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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計與著作權管理辦法

發布時間: 2021-02-15 14:49:39

㈠ 如何解決著作權與外觀設計專利權的沖突

繪畫、書法、攝影來、源影視、圖形等作品首次用於工業品外觀設計的,受著作權之保護;在同類產品上再次使用該作品的,則由專利法調整,不為著作權法保護。 為解決著作權和外觀設計專利權的這一重合,可採取「一次賣絕」,是指繪畫、書法、攝影、影視、圖形等作品用於工業品外觀設計時,著作權人必須將在該產品上使用的著作權中的財產權利轉讓給生產者。權利轉讓後,該產品則同上專利法調整,不再適用著作權保護制度。「一次賣絕」的辦法有以下特徵:第一,生產者首次將著作權所保護的作品在產品上使用,必須徵得著作權人的許可,並支付報酬。第二,作品的著作權人必須將在同類產品上使用的著作權中的財產權利賣絕。第三,「一次賣絕」後,該產品只適用專利法,取得外觀設計專利的,他人不得仿製,未取得外觀設計專利的,任由他人復制。第四,該作品在不同種類的產品上使用的權利,仍屬於著作權人。按照這種辦法,繪畫、書法、攝影、影視、圖形等作品首次用於工業品外觀設計的,適用著作權法;在同類產品上再次使用該作品的,轉為專利法調整。

