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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權所有權能轉讓嗎

發布時間: 2021-02-15 21:42:47

Ⅰ 宅基地土地使用權可以轉讓

具備條件可以。
轉讓宅基地使用權需具備的條件:
(一)轉讓人擁有二處以上的宅基地;
(二)轉讓人與受讓人為同一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成員;
(三)受讓人沒有住房和宅基地,且符合宅基地使用權分配條件;
(四)轉讓行為徵得集體經濟組織同意。
以上條件應同時具備。

Ⅱ 想要去轉讓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是否能轉讓

宅基地使用權是指農村居民在集體所有的土地上建築房屋,供版作居住的權利。《土權地管理法》第62條第4款規定,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雖然法律並不禁止農村村民住房的轉讓,宅基地上的房屋所有權可以轉讓,但是根據房地一致原則,房屋所有權轉讓,勢必宅基地使用權也隨同轉移。因此,村民只能將自己的住宅轉讓給同村的村民,以確保該村民有取得宅基地之使用權的資格。

同時,法律對農村的宅基地使用權的轉讓是嚴格限制的,宅基地使用權的轉讓必須符合以下條件:宅基地使用權的受讓主體有一定的范圍,宅基地使用權只能轉讓給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如果轉讓給村外人員,該受讓人必須在本村落戶並且符合申請宅基地的條件,且該成員必須符合宅基地使用權的條件,即一戶一宅面積符合規定;宅基地使用權的轉讓必須同房屋同時轉讓;轉讓人不得在申請宅基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轉讓後,應當及時辦理變更登記。因此,根據《土地管理法》第 62條第4款規定,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所以,進城務工的村民需慎重出賣在農村中的房產,防止再回到農村時無房屋居住。

Ⅲ 關於宅基地使用權轉讓和所有權的意思!

土地法來 第六十二條 農村村民一戶只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准。
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盡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
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由縣級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佔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第六十三條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但是,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依法取得建設用地的企業,因破產、兼並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權依法發生轉移的除外。
物權法的法律地位比土地法低,這一條就應該按照土地法的規定寫物權法的規定,省的全國人民歧義。人非聖賢孰能無過,法律專家也不例外,都替他們害臊。群眾對承包地有承包權,對宅基地有使用權,至於個人兩個字用的不貼切,不如說人民群眾,這個概念既可能指個人也可能指家庭

Ⅳ 農村宅基地使用權可以轉讓嗎

依據宅基地管理辦法:
宅基地使用權的轉讓法律效力:
1、宅基地使用權不得單內獨轉讓,有下列容轉讓情況,應認定無效:
(1)城鎮居民購買;
(2)法人或其他組織購買;
(3)轉讓人未經集體組織批准;
(4)向集體組織成員以外的人轉讓;
(5)受讓人已有住房,不符合宅基地分配條件。
2、宅基地使用權的轉讓必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轉讓人擁有二處以上的農村住房(含宅基地);
(2)同一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成員轉讓;
(3)受讓人沒有住房和宅基地,符合宅基地使用權分配條件;
(4)轉讓行為徵得集體組織同意;
(5)宅基地使用權不得單獨轉讓,地隨房一並轉讓;

Ⅳ 農村宅基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可以分開轉讓嗎

宅基地上面的房屋與宅基地是並存的,沒法分開。另外房屋所有權還有另一種情形,即僅僅涉及建築材料,這可以隨便買賣

Ⅵ 宅基地使用權能否買賣

宅基地既不能買賣,也不能繼承。

根據《物權法》第152條規定,宅基地使用權人依法對集體所有的土地享有佔有和使用的權利,有權依法利用該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屬設施。

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行使和轉讓,適用土地管理法及國家有關規定。宅基地並不是真正意義上的財產,只是一種使用權,所有權歸村集體。宅基地既不能買賣,也不能繼承,但可以在本村集體內流轉,經過土地管理部門依法批准,發放證件。

依照《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和《基本農田保護條例》的有關規定:

1、農村村民未經批准或者採取欺騙手段騙取批准,非法佔用土地建住宅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佔用的耕地,限期拆除在非法佔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2、農村村民超越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准,多佔土地的,多佔的土地以非法佔地論處,即按照未經批准或者採取欺騙手段騙取批准非法佔用土地的違法行為處罰。

3、農村村民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宅基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罰款。

4、農村村民不按照批準的用途使用宅基地的,由農村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報經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宅基地使用權。


(6)宅基權所有權能轉讓嗎擴展閱讀:

宅基地和房屋的區別

1、土地性質:

宅基地證是農村集體土地,而傳統的房產證特指擁有買賣權的國有土地。

2、土地的獲取方式:

農村宅基地土地一般都沒有交錢,直接按人頭分配,按照30年土地分配原則,最遲2027年將到期。而又極少一部分是10多年前交錢獲得的圖責任土地,房產證的土地是通過國家公開拍賣拿到的,所以必須交錢。

3、土地的發證機關不一樣:

宅基地的證件由鄉鎮確認,房產證的地至少縣級以上的國家土地局來核發的。

有關2016年的規定《土地管理法》中對宅基地有這樣的規定:

1、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

2、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3、宅基地區位補償價參照當地普通住宅指導價,由區縣人民政府參照一定時間、一定區域內普通商品房住宅均價、城市規劃等綜合確定。

4、拆遷中認定的宅基地面積應經合法批准、切不超控制標准。

5、房屋重置成新均價是指一定時間、一定區域內的被拆遷宅基地房屋重置成新平均價,具體標准由區縣政府按照前述區域內農村房屋建設情況在400--700元/平方米幅度內確定。

6、戶均安置面積,按照100-150平方米控制,具體標准由區縣政府根據當地農村經濟水平、農民居住情況確定。

參考資料:網路-宅基地

Ⅶ 農村宅基地有權轉讓嗎

1.農村宅基地不可以自由買賣農民對宅基地只有使用權,土地則屬於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在農村組織內部成員之間轉讓,而不能向非農村組織成員轉讓。農村組織內部成員具有農村戶籍,符合宅基地的申請條件,宅基地本就屬於農村集體的建設土地,集體享有所有權,分給農民使用,農民之間相互轉讓不違反法律規定。宅基地所有權屬於集體,使用權由農民個人享有,農民買賣在宅基地上自建的房屋的,宅基地使用權也隨著轉移,此時,宅基地的轉讓是有效的,只是農民轉讓、出賣宅基地上的房屋和宅基地使用權之後不能再另外申請宅基地。2.買賣宅基地上的房屋可以地隨房走。根據宅基地使用權隨房屋轉移的原則。農村房屋發生買賣、繼承、贈與等法律事由的,其所佔宅基地的使用權隨房屋所有權而轉移。1984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中規定:「公民在城鎮依法買賣房屋時,該房屋宅基地的使用權應隨房屋所有權一起轉歸新房主使用。」關於辦理農村房屋宅基地使用權轉移手續問題,實踐中應注意掌握一個時間界限,即在1982年《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發布之前,農村房屋買賣中宅基地使用權均隨房轉移,無須辦理批准手續;但自該《條例》之後,宅基地使用權須經過申請批准後方可隨房轉移。未經審查批准,宅基地使用權不能隨房轉移給買方,房屋買賣亦無效,但買主可將房屋拆走。村民遷居或者拆除房屋後騰出的宅基地,由集體收回使用,另作統一安排。但在農村合法繼承的房屋,其宅基地使用權可以隨房屋所有權而轉移。由上述內容可以看出,農村宅基地一般都是禁止買賣的。

Ⅷ 農村宅基地使用權轉讓的相關法律規定

從受讓的主體上,可以分為向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和非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轉讓回。如果受讓方也是本集體答經濟組織成員,經過集體經濟組織同意,則應當認定買賣行為有效。

《憲法》第十條

宅基地屬於集體所有,其所有權屬於集體,而農民作為經濟組織的成員,対於宅基地擁有的是用益物權,即使用和收益的權利,其處分宅基地使用權的行為屬於無權處分。

合同法》第五十一條

無處分權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後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所以,如果事後經過農村集體組織同意,應當認定合同有效。

反之,則應認定其合同無效。也就是說,對於此種情況,取得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同意,以及進行登記是轉讓有效的前提。

(8)宅基權所有權能轉讓嗎擴展閱讀

農村宅基地的使用權可以進行轉讓的條件

1、需經本村村民委員會同意和鄉級政府的批准。

2、轉讓人與受讓人同為本村村民。

3、受讓人無宅基地,符合宅基地申請條件。

4、宅基地使用權不能單獨轉讓,須與住房一並轉讓。另外,轉讓人戶口應該已遷出本村或屬於「一戶多宅或多房」。

5、如系一戶一宅,須明確表示不再申請宅基地,且有證據表明其已有住房保障,如與其他近親屬合戶居住。符合以上條件,房屋買賣才能萬無一失。

Ⅸ 宅基地使用權可以單獨轉讓嗎

宅基地是依法使用,是否符合使用規定是政府審查決定,這個工作被國家安排進了內審批容程序,即宅基地使用權只能是政府依法批准,其他方式得不到法律上的使用權。當然群眾私下裡怎麼說是不重要的,一旦牽扯法律就要按照法律的規矩說話,特別是不要踐踏國土局人員審批的勞動成果,是批准就是批准,不要說別的。轉讓宅基地是違法行為

Ⅹ 宅基地使用權如何轉讓才有效

物權法 第一百五十三條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行使和轉讓,適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國家有關規定。
土地法 第六十二條 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准。
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盡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
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由縣級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佔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實際上任何土地都是依法使用,應該符合相關規定,而且由政府審查決定是否符合,因此廣義的轉讓是不存在的,法律上的轉讓是狹義的,不過是政府審批土地使用權做出決定的一種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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