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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土地使用權與土地徵用關系

發布時間: 2021-02-16 00:27:30

❶ 中國大陸土地徵收與土地徵用的區別和聯系是什麼

徵收是指國家基復於公共利益強制製取得其他主體的財產所有權或者他項權利的行為。徵用是指國家基於公共利益強製取得其他主體的財產使用權或者他項權利,並在一定時間後予以返還的行為。土地徵收是土地所有權或者他項土地權利的強制永久轉移,土地徵用是土地所有權或者他項土地權利的強制暫時使用。通常所說的征地是指土地徵收,在我國,具體來說土地徵收是指國家為了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據法律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序,依法給予相應權利人以補償後,將其他主體的土地所有權或者他項土地權利收歸國有。 本回答由法律法規分類達人 胡海天推薦

❷ 土地徵收和土地徵用的區別

土地徵收和土地徵用有什麼不同:

1.本質區別:土地徵收:徵收人的土地所有權因國家的徵收而消滅,土地徵用:用完後仍將土地歸還原土地所有人。

2.實施程序不同。根據《土地管理法》的規定,由於土地徵收是所有權的轉移,因此土地徵收的程序比土地徵用的程序更為嚴格。

3.審批機關不同。土地徵收的審批權集中在國務院和省級人民政府兩級;,土地徵用的審批權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管理部門。

4.補償不同:由於土地徵收是所有權的轉移,其補償較土地徵用而言要高一些。徵收土地,應當依法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等費用,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保障被征地農民的生活,維護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而徵用土地只是補償原土地使用者在徵用期間不能從事農業生產的土地補償和青苗及地上附著物的補償,沒有安置補助費。

(2)取得土地使用權與土地徵用關系擴展閱讀:

土地徵收是指國家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和許可權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轉化為國有土地,並依法給予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被征地農民合理補償和妥善安置的法律行為。

國家建設徵收土地的主體必須是國家,具體來講就是國家授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行使徵收權,土地徵收本身就是政府的一種具體行政行為,具有明顯的行政強制性;土地徵收的目的和前提是為了國家公共利益的需要,並以土地補償為必備條件。

土地徵用簡稱「征地」。國家因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強制收取集體或個人所有的土地並依法給予一定補償的行為。徵用就是強制購買。中國徵用土地的涵義是國家為了進行經濟、文化、國防建設以及興辦社會公共事業,依法強制、有償徵用集體所有的土地。

特徵是:徵用土地的主體必須是國家,實際行使徵用土地權的是各級土地管理機關和人民政府;徵用土地是國家行政行為;徵用土地是國家建設的需要;徵用土地必須以土地補償為必備條件;徵用土地的標的只能是集體所有的土地。

❸ 「土地徵用及拆遷補償費」與「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的區別

土地徵用及拆遷補償費:指因公用利益或其他原因需要,經有批准許可權的主管部門專批准,將集體土地轉為國屬有土地過程中,對該土地上農村集體組織和個人的所進行的補償。(國有土地拆遷不稱徵用,叫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
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指用地單位為取得該地塊一定年限的國有土地使用權而支付金額,包括土地出讓金及使用權流轉過程中產生的稅費、手續費等。但部分地方將征地費用也算在其內。

❹ 土地徵收和土地徵用的區別

土地徵收又稱「徵收土地」,指我國土地改革時,為了消滅封建土地所有制而採取的改變土地所有權的一項措施。徵收土地與沒收地主土地有區別,前者的對象比較廣泛,後者則僅限於地主。按照當時《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改革法》的規定,徵收土地的范圍主要包括:(1)洞堂、廟宇、寺院、教堂、學校和團體在農村中的土地及其他公地;(2)工商業者在農村的土地;(3)因從事其他職業或缺乏勞動力而出租的超過當地每人平均數百分之二百以上的土地;(4)在某些特殊地區,經省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得徵收富農出租土地的一部或全部;(5)半地主式的富農出租大量土地,超過其自耕和僱人耕地的土地數量者,應徵收其出租的土地。徵收的土地可以分配給無地少地的農民,也可以收歸國有。土地徵收一詞現在已不在使用而一律使用土地徵用,因此,在使用時不能將二者混淆。

土地徵用亦稱「徵用土地,是指國家為了興建廠礦、鐵路、公路、港口、水利、國防工程等建設的需要,依法將集體所有的土地收歸國家使用的一項措施」。我國土地管理法規定:「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對集體所有的土地實行徵用。」徵用土地時,由用地單位向被徵用單位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從此,被徵用者即喪失了土地所有權,被徵用土地屬國家所有,用地單位只有使用權。土地徵用的主要特徵是:(1)具有強制性。(2)土地徵用是土地所有權的轉移,即由集體的土地轉變為國有土地。(3)徵用土地時用地單位必須按規定向被徵用單位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妥善安置農民的生產和生活。國家建設徵用土地,應當按規定的程序進行。一般來說,國家建設徵用土地時,用地單位必須持國務院主管部門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準的設計任務書或其他有關批准文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查批准後,由土地管理部門劃撥土地。具體程序是:申請選址、協商征地及安置方案、核定用地面積以及劃撥土地等四個步驟。

土地徵收、土地徵用雖然都是國家為建設需要徵用土地的辦法,僅有一字之差,但它們是有區別的:(1)有償性不同。土地徵收可以是有償的,也可以是無償的;而土地徵用都是無償的。(2)適用的時間不同。土地徵收主要在我國土地改革時期適用;而土地徵用在過去適用,現在仍然適用。(3)用途不同。土地徵收可以分給無地或少地的農民,也可收歸國有;而土地徵用主要用於國家建設。