㈡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


(2002年8月2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59號公布根據2011年1月8日《國務院關於廢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第一次修訂根據2013年1月30日《國務院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的決定》第二次修訂)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以下簡稱著作權法),制定本條例。第二條著作權法所稱作品,是指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並能以某種有形形式復制的智力成果。第三條著作權法所稱創作,是指直接產生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的智力活動。為他人創作進行組織工作,提供咨詢意見、物質條件,或者進行其他輔助工作,均不視為創作。第四條著作權法和本條例中下列作品的含義:(一)文字作品,是指小說、詩詞、散文、論文等以文字形式表現的作品;(二)口述作品,是指即興的演說、授課、法庭辯論等以口頭語言形式表現的作品;(三)音樂作品,是指歌曲、交響樂等能夠演唱或者演奏的帶詞或者不帶詞的作品;(四)戲劇作品,是指話劇、歌劇、地方戲等供舞台演出的作品;(五)曲藝作品,是指相聲、快書、大鼓、評書等以說唱為主要形式表演的作品;(六)舞蹈作品,是指通過連續的動作、姿勢、表情等表現思想情感的作品;(七)雜技藝術作品,是指雜技、魔術、馬戲等通過形體動作和技巧表現的作品;(八)美術作品,是指繪畫、書法、雕塑等以線條、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構成的有審美意義的平面或者立體的造型藝術作品;(九)建築作品,是指以建築物或者構築物形式表現的有審美意義的作品;(十)攝影作品,是指藉助器械在感光材料或者其他介質上記錄客觀物體形象的藝術作品;(十一)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是指攝制在一定介質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無伴音的畫面組成,並且藉助適當裝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傳播的作品;(十二)圖形作品,是指為施工、生產繪制的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以及反映地理現象、說明事物原理或者結構的地圖、示意圖等作品;(十三)模型作品,是指為展示、試驗或者觀測等用途,根據物體的形狀和結構,按照一定比例製成的立體作品。第五條著作權法和本條例中下列用語的含義:(一)時事新聞,是指通過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報道的單純事實消息;(二)錄音製品,是指任何對表演的聲音和其他聲音的錄製品;(三)錄像製品,是指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以外的任何有伴音或者無伴音的連續相關形象、圖像的錄製品;(四)錄音製作者,是指錄音製品的首次製作人;(五)錄像製作者,是指錄像製品的首次製作人;(六)表演者,是指演員、演出單位或者其他表演文學、藝術作品的人。第六條著作權自作品創作完成之日起產生。第七條著作權法第二條第三款規定的首先在中國境內出版的外國人、無國籍人的作品,其著作權自首次出版之日起受保護。第八條外國人、無國籍人的作品在中國境外首先出版後,30日內在中國境內出版的,視為該作品同時在中國境內出版。第九條合作作品不可以分割使用的,其著作權由各合作作者共同享有,通過協商一致行使;不能協商一致,又無正當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轉讓以外的其他權利,但是所得收益應當合理分配給所有合作作者。第十條著作權人許可他人將其作品攝製成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的,視為已同意對其作品進行必要的改動,但是這種改動不得歪曲篡改原作品。第十一條著作權法第十六條第一款關於職務作品的規定中的「工作任務」,是指公民在該法人或者該組織中應當履行的職責。著作權法第十六條第二款關於職務作品的規定中的「物質技術條件」,是指該法人或者該組織為公民完成創作專門提供的資金、設備或者資料。第十二條職務作品完成兩年內,經單位同意,作者許可第三人以與單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作品所獲報酬,由作者與單位按約定的比例分配。作品完成兩年的期限,自作者向單位交付作品之日起計算。第十三條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由作品原件的所有人行使除署名權以外的著作權。作者身份確定後,由作者或者其繼承人行使著作權。第十四條合作作者之一死亡後,其對合作作品享有的著作權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的,由其他合作作者享有。第十五條作者死亡後,其著作權中的署名權、修改權和保護作品完整權由作者的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保護。著作權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的,其署名權、修改權和保護作品完整權由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保護。第十六條國家享有著作權的作品的使用,由國務院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管理。第十七條作者生前未發表的作品,如果作者未明確表示不發表,作者死亡後50年內,其發表權可由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行使;沒有繼承人又無人受遺贈的,由作品原件的所有人行使。第十八條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其著作權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的保護期截止於作品首次發表後第50年的12月31日。作者身份確定後,適用著作權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第十九條使用他人作品的,應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或者由於作品使用方式的特性無法指明的除外。第二十條著作權法所稱已經發表的作品,是指著作權人自行或者許可他人公之於眾的作品。第二十一條依照著作權法有關規定,使用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的已經發表的作品的,不得影響該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損害著作權人的合法利益。第二十二條依照著作權法第二十三條、第三十三條第二款、第四十條第三款的規定使用作品的付酬標准,由國務院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制定、公布。第二十三條使用他人作品應當同著作權人訂立許可使用合同,許可使用的權利是專有使用權的,應當採取書面形式,但是報社、期刊社刊登作品除外。第二十四條著作權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的專有使用權的內容由合同約定,合同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視為被許可人有權排除包括著作權人在內的任何人以同樣的方式使用作品;除合同另有約定外,被許可人許可第三人行使同一權利,必須取得著作權人的許可。第二十五條與著作權人訂立專有許可使用合同、轉讓合同的,可以向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備案。第二十六條著作權法和本條例所稱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是指出版者對其出版的圖書和期刊的版式設計享有的權利,表演者對其表演享有的權利,錄音錄像製作者對其製作的錄音錄像製品享有的權利,廣播電台、電視台對其播放的廣播、電視節目享有的權利。第二十七條出版者、表演者、錄音錄像製作者、廣播電台、電視台行使權利,不得損害被使用作品和原作品著作權人的權利。第二十八條圖書出版合同中約定圖書出版者享有專有出版權但沒有明確其具體內容的,視為圖書出版者享有在合同有效期限內和在合同約定的地域范圍內以同種文字的原版、修訂版出版圖書的專有權利。第二十九條著作權人寄給圖書出版者的兩份訂單在6個月內未能得到履行,視為著作權法第三十二條所稱圖書脫銷。第三十條著作權人依照著作權法第三十三條第二款聲明不得轉載、摘編其作品的,應當在報紙、期刊刊登該作品時附帶聲明。第三十一條著作權人依照著作權法第四十條第三款聲明不得對其作品製作錄音製品的,應當在該作品合法錄制為錄音製品時聲明。第三十二條依照著作權法第二十三條、第三十三條第二款、第四十條第三款的規定,使用他人作品的,應當自使用該作品之日起2個月內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第三十三條外國人、無國籍人在中國境內的表演,受著作權法保護。外國人、無國籍人根據中國參加的國際條約對其表演享有的權利,受著作權法保護。第三十四條外國人、無國籍人在中國境內製作、發行的錄音製品,受著作權法保護。外國人、無國籍人根據中國參加的國際條約對其製作、發行的錄音製品享有的權利,受著作權法保護。第三十五條外國的廣播電台、電視台根據中國參加的國際條約對其播放的廣播、電視節目享有的權利,受著作權法保護。第三十六條有著作權法第四十八條所列侵權行為,同時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非法經營額5萬元以上的,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可處非法經營額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非法經營額或者非法經營額5萬元以下的,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根據情節輕重,可處25萬元以下的罰款。第三十七條有著作權法第四十八條所列侵權行為,同時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由地方人民政府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查處。國務院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可以查處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侵權行為。第三十八條本條例自2002年9月15日起施行。1991年5月24日國務院批准、1991年5月30日國家版權局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同時廢止。

