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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權的平行進口

發布時間: 2021-02-16 03:37:03

『壹』 什麼是平行進口給舉例說一下

平行進口(PARALLEL IMPORTS)
是指本國的商標權人將自己生產的商品出售給國外經銷商或者將自己的內商標許可給容國外生產企業後,這些國外的經銷商或者生產企業將其與商標權人在國內生產的相同的商品,重新進口到國內的做法。

由於市場營銷策略(如擴大市場份額和佔有率)的需要,商標權人出售給國外經銷商或者國外被許可使用商標的生產企業生產的商品的價格都比較低,這些產品平行進口後,通常都會對商標權人的國內市場造成一定的沖擊。故為了保護正常的國內市場秩序,許多國家都採用不同的方法阻止商品的平行進口。

是由商標所有人投放海外市場的合法產品,但由他人在未經商標所有人同意的情況下進口到本國市場的行為。由於這種未經許可的進口往往與正式許可的進品平行,故被稱為平行進口。

『貳』 如何避免版權貿易中的爭端

避免權貿易爭端的對策
1。政府要加強規范版權貿易

1.1建立並監督指導版權集體管理機構、代理機構、合同糾紛仲裁機構

為切實保障版權所有者的合法權益,為版權所有者權利和使用作品提供方便,有必要建立版權集體管理機構,代理機構和合同糾紛仲裁機構,據悉目前國家版權局已建立全國第一家版權代理公司—中華版權代理總公司。

1.2制定相應的法律法規

建立和完善適合我國版權貿易的立法和配套法規,要借鑒相關國家的立法經驗,建立起以知識產權專門立法為核心,《世界版權公約》、《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條例》等貿易環節的法律法規為補充,進一步改進與完善國內版權貿易法及對外貿易中知識產權保護制度配套的法律、政策和市場環境,增強配套法律的可操作性。

2 企業參與國際版權貿易交易

2.1在進行國際版權貿易中我國要加強版權保護意識和自主創新意識

企業是我國市場經濟的主體, 也是利用知識產權的主戰場。我國企業應充分認識到企業版權的保護。由於我國企業自主創新能力不強,因此我國企在重視外國人的知識產權, 又要加強自主知識產權技術的開發, 實施專利權部署戰略。我國企業實施知識產權戰略是我國融入世界經濟迫切需要, 知識產權戰略是指運用知識產權保護制度, 為充分地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獲得與保持競爭優勢並遏制競爭對手, 謀求最佳經濟效益而進行的整體性籌劃和採取的一系列的策略與手段。

2.2 進行版權貿易時要熟悉WTO規則、國際版權公約、TRIPS等規則

我國是WTO成員, 企業在進行對外貿易時應注意WTO, TRIPS對知識產權的規定, 同時
主要貿易國有關知識產權的法律、實踐也應有所了解, 掌握其主要法律規定、立法趨勢及法院的判例, 才能更大限度地避免撞入知識產權壁壘。如對知識產權權利窮竭原則, 要把握當前主要貿易國所採取的原則。如果對象國採用地域性原則, 企業在進行外貿活動時, 應特別注意知識產權問題。引進專利技術的企業, 在簽訂合同時應對專利產品平行進口問題作出明確而細致的規定, 合同中應明確許可的性質, 如是獨占許可, 應在合同中規定, 將來如有第二方擅自進口專利產品, 應由技術供方負責與侵權第三方進行交涉, 同時應注意在合同規定的地域內生產、銷售合同產品, 如需向區域外存在平行專利的第三國出口, 應經過進口國專利權人的同意, 才能將產品出口到該國。從事進口業務的外貿經營者, 應注意進口的貨物是否侵犯本國專利權人的權利。如進口產品在國內存在有效的專利權,應在取得本國專利權人的許可後, 方可從事該產品的進口。

2.3增強我國版權貿易專業人員的培養

由於版權貿易的復雜性、跨行業等特點,對從業人員素質的要求也比較高。從事版權貿易工作,須具備全方位的知識體系,除應掌握法律、語言等工具性知識外;還應當熟悉市場,具備敏銳的判斷能力以便及時准確地把握市場動向;此外,還應兼具大型宣傳的策劃組織能力,以及一定的文化修養與良好溝通能力。

