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所有權看出資人有用嗎
㈠ 產權人和房屋所有人有什麼區別
產權人和房屋所有人的區別如下:
1、性質不同。
房屋產權人,即代表產權所有人(也就是產權擁有者),法律上認定的是財產(動產與不動產)登記的合法擁有者。房屋所有人指的是「戶主」。
2、權利不同。
產權人包括擁有房屋一切權利,同時還包含房屋地契的權利,而房屋所有人只有房屋擁有權,沒有地契權利。如果是夫妻共同財產,即使產權證上為一人,也應屬於夫妻共同所有。
3、戶口關聯性不同。
產權人是指該戶的戶主,與房屋無關,可以既是戶主又是房屋產權擁有者,也可以不是戶主,卻是房屋產權擁有者。而所有人只能是戶主。打個比方,如果戶主改成你女兒,產權還是你的,房管局網上還是顯示是你的房子.
(1)房屋所有權看出資人有用嗎擴展閱讀:
房產證的登記產權人不一定是房屋所有人,不動產權屬證書是權利的外在表現形式,只具有推定的證據效力,該房屋到底屬於誰,還要看該房屋的實際出資人是誰、誰對該房屋一直佔有使用等情況來綜合判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十七條的規定:「不動產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享有該不動產物權的證明。不動產權屬證書記載的事項,應當與不動產登記簿一致;記載不一致的,除有證據證明不動產登記簿確有錯誤外,以不動產登記簿為准。」該條規定不動產權屬證書是權利的外在表現形式,只具有推定的證據效力。被告若能提供反證,證明爭議房屋的登記的產權人與實際產權人不一致的,應以實際情況為准。
㈡ 房屋產權人和實際出資人不是同一人房屋增值部分如何分配
房屋所有權證是房權所有人的唯一憑證。很顯然,無論處於什麼目的,已都是這套房回屋的唯一所有答人,當然!所有權和處置權都歸已所有。如果甲有充分證據證明自己是出資人,那麼這也是債務問題,不能等同的將甲也認為是房權的所以人。由此給甲造成的損失當由甲乙雙方共同承擔。可以根據協商將此房產按份額由甲乙雙方按份共有。
㈢ 房產登記在別人名下,所有權歸被登記人還是實際出資人
房屋所有權證是房權所有人的唯一憑證。很顯然,無論處於什麼目的,已都是這套房屋的唯一所有人,當然!所有權和處置權都歸已所有。
如果甲有充分證據證明自己是出資人,那麼這也是債務問題,不能等同的將甲也認為是房權的所以人。由此給甲造成的損失當由甲乙雙方共同承擔。可以根據協商將此房產按份額由甲乙雙方按份共有。
㈣ 購房說法:如何確定房屋所有權人
讀者趙先生來信說,他是外地人,四年前在天津市購買了一套商品房,當時同村老鄉王先生的兒子想在天津上高中,需要辦理天津的藍印戶口。為幫助老鄉,趙先生便以王先生的名義與開發商簽訂了《商品房買賣合同》,最後該房屋登記在了王先生的名下,趙先生支付了該房的全部房款。《商品房買賣合同》、房屋權屬證書、購房發票均在趙先生手中,該房屋也一直由趙先生居住。最近趙、王兩家發生了矛盾,王先生反口不承認該房屋為趙先生所購買,認為房屋登記在自己的名下就是自己的,並要求趙先生搬出房屋,還要將該房屋出賣。趙先生為此非常不安,向律師詢問,房子到底屬於誰?如果王先生將該房屋賣給別人,他該怎麼辦?
對此問題,天津眾磊律師事務所張錫明律師解答以他人名義簽訂合同並辦理房產證
現實生活中,由於各種原因,會出現房本上登記的產權人與實際出資人、購買人不一致的情況,為此產生的產權糾紛也不斷發生。這里首先要明確一下,法律上的產權人即不動產所有權人的概念,我國《物權法》第九條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第十七條規定:不動產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享有該不動產物權的證明。結合以上兩條來看,我國物權法對不動產所有權人的確定非常明確,就是登記在權屬證書上的權利人就視為是該不動產的所有權人。本案中,雖然爭議房屋是趙先生付款購買,並且趙先生持有與該房屋有關的所有證書、發票,但由於房屋登記在王先生名下,房屋權屬證書上也同樣會是王先生名字,由於這種房屋登記具有社會公示、公信的法律效應,社會公眾有理由相信權屬證書上登記的權利人就是不動產的產權人,從而與登記的權利人進行交易。因此如果王先生將該房屋賣給他人,法律認為第三人在支付合理對價後由此交易取得的權利屬於善意取得應當予以保護。
那麼,趙先生的合法權益如何得到保護呢?相關法律在確定權利的同時,也規定了權利瑕疵的救濟途徑。《物權法》第十九條規定:權利人、利害關系人認為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事項錯誤的,可以申請更正登記。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權利人書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證據證明登記確有錯誤的,登記機構應當予以更正。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權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異議登記。