㈢ 關於平面設計作品的著作權問題

  1. 從事情本身來說很明顯是張某侵犯著作權

  2. 在網路時代,信息復制和傳播的速度非常之快,著作權人對復制和傳播媒體的控制有難度。作品一旦經過多個渠道廣泛流傳,要證明原始作者的身份就有一定困難,因此,主動申請著作權登記是證明自己著作權人身份的好辦法。從以上材料看到由於設計委託方和設計者沒有直接接觸,而是由中間方進行協調,如果委託方知情的情況下,那麼二者共同構成了侵犯著作權。如果不知情,那麼委託方也間接的構成了侵犯,而且張某也同時涉嫌商業欺詐行為,所以不管結論如何,委託方都會嚴肅的對待此次事件。

所以沒有必要採取什麼過激的行為,直接拿起法律的武器保護自己,類似這樣的情況不在少數,記得保護好自己的著作權,設計一定要簽訂合同

㈣ 著作權法哪一條規定公司與員工不能共同擁有著作權

您好!著作權法並沒有明確規定公司與員工不能共同擁有著作權。
《著作權法》關版於職務權作品著作權歸屬的規定如下:
第十六條公民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工作任務所創作的作品是職務作品,除本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外,著作權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在其業務范圍內優先使用。作品完成兩年內,未經單位同意,作者不得許可第三人以與單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該作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職務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權,著作權的其他權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給予作者獎勵:
(一)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物質技術條件創作,並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承擔責任的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地圖、計算機軟體等職務作品;
(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合同約定著作權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的職務作品。
如能進一步提出更加詳細的信息,則可提供更為准確的法律意見。

㈤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對著作權有什麼規定嗎

不是你寫的每一個字,著作權法都保護

核心定理:著作權法不保護思想,保護的是表達

著作權的客體是作品,但並非作品中的任何要素都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

著作權法保護思想的表達而不保護思想本身。

若被訴侵權作品與權利人的作品構成實質性相似,應當是表達構成實質性相似。

什麼是表達?

表達不僅指文字、色彩、線條等符號的最終形式,當作品的內容被用於體現作者的思想、情感時,內容也屬於受著作權法保護的表達,但創意、素材或公有領域的信息、創作形式、必要場景和唯一或有限表達則被排除在著作權法的保護范圍之外。

劇本和小說均屬於文學作品,文學作品中思想與表達界限的劃分較為復雜。文學作品的表達既不能僅僅局限為對白台詞、修辭造句,也不能將文學作品中的主題、題材、普通人物關系認定為著作權法保護的表達。

文學作品的表達,不僅表現為文字性的表達,也包括文字所表述的故事內容,但人物設置及其相互的關系,以及由具體事件的發生、發展和先後順序等構成的情節,只有具體到一定程度,即文學作品的情節選擇、結構安排、情節推進設計反映出作者獨特的選擇、判斷、取捨,才能成為著作權法保護的表達。

案例-瓊瑤《梅花烙》與於正《宮鎖連城》的判決

瓊瑤方面,上訴時概括了於正抄襲的21個主要情節。最終法院判決確認了其中的9個主要情節,存在實質性相似,並認定劇本《宮鎖連城》作品涉案情節與原告作品劇本《梅花烙》及小說《梅花烙》的整體情節具有創作來源關系,構成對劇本《梅花烙》及小說《梅花烙》改編的事實。用通俗的話來說,抄襲情況屬實,於正方面需向瓊瑤方面賠償500萬並公開道歉。

