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產權概述和范圍
1. 知識產權的范圍是什麼
根據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公約第二條規定,「知識產權」包括下列各項有關權利:
1)文學內、藝術和科學作品;
2)表容演藝術家的表演以及唱片和廣播節目;
3)人類一切活動領域的發明;
4)科學發現;
5)工業品外觀設計;
6)商標、服務標記以及商業名稱和標志;
7)制止不正當競爭;
8)在工業、科學、文學藝術領域內由於智力創造活動而產生的一切其他權利。
在世界貿易組織的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TRIPS)第一部分第一條所規定的知識產權范圍中,還包括「未披露過的信息專有權」,這主要是指工商業經營者所擁有的經營秘密和技術秘密等商業秘密。此外,該協議還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權」列為知識產權的范圍。
隨著科學技術的迅速發展,知識產權保護對象的范圍不斷擴大,不斷涌現新型的智力成果,如計算機軟體,生物工程技術,遺傳基因技術,植物新品種等,也是當今世界各國所公認的知識產權的保護對象。
2. 知識產權是指什麼
英文為「intellectual property」,其原意為「知識(財產)所有權」或者 漫話知識產權
「智慧(財產)所有權」,也稱為智力成果權。在中國台灣,則稱之為智慧財產權。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的規定,知識產權屬於民事權利,是基於創造性智力成果和工商業標記依法產生的權利的統稱。有學者考證,該詞最早於17世紀中葉由法國學者卡普佐夫提出,後為比利時著名法學家皮卡第所發展,皮卡第將之定義為「一切來自知識活動的權利」。直到1967年《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公約》簽訂以後,該詞才逐漸為國際社會所普遍使用。
概念
知識產權是指人們對於自己的智力活動創造的成果和經營管理活動中的標記、信譽依法享有的權利。 知識產權是一種無形財產權,它與房屋、汽車等有形財產一樣,都受到國家法律的保護,都具有價值和使用價值。有些重大專利、馳名商標或作品的價值也遠遠高於房屋、汽車等有形財產。
類型
一、版權與工業產權 知識產權是智力勞動產生的成果所有權,它是依照各國法律賦予符合條件的著作者以及發明者或成果擁有者在一定期限內享有的獨占權利。 它有兩類:一類是版權(也稱為著作權、文學產權),另一類是工業產權(也稱為產業產權)。 知識產權書籍
一版權 版權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依法享有的財產權利和精神權利的總稱。主要包括著作權及與著作權有關的鄰接權;通常我們說的知識產權主要是指計算機軟體著作權和作品登記。 二工業產權 工業產權則是指工業、商業、農業、林業和其他產業中具有實用經濟意義的一種無形財產權,由此看來「產業產權」的名稱更為貼切。主要包括專利權與商標權。 二、人身權利與財產權利 一人身權利 按照內容組成, 知識產權由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兩部分構成,也稱之為精神權利和經濟權利。 所謂人身權利,是指權利同取得智力成果的人的人身不可分離,是人身關系在法律上的反映。例如,作者在其作品上署名的權利,或對其作品的發表權、修改權等,即為精神權利。 二財產權利 所謂財產權是指智力成果被法律承認以後,權利人可利用這些智力成果取得報酬或者得到獎勵的權利,這種權利也稱之為經濟權利。它是指智力創造性勞動取得的成果,並且是由智力勞動者對其成果依法享有的一種權利。
特點
知識產權具有如下特點: 一、獨占性,即只有權利人才能享有,他人不經權利人許可不得行使其權利。知識產權是一種無形產權,它是指智力創造性勞動取得的成果,並且是由智力勞動者對其成果依法享有的一種權利。這種智力成果又不僅是思想,而是思想的表現。但它又與思想的載體不同。權利主體獨占智力成果為排他的利用,在這一點,有似於物權中的所有權,所以過去將之歸入財產權。 知識產權會議
二、對象是人的智力的創造,屬於「智力成果權」。它是指在科學、技術、文化、藝術領域從事一切智力活動而創造的精神財富依法所享有的權利。 三、客體是人類的創造性智力勞動成果,這種智力勞動成果屬於一種無形財產或無體財產,但是它與那種屬於物理的產物的無體財產(如電氣)、與那種屬於權利的無形財產(如抵押權、商標權)不同,它是人的智力活動(大腦的活動)的直接產物。三是知識產權取得的利益既有經濟性質的也有非經濟性的。這兩方面結合在一起,不可分。因此,知識產權既與人格權親屬權不同,也與財產權(其利益主要是經濟的)不同。 四、地域性和時間性,知識產權的地域性是指除簽有國際公約或雙邊、多邊協定外,依一國法律取得的權利只能在該國境內有效,受該國法律保護;知識產權的時間性,是指各國法律對知識產權分別規定了一定期限,期滿後則權利自動終止。