❺ 土地徵用與農保的關系,農保需要做哪些工作

土地徵用是指國家為了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據法律規定的程序和批准許可權批准,並依法給回予農村集體經濟答組織及農民補償後,將農民集體所有土地變為國有土地的行政行為。國家行政機關有權依法徵用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財物、土地等。
行政徵收與行政徵用的區別主要是:行政徵收取得的是財產所有權,而行政徵用取得的是財產使用權。
土地徵用作為一種行政行為,在法律關繫上具有以下幾個特徵:1、土地徵用法律關系主體雙方是特定的,徵用方只能是國家,被徵用方只能是所征土地的所有者,即農民集體;2、徵用土地具有強制性;3、徵用土地具有補償性;4、徵用土地將發生土地所有權轉移。

社保安置:被征地的農民在自願的前提下,安置補助費可存入社保部門,建立安置人員的社會保險個人帳戶,購買養老、失業、醫療保險等;

❻ 土地徵收和土地徵用究竟有何聯系與區別

土地徵收指國家為了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據法律規定的程序和批准內許可權,並依法給予農村集容體經濟組織及農民補償後,將農民集體所有土地變為國有土地的行為。
土地徵用是指國家為了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據法律規定的程序和批准許可權批准,並依法給予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農民補償後,將農民集體所有土地使用權收歸國有的行政行為。國家行政機關有權依法徵用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財物、土地等。

徵收徵用的區別主要是:行政徵收取得的是財產所有權,而行政徵用取得的是財產使用權。

❼ 土地徵收和土地徵用有什麼不同

土地徵收和土地徵用的區別:

1、徵收土地是以轉移土地所有權為條件,即集體所有變成國有;徵用土地是以暫時轉移土地使用權為條件,土地所有權不發生變化,仍然為集體所有。

2、補償的項目不一致。徵收土地除土地補償、青苗及地面附著物補償外,還包括被征地農民的安置補助費,而徵用土地只是補償原土地使用者在徵用期間不能從事農業生產的土地補償和青苗及地上附著物的補償,沒有安置補助費。

3、審批許可權不一樣。徵收土地的審批權集中在國務院和省級人民政府兩級;徵用土地的審批權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管理部門。

4、土地用途的性質不一樣。徵收土地主要是將被徵收土地變為施工建設用地,可以修建永久性的建(構)築物;而土地徵用主要是將土地用於臨時性的施工建設場地,地質勘探、搶險救災、建設施工材料堆場等,不能修建永久性的建(構)築物,並在使用期滿後要恢復土地原狀,交還給土地使用者使用。

(7)取得土地使用權與土地徵用關系擴展閱讀:

土地徵用作為一種行政行為,在法律關繫上具有以下幾個特徵:1、土地徵用法律關系主體雙方是特定的,徵用方只能是國家,被徵用方只能是所征土地的所有者,即農民集體;2、徵用土地具有強制性;3、徵用土地具有補償性;4、徵用土地將發生土地使用權轉移,土地所有權仍然屬於農民集體,徵用條件結束需將土地交還給農民集體。

土地徵用的定義、特徵和程序:

土地徵用亦稱「徵用土地」,是指國家為了興建廠礦、鐵路、公路、港口、水利、國防工程等建設的需要,依法將集體所有的土地收歸國家使用的一項措施」。

我國土地管理法規定:「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對集體所有的土地實行徵收或徵用。」徵收土地時,由用地單位向被徵用單位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從此,被徵用者即喪失了土地所有權,被徵收土地屬國家所有,用地單位只有使用權。

土地徵收的主要特徵是:(1)具有強制性。(2)土地徵收是土地所有權的轉移,即由集體的土地轉變為國有土地。(3)徵用土地時用地單位必須按規定向被徵用單位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妥善安置農民的生產和生活。

國家建設徵用土地,應當按規定的程序進行。一般來說,國家建設徵用土地時,用地單位必須持國務院主管部門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準的設計任務書或其他有關批准文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查批准後,由土地管理部門劃撥土地。具體程序是:申請選址、協商征地及安置方案、核定用地面積以及劃撥土地等四個步驟。

網路-土地徵用 網路-土地徵收

❽ 」土地徵用費「 與 」取得土地的地價款「 是不是同一個意思若不同,有什麼區別

1、土地徵用是指國家為了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據法律規定的程序和批准許可權批准,並依法給予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農民補償後,將農民集體所有土地變為國有土地的行政行為。國家行政機關有權依法徵用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財物、土地等。
由此發生的費用就是土地徵用費,主要發生在農村地區,也就是土地集體所有制的實行范圍。

http://ke..com/view/96974.htm

2、取得土地的地價款
就是土地出讓金。
在土地國有的情況下,國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將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讓與土地使用者,土地使用者一次性或分次支付的一定數額的貨幣款稱為土地出讓金。
主要發生在城市,土地歸國家所有的實行范圍。

http://ke..com/view/58984.htm

❾ 什麼是土地徵收與土地徵用他們的區別是什麼

萬購地產網上說土地徵收指國家為了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據法律規定回的程序和批准許可權,並答依法給予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農民補償後,將農民集體所有土地變為國有土地的行為。土地徵用指國家為了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據法律規定的程序和批准許可權,並依法給予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農民補償後,獲得土地使用權的行為。
土地徵收與徵用的區別在於:徵收是指的獲得土地所有權,當然包括使用權。徵用是指的獲得土地的使用權,這個試用期肯定是臨時性的,不可改變土地性質,有時效性。

❿ 土地徵用費與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的區別

親,我告訴你第二個。開發間接費用時相對於房屋成本而言的,但是歸根到底是可以計入到房地產開發的成本裡面去的,雖然叫費用。 但是,房地產開發費用是計入當期損益的,不能計入成本,不按照房地產項目來歸集和分攤,所以區別就是在這里,字面上很是迷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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