情節1——偷龍轉鳳,是法院認定為抄襲的情節之一。讓我們以此為例,來探索著作權法中思想和表達的界限。

(1)偷龍轉鳳,如果該情節概括到了「偷龍轉鳳」這一標題時,屬於思想

(2)如果該情節概括到了「福晉無子,側房施壓,為保住地位偷龍轉鳳」,仍然屬於思想

★(3)但對於原審判決所認定的包含時間、地點、人物、事件起因、經過、結果等細節的情節,則可以成為著作權法保護的表達,且不屬於唯一或有限表達以及公知領域的素材。

陳喆(瓊瑤本名)對於情節1中的設計足夠具體,可以認定為著作權法保護的表達,具體是福晉連生三女無子,王爺納側福晉地位受到威脅後,計劃偷龍轉鳳,生產當日又產一女,計劃實施,棄女肩頭帶有印記,成為日後相認的憑據,該情節設計實現了男女主人公身份的調換,為男女主人公長大後的相識進行了鋪墊,同時該情節也是整個故事情節發展脈絡的起因,上述細節的設計已經體現了獨創性的選擇、安排。

(4)雖然與余征抽象概括的第4、5層級相比,原審判決中對於情節的認定未概括某些細節,如如眉挑釁映月、將軍親臨佛堂施壓等,但並未影響該情節屬於表達的判斷。

什麼是公知素材?

在法院判決中,有3個情節被判為公知素材,相關情節安排不具有獨創性,不在著作權保護范圍內。分別為情節6「棄女失神,養親勸慰」、情節14「納妾」、情節17「福晉詢問棄女過往,誓要保護女兒」。

對於其他作者來說,也有啟發意義,值得探索一二。這些情節內容來看,基本基於社會現實、歷史風俗和人之常情。沒有獨創的表達,不在著作權保護范圍內。

上訴成功的重要關鍵

a.人物關系對比圖

b. 相似情節比對表

c.情節排布與推演過程(如果基本排布及推演過程一致,部分情節順序差異如果不引起作品涉案情節內在邏輯和情節推演的根本變化,則仍然是實質相似的)

d.不尋常的細節設計同一性 (原被告作品均提及福晉此前連生三女,但後續並未對該三女的命運做出後續安排和交代。)

e. 受眾對兩個作品相似性的感知 (在案件中,某網站的觀眾調查也被法院列作參考。有極高比例的觀眾認為宮鎖連城與梅花烙高度相似。)

這些都是在侵權認定中衡量的關鍵因素,作者們在維權時可以充分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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㈥ 一個關於版權和著作權的法律相關問題

提問者可以去當地版權局或北京的中國版權中心辦理即可。簡單告知,希望有助:軟體著作權登記申請所需文件軟體著作權登記申請文件應當包括:軟體著作權登記申請表、軟體的鑒別材料、申請人身份證明和相關的證明文件各一式一份。1、軟體著作權登記申請表應提交在線填寫的申請表列印件,請勿復制、下載和擅自更改表格格式,簽章應為原件。2、軟體(程序、文檔)的鑒別材料?一般交存:源程序和文檔應提交前、後各連續30頁,不足60頁的,應當全部提交;?例外交存:請按照《計算機軟體著作權登記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的方式之一提交軟體的鑒別材料。註:申請人若在源程序和文檔頁眉上標注了所申請軟體的名稱和版本號,應當與申請表中相應內容完全一致,右上角應標注頁碼,源程序每頁不少於50行,最後一頁應是程序的結束頁,文檔每頁不少於30行,有圖除外。3、有關證明文件證明文件包括:申請人及代理人的身份證明文件、權利歸屬證明文件等。①代理人身份證明文件登記申請委託代理的,應當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證明文件復印件,申請表中應當明確委託事項、委託許可權范圍、委託期限等內容。②申請人有效身份證明文件(單位的需蓋公章)?企業法人單位提交有效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的復印件;③權利歸屬的證明文件?委託開發的,應當提交委託開發合同;?合作開發的,應當提交合作開發合同;?下達任務開發的,應當提交上級部門的下達任務書;4、其他證明文件修改他人軟體應當授權許可的,應當提交授權書;受讓取得軟體著作權的,應當提交軟體著作權轉讓協議