編輯本段工業產權
發明專利、商標以及工業品外觀設計等方面組成工業產權。工業產權包括專利、商標、服務標志、廠商名稱、原產地名稱、制止不正當競爭,以及植物新品種權和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等。 主要類型:
商標權
是指商標主管機關依法授予商標所有人對其注冊商標受國家法律保護的專有權。商標是用以區別商品和服務不同來源的商業性標志,由文字、圖形、字母、數字、三維標志、顏色組合或者上述要素的組合構成。我國商標權的獲得必須履行商標注冊程序,而且實行申請在先原則。商標是產業活動中的一種識別標志,所以商標權的作用主要在於維護產業活動中的秩序,與專利權的作用主要在於促進產業的發展不同。
專利權與專利保護
是指一項發明創造向國家專利局提出專利申請,經依法審查合格後,向專利申請人授予的在規定時間內對該項發明創造享有的專有權。根據我國專利法,發明創造有三種類型,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被授予專利權後,專利權人對該項發明創造擁有獨占權,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都不得實施其專利,即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製造、使用、許諾銷售、銷售和進口其專利產品。外觀設計專利專利權被授予後,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都不得實施其專利,即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製造、銷售和進口其專利產品。未經專利權人許可,實施其專利即侵犯其專利權,引起糾紛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不願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專利權人或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請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當然,也存在不侵權的例外,比如先使用權和科研目的的使用等。專利保護採取司法和行政執法「兩條途徑、平行運作、司法保障」的保護模式。本地區行政保護採取巡迴執法和聯合執法的專利執法形式,集中力量,重點對群體侵權、反復侵權等嚴重擾亂專利法治環境的現象加大打擊力度。
商號權
即廠商名稱權,是對自己已登記的商號(廠商名稱、企業名稱)不受他人妨害的一種使用權。企業的商標權不能等同於個人的姓名權(人格權的一種)。 此外,如原產地名稱、專有技術、反不正當競爭等也規定在巴黎公約中,但原產地名稱不是智力成果,專有技術和不正當競爭只能由反不當競爭法保護,一般不列入知識產權的范圍。
編輯本段著作權(版權)
概述
自然科學、社會科學以及文學、音樂、戲劇、繪畫、雕塑、攝影和電影攝影等方面的作品組成版權。版權是法律上規定的某一單位或個人對某項著作享有印刷出版和銷售的權利,任何人要復制、翻譯、改編或演出等均需要得到版權所有人的許可,否則就是對他人權利的侵權行為。知識產權的實質是把人類的智力成果作為財產來看待。著作權是文學、藝術、科學技術作品的原創作者,依法對其作品所享有的一種民事權利。 在我國,著作權用在廣義時,包括(狹義的)著作權、著作鄰接權、計算機軟體著作權等,屬於著作權法規定的范圍。這是著作權人對著作物(作品)獨占利用的排他的權利。狹義的著作權又分為發表權、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使用權和獲得報酬權(著作權法第10條)。著作權分為著作人身權和著作財產權。著作權與專利權、商標權有時有交叉情形,這是知識產權的一個特點。
主要內容
1:著作權自作品創作完成之日起產生。 2:又叫版權。分為著作人格權與著作財產權。其中著作人格權的內涵包括了公開發表權、姓名表示權及禁止他人以扭曲、變更方式利用著作損害著作人名譽的權利。 3:有以下幾條權利 (一)發表權,即決定作品是否公之於眾的權利 (二)署名權,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權利 (三)修改權,即修改或者授權他人修改作品的權利 (四)保護作品完整權,即保護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權利 (五)復制權,即以印刷、復印、拓印、錄音、錄像、翻錄、翻拍等方式將作品製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權利 (六)發行權,即以出售或者贈與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復製件的權利 (七)出租權,即有償許可他人臨時使用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計算機軟體的權利,計算機軟體不是出租的主要標的的除外 (八)展覽權,即公開陳列美術作品、攝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復製件的權利 (九)表演權,即公開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種手段公開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權利 (十)放映權,即通過放映機、幻燈機等技術設備公開再現美術、攝影、電影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等的權利 (十一)廣播權,即以無線方式公開廣播或者傳播作品,以有線傳播或者轉播的方式向公眾傳播廣播的作品,以及通過擴音器或者其他傳送符號、聲音、圖像的類似工具向公眾傳播廣播的作品的權利 (十二)信息網路傳播權,即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使公眾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的權利 (十三)攝制權,即以攝制電影或者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將作品固定在載體上的權利 (十四)改編權,即改變作品,創作出具有獨創性的新作品的權利 (十五)翻譯權,即將作品從一種語言文字轉換成另一種語言文字的權利 (十六)匯編權,即將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過選擇或者編排,匯集成新作品的權利 (十七)應當由著作權人享有的其他權利。 著作權要保障的是思想的表達形式,而不是保護思想本身,因為在保障著作財產權此類專屬私人之財產權利益的同時,尚須兼顧人類文明之累積與知識及資訊之傳播,從而演算法、數學方法、技術或機器的設計均不屬著作權所要保障的對象。
編輯本段特徵
主要特點
(1)知識產權是一種無形財產。 (2)知識產權具備專有性的特點。 (3)知識產權具備時間性的特點。 (4)知識產權具備地域性的特點。 (5)大部分知識產權的獲得需要法定的程序,比如,商標權的獲得需要經過登記注冊。
專有性
即獨占性或壟斷性;除權利人同意或法律規定外,權利人以外的任何人不得享有或使用該項權利。這表明權利人獨占或壟斷的專有權利受嚴格保護,不受他人侵犯。只有通過「強制許可」,「徵用」等法律程序,才能變更權利人的專有權。知識產權的客體是人的智力成果,既不是人身或人格,也不是外界的有體物或無體物,所以既不能屬於人格權也不屬於財產權。另一方面,知識產權是一個完整的權利,只是作為權利內容的利益兼具經濟性與非經濟性,因此也不能把知識產權說成是兩類權利的結合。例如說著作權是著作人身權(或著作人格權、或精神權利)與著作財產權的結合,是不對的。知識產權是一種內容較為復雜(多種權能),具經濟的和非經濟的兩方面性質的權利。因而,知識產權應該與人格權、財產權並立而自成一類。
地域性
即只在所確認和保護的地域內有效;即除簽有國際公約或雙邊互惠協定外,經一國法律所保護的某項權利只在該國范圍內發生法律效力。所以知識產權既具有地域性,在一定條件下又具有國際性。
時間性
即只在規定期限保護。即法律對各項權利的保護,都規定有一定的有效期,各國法律對保護期限的長短可能一致,也可能不完全相同 ,只有參加國際協定或進行國際申請時,才對某項權利有統一的保護期限。
屬於絕對權
在某些方面類似於物權中的所有權,例如是對客體為直接支配的權利,可以使用、收益、處分以及為他種支配(但不發生佔有問題);具有排他性;具有移轉性(包括繼承)等。
法律限制
知識產權雖然是私權,雖然法律也承認其具有排他的獨占性,但因人的智力成果具有高度的公共性,與社會文化和產業的發展有密切關系,不宜為任何人長期獨占,所以法律對知識產權規定了很多限制: 第一,從權利的發生說,法律為之規定了各種積極的和消極的條件以及公示的辦法。例如專利權的發生須經申請、審查和批准,對授與專利權的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規定有各種條件(專利法第22條、第23條),對某些事項不授予專利權(專利法第25條)。著作權雖沒有申請、審查、注冊這些限制,但也有著作權法第3條、第5條的限制。 第二,在權利的存續期上,法律都有特別規定。這一點是知識產權與所有權大不同的。 第三,權利人負有一定的使用或實施的義務。法律規定有強制許可或強制實施許可制度。對著作權,法律並規定了合理使用制度。
法律特徵
從法律上講,知識產權具有三種最明顯的法律特徵: 一是知識產權的地域性,即除簽有國際公約或雙力、多邊協定外,依一國法律取得的權利只能在該國境內有效,受該國法律保護 二是知識產權的獨占性,即只有權利人才能享有,他人不經權利人許可不得行使其權利 三是知識產權的時間性,各國法律對知識產權分別規定了一定期限,
