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開土地使用權交契稅包括什麼
A. 房地產企業取得土地使用權繳納契稅的依據是什麼企業支付的拆遷補償費是否繳納契稅
(復一)國有土地制使用權出讓、土地使用權出售、房屋買賣,為成交價格;
(二)土地使用權贈與、房屋贈與,由徵收機關參照土地使用權出售、房屋買賣的市場價格核定;
(三)土地使用權交換、房屋交換,為所交換的土地使用權、房屋的價格的差額。
前款成交價格明顯低於市場價格並且無正當理由的,由徵收機關參照市場價格核定
第九條條例所稱成交價格,是指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確定的價格。包括承受者應交付的貨幣、實物、無形資產或者其他經濟利益。
財稅字[1998]096號:土地使用權出讓、土地使用權轉讓、房屋買賣的成交價格中所包含的行政事業收費,屬於成交價格的組成部分,不應從中剔除,納稅人應按合同確定的成交價格全額計算繳納契稅。
房地產企業支付給本動遷戶的拆遷補償費不屬於房屋買賣價格,不應當繳納契稅。
B. 購買土地使用權中發生的費用交契稅嗎
您好,《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轉移土地、房屋權屬是指下列行為:
(一)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
(二)土地使用權轉讓,包括出售、贈與和交換;.
第三條 契稅稅率為3-5%。
契稅的適用稅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規定的幅度內按照本地區的實際情況確定,並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224號)第四條規定,契稅的計稅依據為:「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土地使用權出售、房屋買賣,為成交價格。」
不同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其契稅計稅依據應區分不同情況處理。
(一)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等有關契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4]134號)進一步明確了不同情況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的契稅計稅價格問題。
1、以協議方式出讓的,其契稅計稅價格為成交價格。成交價格包括土地出讓金、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拆遷補償費、征地管理費、市政建設配套費等承受者應支付的貨幣、實物、無形資產及其他經濟利益。
「市政建設配套費」是指規劃、建設等部門收取的用地配套費、城市道路、橋涵、公共交通設施等市政公用設施工程配套費、城市環境衛生和園林綠化費、城市排水工程建設費、消防設施建設費、人防設施易地建設費、新型牆體材料專項基金、城市商業網點建設費和城市教育網點建設費等,同時還包括公共電力建設配套費、城市自來水建設使用費、供熱工程建設費、管道燃氣設施安裝費等,也就是通常所稱的"大配套費用".
沒有成交價格或者成交價格明顯偏低的,徵收機關可依次按下列兩種方式確定:
(1)評估價格:由政府批准設立的房地產評估機構根據相同地段、同類房地產進行綜合評定,並經當地稅務機關確認的價格。
(2)土地基準地價:在沒有評估價格的情況下,參照縣以上人民政府公示的土地基準地價,計算契稅計稅價格。具體計算方法為:以總徵用面積而非出讓面積與單位基準地價相乘,得出契稅計稅價格。因為總徵用面積含部分預留道路面積,如果所徵用土地緊靠道路,其相同出讓面積的正常價值通常高於非靠道路的情形。
2、以競價方式出讓的,其契稅計稅價格,「一般」應確定為競價的成交價格,土地出讓金、市政建設配套費以及各種補償費用應包括在內。對競價方式,有三點須特別引起注意:
一是徵收機關在確認計稅依據時應根據拍賣成交確認書所列示的成交價款所包括的具體項目具體分析。如有的拍賣成交確認書是整體打包拍賣,成交價格中包含政府所有應收的費用,而有的則僅包括國土部門收取的費用,沒有包括城市規劃部門和建設監管部門收取的費用,如市政建設配套費等。競價的計稅依據主要是:土地出讓金+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拆遷補償費等+市政建設配套費+其他經營服務性費用(主要包括拍賣傭金、土地評估費、土地測繪技術服務費、公告費、服務費等費用)。
二是如何正確理解「一般」的含義。大凡競價出讓,首先需要對該宗土地使用權參照當地基準地價結合系數修正等進行技術性評估,然後再行拍賣,起拍價是在評估價格的基礎上,正常拍賣價不會低於評估價,因此確定為競價的成交價格。但是對於比較偏遠鄉鎮、村原零星國有土地使用權另行處置,如果採用公開競價的方式進行處理,有時競價可能遠低於基準地價,甚至低於協議出讓的價格。這時如果也採用競價的成交價計稅,顯然有違稅收的公平原則,(如上述按協議出讓方式則按不低於基準地價計稅)因此不能按照競價的成交價計稅,應按照評估價或基準地價計稅。
三是對於以其他公開競價方式,如採取摘牌等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契稅計稅價格一般應為拍賣價格(也要看具體拍賣成交確認書的金額項目構成,進行適當調整)加土地承受者支付原土地使用權單位或土地實際使用者的費用,再另加其他相關經營服務性費用。
(二)國有、集體土地使用權轉讓
