唱片著作權
① 有關於專輯版權問題。
版稅,又稱版權使來用費,源是知識產權的原創人或版權持有人對其他使用其知識產權的人所收取的金錢利益。使用擁有版權、特許權、著作權、商標、專利等知識產權的人士便可能需要付版稅。一般而言,為了能夠取得復制或演出作品的權利,即會支付給作品發明者或創作者款項作為版稅。
版權使用費對於版權持手人而言,這是一種收入。在多數的國家,此項收入都要支付稅賦
② 音樂作品版權怎麼申請
依據我國著作權法的規定,音樂作品是屬於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而音樂作品可以分為詞和曲兩類,音樂作品的著作權由創作者擁有,創作者可以申請著作權登記,那麼音樂作品版權怎麼申請?音樂作品版權怎麼申請音樂作品版權怎麼申請依據作品自願登記試行辦法的規定,音樂作品的創作者可以自行向版權局申請版權登記,但要提供相應的材料。相關法律規定《作品自願登記試行辦法》第二條作品實行自願登記。作品不論是否登記,作者或其他著作權人依法取得的著作權不受影響。第三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版權局負責本轄區的作者或其他著作權人的作品登記工作。國家版權局負責外國以及台灣、香港和澳門地區的作者或其他著作權人的作品登記工作。第八條作者或其他著作權人申請作品登記應出示身份證明和提供表明作品權利歸屬的證明(如:封面及版權頁的復印件、部分手稿的復印件及照片、樣本等),填寫作品登記表,並交納登記費。其他著作權人申請作品登記還應出示表明著作權人身份的證明(如繼承人應出示繼承人身份證明;委託作品的委託人應出示委託合同)。專有權所有人應出示證明其享有專有權的合同。
③ 專輯版權,著作權,使用權
首先,使用權不是一個知識產權概念,是基於知識產權而產生的一種權利。
版權和著作權基本相同,不過版權也是基於著作權而產生的。
著作權自創作完畢就可以享受了,但由於近年來侵權案件增多,申請著作權登記是最佳的保護渠道,建議尋找專業的可靠知識產權代理機構幫你進行著作權登記
④ 音像出版社擁有唱片出版權,可以不經原作者同意生產並售賣嗎
這里講的出版權這個CD本身的出版權,在製作這個CD的時候用了別人的曲和詞當然是要別人同意的。所以說生產銷售這個CD並不是依據出版權,而是在取得作者的同意以後製作CD本身這個行為產生的著作權
⑤ 誰能說說老唱片的版權歸屬問題
您好!根據《著作權法》第二十一條公民的作品,其發表權、本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的保護期為作者終生及其死亡後五十年,截止於作者死亡後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於最後死亡的作者死亡後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作品、著作權(署名權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的職務作品,其發表權、本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的保護期為五十年,截止於作品首次發表後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創作完成後五十年內未發表的,本法不再保護。
老唱片若是超過了五十年,則除人身有關的權利外,其著作財產權則不再受到保護。
如能提出更加具體的問題,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
⑥ 唱片業的版權公司和唱片公司是什麼樣的關系
北京華數唱片公司歌曲版權管理
版權非常重要,因為它們可以確定誰實際擁有歌曲和歌曲唱片,以及誰能賺取版權費。當歌曲作者撰寫歌曲時,歌曲一旦成形(如唱片,或印製成樂譜)即自動取得版權。但是,為了對版權侵害進行訴訟,應在美國國會圖書館的版權局注冊歌曲。在任何情況下,應先完成歌曲注冊再向公共領域發布(可在網站上收聽等等)。