登記機構予以異議登記的,申請人在異議登記之日起十五日內不起訴,異議登記失效。異議登記不當造成權利人損害的,權利人可以向申請人請求損害賠償。《物權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當物權的歸屬、內容發生爭議的,利害關系人可以請求確認權利。這表明,不動產物權登記並不具有絕對的證明效力,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事項也是可以推翻的。本案中,趙先生遇到上述情況,應當立即採取救濟措施,帶齊相關證據首先到房屋登記部門進行異議登記,然後在十五日之內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確權訴訟,將立案受理情況通知不動產登記部門,防止王先生將房屋轉讓或者進行其他的變更,從而確認該房屋的真正權利人。如果趙先生在異議登記之前房屋已經被轉讓並辦理轉移登記手續,受讓人也是通過合法的途徑並支付合理價款取得該房屋,那麼適用善意取得的制度,該房屋所有權屬於受讓人所有,趙先生只能要求王先生就房屋損失進行賠償。
㈤ 產權人和出資人不是同一個人 房產該歸誰所有
如果有證據證明出資的事實,甲主張房屋所有權的可能性是很大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確認三套房屋的所有權,A的愛人訴訟的勝算就不大了,甲也就可以去要求其他兩套房產的權益了。
㈥ 請問房屋所有權人和共有權人的區別
房屋共有人是指在法律上共同擁有房屋相關義務和權利的人。共有房屋一般分為內:「按份共有」和「共同共容有」兩種。所謂「按份共有」是指房屋共有人按照各自的房屋份額對共有的房屋共享權利和承擔義務;「共同共有」是指房屋共有人對共有房屋共享權利和承擔義務。房屋共有權保障共有人的權利。房屋共有人享有的權利如下:1. 處分自己份額權房產共有人享有同等的權利,承擔共同義務共同共有房產享有共同的權利,承擔共同的義務。換而言之,在共同共有關系存在期間,部分共有人無權擅自處分共有房產。2. 要求分出自己份額權。對於共同共有房產的分割,有協議的按協議分割;無協議的應對共同共有房產進行等分。鑒於房產不可任意分割,故多採用折價進行分割。3. 對其他共有人出售的份額享有優先購買權。在共同共有房產分割畢後,一部分房產所有人需要出賣其所有房產的,如果該部分房產作為未分割前共同房產的一個整體或配套使用,那麼,另一部分房產所有人享有優先的購買權。
㈦ 新物權法關於房產,房屋所有權是以房照為准還是以出資人為准
住房產權屬於哪一個,是看房產證登記人名字,以及是否婚後取得。
出資人,如果名字不在房產證上,和房主不是夫妻關系期間出資,那麼,出資人在住房產權上沒有權益,
可以憑出資憑據,主張對房產證登記人債權,可以要求其還錢,這個法律支持。
㈧ 名義下的房產所有人和房產的實際出資人在房產上的法律效力究竟是怎樣
1、對外也就是第三方,以房屋產權登記的所有權人為准,認定其權益。
2、對登記產權人和實際出資人之間而言,雙方的具體權益義務取決於可能證實的雙方的約定。如果實際出資人向登記產權人主張權利,卻又無法提供足夠的證據,
一般其主張無法得到法律的認可。如果有足夠的證據,且雙方的約定又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經法院審理後,可能會支持其訴求,比如把房過戶。
(8)房屋所有權看出資人有用嗎擴展閱讀:
按照房產性質將房屋所有權分為以下幾類:
(1)公有房產,即國家房屋所有權和集體房屋所有權以及建築物區分所有權。其客體包括房地產管理部門直管的國有房屋,
國家機關、全民所有制單位、軍隊使用的國有房屋和其他國家所有的房屋,以及集體所有制企業、單位擁有所有權的房屋。
(2)私有房產,即公民個人房屋所有權。其客體是我國公民,包括華僑、僑眷、歸僑、港澳台同胞擁有的私人房屋。
(3)中外合資房產,即中外合資房屋所有權。其客體是我國政府、企業與外國政府、企業或個人共同投資擁有的房屋。
(4)外資房產,即外資房屋所有權。其客體是外國政府、企業、社會團體、國際性機構及外國人、無國籍人在我國境內所擁有的房屋。
(5)其他房產。其客體是不可歸於以上種類房產的房屋,如宗教組織擁有的房屋。
㈨ 房子的歸屬是看房產證還是出資人
雖然是你父親出資的,
但在法律上,可以認定是你父親對你們小夫妻的贈與,產權是內你們所有的,將來你容阿姨的分不到的。
你父親把戶口遷過來,一般意味著他在新房擁有居住權,並不是產權
要注意你阿姨叫他遷過來的目的,考慮是不是在那處老房上動什麼腦筋,因為你沒說清老房的狀況,此處無法解答
㈩ 房產登記在別人名下,所有權歸被登記人還是實際出資人謝謝!
我國《物權法》關於不動產的規定,是採取書面形式加登記生效。登記人就是房屋的所有人,而實際出資人是無法得到該房屋的,只能要求登記人返還其出資。就算是證明了出資人不是登記人,也法院也不得變更。如果乙將房子賣給丙了,就不存在善意第三人的問題,因為這是房屋所有者與買房者兩人之間不動產房屋買賣合同,合同簽訂並登記後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