契稅計稅依據為合同確定的成交價格以及由承受方實際支付的超出合同的全部價款,包括承受者應支付的貨幣、實物、無形資產或者其他經濟利益。
1、通常情況的土地使用權轉讓契稅計稅價格。實際工作中按照合同成交價、評估價、土地剩餘使用年限的攤余基準地價孰高原則確定。
2、拍賣價格明顯偏低的土地使用權轉讓的計稅價格。如法院拍賣債務人的土地使用權以及銀行處理到期債權抵押的土地使用權等情況,由於強勢一方的介入,加之拍賣操作不夠規范,其拍賣價格通常大大低於正常的市場價格,大大低於基準地價。在這種情況下,契稅的計稅依據就不能按照財稅[2004]134號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中「競價的『一般』應確定為競價成交價格」的規定進行處理,而應根據「成交價格明顯低於市場價格並且無正當理由的」,由徵收機關採用正常的市場價格、評估價格、土地剩餘使用年限的攤余基準地價核定徵收。
3、沒有成交價格或成交價格明顯偏低而又沒有評估價格的土地使用權轉讓,其計稅價格應按不低於土地剩餘使用年限的攤余基準地價計稅。目前,稅收徵收機關尚沒有建立委託評估機制,不可能做到對每一筆具體業務進行委託評估,況且委託評估的費用怎樣解決也沒有明確規定,實行委託評估不現實。而土地使用權具有一定的使用年限,其價值隨使用年限的減少逐漸降低,在這種情況下應按所轉讓土地剩餘使用年限的攤余基準地價計稅。
(三)先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又改為出讓的計稅依據
先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後經批准改為出讓方式取得該土地使用權的,應依法繳納契稅,其計稅依據為應補繳的土地出讓金和其他出讓費用,也就是本次辦理土地使用權手續,應向國土資源部門所交納的所有費用之和。其他出讓費用包括土地管理費、土地登記費等。
(四)以其他方式承受土地使用權
1、土地使用權交換。契稅計稅價格為所交換的土地使用權價格的差額,由多交付貨幣、實物或者無形資產、其他經濟利益的一方繳納契稅。當然也適用成交價格明顯低於市場價格並且無正當理由的,由徵收機關採用評估價格、基準地價或者正常的市場價格核定徵收的規定。
2、土地使用權贈與和視同土地、房屋權屬轉移的情形。《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細則》規定,以土地權屬作價投資、入股;以土地權屬抵債;以獲獎方式承受土地權屬;以預購方式或者預付集資建房款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權屬視同土地使用權、房屋所有權屬轉移,應按照規定依法繳納契稅。徵收機關採用查賬徵收徵收,或者採用合同價格,或參照土地使用權出售的市場價格、評估價格或基準地價、土地剩餘使用年限的攤余基準地價等方式確定契稅計稅價格核定徵收。
望採納謝謝
C. 房地產開發企業契稅計算包括哪些
地方政府規定不一,繳納房產契稅也不一樣,具體還要查詢地方國土局。
繳納標准:(地方規定如下,只適合廣東地區房產計算)90平方以下(不包含90平方)契稅1%。90平方~144平方以下(包含90平方不包含144平方)契稅1.5%。
144平方以上(包含144平方)契稅3%。房產性質為別墅或商業用途繳納3%。 小區容積率小於2.0(非普通住宅)或超過西安地區均價需繳納3%。
(西安地方規定如下,只適合西安地區房產計算) 90平方以下(不包含90平方)契稅1%。90平方~144平方以下(包含90平方、不包含144平方)契稅1.5%。
144平方以上(包含144平方)契稅3%。房產性質為別墅或商業用途繳納3%。小區容積率小於2.0(非普通住宅)或超過西安地區均價需繳納3%。
房產單價超過地方政府規定的界限(非普通住宅)所繳納的契稅也需要3%,單價界限請詢問地方國土局。最新政策優惠:普通住宅可以享受原繳納契稅點的一半優惠。
(3)房開土地使用權交契稅包括什麼擴展閱讀:
房地產契稅房屋所有權發生轉移時,就當事人所定契約按房價一定比例向新的房屋產權人所徵收的一次性稅費。
它是針對房地產產權變動的專門稅種,也是購房過程中購房所承受的最大稅額的一次稅費,約為房價的1.5%.購買第二套住房時的契稅約為房價的3%。
契稅的減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的規定,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減征或免徵:
1、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軍事單位承受土地、房屋用於辦公、教學、醫療、科研和軍事設施的免徵;
2、城鎮職工按規定第一次購買公有住房的免徵;
3、因不可抗力滅失住房而重新購買住房的酌情予以減半或免徵;
4、財政部規定的其他減征、免徵契稅項目。
《關於調整房地產市場若干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字〖 1999〗 210 號)對房地產市場有關稅費做出了新的規定:
1、個人購買自用普通住宅,暫減半徵收契稅。
2、關於空置商品房稅收,為了加快住房資金周轉降低金融資產風險,對積壓空置的商品房銷售時應繳納的營業稅、契稅。
2000年底前予以免稅優惠(限於 1998年 6月 30日以前建成、尚未售出的商品房)。
優惠政策:
2002年9月23日下發的《北京市財政局北京市地方稅務局轉發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北京市契稅管理規定的決定的通知》第二條規定個人購買普通住宅,在3%稅率基礎上減半徵收契稅。
別墅、度假村以及每建築平方米價格超過上年度商品住房平均價格一倍以上的為高檔住宅,不享受減半徵收契稅的優惠政策。