㈦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的具體內容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的決定》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於2010年2月26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胡錦濤

2010年2月26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1990年9月7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根據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的決定》第一次修正根據2010年2月26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目錄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著作權

第一節著作權人及其權利

第二節著作權歸屬

第三節權利的保護期

第四節權利的限制

第三章著作權許可使用和轉讓合同

第四章出版、表演、錄音錄像、播放

第一節圖書、報刊的出版

第二節表演

第三節錄音錄像

第四節廣播電台、電視台播放

第五章法律責任和執法措施

第六章附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保護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作者的著作權,以及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鼓勵有益於社會主義精神文明、物質文明建設的作品的創作和傳播,促進社會主義文化和科學事業的發展與繁榮,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作品,不論是否發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權。

外國人、無國籍人的作品根據其作者所屬國或者經常居住地國同中國簽訂的協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享有的著作權,受本法保護。

外國人、無國籍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國境內出版的,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權。

未與中國簽訂協議或者共同參加國際條約的國家的作者以及無國籍人的作品首次在中國參加的國際條約的成員國出版的,或者在成員國和非成員國同時出版的,受本法保護。

第三條本法所稱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創作的文學、藝術和自然科學、社會科學、工程技術等作品: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樂、戲劇、曲藝、舞蹈、雜技藝術作品;

(四)美術、建築作品;

(五)攝影作品;

(六)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

(七)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地圖、示意圖等圖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八)計算機軟體;

(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作品。

第四條著作權人行使著作權,不得違反憲法和法律,不得損害公共利益。國家對作品的出版、傳播依法進行監督管理。

第五條本法不適用於:

(一)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

(二)時事新聞;

(三)歷法、通用數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第六條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著作權保護辦法由國務院另行規定。

第七條國務院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主管全國的著作權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的著作權管理工作。

第八條著作權人和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可以授權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行使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被授權後,可以以自己的名義為著作權人和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主張權利,並可以作為當事人進行涉及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訴訟、仲裁活動。

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是非營利性組織,其設立方式、權利義務、著作權許可使用費的收取和分配,以及對其監督和管理等由國務院另行規定。

第二章 著作權

第一節 著作權人及其權利

第九條著作權人包括:

(一)作者;

(二)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第十條著作權包括下列人身權和財產權:

(一)發表權,即決定作品是否公之於眾的權利;

(二)署名權,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權利;

(三)修改權,即修改或者授權他人修改作品的權利;

(四)保護作品完整權,即保護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權利;

(五)復制權,即以印刷、復印、拓印、錄音、錄像、翻錄、翻拍等方式將作品製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權利;

(六)發行權,即以出售或者贈與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復製件的權利;

(七)出租權,即有償許可他人臨時使用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計算機軟體的權利,計算機軟體不是出租的主要標的的除外;

(八)展覽權,即公開陳列美術作品、攝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復製件的權利;

(九)表演權,即公開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種手段公開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權利;

(十)放映權,即通過放映機、幻燈機等技術設備公開再現美術、攝影、電影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等的權利;

(十一)廣播權,即以無線方式公開廣播或者傳播作品,以有線傳播或者轉播的方式向公眾傳播廣播的作品,以及通過擴音器或者其他傳送符號、聲音、圖像的類似工具向公眾傳播廣播的作品的權利;

(十二)信息網路傳播權,即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使公眾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的權利;

(十三)攝制權,即以攝制電影或者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將作品固定在載體上的權利;

(十四)改編權,即改變作品,創作出具有獨創性的新作品的權利;

(十五)翻譯權,即將作品從一種語言文字轉換成另一種語言文字的權利;

(十六)匯編權,即將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過選擇或者編排,匯集成新作品的權利;

(十七)應當由著作權人享有的其他權利。

著作權人可以許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並依照約定或者本法有關規定獲得報酬。

著作權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轉讓本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並依照約定或者本法有關規定獲得報酬。

第二節 著作權歸屬

第十一條著作權屬於作者,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創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

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意志創作,並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承擔責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視為作者。

如無相反證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為作者。

第十二條改編、翻譯、注釋、整理已有作品而產生的作品,其著作權由改編、翻譯、注釋、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權時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權。

