軟體屬於著作權嗎
理論是是屬於的,但最好去申請專利。
1、軟體著作權是在軟體創作完成後產生的,也可以進行軟體著作權登記,以起到類似公證的效力。
就是說,不登記理論上你也擁有該軟體的著作權。
2、著作權可以使你在別人對你的軟體盜版時,採取保護措施,制止別人的盜版。
但是,你的競爭對手往往並不是賣盜版的小商小販,他們可能也是軟體開發人員,如果他們研究了你的軟體,理解了你的思路,按照你的思路重新編寫軟體,就完全可以不侵犯你的著作權。
3、例如,採用不同的編程語言編寫,就完全可以迴避你的著作權。
但是,無疑,他們偷竊了軟體中最寶貴的東西,就是軟體的構思。
總之,軟體著作權無力保護軟體中最核心的東西。
4、申請軟體專利本身並不復雜,找一家專利代理公司申請即可,目前大多數代理所都有申請經驗。
當然,要形成一個完美的專利申請文件,對軟體的構思做出恰如其份的表述,獲得適當的保護范圍(要求保護范圍太大也不行,因為這樣很可能沒有新穎性和創造性),這些都是技術活。
目前,能夠很好的完成這一使命的優秀專利代理人並不多。
5、另外,申請軟體專利還要注意,申請專利的軟體構思不能是「智力活動的規則和方法」。
當然,目前對於這方面的問題,在許多情況下,也存在一些申請技巧進行迴避的。
㈡ 軟體著作權和版權是什麼關系,軟體有沒有專利權
我國在《著作權法》上面規定了「著作權」和「版權」系同義詞,軟體著作權是版權的一種,
二者是被包含與包含的關系。版權是把軟體和源代碼作為文字作品給予保護,給予許可。專利是將軟體轉變為專利產品給予保護。版權保護的僅僅是文字,專利保護的是專利產品,一個專利產品可以做許可、銷售、轉讓,這是兩種保護的方式。
㈢ 計算機軟體著作權的歸屬如何確定
依照《計算機軟體保護條例》的相關規定,計算機軟體著作權的歸屬可以分為以下幾種:計算機軟體著作權的歸屬(1)獨立開發。這種開發是最普遍的情況。此時,軟體著作權當然屬於軟體開發者,即實際組織開發、直接進行開發,並對開發完成的軟體承擔責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或者依照自己具有的條件獨立完成軟體開發,並對軟體承擔責任的自然人。(2)合作開發。由兩個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作開發的軟體,一般是合作開發者簽訂書面合同約定軟著作權歸屬。如果沒有書面合同或者合同並未明確約定軟體著作權的歸屬,合作開發的軟體如果可以分割使用的,開發者對各自開發的部分可以單獨享有著作權;但是,行使著作權時,不得擴展到合作開發的軟體整體的著作權。如果合作開發的軟體不能分割使用,其著作權由各合作開發者共同享有,通過協商一致行使;不能協商一致,又無正當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轉讓權以外的其他權利,但是所提收益應當合理分配給所有合作開發者。(3)委託開發。接受他人委託開發的軟體,一般也是由委託人與受託人簽訂書面合同約定該軟體著作權的歸屬;如無書面合同或者合同未作明確約定的,則著作權人由受託人享有。(4)國家機關下達任務開發。由國家機關下達任務開發的軟體,一般是由國家機關與接受任務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照項目任務書或者合同規定來確定著作權的歸屬與行使的。這里需要注意的是,國家機關下達任務開發,接受任務的人不能是自然人,只能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但如果項目任務書或者合同中未作明確規定的,軟體著作權由接受任務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5)職務開發。自然人在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中任職期間所開發的軟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該軟體著作權由該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一)針對本職工作中明確指定的開發目標所開的軟體;(二)開發的軟體是從事本職工作活動所預見的結果或者自然的結果;(三)主要使用了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資金、專用設備、未公開的專門信息等物質技術條件所開發並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承擔責任的軟體。但該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對開發軟體的自然人進行獎勵。(6)繼承和轉讓。軟體著作權是可以繼承的。軟體著作權是屬於自然人的,該自然人死亡後,在軟體著作權的保護期內,軟體著作權法的繼承人可以依照《繼承法》的有關規定,繼承除署名權以外的其他軟體著作權權利,包括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軟體著作權屬於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變更、終止後,其著作權在條例規定的保護期內由承受其權利義務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沒有承受其權利義務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由國家享有。
㈣ 軟體著作權的歸屬可以分為哪幾種