3. 簡述知識產權的范圍
知識產權包括商標秘密、版權、專利、商標、商號、原產地名稱,以及植物新物種權、工專業設計和集成電路布屬圖設計專有權等。
日常生活中經常用到的主要是商標、專利、版權、商號等,這些都屬於無形資產的范疇,但是又明顯具有價值而需要法律認可的權利。
(3)知識產權概述和范圍擴展閱讀
企業要保護知識產權的原因:
企業研發新產品(此處指廣義的產品,包括一切有形和無形的產品)必然會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財力,如果不對知識產權進行有效保護。
那麼競爭對手便會通過模仿、復制、反向工程、商業間諜等不正當手段低成本地獲得知識產權,從而生產出新產品參與市場競爭。由於其新產品沒有投入研發成本,價格自然較低,這樣會嚴重損害投入研發成本的創新企業,有時這種損害是致命的。
4. 知識產權的概念,及分類
知識產權的概念
知識產權,概括的說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其在科學技術和文學藝術等領域內,主要基於腦力勞動創造完成的智力成果所依法享有的專有權利。
廣義概念上的知識產權包括下列客體的權利: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表演藝術家的表演以及唱片和廣播節目,人類一切領域的發明,科學發現,工業品外觀設計,商標,服務標記以及商品名稱和標志,制止不正當競爭,以及在工業、科學、文學和藝術領域內由於智力活動而產生成果的一切權利。
狹義概念上的知識產權只包括版權、專利權、商標權、名稱標記權、制止不正當競爭,而不包括科學發現權、發明權和其他科技成果權。
2、知識產權的特徵
知識產權的特徵概括起來有以下幾個方面:
(1)無形財產權。
(2)確認或授予必須經過國家專門立法直接規定。
(3)雙重性:既有某種人身權(如簽名權)的性質,又包含財產權的內容。但商標權是一個例外,它只保護財產權,不保護人身權。
(4)專有性:知識產權為權利主體所專有。權利人以外的任何人,未經權利人的同意或者法律的特別規定,都不能享有或者使用這種權利。
(5)地域性:某一國法律所確認和保護的知識產權,只在該國領域內發生法律效力。
(6)時間性:法律對知識產權的保護規定一定的保護期限,知識產權在法定期限內有效。
分類:
從權利的內容上看,知識產權包括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知識產權中的人身權是與智力活動成果創造人的人身不可分離的專屬權,比如:署名權、發表權、修改權等;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則是指享有知識產權的人基於這種智力活動成果而享有的獲得報酬或其他物質利益的權利。 按照智力活動成果的不同,知識產權可以分為著作權、商標權、專利權、發明權、發現權等。對於上述知識產權,我國《民法通則》第五章第三節作了明確規定。
5. 知識產權的范圍
1967年簽訂的《成立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公約》規定知識產權包括以下各項智力創造成果的權利:1
6. 知識產權的范圍
1、專利指受到專利法保護的發明創造,即專利技術,是受國家認可並在公版開的基礎上進行法律保權護的專有技術。我國,專利分為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三種類型。
2、知識產權,也稱其為「知識所屬權」,指「權利人對其智力勞動所創作的成果享有的財產權利」。
它有兩類:一類是著作權(也稱為版權、文學產權),另一類是工業產權(也稱為產業產權)。
(一)著作權
著作權又稱版權,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依法享有的財產權利和精神權利的總稱。主要包括著作權及與著作權有關的鄰接權;通常我們說的知識產權主要是指計算機軟體著作權和作品登記。
(二)工業產權
工業產權則是指工業、商業、農業、林業和其他產業中具有實用經濟意義的一種無形財產權,由此看來「產業產權」的名稱更為貼切。主要包括專利權與商標權。
3、綜上,知識產權是包括專利權的。
7. 什麼是知識產權知識產權涵蓋哪些范圍
一、概念:知識產權是指人們就其智力勞動成果所依法享有的專有權利,通常是國家賦予創造者對其智力成果在一定時期內享有的專有權或獨占權(exclusive right)。它主要包括著作權、專利權和商標權。
知識產權從本質上說是一種無形財產權,他的客體是智力成果或者知識產品,是一種無形財產或者一種沒有形體的精神財富,是創造性的智力勞動所創造的勞動成果。它與房屋、汽車等有形財產一樣,都受到國家法律的保護,都具有價值和使用價值。有些重大專利、馳名商標或作品的價值也遠遠高於房屋、汽車等有形財產。
二、特徵:
⑴知識產權是一種無形財產。
⑵知識產權具備專有性的特點。
⑶知識產權具備時間性的特點。
⑷知識產權具備地域性的特點。
⑸大部分知識產權的獲得需要法定的程序,比如,商標權的獲得需要經過登記注冊.