第十三條兩人以上合作創作的作品,著作權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沒有參加創作的人,不能成為合作作者。

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對各自創作的部分可以單獨享有著作權,但行使著作權時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體的著作權。

第十四條匯編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構成作品的數據或者其他材料,對其內容的選擇或者編排體現獨創性的作品,為匯編作品,其著作權由匯編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權時,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權。

第十五條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的著作權由製片者享有,但編劇、導演、攝影、作詞、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權,並有權按照與製片者簽訂的合同獲得報酬。

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中的劇本、音樂等可以單獨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權單獨行使其著作權。

第十六條公民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工作任務所創作的作品是職務作品,除本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外,著作權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在其業務范圍內優先使用。作品完成兩年內,未經單位同意,作者不得許可第三人以與單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該作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職務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權,著作權的其他權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給予作者獎勵:

(一)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物質技術條件創作,並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承擔責任的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地圖、計算機軟體等職務作品;

(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合同約定著作權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的職務作品。

第十七條受委託創作的作品,著作權的歸屬由委託人和受託人通過合同約定。合同未作明確約定或者沒有訂立合同的,著作權屬於受託人。

第十八條美術等作品原件所有權的轉移,不視為作品著作權的轉移,但美術作品原件的展覽權由原件所有人享有。

第十九條著作權屬於公民的,公民死亡後,其本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在本法規定的保護期內,依照繼承法的規定轉移。

著作權屬於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變更、終止後,其本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在本法規定的保護期內,由承受其權利義務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沒有承受其權利義務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由國家享有。

第三節 權利的保護期

第二十條作者的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的保護期不受限制。

第二十一條公民的作品,其發表權、本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的保護期為作者終生及其死亡後五十年,截止於作者死亡後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於最後死亡的作者死亡後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作品、著作權(署名權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的職務作品,其發表權、本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的保護期為五十年,截止於作品首次發表後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創作完成後五十年內未發表的,本法不再保護。

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攝影作品,其發表權、本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的保護期為五十年,截止於作品首次發表後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創作完成後五十年內未發表的,本法不再保護。

第四節 權利的限制

第二十二條在下列情況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應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並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權利:

(一)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二)為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者說明某一問題,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三)為報道時事新聞,在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中不可避免地再現或者引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四)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其他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已經發表的關於政治、經濟、宗教問題的時事性文章,但作者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在公眾集會上發表的講話,但作者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為學校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翻譯或者少量復制已經發表的作品,供教學或者科研人員使用,但不得出版發行;

(七)國家機關為執行公務在合理范圍內使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八)圖書館、檔案館、紀念館、博物館、美術館等為陳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復制本館收藏的作品;

(九)免費表演已經發表的作品,該表演未向公眾收取費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報酬;

(十)對設置或者陳列在室外公共場所的藝術作品進行臨摹、繪畫、攝影、錄像;

(十一)將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已經發表的以漢語言文字創作的作品翻譯成少數民族語言文字作品在國內出版發行;

(十二)將已經發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前款規定適用於對出版者、表演者、錄音錄像製作者、廣播電台、電視台的權利的限制。

第二十三條為實施九年制義務教育和國家教育規劃而編寫出版教科書,除作者事先聲明不許使用的外,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在教科書中匯編已經發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樂作品或者單幅的美術作品、攝影作品,但應當按照規定支付報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並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權利。

前款規定適用於對出版者、表演者、錄音錄像製作者、廣播電台、電視台的權利的限制。

第三章 著作權許可使用和轉讓合同

第二十四條使用他人作品應當同著作權人訂立許可使用合同,本法規定可以不經許可的除外。

許可使用合同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許可使用的權利種類;

(二)許可使用的權利是專有使用權或者非專有使用權;

(三)許可使用的地域范圍、期間;

(四)付酬標准和辦法;

(五)違約責任;

(六)雙方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內容。

第二十五條轉讓本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應當訂立書面合同。

權利轉讓合同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作品的名稱;

(二)轉讓的權利種類、地域范圍;

(三)轉讓價金;

(四)交付轉讓價金的日期和方式;

(五)違約責任;

