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權取得時效
A. 時效取得的要件是什麼
我國《物權法》沒有規定取得時效制度。取得實效又稱佔有時效,是指無權佔有內人以行使所有權容或其他財產權的意思公然、和平地繼續佔有他人的財產,經過法律規定的期間,即依法取得該財產所有權或其他財產權的法律制度。
取得時效起源於古羅馬法,羅馬國家第一部成文法《十二銅表法》第6表第3條規定:使用土地的取得時效為二年,其他物品為一年。現代國家規定取得時效的有法國、日本、瑞士等。我國《物權法》里規定了不動產的登記制度、動產善意取得制度以及消滅時效,這使得取得時效不具備適用的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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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取得時效亦稱時效取得,指無權佔有人以行使所有權或其他物權的意思公然、和平、持續的佔有他人的物達到一定期間,從而取得所佔有物所有權或其他權利的制度。其具有一下功能1.保護交易安全,穩定社會經濟秩序2.節約交易成本,減少資源浪費,促進物盡其用3確定財產歸屬、定分止爭的功能。4、有利於降低司法成本與訴訟成本,及時解決糾紛。且其與善意取得、物權公示制度、消滅失效並存並不沖突!因此我相信我國規定物權取得時效只是一個時間問題
B. 物權法:對於物權所有權的侵害,訴訟時效有限制嗎
侵害物權所有權的訴訟是侵權訴訟,一般為二年。
所有權確認糾紛訴訟是物權版法內容的權訴訟,沒有時效限制.侵害所有權的訴訟是侵權訴訟,一般為二年,最長不超過20年.最關鍵的是這個時效從知道或者應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就是如果不知道權利被侵害的事實,則不存在超過時效的情況。
C. 關於時效取得能舉一個例子么。
舉一個追訴時效的例子。
2007年9月6日《浙江法制報》第6版案例一,講的是浙江省溫州專市蒼南縣屬人民法院對鄭某涉嫌尋釁滋事一案作出終止審理的裁定。
其中講到該案發生在1994年,公安機關當時就立案偵查,鄭某也沒有逃避的情形,但公安直到超過追訴時效期限10年後的2007年才叫檢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訴,導致法院裁定不再追究。
(3)所有權取得時效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八十七條
犯罪經過下列期限不再追訴:
①法定最高刑為不滿5年有期徒刑的,追訴時效的期限為5年。
②法定最高刑為5年以上不滿10年有期徒刑的,追訴時效的期限為10年。
③法定最高刑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追訴時效的期限為15年。
④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追訴時效的期限為20年。如果20年後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後,仍然可以追訴。
上述我國刑法所規定的追訴時效期限,是根據犯罪的法定最高刑確定的,這是罪責刑相適應原則在追訴時效期限上的具體體現。因為犯罪的法定最高刑根基於其社會危害性程度,一種犯罪的社會危害性可能達到的最高程度越高,法律所規定的最高刑就越高。
D. 為什麼取得時效不屬於所有權的特別取得
因為我國物權法是沒有取得實效這個制度的,在我國物權制度中,即便長期佔有他物,一旦物權所有人要求返還,必須予以返還。長期佔有他物無法轉化為自身所有權。
E. 取得時效的制度種類
根據我來國的實際情況,按財產源的性質,將取得時效期間分為普通時效期間、短期時效期間和長期時效期間。 取得時效
普通時效一般為20-30年完成。如房屋所有權及土地使用權等不動產時效可以確定為25年完成。 土地、山林、荒灘等不動產時效一般30-40年完成為宜。即集體所有的土地、山林(包括荒山)、荒灘等經過30-40年即可完成取得時效;因為土地、山林、荒灘等不動產屬於自然資源財產,也是極為重要生產資料財產,一經取得所有權,可以終身享受;一旦失去,也是難以挽回損失,所以應適用長期時效期間。但個人對集體所有的土地、山林(包括荒山)、荒灘等所有權不適用取得時效。
F. 物權追及效力中的即時取得制度和時效取得制度是什麼
所謂即時取抄得就是指物權理論中的善意取得制度。是指當物被無權處分人處分,而受讓人善意的相信處分人有處分權,受讓人即可取得物的所有權。善意取得可以阻斷物權的追及效力,也即此時原權利人無權向善意取得人主張物之返還請求權,而僅可向無權處分人主張侵權損害賠償請求權。時效取得制度也即取得實效制度。它是指無權利人以行使所有權或其他財產權的意思公然、和平地繼續佔有他人的財產,經過法律規定的期間,即依法取得財產所有權或其他財產權的制度。我國目前的《物權法》並無規定實效取得制度,學者認為,此為一項重大立法缺漏。
G. 所有權原始取得的方法中所謂時效取得是什麼意思 簡單點說 最好舉個例子 非常感謝!
簡單地說。你來我家串門,電話落在我家了,你以為丟了我也不知道是你的。,過了五十年這就是我的了。你想起來也沒轍
H. 什麼是民法上的時效取得制度
時效取得作為一種原始取得方式,在時效屆滿且符合其他要件時,佔有人取得內所有權。向你推容薦個論文 http://www.studa.net/minfa/061108/11582919-2.html 寫的很全面而且易懂
I. 民法中訴訟時效和取得時效的區別
所謂訴訟時效,又稱消滅時效,是指權利人在法定期間不行使權利,義務人將享有抗回辯權,從而導致權利人無法答勝訴的法律制度。所謂取得時效,又稱佔有時效,是指無權佔有人在法定條件下佔有他人的動產、不動產或者其他財產的事實狀態經過一定的期限後,將取得該動產或不動產的所有權和其他財產權。二者區別如下:
(1)二者的地位不同。我國實定法只規定了訴訟時效而未規定取得時效,同時社會主義法有意排斥取得試下。
(2)二者的法律效果不同。訴訟時效期間屆滿,權利人為行使權利的,義務人獲得抗辯權從而致使權利人無法勝訴;取得時效經過,佔有人自動取得佔有財產的所有權和其他財產權。
(3)二者法律效果實現的路徑不同。訴訟時效法律效果的實現需要義務人積極追求,否則不發生;取得時效的的法律效果無需佔有人積極追求,時效經過則自動取得佔有財產的所有權和其他財產權。
(4)制度設計的目的不同。訴訟時效意在促使權利人盡快行使其權利,保護義務人的時效利益和過去的法律關系;取得實效制度意在保持社會財產的流動性、物盡其用,保護現在的法律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