『叄』 海外代購的法律風險有哪些

一、涉嫌「逃稅」
海關總署於2010年連續出台兩份文件,一份是海關總署公告2010年第43號《關於調整進出境個人郵遞物品管理措施有關事宜》,降低了個人郵寄進境物品的免徵稅稅額標准,規定應征進口稅稅額在人民幣50元(含50元)以下的,海關予以免徵,而此前應征進口稅稅額在500元以內,海關予以免稅;另一份是海關總署第54號文件,關於進境旅客攜帶個人自用進境物品征稅的規定,具體為總值在5000元人民幣以內的,海關予以免稅放行,超出5000元人民幣的個人自用進境物品,經海關審核確屬自用的,海關僅對超出部分的個人自用進境物品征稅,對不可分割的單件物品,全額征稅。
上述兩份文件分別針對海外代購貨源中的郵寄和私人攜帶,征稅標准變得更加嚴格,在執行環節也加強了監管,一旦未按規定執行,就會涉嫌逃稅。
二、受行政處罰風險
以海外代購中比重最大的化妝品為例,化妝品出現的安全性問題主要集中表現在使用禁用原料、被微生物污染、存在過敏性物質等幾個方面,我國對化妝品進口和流通方面的管理規定主要包括:
1、《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規定》:「進口化妝品須經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批准」。
2、2004年衛生部《關於簡化進口非特殊用途化妝品衛生許可程序的通知》(衛監督發【2004】217號):自2004年8月1日起對進口非特殊用途化妝品實行備案管理,此外,對於特殊用途化妝品的進口則需申請許可。
3、化妝品經銷商經銷未經衛生部批準的進口化妝品,按照《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第二十六條對經銷商進行處罰。
三、知識產權
海外代購的存在有相當一部分原因是正品生產商在各個國家實施不同的定價策略,導致國內外同樣的產品存在價格差,而把國外低價產品以代購的形式進口到國內銷售就涉及到了知識產權的平行進口問題。關於專利、商標、版權等三種知識產權的平行進口問題,我國允許專利產品的平行進口,但對商標和版權的載體產品是否允許平行進口,並無明文規定,一般認為平行進口進來的商品,如果改變了產品原有樣貌或質量,導致產品聲譽降低或消費者誤認,則應該認定為侵權,否則應該依照權利用盡原則不認定侵權。
四、消費者權益
如果購買的商品存在質量瑕疵,甚至對使用者造成損害,實際購買人想對海外零售商追訴賠償,存在兩大障礙,即法律的適用和合同的相對性。
就法律適用而言,比如名義購買人與海外零售商的購買合同在香港等地訂立,可以適用香港本地法律,而損害發生在內地,又可適用《合同法》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這就可能涉及法律適用沖突的問題。
五、代購者和第三方代購平台之法律風險
1、關於代購者
我所認為,海外代購是買賣合同關系。基於這一前提,代購者作為賣方,其將面對前述分析中所有可能出現的潛在法律風險,包括稅收、行政監管、知識產權以及消費者權益等。
2、第三方代購平台的風險
這里的第三方代購平台,是指僅為代購行為提供技術平台支持,不參與實際代購也不從中分享獲益的平台。以代購網站為例。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四條之法律規定:消費者通過網路交易平台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或者服務者要求賠償。網路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銷售者或者服務者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系方式的,消費者也可以向網路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賠償;網路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於消費者的承諾的,應當履行承諾。網路交易平台提供者賠償後,有權向銷售者或者服務者追償。
據此,如果代購網站不能向消費者提供代購者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系方式的,消費者也可以向代購網站要求賠償。

『肆』 平行進口權是什麼意思

平行進口,又稱灰色市場進口,是指一項知識產權在兩個國家同時受到法律保護,一國進口商未經知識產權持有人授權,從另一國知識產權所有人手中進口並銷售受該國知識產權法律保護的商品。無論是專利、版權,還是商標權都存在著平行進口。過去人們認為,平行進口的矛盾在我國並不突出。一方面,由於我國國內商品價格低於國際市場商品價格;另一方面,由於高額關稅及嚴格的進口配額,使得灰色市場在我國無法存在。但隨著我國加入WTO步伐的加快和經濟的快速發展,平行進口問題已開始出現。
就商標權而言,平行進口是指注冊商標持有人在某國(出口國)生產並銷售帶有注冊商標的商品後,第三人(進口商)擅自將該商品進口到另一國(進口國),而該注冊商標所有人或其他被許可人也在該進口國取得同一商標專用權。在平行進口中,涉及多種利益,包括商標權人、進口商、消費者的利益和進口國市場秩序。