一般情況下,計算機軟體的著作權屬於軟體的開發者,在實踐中,如無相反的證明,在軟體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為該軟體的開發者。 1、職務開發。 自然人在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中任職期間所開發的軟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該軟體著作權由該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主要有以下幾種情況:(1)針對本職工作中明確指定的開發目標所開的軟體;(2)開發的軟體是從事本職工作活動所預見的結果或者自然的結果;(3)主要使用了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資金、專用設備、未公開的專門信息等物質技術條件所開發並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承擔責任的軟體。但該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對開發軟體的自然人進行獎勵。 2、 合作開發。 由兩個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作開發的軟體,一般是合作開發者簽訂書面合同約定軟著作權歸屬。如果沒有書面合同或者合同並未明確約定軟體著作權的歸屬,合作開發的軟體如果可以分割使用的,開發者對各自開發的部分可以單獨享有著作權;但是,行使著作權時,不得擴展到合作開發的軟體整體的著作權。如果合作開發的軟體不能分割使用,其著作權由各合作開發者共同享有,通過協商一致行使;不能協商一致,又無正當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轉讓權以外的其他權利,但是所提收益應當合理分配給所有合作開發者。 3、委託開發。 接受他人委託開發的軟體,一般也是由委託人與受託人簽訂書面合同約定該軟體著作權的歸屬;如無書面合同或者合同未作明確約定的,則著作權人由受託人享有。 4、國家機關下達任務開發。 由國家機關下達任務開發的軟體,一般是由國家機關與接受任務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照項目任務書或者合同規定來確定著作權的歸屬與行使的。這里需要注意的是,國家機關下達任務開發,接受任務的人不能是自然人,只能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但如果項目任務書或者合同中未作明確規定的,軟體著作權由接受任務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
㈤ 什麼是軟體著作權的認定
什麼是軟體著作權的認定,軟體著作權應歸何人所有?《計算機軟體保護條例》第九條第一款規定:軟體著作權屬於軟體開發者,本條例另有規定的除外。依據該條的規定,計算機軟體著作權屬於該軟體的開發者。何謂計算機軟體的開發者?該條第二款指出:如無相反證明,在軟體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為開發者。什麼是軟體著作權的認定一、計算機軟體著作權歸屬於自然人。二、合作開發的軟體著作權。由兩個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作開發的軟體,著作權的歸屬應在合作開發者簽訂的書面合同中約定,合作開發者沒有在合同中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1)合作開發的軟體可以分割使用的,開發者對各自開發的部分可以單獨行使著作權,但在行使著作權時,不得侵犯整體著作權;2)合作開發的軟體不可以分割使用的,其著作權歸合作開發的各方共同享有;共同享有著作權的計算機軟體由開發者共同協商一致行使著作權,不能協商一致、又無正當理由,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其著作權權利(轉讓權除外),但所得收益著作權人之間應當合理分配。三、受委託開發的計算機軟體著作權。受委託開發的計算機軟體著作權由委託人和受託人在委託合同中確定,沒有確定或者確定不明確的,計算機軟體的著作權屬受託人。四、由國家機關下達任務開發的軟體,計算機軟體著作權由項目任務書或者合同規定的人享有,未作明確規定的,由接受任務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和行使其權利。五、自然人在法人或者自然人在其他組織中任職期間所開發的軟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該軟體的著作權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和行使:1)針對本職工作中明確指定的開發目標所開發的軟體;2)開發的軟體是從事本職工作活動所預見的結果或者自然的結果;3)主要使用了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資金、專用設備、未公開的專門信息等物質技術條件所開發並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承擔責任。盡管自然人是開發軟體的具體行為人,軟體的著作權仍不歸自然人所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當給自然人以一定的物質獎勵。六、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的計算機軟體著作權。著作權屬於自然人的,該自然人死亡後,該計算機軟體著作權在保護期內,其合法繼承人可依《繼承法》取得著作權;自然人也可以通過贈與合同取得著作權。法人、其他組織因變更、合並、分立,承受該法人、其他組織的權利、義務的法人、其他組織享有其著作權。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也可從質押、破產清償等渠道獲得著作權。七、上述第六條中如無合法承受人,其著作權歸國家享有和使用。