(六)雙方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內容。

第二十六條以著作權出質的,由出質人和質權人向國務院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出質登記。

第二十七條許可使用合同和轉讓合同中著作權人未明確許可、轉讓的權利,未經著作權人同意,另一方當事人不得行使。

第二十八條使用作品的付酬標准可以由當事人約定,也可以按照國務院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的付酬標准支付報酬。當事人約定不明確的,按照國務院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的付酬標准支付報酬。

第二十九條出版者、表演者、錄音錄像製作者、廣播電台、電視台等依照本法有關規定使用他人作品的,不得侵犯作者的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和獲得報酬的權利。

第四章 出版、表演、錄音錄像、播放

第一節 圖書、報刊的出版

第三十條圖書出版者出版圖書應當和著作權人訂立出版合同,並支付報酬。

第三十一條圖書出版者對著作權人交付出版的作品,按照合同約定享有的專有出版權受法律保護,他人不得出版該作品。

第三十二條著作權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期限交付作品。圖書出版者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出版質量、期限出版圖書。

圖書出版者不按照合同約定期限出版,應當依照本法第五十四條的規定承擔民事責任。

圖書出版者重印、再版作品的,應當通知著作權人,並支付報酬。圖書脫銷後,圖書出版者拒絕重印、再版的,著作權人有權終止合同。

第三十三條著作權人向報社、期刊社投稿的,自稿件發出之日起十五日內未收到報社通知決定刊登的,或者自稿件發出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收到期刊社通知決定刊登的,可以將同一作品向其他報社、期刊社投稿。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作品刊登後,除著作權人聲明不得轉載、摘編的外,其他報刊可以轉載或者作為文摘、資料刊登,但應當按照規定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

第三十四條圖書出版者經作者許可,可以對作品修改、刪節。

報社、期刊社可以對作品作文字性修改、刪節。對內容的修改,應當經作者許可。

第三十五條出版改編、翻譯、注釋、整理、匯編已有作品而產生的作品,應當取得改編、翻譯、注釋、整理、匯編作品的著作權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權人許可,並支付報酬。

第三十六條出版者有權許可或者禁止他人使用其出版的圖書、期刊的版式設計。

前款規定的權利的保護期為十年,截止於使用該版式設計的圖書、期刊首次出版後第十年的12月31日。

第二節 表演

第三十七條使用他人作品演出,表演者(演員、演出單位)應當取得著作權人許可,並支付報酬。演出組織者組織演出,由該組織者取得著作權人許可,並支付報酬。

使用改編、翻譯、注釋、整理已有作品而產生的作品進行演出,應當取得改編、翻譯、注釋、整理作品的著作權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權人許可,並支付報酬。

第三十八條表演者對其表演享有下列權利:

(一)表明表演者身份;

(二)保護表演形象不受歪曲;

(三)許可他人從現場直播和公開傳送其現場表演,並獲得報酬;

(四)許可他人錄音錄像,並獲得報酬;

(五)許可他人復制、發行錄有其表演的錄音錄像製品,並獲得報酬;

(六)許可他人通過信息網路向公眾傳播其表演,並獲得報酬。

被許可人以前款第(三)項至第(六)項規定的方式使用作品,還應當取得著作權人許可,並支付報酬。

第三十九條本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權利的保護期不受限制。

本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三)項至第(六)項規定的權利的保護期為五十年,截止於該表演發生後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第三節 錄音錄像

第四十條錄音錄像製作者使用他人作品製作錄音錄像製品,應當取得著作權人許可,並支付報酬。

錄音錄像製作者使用改編、翻譯、注釋、整理已有作品而產生的作品,應當取得改編、翻譯、注釋、整理作品的著作權人和原作品著作權人許可,並支付報酬。

錄音製作者使用他人已經合法錄制為錄音製品的音樂作品製作錄音製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但應當按照規定支付報酬;著作權人聲明不許使用的不得使用。

第四十一條錄音錄像製作者製作錄音錄像製品,應當同表演者訂立合同,並支付報酬。

第四十二條錄音錄像製作者對其製作的錄音錄像製品,享有許可他人復制、發行、出租、通過信息網路向公眾傳播並獲得報酬的權利;權利的保護期為五十年,截止於該製品首次製作完成後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被許可人復制、發行、通過信息網路向公眾傳播錄音錄像製品,還應當取得著作權人、表演者許可,並支付報酬。

