售後回租所有權登記
『壹』 財稅2010年13號售後回租所有權必須轉移嗎
近來視野論壇的專家們都在為「融資租賃公司」鼓噪和打不平,聲討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對「營改增」中的「融資性售後回租」稅收政策,並聲稱總局2010年第
13號公告與財稅[2013]37號文有沖突,強烈要求廢止總局2010年第13號公告,我估計這些專家們根本不懂「融資性售後回租」的一貫稅收待遇,特
此發文掃盲:
「融資性售後回租」的稅收待遇
我國《企業會計准則》上將租賃劃分為融資租賃和經營租賃。融資租賃是指實質上轉移了與資產所有權有關的全部風險和報酬的租賃。融資租賃本質上是一個金融業務的擴展,「售後回租」也是融資租賃中的一種特殊形式。
依據我國相關行政法規規定:
1、由銀監會批准設立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非銀行企業,叫「金融租賃公司」,可以從事「融資租賃和售後回租」業務。
2、由商務部批准設立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外商企業,叫「融資租賃公司」。可以從事「融資租賃」業務。
3、由商務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共同批准設立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內資企業,叫「融資租賃公司」。可以開展「融資租賃」業務的試點。
根據銀監會2007年第1號令《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規定,未經銀監會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融資租賃業務或在其名稱中使用「金融租賃」字樣。也就是「融資租賃公司」未經銀監會批准,不得從事「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
同時第四條規定:本辦法所稱售後回租業務,是指承租人將自有物件出賣給出租人,同時與出租人簽定融資租賃合同,再將該物件從出租人處租回的融資租賃形式。
售後回租業務是承租人和供貨人為同一人的融資租賃方式。自然,總局2010年第13號公告中「經批准從事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的企業」就是指經銀監會批準的
「金融租賃公司」。
財稅[2013]37號文「有形動產融資租賃」是指具有融資性質和所有權轉移特點的有形動產租賃業務活動。即出租人根據承租人所要求的規格、
型號、性能等條件購入有形動產租賃給承租人,合同期內設備所有權屬於出租人,承租人只擁有使用權,合同期滿付清租金後,承租人有權按照殘值購入有形動產,
以擁有其所有權。不論出租人是否將有形動產殘值銷售給承租人,均屬於融資租賃。
從以上稅收文件的規定我們得知道:總局2010年第13號公告中「融資性售後回租」實質上是指「回租」形式的融資租賃(即租賃物是別人的);
而財稅[2013]37號文中「有形動產融資租賃」實質上是指「直租」形式的融資租賃(即租賃物是自己的),兩個文件相互沒有交集,相互沒有矛盾。
也就是,只有由銀監會批准設立的「金融租賃公司」從事「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才適用總局2010年第13號公告不征稅的規定;而由商務部和國家稅務總局
批准設立的「融資租賃公司」從事「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不適用總局2010年第13號公告不征稅的規定,但適用財稅[2003]16號文差額納稅的規
定。
即,經銀監會批準的「金融租賃公司」從事「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由於符合行政審批規定,稅法上就是按「貸款」業務處理。實質上是:承租人拿自己的固定資產向融資人名義上的抵押進行融資並支付借款利息(該資產認定沒有發生買賣交易應稅行為,不征稅)。
而商務部批准、商務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共同批準的「融資租賃公司」從事「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由於不符合行政審批規定,稅法上就是當「售後回購」業務處
