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法修改草案第一稿
⑴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的修改草案
2012年,3月31日,國家版權局在官方網站公布了《著作權法》修改草案,並徵求公眾意見。侵犯著作權的賠償標准從原來的50萬元上限提高到100萬元,並明確了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的功能。 著作權賠償標准上限提高一倍
現行的著作權法第四十九條規定,侵犯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可判決給予五十萬元以下的賠償。而此次公布的《著作權法》修改草案第七十二條規定,「權利人的實際損失、侵權人的違法所得和通常的權利交易費用均難以確定,並且經著作權或者相關權登記、專有許可合同或者轉讓合同登記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一百萬元以下的賠償。」「對於兩次以上故意侵犯著作權或者相關權的,應當根據前兩款賠償數額的一至三倍確定賠償數額。」
中國文字著作權協會總幹事張洪波表示,法定賠償額提高是一大突破,由於網路侵權盜版比較嚴重,比如,資源分享網站、電子商務網站等侵權獲得的收益很高,而權利人幾乎無法得到賠償,依現行法律,法定賠償50萬元根本不能撼動侵權盜版企業。法定賠償提高到100萬元,會對網路侵權盜版產生一定的震懾作用。 行政管理部門增加查封扣押權
除此以外,《著作權法》修改草案還增加了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執法手段的規定,特別是增加了查封扣押權。這主要體現在第七十五條,「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對與著作權或者相關權有關的涉嫌違法行為進行查處時,可以詢問有關當事人,調查與涉嫌違法行為有關的情況;對當事人涉嫌違法行為的場所實施現場檢查;查閱、復制與涉嫌違法行為有關的合同、發票、賬簿以及其他有關資料;檢查與涉嫌違法行為有關的產品,對於涉嫌侵犯著作權或者相關權的產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增加了延伸性集體管理內容
《著作權法》修改草案還增加了關於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延伸性集體管理的內容。《著作權法》修改草案第六十條規定,「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取得權利人授權並能在全國范圍代表權利人利益的,可以向國務院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申請代表全體權利人行使著作權或者相關權,權利人書面聲明不得集體管理的除外。」第六十一條規定,「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的授權使用收費標准由國務院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公告實施,有異議的,由國務院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組織專門委員會裁定,裁定為最終結果,裁定期間收費標准不停止執行。」 「實用藝術作品」被納入
《著作權法》修改草案首次將「實用藝術作品」納入了著作權保護范圍,第三條(九)稱,「實用藝術作品,是指具有實際用途的藝術作品;」第二十七條規定,「實用藝術作品,其著作權中的財產權利的保護期為首次發表後二十五年。」 除此以外,《著作權法》修改草案還對「孤兒作品」(指作者身份不明或者雖然作者身份明確但查找無果的作品。)的使用作了原則規定,對於此類作品,使用者可以向國務院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申請並提存使用費後使用作品。 延伸性集體管理是否合理?
出版人彭倫對於「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延伸性集體管理」表示了質疑,「這一延伸,所有作者都被組織強制代表了!」「原來作者還不能自由指定一家機構來代理其版權呢。」
對此,中國文字著作權協會總幹事張洪波表示彭倫有誤解,「集體管理不是代理,是信託關系,管理會員的復制權、網路傳播權等作者自己難以行使的權利,目的是使權利人利益最大化。第六十條的關鍵是提醒著作權人要有版權意識,如果不想讓別人管理,比如微博、博客文章、報刊文章,只需在發表時公開聲明即可。比如,彭倫的著作被侵權,但他希望自己單獨維權,只要和文著協表明此意,即可單獨維權——法律不會要求所有人都被延伸集體管理。」
對於有人擔心自己的權利「被代表」,張洪波表示,這完全是多餘。草案的出發點主要是解決海量作品授權和眾多作者無法行使著作權也希望有組織幫助處理問題。因此,延伸性集體管理可以解決眾多作者版權無人管理,使用者與眾多作者無法對接實現平衡利益關系的問題。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不是簡單的大包大攬,放開量授權和收錢,不是在破壞市場經濟回歸計劃經濟。另外,也要相信政府管理和監管作用。 作者
端木賜香(河南安陽師范學院歷史系副教授,本報曾報道她勝了著作權官司,但卻虧了350元。):
能按修改意見稿運行,就不錯了。事實上,之前的賠償與懲罰太輕。一者權利人在起訴過程中,付出代價太多;二者中國稿費很低,按稿費賠償,著作權人得不償失! 律師
上海正策律師事務所專職律師王正涵:草案第二十七條,實用藝術作品,其著作權中的財產權利的保護期為首次發表後二十五年。——這個確實是新規定。關鍵在於實用藝術作品與美術作品、外觀設計專利等如何甄別?特別是工業外觀設計,如汽車外觀設計等。 出版人
俞曉群(海豚出版社社長):著作權集體管理的部分內容,能夠有效幫助我們提高工作效率,解決一些著作權人找不到的問題,這是個好辦法,對大家都有利。
⑵ 著作權法修改草案第二稿第39條第一款是否涉及表演者的二次獲酬權第二稿涉及表演者的二次獲酬權是哪幾條
該草案第36條說的是視聽作品,你可以理解為是電影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這就是電影作品主要演員的二次獲酬權。
第39條說的是錄音製品的表演者和錄音製作者享有的權利,這一條不涉及到二次獲酬權。
注意36條說的是作品,39條說的是達不到作品標準的製品。
⑶ 目前最新的著作權法是哪年的最新的修改草案是哪年的
你好呀。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的決定》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於2010年2月26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但是著作權法自1991年6月1日起施行。
⑷ 著作權法修改草案第46條
你好!
你說的沒錯,這個草案一出,現在引起了強烈的社會反響,國家版權局已經出來解釋說話了,放心吧,個人的經驗來看,結果肯定是會改變的!
⑸ 2012版著作權法修改草案誰寫的
著作權法修改草案起草小組。
⑹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修改建議 稿》、《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修訂草案送審稿)通過了嗎
商標法修改過了,專利法和著作權法都還沒修改呢
⑺ 對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修改草案第二稿)的意見
你是要收集網友們的意見還是要這篇意見的文章?
⑻ 著作權修改草案第三稿
據了解,著作權修改草案已上報國務院,國務院審定後上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著作權法修改草案需要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後才能實施。
⑼ 著作權法修改草案送審稿修改了哪些條款
送審稿將現行著作權法的六章六十一條修訂為八章,九十條。其主要修改內容有:
(一)鼓勵創作,整合權利體系。
(二)促進運用,調整授權機制和市場交易規則。
(三)強化保護,完善救濟措施。
(四)科學規范,完善體例結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