『伍』 汽車平行進口是什麼意思

汽車平行進口指除總經銷商以外,由其他進口商從產品原產地直接進口,其進內口渠道與國內授權經容銷渠道相「平行」,未經品牌廠商授權,貿易商從海外市場購買並引入中國市場進行銷售的汽車。

平行進口車就是大家俗稱的代購,就像平常朋友圈發的代購一樣,進口汽車也同樣有,我們同樣是直接從國外整車買過來,他的標准配置都是國外的,價格比中規版的便宜,配置還比中規車高,質量也有一定的保證。

(5)版權的平行進口擴展閱讀:

平行進口汽車如何購買注意事項

正規平行進口車經銷商必須向消費者出具以下幾項文件,前幾樣文件缺一不可,必須向經銷商索。

(1)貨物進口證明書(關單)

(2)隨車檢驗單(商檢)

(3)車輛一致性證書

(4)車輛購置發票

(5)進口車輛電子信息

這一證件主要用於車主繳納車輛購置稅,但目前只有部分省份要求在上牌中出示電子信息表,消費者可按需索取。

此外,關於之前很多人熱議平行進口車的中國國家強制性產品認證書(3C認證),由於某些平行進口車車型是通過正常的小批量采購形式進口的,所以不是每台車都有3C認證書,並且在車輛上牌手續中也沒有3C認證書的出具要求,因此並非是購買平行進口車的必要條件。