理。實質上是:承租人把自己的固定資產銷售給融資人,最後以分期方式從融資人「買」(本金+利息)回來(該資產認定發生了兩次買賣交易應稅行為,徵收
稅)。
不要覺得奇怪,稅收法規本來就如此,這類「融資租賃公司」和「小額貸款公司」一樣,雖然行政管理和會計處理上都是按金額企業來進行的,但是稅法並不承認它們是金額企業,也不允許它們享受金融企業的稅收優惠政策。只認可由經銀監會批準的企業才是金融企業。
值得說明的是,無論「金融租賃公司」還是「融資租賃公司」。都可以享受財稅[2013]37號所規定「經人民銀行、銀監會、商務部批准經營融資租賃業務的
試點納稅人中的一般納稅人,提供有形動產融資租賃服務,對其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但由於「融資租賃公司」從事「融資性
售後回租」業務,不符合行政許可,因此目前不能享受該優惠政策。
現在專家們在為「融資租賃公司」叫囂,想讓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允許「融資租賃公司」從事「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也享受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目前財政部在討論研究中,原則上是不允許「融資租賃公司」享受「金融租賃公司」的同等稅收優惠政策。
『貳』 請教:融資租賃(售後回租)後續資產所有權最終歸
一般來說,租賃期滿(設備留購價格和最後一期的租金支付後),租賃方算是全部履行完了合同規定的義務,這時候出租方應該在一周內向承租方出具《所有權轉移證書》,將租賃物的所有權轉移給承租方。也就是說,這時候的資產所有權應該是承租方了。
『叄』 金融租賃中售後回租可以不辦理過戶登記么
這個看你的要求。理論上是過戶的,因為出售了回租嘛但是實際可以不過戶,只是合同里約定所有權已經轉移。然後抵押給融資租賃公司。我是做這個的律師,有問題可以私信。
『肆』 在匯通信誠租賃辦理售後回租,車輛所有權會變更嗎
會,在貸款還清前,車輛的所有權是屬於匯通租賃的,使用權是你的。辦回理汽車售後回租,車輛的所答有權歸融資租賃公司,回租的標的物雖然在出售前和租賃期內都在承租人手中,但他已將車輛的所有權通過出售行為轉讓給出租人,承租人只因租賃關系而享有車輛的使用權。
『伍』 融資性售後回租承租人不具備資產所有權,那怎麼能處置該項資產呢
融資租賃並不一定等於租賃資產最後就歸承租人所有,要根據合同約定來區分,有的到期後歸還出租人,有的歸承租人。
你說的承租人不具備所有權,就是到期後歸出租人的情況,但承租人已經在賬面上確認了資產,歸還承租人其實也是一種資產處置。
『陸』 售後回租業務的主要流程都有哪些總共有幾個流程
第一點就是確認售後回租設備的價值,第二點是確定融資租賃方式和融資回方案,第三點是融資額答=設備現價值-首期款部分=你實際得到的錢。第四點,按照融資租賃方式按月、季度、年還款。第五點是設備的所有權屬於融資租賃公司。
『柒』 融資性售後回租租賃資產所有權要轉讓嗎
可以轉讓也可以不轉讓
『捌』 售後回租的相關規定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從事房地產開發的外商投資企業售後回租業務所得稅處理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7〕603號)規定,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的外商投資企業以銷售方式轉讓其生產、開發的房屋、建築物等不動產,又通過租賃方式從買受人回租該資產,企業無論採取何種租賃方式,均應將售後回租業務分解為銷售和租賃兩項業務分別進行賬務處理。企業銷售或轉讓有關不動產所有權的收入與該被轉讓的不動產所有權相關的成本、費用的差額,應作為業務發生當期的損益,計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
《批復》同時規定,按該批復規定進行稅務處理過程中,如果涉及補稅或退稅的,按《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辦理。 案例:A公司每年年初支付租金180萬元,設備的租期為6年,租金總額為1080萬元。租賃期滿後,A公司再支付50萬元即可收回設備的所有權。