第四節 廣播電台、電視台播放

第四十三條廣播電台、電視台播放他人未發表的作品,應當取得著作權人許可,並支付報酬。

廣播電台、電視台播放他人已發表的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但應當支付報酬。

第四十四條廣播電台、電視台播放已經出版的錄音製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但應當支付報酬。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四十五條廣播電台、電視台有權禁止未經其許可的下列行為:

(一)將其播放的廣播、電視轉播;

(二)將其播放的廣播、電視錄制在音像載體上以及復制音像載體。

前款規定的權利的保護期為五十年,截止於該廣播、電視首次播放後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第四十六條電視台播放他人的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錄像製品,應當取得製片者或者錄像製作者許可,並支付報酬;播放他人的錄像製品,還應當取得著作權人許可,並支付報酬。

第五章 法律責任和執法措施

第四十七條有下列侵權行為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一)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發表其作品的;

(二)未經合作作者許可,將與他人合作創作的作品當作自己單獨創作的作品發表的;

(三)沒有參加創作,為謀取個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剽竊他人作品的;

(六)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以展覽、攝制電影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編、翻譯、注釋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七)使用他人作品,應當支付報酬而未支付的;

(八)未經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計算機軟體、錄音錄像製品的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出租其作品或者錄音錄像製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九)未經出版者許可,使用其出版的圖書、期刊的版式設計的;

(十)未經表演者許可,從現場直播或者公開傳送其現場表演,或者錄制其表演的;

(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權以及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的行為。

第四十八條有下列侵權行為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同時損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銷毀侵權復製品,並可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還可以沒收主要用於製作侵權復製品的材料、工具、設備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表演、放映、廣播、匯編、通過信息網路向公眾傳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的;

(三)未經表演者許可,復制、發行錄有其表演的錄音錄像製品,或者通過信息網路向公眾傳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四)未經錄音錄像製作者許可,復制、發行、通過信息網路向公眾傳播其製作的錄音錄像製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五)未經許可,播放或者復制廣播、電視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六)未經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故意避開或者破壞權利人為其作品、錄音錄像製品等採取的保護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技術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七)未經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故意刪除或者改變作品、錄音錄像製品等的權利管理電子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八)製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第四十九條侵犯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侵權人應當按照權利人的實際損失給予賠償;實際損失難以計算的,可以按照侵權人的違法所得給予賠償。賠償數額還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

權利人的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的違法所得不能確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五十萬元以下的賠償。

第五十條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有證據證明他人正在實施或者即將實施侵犯其權利的行為,如不及時制止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採取責令停止有關行為和財產保全的措施。

人民法院處理前款申請,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三條至第九十六條和第九十九條的規定。

第五十一條為制止侵權行為,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可以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保全證據。

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後,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採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人民法院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

申請人在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後十五日內不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措施。

第五十二條人民法院審理案件,對於侵犯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可以沒收違法所得、侵權復製品以及進行違法活動的財物。

第五十三條復製品的出版者、製作者不能證明其出版、製作有合法授權的,復製品的發行者或者電影作品或者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計算機軟體、錄音錄像製品的復製品的出租者不能證明其發行、出租的復製品有合法來源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第五十四條當事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條件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有關法律規定承擔民事責任。

第五十五條著作權糾紛可以調解,也可以根據當事人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或者著作權合同中的仲裁條款,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當事人沒有書面仲裁協議,也沒有在著作權合同中訂立仲裁條款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五十六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又不履行的,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執行。

第六章 附則

第五十七條本法所稱的著作權即版權。

第五十八條本法第二條所稱的出版,指作品的復制、發行。

第五十九條計算機軟體、信息網路傳播權的保護辦法由國務院另行規定。

第六十條本法規定的著作權人和出版者、表演者、錄音錄像製作者、廣播電台、電視台的權利,在本法施行之日尚未超過本法規定的保護期的,依照本法予以保護。

本法施行前發生的侵權或者違約行為,依照侵權或者違約行為發生時的有關規定和政策處理。

第六十一條本法自1991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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