職務作品
如果您曾經在工作中撰寫了一首歌曲(可能您為廣告公司工作,並為某商業廣告撰寫了一首歌曲),那麼這首歌曲並不歸您所有 -- 而是歸公司所有,因為您撰寫歌曲是工作的一部分。同樣道理,如果您曾經受委託撰寫作品,也屬於集體工作的一部分。但是,在這種情況下,您簽署的協議將特別聲明這是「職務作品」。
作為版權所有者,您有權轉載擁有版權的歌曲,創造該歌曲的拷貝或變奏曲,以及公開分銷、表演和展示。(雖然我們無法確定您如何「展示」歌曲。)如果您自己演唱並錄制了這首歌曲,則您也持有錄音版權(徹底與他人區分開)並且擁有通過數字音頻傳播方式公開播放或「表演」的權利。
版權許可
通過授予某人一份許可,可允許他使用您的歌曲。但是,錄制該歌曲並公開分銷後,將免除強制許可,任何人如果想要涉獵(錄制)該歌曲都無需您的特別許可。但是,他們需要按照法律向您支付法定版稅稅率,而且還要通知您他們准備發行這首歌曲,並且每月向您發送版稅結算單。未經版權所有者的同意,他們不得對歌詞或旋律進行任何改動,也不得改變「歌曲的基本特徵」。如果歌曲一經改動,則視為「衍生作品」。唱片公司很少使用強制許可,因為他們不想每月提供版稅結算單。他們與版權所有者聯系並獲得直接許可,以便他們能夠更加自由地協商相關條款。
共享版權
如果您為一首歌曲撰寫歌詞,而您的夥伴創作樂曲,則您們每人各擁有 50% 的版權。您不是擁有全部歌詞,而您的夥伴也不是擁有全部樂曲——您們每人擁有整首歌曲(樂曲、歌詞和所有內容)的 50%。這意味著如果您與夥伴發生沖突時,您不能把自己對該歌曲的專有權轉讓給別人。並且,如果您通過該歌曲賺了錢,那麼這筆錢的一半必須付給您的夥伴。
產生其他形式共享版權的情況還有:您或您的發行人(通常您會將歌曲版權的控制權交給發行人)簽字向其他發行人轉讓部分版權用於采樣合成(一首歌曲使用其他歌曲的一部分)。
版權轉讓
在大多數音樂發行協議中,都會要求歌曲作者將寫成歌曲的版權轉讓給發行人。這稱為「版權轉讓」,或簡稱「轉讓」。這可以有效地將歌曲所有權轉讓給發行人,作為交換,發行人根據雙方一致同意的發行合同定期向歌曲作者支付一定的版稅。通常,歌曲版權由音樂發行人持有,而唱片的版權則由唱片公司控制。
唱片的主要參與者包括:
* 歌曲作者——為歌曲撰寫歌詞和旋律的人(或人們)。
* 發行人—— 與歌曲作者合作推銷其歌曲的人(或公司)。
發行人通常獲取歌曲版權的部分或全部所有權,稱為版權「轉讓」。他們向唱片公司、電視或電影製片人或者其他任何可能對歌曲有興趣的人推銷歌曲。然後他們通過許可歌曲使用權來收費。這些錢通常要與歌曲作者平分。
* 表演者—— 任何獲得歌曲許可以便公開表演的人稱為表演者或表演歌手。表演者無權控制歌曲(歌曲由歌曲作者或發行人控制)或唱片(唱片由唱片公司控制)。
# 唱片公司——創作、營銷和分銷唱片。
# 表演權組織 (PRO) —— 表演權組織是代表版權所有者授予非戲劇音樂作品公開表演許可的協會、公司或其他實體。主要的表演權團體包括:
* 美國歌曲作者、作家與出版商協會 (ASCAP)
* 廣播音樂公司 (BMI)
* SESAC 公司(前歐洲戲劇作家和作曲家協會)
* SoundExchange 組織
# 灌錄權代理機構——大多數發行人是通過美國的哈里福克斯代理公司(Harry Fox Agency)或加拿大的加拿大灌錄權重發代理機構 (CMRRA) 獲得錄制歌曲的權利(灌錄權)的。這些代理機構發放歌曲的灌錄版稅,並跟蹤這些版稅,以確保用戶向發行人支付版稅並提供結算單。他們按照版稅總額的某一固定比例收取服務費用。
唱片公司版稅的類型
許可及其相應的版稅分為四大類:
1. 灌錄許可和版稅—— 灌錄許可是指批准以灌錄方式將音樂復制到某種介質(例如磁帶和 CD 等)上以便公開分銷的許可。音樂發行人批准復制音樂作品的許可。根據唱片的銷量向唱片歌手、歌曲作者和發行人支付灌錄版稅。