『陸』 網路侵權的侵權行為

一、問題的提出
自2007年底開始,激動網陸續發現土豆網首頁推薦的視頻內容中,有激動網獲得獨家版權的視頻內容,遂求其刪除盜版內容,並賠償損失。2008年5月,激動網將土豆網告上法庭,在法院將做出最終判決前,土豆網主動要求庭外和解,賠償因盜播《放逐》、《雙食記》等5部電影而對激動網造成的經濟損失。就侵權指控事件,土豆網發表聲明:視頻網站為注冊用戶提供信息網路儲存空間服務,除進行必要的技術處理外,不負責內容合法性的判定和處理,在傳播層面適用「通知—刪除—免責」的「避風港」原則。搜狐網近日組織的相關網路調查結果顯示,
支持打擊網路盜版行為的網民佔43. 26% ,認為網站提供盜版視頻應受處罰的網民佔42. 95%,兩項指標都沒有超過半數。為求生存,視頻網站只好在政策與法規中尋找「避風港」。開放和共享是網際網路的生命,近年來隨著網路的普及和網
絡多媒體技術、網路傳輸技術的提高與發展,特別是P2P技術的廣泛應用大大方便了人們的網路生活,網路內容由單純的文字、圖片到聲音,再到影像,這些網路技術的運用對傳統版權制度提出了新的挑戰,如何調整權利人、網路服務提供者和
最終使用用戶之間的關系,如何協調版權人權利和社會公共利益之間的利益平衡問題已成為互聯網發展必須認真加以解決的問題。
二、網路著作權的概念分析
網路作品是指在電子計算機信息網路技術的基礎上出現的作品,有別於傳統作品的紙張等物理表現形式,藉助數字化技術產生並在網路上運行,擁有二進制數字編碼形式,具有獨創性並能夠復制的文學藝術和科學智力創作的成果,這種版權人所享有的新型著作權人們稱之為「網路著作權」,它是指著作權人對受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在網路環境下所享有的著作權權利。有學者將之定義為「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的合法權利人將作品上載到網際網路,並許可他人使用作品,由此獲得報酬的權利。」人們認為這一概念並不全面,因為網路著作權是動態的,隨著網路技術的發展,網路著作權被賦予各種新的權利內容,諸如網頁作品,整體網站作品,網路小說,網路電子音樂等網路作品的權利人和所有權的網路著作權利,當世界各國普遍承認網路作品是受著作權保護的客體。中國新修改的《著作權法》在關於著作權具體權利形式中作出了「信息網路傳播權」的規定,承認了傳統著作權在網路等電子環境下所享有的受保護地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計算機網路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 2004 ]1號)規定:「受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包括著作權法第3條規定的各類作品的數字化形式。在網路環境下無法歸於著作權法第3條列舉的作品范圍,但在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並能以某種有形形式復制的其他智力創作成果,人民法院應當予以保護。」根據這一司法解釋,作品的數字化形式和新的數字化作品均受著作權法保護,任何媒體,不論是傳統媒體,還是網路媒體,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也不符合法定許可的條件,擅自復制、轉載、傳播他人作品的,均構成侵犯著作權,應依法承擔法律責任。每一項重大的科技成果的問世,都會對人類的生活帶來巨大的影響,網際網路就是這樣一種科技成果,正如《數字化生存》一書的作者尼葛洛龐蒂所說的:「大多數法律都是為原子世界而不是為比特世界而訂制的。」而與技術聯系密切的知識產權法更是在這場變革中首當其沖,著作權的保護范圍和內容也不斷擴大和深化,互聯網為代表的新經濟成為一個利益巨大的經濟部門,傳統著作權人之於傳統作品的權利自然延伸到網路里,網路著作權的糾紛也隨之而紛紛涌現。
三、網路著作權的侵權行為分析
網路技術發展之迅猛,使作品的傳播、輾轉和變異都變得異常快捷簡便,傳統的著作權保護論,已明顯地不能適應甚至阻礙了互聯網業的發展。人們有必要對網路著作權和傳統著作權做出比較研究,以此來指導中國相關立法和執法情況。
人們認為極有必要對網路著作權的侵權行為進行特徵分析。 網路著作權侵權行為的侵權地域廣。人們生活在一個網路的時代里,現如今每一個國家、地區、城市,無不被網路所包圍著和環繞著,互聯網真正的將地球世界變成一個地球村,一旦在世界的某一個角落裡出現了網路著作權的侵權行為,這種侵權行為被不當的復制,侵權行為會被無限制的傳播和推廣,很容易造成不可收拾的場面和後果。網路著作權的保護具有地域性,往往超越國界有關的權利就不再有效,就不能再受到這個國家或地區法律的保護,甚至在一國范圍之內對於權利人的保護就會產生差異,而互聯網的無國界性特點,使得在確定糾紛管轄法院和選擇適用法律等問題上存在諸多不確定因素。諸如網路作品無法確定其原始發表國,應在哪個國家地域內有效。電子商務業務的開拓,利用版權的地域性進行的「平行進口」等等都大大地拓寬了侵權地域,削弱了著作權的專有性。種種不確定因素都阻礙了對於網路著作權的保護,加之現存法律、國際合作協議不能及時跟進與更新,往往造成了網路著作權侵權行為的泛濫,使得一旦出現侵權行為,侵權地域迅即超出一個地區、國家,呈現蔓延全球之勢。有專家認為網路作品著作權地域性的消失是「計算機網路的全球性與傳統知識產權的地域性之間的總沖突」。 網路著作權的損害後果更加嚴重。由於網路傳播的迅捷性,往往一項網路著作權被侵權之後,被迅速的重復侵權,相應的給權利人造成的損害後果極其嚴重,較之傳統著作權的侵權行為來講,波及面更廣,造成損害更加巨大,侵權行為在更短的時間內就會造成更加嚴重的損害後果。諸如近年來的一些網路著作權糾紛中,出現了被告「通過計算機網路定時播放他人作品」而引發的新類型侵權糾紛,這種行為的特點在於,他不是一種點對點的交互性傳播行為而是一種一點對多點 的傳播行為,網路用戶只能定時收看影視作品,而不能在其選定的時間進行觀看,也不能通過其他方式影響播放進程,在某種程度上來講,這和電視傳播行為沒有什麼兩樣,一旦出現侵權行為,後果不堪設想。 網路著作權侵權行為具有隱蔽性。由於網路技術的發展,尤其是鏈接技術的發展,使得網路著作權的侵權行為具有極強的隱蔽性,較之傳統著作權的侵權行為的物質表現形式來講,網路著作權的侵權方式往往具有非物質性的表現形式。 鏈接可分為外鏈和內鏈,外鏈又稱普通鏈接,即直接鏈接到其他網站首頁(主頁)的鏈接。它鏈接的對象是網站的首頁,這時屏幕上顯示的是被鏈網站的全部內容。內鏈又稱深層鏈接,即繞過網站主頁鏈接到分頁的方式。它與外鏈的區別是:
鏈接標志中儲存的是被鏈接網站中的某一頁而不是該網站的首頁,這就導致使用者對網頁作者的所有權產生誤判,並破壞了網站內容的完整性,削弱其宣傳力度和影響面。在商業網站中易引起網路鏈接糾紛的就是這種鏈接方式,相較於傳統的侵權行為方式來講,網路鏈接的這種侵權方式更加具有隱蔽性而不易被人察覺。 網路著作權侵權客體拓寬。網路作品是以數字0和1為代碼的形式存在並以網路為載體在網路計算機之間流動的作品,有兩種形式:一種是進入計算機網路前存在於紙張,磁帶等傳統媒體,只是通過掃描等電子化數字化方式轉化為計算機 能識別的數字編碼,然後經由計算機的組織、加工、儲存,並在需要時把這些數字化了的信息重新以文字圖像聲音等形式表現出來,這種網路作品稱為數字化作品。另一種則是從其被創作之時起就直接以數字的形式存在於計算機並在網路上傳輸,之前根本沒有在傳統的載體上存在過,這種網路作品稱為數字式作品。網路作品只要能反映一定的思想或情感並具有獨創性,可復制性和一定的客觀表現形式則應享有版權,這也符合著作權保護的理念和精神。較之傳統的網路著作權客體范圍來講,人們可以看到網路著作權的客體大為拓寬了, 諸如網頁作品、整體網站作品、基於web2. 0產生的博客文學作品,網路文學、藝術、美術、音樂、影像等以計算機電子存貯方式存在的作品。隨著網路技術的發展和提高,網路著作權的客體范圍不斷得到擴大,這也使得網路著作權成為一種動態的權利。1999年4月28日宣判的陳衛華訴成都電腦商情報社侵權案就是被告電腦商情報社在未經原告陳衛華的同意將陳衛華於1998年5月以無方為筆名在其個人網頁《3D 芝
麻街》上發表的《戲說MAYA》一文下載並登載於自己的報刊上,最終被法院判決為侵犯原告網路作品版權的行為。 網路著作權的侵權行為類型 按照著作權法的規定,凡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又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擅自利用受著作權保護的作品的行為,即為侵犯著作權的行為。對於現實中出現的各種侵權行為人們進行歸納概括可以知道有以下幾種類型:
未經許可,擅自將網路作品通過傳統媒體進行傳播
這種侵權行為最為常見,也是侵權行為較為嚴重和泛濫的領域。通常指的是侵權行為人在沒有得到網路作品的著作權許可的情況下,擅自將網路作品整篇幅或者大篇幅的通過傳統媒體這種媒介傳播出來,諸如將在網路上的學術論文、博客文章下載下來,稍作整理或東拼西湊混合而成文之後發表於刊物、報紙等媒體。上面人們提到的陳衛華訴成都電腦商情報社侵犯其網路著作權一案便是這種侵權類型。
未經許可,擅自將傳統媒體上已發表的作品通過網路媒體進行傳播
此種侵權方式和前一種侵權方式在順序上呈現出逆向的一個過程。即網路傳播者未經過作品著作權人的同意和許可,擅自將已經在傳統媒體上發表的作品通過網路媒體傳播出來。隨著網路技術的發展、網路普及,尤其是網路傳播的迅捷性,使得網路媒體在傳播商業信息上的價值得到前所未有的重視和推廣,更有一些居心叵測之人利用此特點來達到傳播非法信息的目的,諸如網路廣告,網路營銷,電子商務等等。由此,這種侵權方式成為近年來迅速崛起,越來越多被大量利用的侵權方式,它侵犯的是傳統作品著作權人的著作權益。王蒙、張潔等六作家狀告北京在線未經其同意而將其著作權作品《堅硬的稀粥》、《漫長的路》等登載在其網站的主頁上,從而被法院判為侵權。
未經許可,擅自將他人網路作品通過網路媒體轉載、傳播
也有的學者將之稱為網頁作品著作權侵權,網頁設計的好壞以及整體網站的布局、美工、配色對於各大商業網站來說至關重要,一個製作精良的網頁會迅速提升網站的訪問率,
進而提升網站的知名度,帶來更多的廣告收益,需要投入大量的時間、金錢和精力,更富有設計人創新與思想,其他的網路作品亦是如此,諸如網路音樂,網路電子作品等等。由於保護知識產權的權利意識不強或者其他原因,往往權利人的網路作
品擅自被他人轉載,即使做出不得轉載的權利要求,由於網路著作權的維權存在著諸多困難,加之網路侵權行為的泛濫,網路作品權利人的權益得不到有效保障。2006年12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再次修訂後的《關於審理涉及計算機網路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該解釋規定已在報刊上刊登或者網路上傳播的作品,除著作權人聲明或者上載該作品的網路服務提供者受著作權人的委託聲明不得轉載、摘編的以外,網站予以轉載、摘編並按有關規定支付報酬、註明出處的,不構成侵權,但網站轉載、摘編作品超過有關報刊轉載作品范圍的,應當認定為侵權。
網路鏈接隱形侵權
網路鏈接是一種網路技術,它能夠使用超文本標記語言HTML編輯包含標記指令的本文件,在兩個不同的文檔或者是同一個文檔的不同部分之間建立聯系,從而使得訪問者可以通過鏈接來達到訪問和瀏覽被鏈接
在中國,中國音樂作家協會起訴著名的搜索引擎公司網路就是因為網路公司在設計其搜索引擎時涉及到對音樂資源的深層鏈接問題而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權益而引起的訴訟。