普通住宅標准:
根據北京市建設委員會2005年5月30日頒布實施的《關於北京市享受優惠政策普通住房標準的通知》中規定,北京市享受優惠政策普通住房標准應同時滿足以下三個條件:
1住宅小區建築容積率在1.0(含)以上;
2單套建築面積在140(含)平方米以下;
3實際成交價低於同級別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價格1.2倍以下。
住房平均交易價格依據上年住房平均交易價格確定,每年公布一次。六至十級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價格按六級執行。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房地產契稅
D. 契稅的征稅范圍包括哪些
契稅的徵收范圍:
1、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
2、土地使用權轉讓(包括出售、贈與、交換);
3、房屋買賣、贈與、交換。
4、視同發生土地房屋權屬轉移應當繳納契稅的情形
(1)以土地、房屋權屬作價投資、入股;
(2)以土地、房屋權屬抵債;
(3)以獲獎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權屬;
(4)以預購方式或者預付集資建房款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權屬。
(4)房開土地使用權交契稅包括什麼擴展閱讀
徵收管理
1、納稅期限
納稅人應當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10日內,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稅徵收機關辦理納稅申報,並在契稅徵收機關核定的期限內繳納稅款。
2、納稅地點
契稅在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徵收機關繳納。
3、徵收管理
納稅人辦理納稅事宜後,徵收機關應向納稅人開具契稅完稅憑證。納稅人持契稅完稅憑證和其他規定的文件材料,依法向土地管理部門、房產管理部門辦理有關土地、房屋的權屬變更登記手續。土地管理部門和房產管理部門應向契稅徵收機關提供有關資料,並協助契稅徵收機關依法徵收契稅。
參考資料
網路-契稅
E. 以土地使用權出資如何繳納契稅
以土地使用權出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細則》繳納契稅如下:
第八條規定:土地、房屋權屬以下列方式轉移的,視同土地使用權轉讓、房屋買賣或房屋贈與征稅。
(一)以土地、房屋權屬作價投資、入股;
(二)以土地、房屋權屬抵債;
(三)以獲獎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權屬;
(四)以預購方式或預付集資建房款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權屬。
第九條:條例所稱成交價格,是指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確定的價格。包括承受者應交付的貨幣、實物、無形資產或者其他經濟利益。
第十條:土地使用權交換、房屋交換,交換價格不相等的,由多交付貨幣、實物、無形資產或者其他經濟利益的一方繳納稅款。交換價格相等的,免徵契稅。土地使用權與房屋所有權之間相互交換,按照前款征稅。
第十一條: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經批准轉讓房地產時,應由房地產轉讓者補繳契稅。其計稅依據為補繳的土地使用權出讓費用或者土地收益。
(5)房開土地使用權交契稅包括什麼擴展閱讀:
以土地使用權出資繳納契稅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第八條:契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簽訂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的當天,或者納稅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性質憑證的當天。
第九條:納稅人應當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10日內,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稅徵收機關辦理納稅申報,並在契稅徵收機關核定的期限內繳納稅款。
第十條:納稅人辦理納稅事宜後,契稅徵收機關應當向納稅人開具契稅完稅憑證。
第十一條:納稅人應當持契稅完稅憑證和其他規定的文件材料,依法向土地管理部門、房產管理部門辦理有關土地、房屋的權屬變更登記手續。
納稅人未出具契稅完稅憑證的,土地管理部門、房產管理部門不予辦理有關土地、房屋的權屬變更登記手續。
第十二條:契稅徵收機關為土地、房屋所在地的財政機關或者地方稅務機關。具體徵收機關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
土地管理部門、房產管理部門應當向契稅徵收機關提供有關資料,並協助契稅徵收機關依法徵收契稅。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
參考資料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細則
F. 取得土地使用權契稅需要繳納哪些