A公司對擬投資購買的新設備的情況做了全面調查了解後,決定用這800萬元購買滿足技術改造項目要求的國產設備一台。
新設備不需安裝即可投入使用,預計使用年限為8年,按直線法計提折舊,期末無殘值。新設備購買前,A公司未扣除折舊的稅前利潤為1000萬元。購買設備後,預計每年可新增未扣除折舊的稅前利潤300萬元。
為了簡化核算,假設購買設備後,A公司的盈利水平穩定,每年未扣除折舊前的稅前利潤都是均衡的。
第一年:節稅99萬
首先,A公司仍可對售後回租的舊設備計提折舊。
《企業會計制度》規定,融資租入固定資產,能夠合理確定租賃期,屆滿時將會取得租賃資產所有權的,應當在租賃資產尚可使用年限內計提折舊;無法合理確定租賃期,屆滿時能夠取得租賃資產所有權的,應當按租賃期與租賃資產尚可使用年限兩者中較短的期間計提折舊。
A公司在租賃期滿後可取得融資租入資產的所有權,可按該設備的尚可使用年限6年計提折舊,每年折舊費用為180萬元(1080÷6)。
同時,新設備每年也可提折舊費用100萬元(800÷8)。A公司每年可增加稅前扣除費用100萬元,減少了應納所得稅額,進而節約了企業所得稅33萬元(100×33%)。
售後回租設備前的應納稅所得額=1000-1000÷10=900(萬元);
應納企業所得稅=900×33%=297(萬元),稅後利潤=900-297=603(萬元);
售後回租設備後第一年的應納稅所得額=1000+300-100-100=1100(萬元);
應納企業所得稅=1100×33%=363(萬元)。
其次,A公司購置的新設備可享受投資抵免的稅收優惠政策。根據上述計算結果,A公司設備購置當年比前一年新增企業所得稅66萬元(363-297)。
稅法規定,企業每一年度投資抵免的企業所得稅稅額,不得超過該企業當年比設備購置前一年新增的企業所得稅稅額。但A公司的投資抵免的額度為320萬元(800×40%),大於66萬元,所以,該年新增的企業所得稅66萬元可全額進行投資抵免。該年實際繳納的企業所得額仍為297萬元,稅後利潤為803萬元(1100-297)。
售後回租,使企業的稅後利潤增加了200萬元(803-603),折舊費用的計提和投資抵免所得稅共為A公司節約了所得稅99萬元(33+66)。
該企業第二、三、四年的應納所得稅額和稅後利潤的計算以及節稅的情況同第一年。
因為稅法規定,如果當年新增的企業所得稅稅額不足抵免時,未予抵免的投資額可用以後年度企業比設備購置前一年新增的企業所得稅稅額延續抵免,但抵免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5年。
第五年的應納稅所得額仍為1100萬元,應納企業所得稅為363萬元,新增企業所得稅66萬元。該年度,A公司還剩餘未抵免的企業所得稅56萬元(800×40%-66×4),小於66萬元,可按56萬元進行投資抵免。實際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為307萬元(363-56),稅後利潤為793萬元(1100-307),稅後利潤增加了190萬元(793-603),節約企業所得稅89萬元(33+56)。
第六年:稅後利潤增134萬
第六年的應納稅所得額仍為1100萬元,應納企業所得稅為363萬元,稅後利潤為737萬元(1100-363),稅後利潤比籌劃前增加134萬元(737-603)。所得稅的節約反映為折舊費用帶來的33萬元的抵稅作用。
第七、八年的應納所得稅額和稅後利潤的計算同第六年。
第八年:稅後利潤1392萬
八年中,A公司共節約企業所得稅584萬元(99×4+89+33×3),增加稅後利潤1392萬元(200×4+190+134×3)。
由此可以得知,企業將售後回租租賃和投資抵免的稅收優惠政策相結合運用,在稅後利潤增加的同時,會使承租人獲取企業所得稅方面更多的收益。