三、主要范圍:
1.著作權和鄰接權。著作權,又稱版權,是指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的作者及其相關主體依法對作品所享有的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鄰接權在著作權法中被稱為「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
2.專利權,即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依法對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在一定期限內享有的獨占實施權。
3.商標權,即商標注冊人或權利繼受人在法定期限內對注冊商標依法享有的各種權利。
4.商業秘密權,即民事主體對屬於商業秘密的技術信息或經營信息依法享有的專有權利。
5.植物新品種權,即完成育種的單位或個人對其授權的品種依法享有的排他使用權。
6.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權,即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依法對集成電路布圖設計享有的專有權。
7.商號權,即商事主體對商號在一定地域范圍內依法享有的獨占使用權。
對於科技成果獎勵權、地理標志權、域名權、反不正當競爭權、資料庫特別權利、商品化權等能否成為獨立的知識產權,在理論界存在較大分歧。
8. 什麼是知識產權其法律特徵和范圍是什麼
一、知識產權通常包括以下內容:
(1)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
(2)表演藝術家的表演以及唱片和廣播節目;
(3)人類一切活動領域的發明;
(4)科學發現;
(5)工業品外觀設計;
(6)商標、服務標記以及商業名稱和標志;
(7)制止不正當競爭;
(8)在工業、科學、文學藝術領域內由於智力創造活動而產生的一切其他權利。
隨著科學技術的迅速發展,知識產權范圍不斷擴大,不斷涌現新型的智力成果,如計算機軟體、生物工程技術、遺傳基因技術、植物新品種等,也是當今世界各國所公認的知識產權。
二、知識產權的概念與特徵
(1)知識產權的概念
知識產權是指智力成果的創造人對所創造的智力成果和工商活動的行為人對所擁有的標記依法所享有的權利的總稱。關於知識產權的范圍,學術界和立法實踐歷來有不同的理解。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的規定,知識產權包括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發現權、發明權和其他科技成果權。而根據1967年簽訂的《建立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公約》的有關規定,知識產權的范圍則包括:關於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的權利(即著作權);關於表演藝術家的演出、錄音製品和廣播節目的權利(即鄰接權);關於人類在一切領域的發明的權利(即發明專利權及科技獎勵意義上的發明權);關於科學發現的權利(即發現權);關於工業品外觀設計的權利(即外觀設計專利權或外觀設計權);關於商標、服務標志、廠商名稱和標志的權利(即商標權、商號權);關於制止不正當競爭的權利(即反不正當競爭權);以及一切在工業、科學、文學或藝術領域由於智力活動產生的其他權利。作為WTO規則重要組成部分的《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對知識產權范圍也作了明確的規定,其界定為:著作權及其相關權利(即鄰接權);商標權;地理標志權;工業品外觀設計權;專利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權;未公開信息的保護權(即商業秘密權)。
由於我國已經於1980年6月加入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因此,理論上普遍認為,我國認可該組織確定的知識產權范圍。同時,我國也已經於2001年加入WTO,這也表明,我國也認可WTO規則對知識產權范圍的界定。但是,對知識產權的保護實際上取決於各國對知識產權的立法和執法水平。
(2)知識產權的特徵
知識產權是一種與物權、債權並列的獨立的民事權利,其具有如下特徵:
1.知識產權的無形性。知識產權的客體是智力成果或具有財產價值的標記,是一種沒有形體的財富。知識產權客體的非物質性,是知識產權的本質屬性,這是其與其他有形財產所有權最根本的區別。
2.知識產權的法定性。知識產權的法定性是指知識產權的范圍和產生由法律規定。知識產權的法定性是由無形性決定的。由於其沒有形體。因此其可以同時為多個主體所共同佔有,很難為擁有者所完全控制,因此,知識產權必須通過法律加以確認。
3.知識產權的專有性。專有性即排他性。知識產權的專有性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知識產權為權利人所獨占,權利人壟斷這種專有權並受到嚴格保護,沒有法律規定或未經權利人許可,任何人不得使用權利人的知識產品;二是對同一項知識產品,不允許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主體同時對同一屬性的知識產品享有權利。
4.知識產權的地域性。知識產權作為專有權在空間上的效力並不是無限的,而要受到地域的限制,其效力僅限於本國境內。按照一國法律獲得承認和保護的知識產權,只能在該國發生法律效力。
5.知識產權的時間性。知識產權作為一種民事權利,有時間上的限制。即知識產權只有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受到保護,一旦超過法律規定的有效期限,這一權利就自行消滅,而其客體就會成為整個社會的共同財富,為全人類所共同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