1、工業用地既要交土地使用稅又要交房產稅。
2、土地使用稅按土地面積繳納,每季回度繳納一次。答
3、房產稅計稅基數問題:不僅僅是固定資產科目下的房地產建築物項目記載的金額,還應加土地購置價、開發土地發生的成本費用、契稅、耕地佔用稅及印花稅、辦證費,再加中央空調、智能化樓宇設備、新建建築物初次裝修費、採暖鍋爐等與房產不可分割的設備、給排水、採暖、消防設備價值。
4、注意土地納入房產原值計征房產稅時有一特殊情況:除宗地容積率低於0.5的,按房產建築面積的2倍計算土地面積並據此確定計入房產原值的地價這種情況外,宗地容積率高於0.5的,一律按照地價全額計入房產原值計征房產稅。
5、「大地小房」即宗地容積率低於0.5的,允許按照房產建築面積的2倍計算土地面積並據此確定計入房產原值的地價。
6、容積率是地上建築面積與用地面積的比率房產稅計稅基數確定後,乘以70%,再按1.2% 稅率計算應納稅額。
G. 房地產的契稅是什麼啊
契稅是以所有權發生轉移變動的不動產為征稅對象,向產權承受人徵收的一種財產稅。應繳稅范圍包括:土地使用權出售、贈與和交換,房屋買賣,房屋贈與,房屋交換等。
契稅(Deed Tax)是土地、房屋權屬轉移時向其承受者徵收的一種稅收,現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於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在中國境內取得土地、房屋權屬的企業和個人,應當依法繳納契稅。上述取得土地、房屋權屬包括下列方式: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土地使用權轉讓(包括出售、贈與和交換),房屋買賣、贈與和交換。以下列方式轉移土地房屋權屬的,視同土地使用權轉讓、房屋買賣或者房屋贈與徵收契稅:以土地、房屋權屬作價投資、入股,以土地、房屋權屬抵償債務,以獲獎的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權屬,以預購方式或者預付集資建房款的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權屬。契稅實行3%-5%的幅度比例稅率。 契稅,是指對契約徵收的稅,屬於財產轉移稅,由財產承受人繳納。契稅中所涉及的契約,包括土地使用權轉移,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或轉讓,房屋所有權轉移,應該稱為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如房屋買賣、贈送、交換等。除了買賣、贈送、交換外,房屋所有權轉移的方式還有很多種。其中,有兩種常見的房屋權屬轉移,按規定要繳納契稅:因特殊貢獻獲獎,獎品為土地或房屋權屬; 或預購期房、預付款項集資建房,只要擁有房屋所有權,就等同於房屋買賣。
契稅
契稅是一種重要的地方稅種,在土地、房屋交易的發生地,不管何人,只要所有權屬轉移,都要依法納稅。目前,契稅已成為地方財政收入的固定來源,在全國,地方契稅收入呈迅速上升態勢。各類土地、房屋權屬轉移,方式各不相同,契稅定價方法,也各有差異。 契稅的特點: 1、契稅屬於財產轉移稅。 2、契稅由財產承受人繳納。編輯本段計稅依據
契稅的計稅依據,歸結起來有4種: 一、是按成交價格計算。成交價格經雙方敲定,形成合同,稅務機關以此為據,直接計稅。這種定價方式,主要適用於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土地使用權出售、房屋買賣。 二、是根據市場價格計算。土地、房屋價格,絕不是一成不變的,比如,北京成為2008年奧運會主辦城市後,奧運村地價立即飆升。該地段土地使用權贈送、房屋贈送時,定價依據只能是市場價格,而不是土地或房屋原值。 三、是依據土地、房屋交換差價定稅。隨著二手房市場興起,房屋交換走入百姓生活。倘若A房價格30萬元,B房價格40萬元,A、B兩房交換,契稅的計算,自然是兩房差額,即10萬元,同理,土地使用權交換,也要依據差額。等額交換時,差額為零,意味著,交換雙方均免繳契稅。 四、是按照土地收益定價。這種情形不常遇到。假設2000年,國家以劃撥方式,把甲單位土地使用權給了乙單位,3年後,經許可,乙單位把該土地轉讓,那麼,乙就要補交契稅,納稅依據就是土地收益,即乙單位出讓土地使用的所得。
H. 房地產開發公司取得土地使用權後,交納契稅的稅率為多少,如何進行會計處理
契稅稅復率為3~5%。契稅的適用稅率,制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3~5%規定的幅度內按照本地區的實際情況確定,並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房地產開發公司發生契稅後會計處理應計入開發成本,具體會計分錄如下:
借:開發成本---土地徵用及拆遷補償費---土地契稅
貸:銀行存款
I. 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交契稅嗎還要交哪些稅
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經批准轉讓房地產時,應由房地產轉讓者補繳契稅。其計稅依據為補繳的土地使用權出讓費用或者土地收益。以劃撥方式承受國有土地使用權不徵收契稅,轉讓時補繳。
一、根據《契稅暫行條例》第二條:本條例所稱轉移土地、房屋權屬是指下列行為:
1、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
2、土地使用權轉讓,包括出售、贈與和交換;
3、劃撥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稅不屬於契稅的徵收范圍。