2. 表演權和版稅 —— 表演權許可允許現場表演音樂或廣播音樂。這些許可通常為「一攬子許可」的形式,即許可持有人繳納一筆固定的費用,同時獲得播放某個特定 PRO 所有作品的權利。還可以獲得使用單張唱片的許可。例如,全談話廣播電台不會需要播放 PRO 所有作品的一攬子許可。現場表演歌曲或在收音機中播放歌曲時,將向歌曲作者和發行人支付表演版稅。
3. 同步權和版稅—— 如果要在電視節目、電影、視頻、商業廣告、廣播節目或者甚至是 800 電話信息中播放某一首歌曲,將需要同步許可。之所以如此稱呼,是因為歌曲在唱片、電影、電視商業廣告或語音背景中播放時,你也「同步」收聽了該作品。如果使用作品的某一特定錄製版本,還必須從唱片公司獲得「原版使用」形式的許可。將一首歌曲用作電影、電視節目或商業廣告的背景音樂時,要向歌曲作者和發行人支付同步版稅。
4. 印刷權和版稅—— 這種版稅是根據印刷樂譜的銷量向歌曲作者和發行人支付的。
除了這些版稅外,《1992 年家用錄音法案》還規定了另一項支付給歌曲作者和表演者的版稅。該法案要求數字錄音設備製造商和空白錄制介質(空白磁帶、空白 CD 和空白 DVD 等)製造商根據銷售價格的一定比例向版權注冊者支付一筆費用,以補償由於存在未經授權復制音樂的可能而造成的銷量損失。用收集的款項設立兩項基金。一項基金為唱片基金,接收總款項的三分之二。此基金支付給唱片歌手和唱片公司。另一項基金為音樂作品基金,接收總款項的三分之一,這筆錢將平分給發行人和歌曲作者。
國外版稅
上述許可(灌錄、表演、同步和印刷)也適用於美國以外地區使用美國授予版權的材料。外國代理機構或子發行人,負責管理在其所在國家/地區的許可,並向歌曲作者和美國發行人支付版稅。
歌曲作者為歌曲撰寫歌詞和旋律。歌曲作者在地下室里錄制該歌曲並將磁帶送到美國國會圖書館注冊版權。盡管他知道只要以固定形式(印刷在紙上和/或錄制該歌曲)創作出該歌曲就可以自動獲得版權,但他還是進行注冊,因為他確信此歌曲將成為熱門歌曲,所以想預先消除所有侵權問題。
現在,即使該歌曲作者錄制了這首歌的自唱版本,他也知道就算自己聲嘶力竭地去叫賣,它也不會賣的太火。所以他去找發行人。歌曲作者與發行人簽署了一份單曲協議,由發行人將該歌曲推銷給唱片公司。發行人專門尋找並發掘新的音樂,然後向唱片公司或者要以某種方式使用該歌曲的其他人發行灌錄許可。通過交換這種「管理權」,發行人從每張售出唱片可獲得 50% 的灌錄版稅。
如果某家大唱片公司喜歡這首歌曲並有演唱這首歌曲的理想人選。他們將通過哈里福克斯代理公司簽署一份灌錄許可協議,以獲得錄制這首歌曲的權利。這首歌曲錄制完成,隨即隆重推出。它成了熱門歌曲。現在,誰能賺到錢?每售出一張唱片,歌曲作者和發行人都會各分到 50% 的灌錄版稅,唱片歌手也會獲得一份灌錄版稅(但簽署的協議不同)。
但除了灌錄版稅外,歌曲作者和發行人還會獲得表演版稅,即他們還會根據這首歌曲在收音機、餐館或酒吧或者其他類型廣播中的播放頻率來賺錢。這些版稅受表演權組織(如 ASCAP、BMI 或 SESAC)的監控,並由他們收集然後支付;歌手則由其注冊歌曲的組織機構支付版稅。現在,唱片歌手也可以獲得訂購數字「表演」的版稅。
現在,如果某個電影製片人正在拍攝一部新電影,要在某一場景中使用這首歌曲。此時這首歌曲逐漸進入了同步版稅(在這種情況下音樂與視頻結合使用)的范疇。當歌曲作者的作品在電影中與某一場景同步播放、在電影末尾出現演職員表時播放,或者用於電視節目或商業廣告中時,歌曲作者和發行人將獲得在電影中使用音樂的商定費用,以及電影在國外的電視或影院上映時的表演版稅。如果電影使用唱紅該歌曲的歌手錄制的特定唱片(稱為「原版」),則該歌手將從電影公司與唱片公司商定的費用中定期獲得一定比例的版稅,並且如果製作了電影配樂唱片,歌手還會獲得灌錄版稅。歌曲作者和發行人也會獲得售出配樂唱片的灌錄版稅。
灌錄版稅
唱片公司和唱片歌手,以及歌曲作者和發行人,都是根據歌曲唱片的銷量賺錢。但是,這些版稅的計算方法幾乎與音樂界的其他事情一樣復雜而富有爭議。
