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詞曲作者著作權

發布時間: 2021-02-16 02:14:09

著作權中詞曲作者的權利與義務

著作權法中有明確的列舉式規定,你可參看

❷ 一首歌的著作權歸寫詞的,作曲的還是唱歌的

曲子歸曲作者
歌詞歸詞作者
也可以由個人或組織買下版權

❸ 作詞作曲家的著作權如何保護,保護期限是多少

要看你的著作權的法人的還是個人自己的,如果是法人的話是財產權在發表後五十年,人身權還是你自己的期限是永久,如果是個人的話著作人身權是永久的,著作財產權是著作權人死後50年。
第二十條 作者的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的保護期不受限制。
第二十一條 公民的作品,其發表權、本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的保護期為作者終生及其死亡後五十年,截止於作者死亡後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於最後死亡的作者死亡後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作品、著作權(署名權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的職務作品,其發表權、本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的保護期為五十年,截止於作品首次發表後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創作完成後五十年內未發表的,本法不再保護。

❹ 歌曲詞曲作者版權分配比例權威的文件

就是問合作作品著作權的歸屬。著作權法第十三條規定「 兩人以上合作創作的作專品,著作權由合作作者共屬同享有。」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對各自創作的部分可以單獨享有著作權,但行使著作權時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體的著作權。「
換言之,合作創作的作品,能分割的可以分開,不能分開的,共同共有。
希望有用。

❺ 歌曲的著作權歸誰詞作者曲作者演唱者的權力

歸 寫出歌曲的人, 唱的是 演唱權

❻ 歌的版權屬於作詞人還是作曲人

歌曲的版權歸作詞人+作曲人(即歌曲的創作者)或者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唱片公司)。

音樂作品的創作者對其創作的作品依法享有的權利。主要包括:音樂作品的表演權、復制權、廣播權、網路傳輸權等財產權利和署名權、保護作品完整權等精神權利。

明星、藝人、個人不得未經過原作同意,在演唱會,電視節目,網路直播,公共場合 等,進行翻唱歌曲,或惡搞、改編原作歌曲,否則會遭到原作公司起訴賠償巨額侵權費用。

(6)詞曲作者著作權擴展閱讀

歌曲侵權案例

如果唱片公司或出版社使用他人創作的歌曲,卻故意不標明詞曲作者姓名的,法院會判決其構成侵權。以刀郎羅林訴廣東飛樂影視製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廣東飛樂公司「)和貴州文化音像出版社(以下簡稱」貴州文化音像」)著作權侵權案為例。

原告刀郎訴稱,在北京國展家樂福商場銷售的名為《刀郎2002年的第一場雪卡拉OK》VCD光碟收錄了自己作詞作曲的《2002年的第一場雪》、《情人》等6首歌曲,但是盤盒封底、歌片及光碟面上均沒有署自己的名字,製作該光碟的廣東飛樂公司和貴州文化音像出版社也沒有向他支付報酬。

2005年5月,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一審認定,雖然飛樂公司在播放的畫面上標明歌曲詞曲作者為「刀郎」,但這只能通過播放才可使人知悉涉案歌曲的詞曲作者。

該VCD盤盒封底、歌片及光碟面上均沒有標明詞曲作者姓名,消費者在購買光碟時,無法只通過光碟的包裝了解歌曲的詞曲作者。因此,飛樂公司構成對羅林的著作權和作品署名權的侵犯。

❼ 歌曲的著作權人及錄音製作者權人有哪些權利

提問者,該問題為兩問:
一、歌曲的著作權人對歌詞、曲譜等著作權主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2010)第十條著作權包括下列人身權和財產權:
(一)發表權,即決定作品是否公之於眾的權利;
(二)署名權,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權利;
(三)修改權,即修改或者授權他人修改作品的權利;
(四)保護作品完整權,即保護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權利;
(五)復制權,即以印刷、復印、拓印、錄音、錄像、翻錄、翻拍等方式將作品製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權利;
(六)發行權,即以出售或者贈與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復製件的權利;
(七)出租權,即有償許可他人臨時使用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計算機軟體的權利,計算機軟體不是出租的主要標的的除外;
(八)展覽權,即公開陳列美術作品、攝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復製件的權利;
(九)表演權,即公開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種手段公開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權利;
(十)放映權,即通過放映機、幻燈機等技術設備公開再現美術、攝影、電影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等的權利;
(十一)廣播權,即以無線方式公開廣播或者傳播作品,以有線傳播或者轉播的方式向公眾傳播廣播的作品,以及通過擴音器或者其他傳送符號、聲音、圖像的類似工具向公眾傳播廣播的作品的權利;
(十二)信息網路傳播權,即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使公眾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的權利;
(十三)攝制權,即以攝制電影或者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將作品固定在載體上的權利;
(十四)改編權,即改變作品,創作出具有獨創性的新作品的權利;
(十五)翻譯權,即將作品從一種語言文字轉換成另一種語言文字的權利;
(十六)匯編權,即將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過選擇或者編排,匯集成新作品的權利;
(十七)應當由著作權人享有的其他權利。
著作權人可以許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並依照約定或者本法有關規定獲得報酬。
著作權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轉讓本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並依照約定或者本法有關規定獲得報酬。
二、錄音製作者權人除了擁有第十條規定的如上人身權和財產權外,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2010)第四十二條還特別規定,錄音錄像製作者對其製作的錄音錄像製品,享有許可他人復制、發行、出租、通過信息網路向公眾傳播並獲得報酬的權利;權利的保護期為五十年,截止於該製品首次製作完成後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❽ 歌曲著作權都包括哪些 哪些是可以轉讓與授權的,哪些不可以。

歌曲,分詞與曲,如果作者都是同一人,並且,轉讓了全部財產權(著作權分人權,與財產權)。那麼,可以對作品進行部分修改,但是呢,歌曲名字不可以改的。
如果想修改歌名,必須在原歌曲的基礎上,擁有創作的部分。讓人,可以清晰分別出兩個是不同的作品。
還有一個方法,就是讓作者本人商議後改名。
哦,對了,修改詞曲的時候要注意一些,否則呢,可能會因名義損失,而起訴的哦。
舉個例子,誰然,權利都轉讓出去了,但是呢,對與作品的用途作者還是有權知道的。比如,一首抒情的曲子,用在了AV等作品上。而AV商擁有該作品的財產權,但是呢,作者不知道他們要將作品用在這類作品上。作者,如果感覺名譽受損傷,可以起訴的。而且,還是有效的哦。在公正的環境下,作者起訴一定會勝訴的。

❾ 關於詞曲版權問題。

著作權分為人身權和財產權。
這首歌曲實際上的詞作者是你,曲作者是她。你說的是「署名那裡成了我和她的名字」。分開寫的還是寫的「詞曲:你和她」?還有,她重新編曲後,是否對詞有一些調整?
最主要的問題是,你們在開始的時候口頭約定的也不清晰。
還有一個問題,「當時我沒要這首歌版權」,這句話也不清晰,你所說的沒有要版權我是否可以理解為你當時就放棄了財產權?
這些情況你沒有說明,很難說她是否侵權,或者侵權是侵犯的你哪一部分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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