二、《契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一條: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經批准轉讓房地產時,應由房地產轉讓者補繳契稅。其計稅依據為補繳的土地使用權出讓費用或者土地收益。
四、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等有關契稅問題的通知》第二條規定,先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後經批准改為出讓方式取得該土地使用權的,應依法繳納契稅,其計稅依據為應補繳的土地出讓金和其他出讓費用。
五、以劃撥方式承受國有土地主要是:國家機關用地和軍事用地;城市基礎設施用地和公益事業用地;國家重點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項目用地;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用地。
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要交什麼稅
一、土地取得費:
1、集體土地:征地補償、安置補助費、青苗補償費;
2、城鎮土地:房屋及構築物補償費、徵收安置補助、停業損失補償費;
二、相關稅費:
1、集體土地:耕地佔用稅、耕地開墾費、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征地管理費;
2、城鎮土地:徵收管理費或服務費(評估費等);
三、土地開發費:
1、基礎設施配套費。
2、公共事業建設配套費。
四、開發利息(開發期投入開發資金佔用利息)。
五、土地開發利潤(開發企業的利潤)。
注意:經過縣級政府或者以上政府批準的土地就是指劃撥土地,劃撥土地使用者還需要先繳納一定的補償費、以及安置等費用後,再將該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是將國有土地的使用權,無償交付給土地使用者使用的一種行為。
J. 關於房屋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如何繳納契稅
按照契稅暫行條例細則第十一條規定,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經批准轉讓房地產時,應由房地產轉讓者補交契稅,其計稅依據為補繳的土地使用權出讓費或者土地收益。可以看出,房產轉讓者是這筆補交的出讓金的法定納稅義務人。
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經批准轉讓房地產時,應由房地產轉讓者補繳契稅。其計稅依據為補繳的土地使用權出讓費用或者土地收益。以劃撥方式承受國有土地使用權不徵收契稅,轉讓時補繳。
一、根據《契稅暫行條例》第二條:本條例所稱轉移土地、房屋權屬是指下列行為:
1、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
2、土地使用權轉讓,包括出售、贈與和交換;
3、劃撥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稅不屬於契稅的徵收范圍。
二、《契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一條: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經批准轉讓房地產時,應由房地產轉讓者補繳契稅。其計稅依據為補繳的土地使用權出讓費用或者土地收益。
四、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等有關契稅問題的通知》第二條規定,先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後經批准改為出讓方式取得該土地使用權的,應依法繳納契稅,其計稅依據為應補繳的土地出讓金和其他出讓費用。
五、以劃撥方式承受國有土地主要是:國家機關用地和軍事用地;城市基礎設施用地和公益事業用地;國家重點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項目用地;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用地。
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要交什麼稅
一、土地取得費:
1、集體土地:征地補償、安置補助費、青苗補償費;
2、城鎮土地:房屋及構築物補償費、徵收安置補助、停業損失補償費;
二、相關稅費:
1、集體土地:耕地佔用稅、耕地開墾費、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征地管理費;
2、城鎮土地:徵收管理費或服務費(評估費等);
三、土地開發費:
1、基礎設施配套費。
2、公共事業建設配套費。
四、開發利息(開發期投入開發資金佔用利息)。
五、土地開發利潤(開發企業的利潤)。
注意:土地使用權劃撥,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繳納補償、安置等費用後將該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將土地使用權無償交付給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