攝影著作權的理解
㈠ 攝影著作權的理解
不管怎樣,只要你不拿照片來盈利,就不算 侵權
㈡ 攝影作品的著作權法律特徵有哪些
攝影作品的著作權法律特徵,攝影作品,是通過攝影師或業余愛好者通過靈感,攝影技術等對自然、人物等客觀事物進行描繪、供人欣賞的藝術作品。那麼攝影作品的著作權法律特徵有哪些?攝影作品的著作權攝影作品的著作權法律特徵:攝影作品的法律特徵是攝影作品成為著作權保護客體的要件。1、攝影是一個傳遞信息的過程,人們通過照片來表達拍攝者對事物的理解、感悟和對事件的敏銳觸角及靈活果斷的反應。因而,攝影作品是人類的智力創造活動所產生的結果。2、攝影作品的影像是一種符碼化的信號,通過其中的知性信息,使觀看者受到觸動、感染和震撼。因此,攝影作品具有可感知性。3、攝影作品可以通過翻拍、列印、沖洗等方式無限制地被客觀再現、傳播。因而,攝影作品具有可重復性。4、受著作權法保護的攝影作品必須是在創意、取景、造型、構圖、暗房技術和圖像中的任何部分富有獨創性的作品。一張照片成為攝影作品的關鍵不在於其攝影對象、攝影目的、攝影方式等因素而在於照片的獨創性。
㈢ 攝影作品著作權
1 該學生是該照片的拍攝者 作者 當然享有著作權 著作權法 第九條 著作權人包括:(一)作者;(二)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該學生在拍攝照片時 對影片的角度 亮度等等元素都作出了有獨創性的創作 符合作者的要求
2不正確 著作權屬於學校是錯的 上面說了 創作作品的才是作者 學校侵犯了該學生著作權中的復制權 發行權和信息網路傳播權
3不一定
著作權法 第二十二條 在下列情況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應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並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權利:(十)對設置或者陳列在室外公共場所的藝術作品進行臨摹、繪畫、攝影、錄像;
首先 該學生如果拍的是學校有著作權的藝術品 比如學校中的雕塑 藝術碑 那麼才是學校有著作權的作品 才有法定許可的問題 如果僅僅是學校的樹木 湖泊 根本就不是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 沒有著作權的問題
如果是雕塑 紀念碑等著作權法保護的 學校有著作權的作品的話 該學生可以在一定范圍內使用該照片 比如藝術展覽會 照片展示會等公益展覽 因為著作權法22條第十款本來就是為了藝術作品能被更多人欣賞到而制定的 而如果該學生將這些雕塑 紀念碑用在某些商業上 比如印在某些商品上 那麼就超出了使用的范圍 見上面22條:侵犯著作權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權利 那麼就要學校的許可才行了
㈣ 攝影作品著作權主體的認定是怎樣的
攝影作品著作權主體的認定,在現實社會中,我們都知道在我國,近年來因攝影作品的侵權案件屢有發生,那麼攝影作品著作權主體的認定是怎樣的?攝影裝備攝影作品著作權主體的認定:根據我國原《著作權法》將攝影作品與美術作品並列作為一類作品給予保護,現行《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五項明確將攝影作品作為一類保護作品,並在《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四條第十項中規定:攝影作品,是指藉助器械在感光材料或者其他介質上客觀物體形象的藝術作品。本案中訴爭的12張攝影作品具有一定的獨創性,其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依法應受到保護。在普通民事訴訟中,提起權屬抗辯的主體類型分為被告以自己身份提起的權屬抗辯和第三人以自己身份獨立提起的權屬抗辯兩種類型,即被告和第三人分別認為原告主張的權利應屬於自己所有。但是在知識產權訴訟糾紛中還有一種特殊類型,即被告以訴爭權利歸屬第三人而提起的假設型權屬抗辯,認為原告主張的權利應屬於第三人所有,本案即屬於這一類型。由於被告的這種主張有待於進一步核實,所以它只是一種假設。法官應該慎重對待這種權屬抗辯,在被告提供證據證明權利人有可能為第三人的情況下,法院應該明確告知第三人可以參加訴訟來主張自己的權利,查明第三人是否願意參加訴訟,如果第三人不願意參加訴訟,即使其表明自己為權利人,也應視為其放棄訴權,在這種情況下,被告的權屬抗辯則因第三人的棄權而導致證據不確鑿而失敗。合同中並未明確約定攝影作品的著作權歸屬問題。根據我國著作權法第十七條規定:受委託創作的作品,著作權的歸屬由委託人和受託人通過合同約定。合同未明確約定或沒有訂立合同的,著作權屬於受託人。
㈤ 攝影作品著作權保護有幾個方面
應該保護的地方都保護啊,根據著作權法,作品是被著作權保護的哦。
攝影作品也是跟其他作品一樣,同樣受到同等的保護的。
比如,著名權、修改權、二次著作權、發表權、復制權等等跟其他作品沒什麼兩樣的。
如果說影視作品與其他作品不同的地方,要注意的有其他幾個地方。