對此,企業在進行售後回租融資租賃業務稅務籌劃時,應綜合考慮企業自身生產經營的需要、資本結構以及資金狀況等因素,充分利用現行的稅收優惠政策,從而獲得最大的稅收利益。此外,在實際操作中,企業還應考慮售後回租融資租賃在現金流量、貨幣時間價值和資金成本等方面的區別,結合稅收負擔和收益的對比,從優選擇籌資方式。 (一)出售方(承租方)的增值稅和營業稅的處理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中承租方出售資產行為有關稅收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13號)第一條規定:「根據現行增值稅和營業稅有關規定,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中承租方出售資產的行為,不屬於增值稅和營業稅徵收范圍,不徵收增值稅和營業稅。」
(二)受讓人(出租方)的增值稅和營業稅的處理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中承租方出售資產行為有關稅收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13號)的規定,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中承租方出售資產時,資產所有權以及與資產所有權有關的全部報酬和風險並未完全轉移。改變了過去從形式看待售後回租的行為,將資產的出售和租回視為同一項交易,因此,稅務處理上不再分解為出售和租賃兩筆業務,不屬於增值稅和營業稅徵收范圍。但不徵收增值稅和營業稅是相對於出售方(承租方)而言的,對受讓人(出租方)仍應按相關融資租賃業務徵收營業稅和增值稅。
(三)出售方(承租方)的企業所得稅的處理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中承租方出售資產行為有關稅收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13號)第二條規定:「根據現行企業所得稅法及有關收入確定規定,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中,承租人出售資產的行為,不確認為銷售收入,對融資性租賃的資產,仍按承租人出售前原賬面價值作為計稅基礎計提折舊。租賃期間,承租人支付的屬於融資利息的部分,作為企業財務費用在稅前扣除。」
基於此規定,融資性售後回租業按照以下三種情況進行企業所得稅處理:
第一,由於承租方出售資產時,資產所有權以及與資產所有權有關的全部報酬和風險並未完全轉移,根據現行企業所得稅法及有關收入確定規定,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中,承租人出售資產的行為,不符合收入確認條件,因此,不確認為銷售收入。
第二,出售方(承租方)仍按出售前原賬面價值作為計稅基礎計提折舊,也就是折舊處理上同未發生過售後回租行為一樣,仍同自有資產一樣繼續計提折舊。
第三,對於融資租賃利息部分支出,作為財務費用予以扣除。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五十八條規定,融資租入的固定資產,以租賃合同約定的付款總額和承租人在簽訂租賃合同過程中發生的相關費用為計稅基礎;租賃合同未約定付款總額的,以該資產的公允價值和承租人在簽訂租賃合同過程中發生的相關費用為計稅基礎。第四十七條規定,以融資租賃方式租入固定資產發生的租賃費支出,按照規定構成融資租入固定資產價值的部分應當提取折舊費用,分期扣除。稅法對融入固定資產,採用相對簡化的處理方式,按合同規定的租賃付款額或者公允價值作為固定資產的入賬價值,將會計准則中確認的未實現融資費用直接計入固定資產原值,然後分期計提折舊。可見融資性售後回租的支付稅前扣除政策不同於融資租賃的稅前扣除政策。 根據財稅[2012]82號文的規定 ,關於售後回租進行融資的契稅政策如下
根據通知,以下情況免徵或不征契稅:
——對金融租賃公司開展售後回租業務,承受承租人房屋、土地權屬的,照章征稅。對售後回租合同期滿,承租人回購原房屋、土地權屬的,免徵契稅。
——單位、個人以房屋、土地以外的資產增資,相應擴大其在被投資公司的股權持有比例,無論被投資公司是否變更工商登記,其房屋、土地權屬不發生轉移,不徵收契稅。
——個體工商戶的經營者將其個人名下的房屋、土地權屬轉移至個體工商戶名下,或個體工商戶將其名下的房屋、土地權屬轉回原經營者個人名下,免徵契稅。
——合夥企業的合夥人將其名下的房屋、土地權屬轉移至合夥企業名下,或合夥企業將其名下的房屋、土地權屬轉回原合夥人名下,免徵契稅。