作者/發行人灌錄版稅
首先計算作者和發行人的灌錄版稅。這些版稅由唱片公司支付給發行人。發行人隨後向作者支付一定份額的版稅(通常是平分)。
在美國,版稅是根據美國國會設定的「強制費率」計算的。此費率隨經濟情況的變化上漲,通常基於消費者物價指數。目前,對於長度在五分鍾以下的歌曲,該強制費率為 8 美分,長度在五分鍾以上的歌曲每分鍾為 1.55 美分。例如,對於一首長度為八分鍾的歌曲,每銷售一張唱片,將賺取 12.4 美分。
但是,在商業世界的大多數領域,都有協商的餘地。唱片公司通過協商僅支付 75% 強制費率的情況並不鮮見 -- 事實上非常普遍,尤其是當作者本身又是唱片歌手時更是如此。(請參見下面的「受控作品條款」。)雖然存在強制費率,但沒有反對協商支付較低費率的法律。有時,這是同意較低費率的各方最為關心的問題。
唱片歌手灌錄版稅
唱片歌手的版稅(以及合同)非常復雜,是音樂界滋生爭論的溫床。從外部看來,計算方法非常簡單。通常向歌手支付的版稅是唱片建議零售價格的 8% 至 25%。這個百分比具體是多少取決於歌手的影響力(新人歌手獲得的百分比可能要少於著名歌手)。這一百分比是扣除了 25% 包裝費的,雖然包裝價值占整個 CD 或磁帶總價 25% 的情況並不多見。
* 免費贈品 -- 唱片歌手只能通過實際銷售的唱片數量賺取版稅,而不能通過促銷時免費贈送的唱片賺取版稅。很多唱片公司不會為分銷商價格打折,而是送出一定數量的免費唱片(5% 到 10% 之間,具體取決於歌手)。唱片公司還會向廣播電台送出很多「促銷」唱片。通過錄音俱樂部銷售的唱片也會使版稅收入降低。
* 退貨優先權 -- CD 或磁帶形式的唱片都有 100% 的退貨優先權。這意味著唱片店不必擔心賣不出去的唱片會積壓。其他大多數行業都不以這種方式運作,但音樂界必須更為靈活並且把握好需求的時機。今天走紅可能明天就會被遺忘……這樣就會導致存貨。唱片公司可能會保留一部分歌手版稅用於支付從唱片店返回的儲備品。(通常約保留 35% 的版稅。)
* 90% -- 回溯到以前的乙烯基唱片時代,唱片在運輸到分銷點的過程中,會發生大量損壞。因此,唱片公司會假定 10% 破損,僅根據 90% 的裝運量向歌手付款。雖然乙烯基唱片已經淘汰,但這種做法仍在繼續。現在大部分公司已經不再沿用,但仍有一些繼續堅持。
預付款和償付款
通常,當唱片歌手簽署錄制合同或錄制一首歌曲(或專輯)時,唱片公司會支付給他們一筆預付款,這筆錢必須在他們的版稅中扣除。這稱為償付款。但是,除了償還這筆預付款外,唱片歌手在合同要求下還要支付很多其他費用。這些償付款通常包括唱片成本、促銷和市場營銷費用、巡迴表演費用和音樂視頻生產成本,以及其他費用。唱片公司負責前期投資並承擔風險,但歌手最終要支付大部分成本。雖然所有這些都可以在前期協商,但往往是歌手要用版稅支付大部分費用。
讓我們來看一看這些償付費用對我們先前計算的 1,012,500 美元版稅有何影響。假設唱片成本為 30 萬美元(100% 償付)、促銷成本為 20 萬美元(100% 償付)、巡迴演出成本為 20 萬美元(50% 償付),音樂視頻成本為 40 萬美元(50% 償付)。總共是:
30 萬美元 + 20 萬美元 + 10 萬美元 + 20 萬美元 = 80 萬美元
受控作品條款
到現在為止,製作音樂似乎不賺錢,而撰寫音樂才賺錢。雖然這種說法是正確的,但受控作品條款對於既是歌曲作者又是唱片歌手的人來說不太公平。
受控作品是指唱片歌手撰寫和/或擁有的歌曲。由於支付給歌曲作者和發行人的灌錄版稅不由唱片公司支付,意味著唱片公司無法從中扣除任何費用,唱片公司通常會在歌手/歌曲作者的合同中協商該歌手/歌曲作者收到的灌錄版稅費率是正常金額的 75%。換句話說,作為自己錄制的歌曲的作者,你得到的版稅金額要比自己編寫歌曲而由別人錄製得到的金額低 25%。但當歌曲在收音機、電視等媒體上播放時,你將得到演出版稅。
互聯網版稅