拍攝作品時是否有委託關系並簽有合同?若有合同那麼該作品的著作權根據合同而定。若沒合同即使是口頭委託,該作品的著作權歸屬攝影師或攝影工作室。(例:如小明需要一張明星照用在網路上增加收入,在拍照時與攝影師只有口頭協議,當拍攝結束後小明在網路上用這張明星照時,攝影師有權禁止小明使用。當然攝影師也無權使用這張照片,因為這里有肖像權。)
是不是職務作品,判斷職務作品是,跟據所在的單位有正常的勞動關系,並且創作的作品是不是工作范圍內,如果有勞動關系但不再工作范圍內,那麼該作品歸屬攝影師,若這兩個條件都滿足,那麼這個作品是職務作品,該單位擁有優先使用權,作者本人在兩年內不得單位許可,讓第三方擁有與該單位相同方式使用作品。
法人作品,該作品是不是法人作品。若是法人作品該著作權由法人擁有。法人作品是指團體合作創作時由團體推薦一人為代表,成為該作品的法人,或,者由公司或個人出資並簽約創出的作品。比如,《XX城市的夜景》畫冊、《XX山的風光》等等。
著作權是保護所有作品的,若想要被保護,首先要確認是不是作品。一旦確定是作品那麼著作權將保護該作品。並不是片面的保護,是根據著作權法,全面的保護的。
㈥ 關於攝影作品著作權問題
根據著作權法的相關規定,攝影作品的著作權屬於攝影者,使用時都要署名,這回是作者人身答權的體現,電子作品也不例外,不署名就是侵權。最好協商一下,指出他們工作的疏忽。如果其他作品在電子版上也沒有署名,就不必過分計較。
㈦ 攝影作品著作權問題
是否抄構成合理使用而不侵權要看對你的照片的使用是否是為了執行公務並且是在合理范圍內。按照著作權法的合理使用:國家機關為執行公務在合理范圍內使用已經發表的作品才屬於不侵權。但侵犯著作權人署名權是很明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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㈧ 什麼是攝影作品著作權
著作權在作者作品創作完成後就會依法自動產生,不需要經過任何主管機關的審查批准。我國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作品不管是否發表,都會依法享有著作權。
應該保護的地方都保護啊,根據著作權法,作品是被著作權保護的哦。 攝影作品也是跟其他作品一樣,同樣受到同等的保護的。 比如,著名權、修改權、二次著作權、發表權、復制權等等跟其他作品沒什麼兩樣的。 如果說影視作品與其他作品不同的地方,要注意的有其他幾個地方。 拍攝作品時是否有委託關系並簽有合同?若有合同那麼該作品的著作權根據合同而定。若沒合同即使是口頭委託,該作品的著作權歸屬攝影師或攝影工作室。(例:如小明需要一張明星照用在網路上增加收入,在拍照時與攝影師只有口頭協議,當拍攝結束後小明在網路上用這張明星照時,攝影師有權禁止小明使用。當然攝影師也無權使用這張照片,因為這里有肖像權。) 是不是職務作品,判斷職務作品是,跟據所在的單位有正常的勞動關系,並且創作的作品是不是工作范圍內,如果有勞動關系但不再工作范圍內,那麼該作品歸屬攝影師,若這兩個條件都滿足,那麼這個作品是職務作品,該單位擁有優先使用權,作者本人在兩年內不得單位許可,讓第三方擁有與該單位相同方式使用作品。 法人作品,該作品是不是法人作品。若是法人作品該著作權由法人擁有。法人作品是指團體合作創作時由團體推薦一人為代表,成為該作品的法人,或,者由公司或個人出資並簽約創出的作品。比如,《XX城市的夜景》畫冊、《XX山的風光》等等。 著作權是保護所有作品的,若想要被保護,首先要確認是不是作品。一旦確定是作品那麼著作權將保護該作品。並不是片面的保護,是根據著作權法,全面的保護的。
㈨ 如何正確認識攝影作品著作權
個人認為,如今的世界,沽名釣譽者比比皆是,你自認為有機會獲獎的作品,就應該署名並且留下證據是你的原創,在手機或者相機的日期上有標注,並且下載到電腦上,永久保存。如有盜版,你可以申訴。
㈩ 如何看待「攝影版權」的問題
攝影版權屬於知識產權的一種,是受到法律保護的。
如果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以營利為目的,復制發行攝影作品,則涉嫌觸犯刑法。
《民法通則》
第九十四條 公民、法人享有著作權(版權),依法有署名、發表、出版、獲得報酬等權利。
《刑法》
第二百一十七條【侵犯著作權罪】以營利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權情形之一,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違法所得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一)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其文字作品、音樂、電影、電視、錄像作品、計算機軟體及其他作品的;
(二)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的;
(三)未經錄音錄像製作者許可,復制發行其製作的錄音錄像的;
(四)製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術作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