通知稱,市、縣級人民政府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有關規定徵收居民房屋,居民因個人房屋被徵收而選擇貨幣補償用以重新購置房屋,並且購房成交價格不超過貨幣補償的,對新購房屋免徵契稅;購房成交價格超過貨幣補償的,對差價部分按規定徵收契稅。居民因個人房屋被徵收而選擇房屋產權調換,並且不繳納房屋產權調換差價的,對新換房屋免徵契稅;繳納房屋產權調換差價的,對差價部分按規定徵收契稅。
通知指出,以招拍掛方式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納稅人為最終與土地管理部門簽訂出讓合同的土地使用權承受人。企業承受土地使用權用於房地產開發,並在該土地上代政府建設保障性住房的,計稅價格為取得全部土地使用權的成交價格。
據介紹,本通知自發文之日起執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城鎮房屋拆遷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第二條同時廢止。
『玖』 售後租回與融資租賃有什麼區別售後租回方式下,租期滿時,資產的所有權從出租方轉移到承租方嗎
售後回租屬融資租賃的一種,即「回租賃」。租期滿時,資產的所有權按原租賃合同約定的象徵性價格(例如100元)從出租方轉移到承租方。
『拾』 關於售後回租融資租賃的幾個問
一、融資租賃售後回租可行嗎
1、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條 規定,承租人將其自有物出賣給出租人,再通過融資租賃合同將租賃物從出租人處租回的,人民法院不應僅以承租人和出賣人系同一人為由認定不構成融資租賃法律關系。
這從根本上認定了融資租賃售後回租是可行的。
2、《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中國銀監會令2014年第3號稱,「本辦法所稱售後回租業務,是指承租人將自有物件出賣給出租人,同時與出租人簽訂融資租賃合同,再將該物件從出租人處租回的融資租賃形式。根據商務部《2015年中國融資租賃業發展報告》:「2014年,我國融資租賃企業新增融資額5374.1億元,直接租賃融資額佔比22.4%,售後回租融資額佔比61.7%,其他租賃方式佔比15.9%。」由此可見,售後回租融資已經成為我國融資租賃業務的主要部分。
二、融資租賃售後回租有哪些風險
1、承租人在租賃物上設定了權利負擔
(1)承租人在售後回租之前給租賃物上設定了其他負擔。
如果是不動產,由於《物權法》第一百八十七條已明確規定,其抵押權需經登記才能設立。如果是動產,如機器設備、辦公設備、交通運輸車輛等,根據物權法第一百八十八條之規定,動產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所以針對這兩種情況,只要查詢抵押登記即可。對於不需要登記的動產,抵押合同的效力
(2)承租人在售後回租之前已經以租賃物設定質押。
根據《物權法》二百一十二條之規定,動產質權自質押財產交付時始能設立,故承租人在售後回租之前如果設定了質權其必然要向質權人交付質物(租賃物)。因此,融資租賃公司在簽訂售後回租合同時,需要檢查承租人出售的標的物是否仍然為承租人自己佔有。
(3)承租人在售後回租之後又在租賃物上設定其他負擔。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九條規定,出租人可採取的措施有以下幾種:
a 在租賃物的顯著位置作出標識。
b 授權承租人將租賃物抵押給出租人並在登記機關依法辦理抵押權登記。
c 在人民銀行徵信中心融資租賃登記公示系統辦理租賃物登記。
2、融資租賃合同被認定為其他合同,如民間借貸的法律風險。
售後回租業務是承租人和供貨人為同一人的融資租賃方式。區分融資租賃與一般企業之間的借貸,需要注意以下幾點:
(1)租賃物是否客觀真實存在。
(2)轉讓價格與租賃物真實價值是否合理匹配。
(3)承租人與出租人是否辦理了必要的租賃物所有權轉讓手續(佔有與約定所有權轉移)。
(4)買賣合同與租賃物之間是否有對應關系等。
以上是關於「融資租賃售後回租可行嗎,融資租賃售後回租有哪些風險」的介紹。融資租賃合同一般涉及金額較大,無論是出租人亦或是承租人都需要予以充分重視,最好請專業的律師參與,在項目操作的過程中把控各個法律風險要點,維護自身的最大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