『柒』 什麼是平行進口

平行進口,又稱灰色市場進口,是指一項知識產權在兩個國家同時受到法律保護,回一答國進口商未經知識產權持有人授權,從另一國知識產權所有人手中進口並銷售受該國知識產權法律保護的商品。無論是專利、版權,還是商標權都存在著平行進口。過去人們認為,平行進口的矛盾在我國並不突出。一方面,由於我國國內商品價格低於國際市場商品價格;另一方面,由於高額關稅及嚴格的進口配額,使得灰色市場在我國無法存在。但隨著我國加入WTO步伐的加快和經濟的快速發展,平行進口問題已開始出現。
就商標權而言,平行進口是指注冊商標持有人在某國(出口國)生產並銷售帶有注冊商標的商品後,第三人(進口商)擅自將該商品進口到另一國(進口國),而該注冊商標所有人或其他被許可人也在該進口國取得同一商標專用權。在平行進口中,涉及多種利益,包括商標權人、進口商、消費者的利益和進口國市場秩序。

『捌』 著作權法、專利法及商標法應如何處理平行進口問題

從中國的現有立法來看,《商標法》和《著作權法》對平行進口問題尚未作內出明確規定,但《專利法》剛剛經容過了第三次修改,並通過第69條關於專利權的例外規定己確認了專利平行進口的合法性,明確規定專利平行進口不侵犯專利權,從而改變了中國專利領域對平行進口的合法性不明確的尷尬狀況。《商標法》和《著作權法》也應當同《專利法》一樣在今後的修改中增加平行進口不構成侵犯知識產權的規定,以確定平行進口在中國的合法性。以《商標法》為例,可以規定:進口商通過平行進口方式從具有商標權人授權銷售並未附加限制性條件的外國銷售商中進口該商標產品後在國內進行銷售的,不構成侵權。

『玖』 音像製品出版發行商怎樣購買進口節目,進口音像製品報審程序是什麼

關於進口音像製品,首先遇到的問題是買什麼樣的節目,怎樣購買節目?因此,需要注意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

一、節目內容

以下節目內容購買時一定要慎重:有《音像製品管理條例》、《音像製品內容審查標准》規定禁止內容的不要買;文化部審查未通過的盡量不要買(文化部已經將近年審查未通過的節目在本網上公布,可以查閱);境外的電影節目都經過審查分級,一般是限制級的或禁止青少年及兒童觀看的,如香港的ⅡB級以上,美國的R級以上的節目購買時要慎重;藝術質量十分低下,主題思想平庸或有問題的垃圾片,盡管便宜,購買時也要慎重;動畫片中的日本成人動畫,含有暴力、色情、犯罪內容的動畫片,盡量不要買;流行音樂中的重金屬類搖滾或歌詞中有大量臟話、色情內容的,表現頹廢、悲觀厭世、無聊、低級趣味、發泄對社會不滿的音樂節目,盡量不要買。

