作權法》 第十四條規定: 編輯作品由編輯人享有著作權,但行使著作權時,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權。
編輯作品中可以單獨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權單獨行使其著作權。
I. 關於新聞報道受著作權法保護嗎
新聞報道受著作權法保護嗎?我國的《著作權法》中對新聞報道出來的作品的歸屬與限制等相關問題規定得都比較模糊,因此實踐當中就存在著很多分歧,從而導致產生著作權糾紛,那麼新聞報道受著作權法保護嗎?新聞報道受著作權法保護哪一類新聞構成作品究竟什麼是新聞作品?目前尚無一個被廣泛接受的說法。我國《著作權法》也未將新聞作品作為一類作品而加以規定。根據現行《著作權法》及2014年6月國務院向社會發布的關於《著作權法》修改的徵求意見稿,筆者試將新聞分為時事新聞、時事性文章及其他新聞作品三類。新聞報道受著作權法保護時事新聞:《著作權法實施條例》中規定:時事新聞,指通過報紙、期刊、電台、電視台等傳播媒介報道的單純的事實消息。我國現行《著作權法》規定本法不適用於:……(二)時事新聞……可見,在我國《著作權法》中,時事新聞連作品都算不上,更不用說對它的著作權保護了。新聞報道受著作權法保護時事性文章:對此我國現行《著作權法》沒有進行特別規定。根據《著作權法》修改徵求意見稿第四十二條,除作者聲明以外,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信息網路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其他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信息網路等媒體已經發表的關於政治、經濟、宗教問題的時事性文章,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應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作品出處。該條盡管尚未生效,但在某種程度上反映出,時事性文章間接地被劃入了可以合理使用的范圍之內。其他新聞作品:其他新聞作品可以認為是除時事新聞和時事性文章之外的所有新聞作品,例如在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信息網路等媒體上刊播的新聞調查、新聞評論、社論、新聞圖表、圖片新聞等。
J. 新聞稿件的版權歸誰
如果是著作權法所指的時事新聞,是不受著作權法保護的,也即沒有版權。時事新聞,是指通過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報道的單純事實消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