隨著互聯網的開發以及音樂下載的便捷化,近年來已經產生了新的版稅領域。唱片公司通常將下載視為「新媒體/技術」,這意味著他們可以降低版稅的 20% 到 50%。這意味著與將唱片銷量的 10% 支付給歌手相比,通過互聯網下載歌曲時公司僅向歌手支付 5% 到 8% 的費率。在下載音樂時,盡管沒有包裝費用,很多唱片公司合同中仍然聲明扣除 25% 的包裝費。
對於網上音樂銷售,也存在這種版稅支付方法的替代方法。雖然這種方法常用於網上唱片公司,但仍可能會流行起來,因為唱片歌手們開始努力爭取在他們的合同中使用這種方法。這種方法可使唱片公司和歌手之間平分音樂下載賺得的網路財富。此處的網路財富是指扣除成本(包括銷售成本、數字版權管理成本、帶寬費用、傳輸費用、支付給歌曲作者/發行人的灌錄版稅和市場營銷成本等)後的純利潤
版稅
除了增加全球曝光率,提高名聲之外,簽訂唱片合約的最重要原因是它能使您從音樂中獲得報酬。唱片公司將錄制您的表演,製作原版帶,然後生產唱片或「專輯」(指光碟、磁帶等),再通過唱片店銷售出去。每售出一張專輯,您就能按某個百分比得到分成。這部分分成被稱為版稅。音樂家還有其他的掙錢方法(有關詳細信息,請參見音樂版稅的運作機制),不過專輯銷售的版稅仍是唱片合約帶來的主要收入來源。
您從每張售出的專輯中得到的分成是一個協商點,但此百分比一般在10%和20%之間。大多數新藝人得到的版稅百分比通常是這個范圍的下限,即10%。版稅協議看起來再簡單不過了。如果每張CD售價為15美元,版稅百分比為10%,那麼每售出一張CD,樂隊就應得到1.5美元。如果你們的第一張專輯賣出了一百萬張,您的樂隊將得到150萬美元。那您又何樂而不為呢?
首先要注意的是,您應對專輯的銷售額有一個合理預期。音樂產業每年都會出版上萬張新專輯,但它們中只有很少的一部分能成為黃金(售出50萬張)或白金(售出100萬張)唱片。您製作出一張大獲成功的專輯的幾率只有1/20。
您要注意的第二件亦即非常重要的一件事是,樂隊從售出的每張CD中得到的並不是1.5美元。產生這一差異的原因是專輯的零售價格與批發價格不同,而很多唱片合約是基於批發價格而不是零售價格支付報酬的。不同的計算方法對樂隊的收入額影響很大。
在音樂產業中,當零售商店把CD擺上貨架時,會在批發價的基礎上加價80%,這種做法並不鮮見。如果有優惠券、回扣或促銷打折,價格可能會比批發價還要低。此外還有銷售渠道這一概念。例如,唱片俱樂部就是一個不同於零售唱片店的銷售渠道,它們通常能以較低的批發價拿到CD。因此,樂隊從通過唱片俱樂部銷售的CD中獲得的收入是比較少的。國外的銷售往往與此類似。即使是Sam's和Costco那樣的打折俱樂部也能作為特殊的銷售渠道而享受較低的批發價。
這意味著版稅一般不能按每張CD15美元的零售價來計算。版稅可能會根據較低的批發價格支付。這要依您所簽的合約而定。
由於各種其他費用,版稅的數額可能還會減少。例如,在唱片合約中往往會保留25%的樂隊版稅作為包裝費。此外還要從總出貨量中扣除免費CD的數量。唱片公司往往會向銷售商贈送一些免費CD,而不是降低CD的批發價。如果是這樣,樂隊將無法從贈出的CD中得到收入。
另一種常見的做法是向樂隊收取與製作專輯相關的費用。例如,錄制、推廣專輯,製作音樂視頻,以及為了專輯的巡迴演出付出的成本,都可以作為可扣除費用。這意味著,唱片公司可能會從版稅中扣除所有這些費用,然後再將余額支付給樂隊。錄制一張專輯的成本往往高達幾十萬美元,而推廣、巡迴演出和音樂視頻的成本也是如此。唱片公司在為樂隊開版稅支票之前,會將所有這些成本從版稅中扣除。
⑦ 版權是屬於藝人,還是唱片公司,還是出版公司
版權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在其業務范圍內優先使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職務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權,著作權的其他權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