二、版權

需要注意以下幾點:一是根據國際慣例和中國法規規定,不允許平行進口,包括版權貿易與版權貿易之間,版權貿易與成品進口之間同一節目不能同時進口。《音像製品進口管理辦法》規定在版權授權期內,禁止進口該節目的成品;反過來,如果境外版權持有者與境內成品進口單位有約定獨家經營其節目,那麼在其約定期間不能進口版權。所以購買節目時應注意避免與別人進口的節目發生沖突。二是進口節目最好找其原始版權擁有者,現在有些中間商或代理商不講信用甚至惡意欺騙,將其代理期已過或沒有大陸地區代理權的節目賣給大陸的音像公司,有的甚至將已經賣過的節目更改名稱騙取認證和審批。如,日本和韓國有的代理商以前委託我國香港或台灣地區的代理商代理到大陸的版權,近來,他們又自己直接向大陸賣版權,這樣必然有沖突。

近年,文化部除了根據版權局撤銷認證而取消進口審批文號外,還制止了一批更改名稱等騙取認證的重復引進的節目。還有一些不法商人把明知已經審查未通過的節目向國內多家單位兜售,收取定金。所以購買節目時千萬要注意。另外還有外商向大陸購買版權,規定在大陸以外發行的節目竟然又賣回大陸,所以一定要弄清原始版權持有者。還有中外合拍的電視劇、電影等,有的規定境內一方擁有大陸音像製品發行權,但外方又向大陸賣音像版權,這是不允許的。還有的代理商在代理權期限過後或被中止代理權後,仍以欺騙手段向代理商轉賣節目。

三、簽訂合同

版權貿易合同必須滿足《合同法》規定的基本要件:《合同法》第十二條規定,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以下條款:(一)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二)標的;(三)數量;(四)質量;(五)價款或者報酬;(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七)違約責任;(八)解決爭議的方法。有的合同連這些基本要件都沒有,純粹是賣版號的合同,而不是版權貿易合同。

《合同法》第四十四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生效的,依照其規定。第四十五條規定,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條件。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失效。根據這一規定,我們建議合同加上文化部批准文件下發後合同生效。

一般來說,現在是版權賣方市場,很多時候我們看到的都是不平等條約。有的單位為搶節目,人家節目還沒出就先把錢預付了,更多的是合同一簽,起碼先付一半,有的把訂金寫成定金,審批沒通過,錢也回不來了。有的外商甚至在合同中規定必須在多少天內拿到批文,還有的外商竟然干涉到國內的出版和審查制度。

錄音製品的合同問題較多,新專輯問題不大,老節目問題多。新專輯合同應當約定多長時間後才能使用專輯歌曲出精選,有的歌手一年出了兩三張專輯都是一家進口的,同年又把這幾張專輯的好歌拼起來出精選賣給另一家,更有甚者把一個歌手出過的專輯拆開,用不同的專輯名稱,在給別人的授權期內又賣給其他人,嚴重擾亂了市場秩序。

合同中應明確規定獨家發行。對老節目,尤其是成批購買的,合同標的物應該是曲目而不是專輯,要明確規定,授權期內這些曲目不得以任何方式再授權其他單位進口。但遺憾的是,我們發現有的合同上明確有外方可以使用其中的曲目按不同的順序、名稱編排後再授權他人。另外還有合同應約定授權期滿後如何處理庫存等後續問題。現在的授權期過短,以前到期的還可以接著賣,外商還收取追加版費,但新的又上市了,造成進口秩序混亂。另外,報主管部門審批的是一個合同,私下又是另一個合同,如果出現問題,進口單位是要負責任的。

四、購買節目

要求外商提供完整的和符合質量要求的材料和樣盤。一般來講,國際知名公司都能做到,故事片有中文字幕,歌曲專輯有中外文歌詞和背景介紹,樣盤質量也符合要求。但有些代理商卻不能提供完整的材料,結果買回來後不但自己要到處找材料,有的根本找不到,審查也會很困難。有的只好自己到網上去扒,結果歌詞出現問題。建議對於外商不能提供中譯文的,翻譯的費用最好從購買節目費用中扣除。

五、合作出版發行

很多出版社沒有能力購買節目或沒有發行能力,所以與人合作出版發行節目。合作方的資質問題必須注意:一般的常識是,經營音像製品必須有音像製品經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批發音像製品必須有批發許可證。對方連基本條件都不具備,你怎麼能跟他合作出版發行音像製品呢?現在一些出版社誰給錢都給掛版,誰錢多給誰掛,有的甚至連外商、沒有音像製品經營資格的單位和個人都敢給掛版。一旦被發現,不但不會給予審批,還要受到處罰。如果是別人舉報的,經調查核實後會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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