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物質技術條件創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合同約定著作權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的職務作品。
明星、藝人、個人不得未經過原作同意,在演唱會,電視節目,網路直播,公共場合 等,進行翻唱歌曲,或惡搞、改編原作歌曲,否則會遭到原作公司起訴賠償巨額侵權費用。
(7)唱片著作權擴展閱讀:
我國《著作權法》第16條及《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14條對職務作品的權利歸屬作了明確規定,即:除依《著作權法》第16條第2款的規定外,職務作品的著作權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非法人單位有權在其業務范圍內優先使用。
作品完成兩年內,未經單位同意,作者不得許可第三人以與單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該作品。如果在作品完成兩年內,單位在其業務內不使用,作者可以要求單位同意其許可第三人使用,使用方式不受限制,單位如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作品完成後兩年內,經單位同意,作者可以許可他人以與本單位相同的方式使用該作品:
其所獲報酬,由作者與單位按約定的比例進行分配。作品完成兩年的期限,自作者向單位交付作品之日起計算。
⑧ 音樂版權不應搞獨家授權,音樂著作權的保護期限有多久
小編告訴你音樂著作權的保護期限有多久。音樂著作權的保護期限有多久著作權保護期限自國家版權局2015年開展網路音樂版權專項整治以來,我國網路音樂的版權秩序明顯改善,盜版問題基本得到遏制,網路音樂正版化已成為行業共識。但最近網路音樂版權市場出現了一些新問題,如網路音樂服務商紛紛采購唱片公司的獨家版權,有的甚至哄抬版權授權費用搶奪獨家版權,有的未經許可侵權使用音樂作品。我們認為,網路音樂服務商搶奪獨家版權、哄抬授權價格,這不利於音樂作品的廣泛傳播,不利於廣大網民和聽眾對音樂的使用,不利於本土音樂的創新創造,也不利於網路音樂產業的健康發展。獨家授權的模式還可能導致盜版的反彈,會破壞來之不易的網路音樂版權良好秩序。實際上,獨家授權這種模式並不是國際網路音樂行業的慣例,在國外唱片公司很少出現將整個曲庫授權給一家音樂平台獨家使用的情況,即使某張專輯在某個時段存在獨家授權,一般時間也較短,像中國這樣整個曲庫的獨家授權是不正常的。著作權法規定的音樂著作權的保護期指的是音樂作品的詞曲作者、改編、翻譯等創作者對其創作的音樂作品享有專有權的保護期限。保護期限截止於作者死亡後第50年的12月31日。合作作品截止於最後死亡的作者死亡後第50年的12月31日。過了保護期的音樂作品可以免費使用,但作者的署名權、保護作品的完整權、修改權等人身權永遠受保護。
⑨ 唱片發行公司一定擁有歌曲的版權嗎
一定,
沒有得到出版權的出版社出版作品是非法出版物,屬於盜版版。
唱片公司出版發行在權目前的基本形勢是,向原版權作者交涉,得到作者的書面許可協議,協議中可以是擁有獨占作品出版權,也可以是非獨占出版權。
獨占出版,該唱片公司擁有出版權,不管在今天還是在以後,如果協議中沒有約定時間,那麼這一出版權永遠歸該家唱片公司所有,他可以隨時出版賺錢。
非獨占就不用說了,除了這家能出版,作者還可以給另外的唱片公司出版。
再授權權利,可以有,可以沒有,但實際中都沒有,因為作者都會在協議中約定該家唱片公司出版的權利而並不能再講權利給第三方。這樣保證作者的財產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