㈥ 軟體版權和著作權
軟體版權:
軟體版權屬於知識產權的著作權范疇,具有知識產權的特徵,即時間性,專有性和地域性。
軟體版權在法律上稱為「計算機軟體著作權」。屬於著作權(知識產權)的一種。國家頒布有《計算機軟體保護條例》,保護權益人的軟體著作權。
著作權:
著作權過去稱為版權。版權最初的涵義是right(版和權),也就是復制權。此乃因過去印刷術的不普及,當時社會認為附隨於著作物最重要之權利莫過於將之印刷出版之權,故有此稱呼。不過隨著時代演進及科技的進步,著作的種類逐漸增加。世界上第一部版權法英國《安娜法令》開始保護作者的權利,而不僅僅是出版者的權利。1791年,法國頒布了《表演權法》,開始重視保護作者的表演權利。1793年又頒布了《作者權法》,作者的精神權利[1] 得到了進一步的重視。[2]
㈦ 什麼是軟體著作權的認定
軟體著作權的確定也叫做軟體著作權的認定,是判斷一個軟體著作權歸誰所有的問題。實踐中,作為軟體著作權的所有人,肯定是會受到法律的保護,包括著作人身權以及著作財產權兩方面的保護。那麼什麼是軟體著作權的認定?以下是具體介紹。什麼是軟體著作權的認定軟體著作權應歸何人所有?《計算機軟體保護條例》第九條第一款規定:軟體著作權屬於軟體開發者,本條例另有規定的除外。依據該條的規定,計算機軟體著作權屬於該軟體的開發者。何謂計算機軟體的開發者?該條第二款指出:如無相反證明,在軟體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為開發者。一、計算機軟體著作權歸屬於自然人。二、合作開發的軟體著作權。由兩個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作開發的軟體,著作權的歸屬應在合作開發者簽訂的書面合同中約定,合作開發者沒有在合同中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1)合作開發的軟體可以分割使用的,開發者對各自開發的部分可以單獨行使著作權,但在行使著作權時,不得侵犯整體著作權;2)合作開發的軟體不可以分割使用的,其著作權歸合作開發的各方共同享有;共同享有著作權的計算機軟體由開發者共同協商一致行使著作權,不能協商一致、又無正當理由,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其著作權權利(轉讓權除外),但所得收益著作權人之間應當合理分配。三、受委託開發的計算機軟體著作權。受委託開發的計算機軟體著作權由委託人和受託人在委託合同中確定,沒有確定或者確定不明確的,計算機軟體的著作權屬受託人。四、由國家機關下達任務開發的軟體,計算機軟體著作權由項目任務書或者合同規定的人享有,未作明確規定的,由接受任務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和行使其權利。五、自然人在法人或者自然人在其他組織中任職期間所開發的軟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該軟體的著作權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和行使:1)針對本職工作中明確指定的開發目標所開發的軟體;2)開發的軟體是從事本職工作活動所預見的結果或者自然的結果;3)主要使用了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資金、專用設備、未公開的專門信息等物質技術條件所開發並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承擔責任。盡管自然人是開發軟體的具體行為人,軟體的著作權仍不歸自然人所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當給自然人以一定的物質獎勵。六、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的計算機軟體著作權。著作權屬於自然人的,該自然人死亡後,該計算機軟體著作權在保護期內,其合法繼承人可依《繼承法》取得著作權;自然人也可以通過贈與合同取得著作權。法人、其他組織因變更、合並、分立,承受該法人、其他組織的權利、義務的法人、其他組織享有其著作權。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也可從質押、破產清償等渠道獲得著作權。七、上述第六條中如無合法承受人,其著作權歸國家享有和使用。
㈧ 版權和軟體著作權是一樣的嗎
軟體著作權和專抄利有什麼區別?計算機軟體著作權是指軟體的開發者或者其他權利人依據有關著作權法律的規定,對於軟體作品所享有的各項專有權利。專利,從字面上是指專有的權利和利益,一般是由政府機關或者代表若干國家的區域性組織根據申請而頒發的一種記載發明創造內容的文件,我們來詳細的看一下軟體著作權和專利有什麼區別。
軟體著作權和專利有什麼區別?
一、軟體著作權和專利區別:申請方式不同
(1)軟體著作權在軟體創作完成後即可獲得,就是常說的進行軟著登記,以起到類似公證的作用。
(2)其一,專利必須向專利局提出申請才能獲得。其二,軟體專利申請描述的是軟體的構思。
二、軟體著作權和專利區別:通過制度不同
(1)軟體著作權採取登記制,基本是100%可以通過的,軟著是對作品的外在表現形式進行保護。
(2)專利採取審查制,必須滿足專利授權的條件才行,專利是對技術的功能,性能等進行保護。
三、軟體著作權和專利區別:法律依據不同
(1)軟體的著作權保護依據是《著作權法》和《計算機軟體保護條例》
(2)軟體的專利權保護依據是《專利法》
㈨ 計算機軟體著作權屬於知識產權嗎
1·不是的,計算機軟體著作權只是知識產權的一個小部分;
2·自主知內識產權包含了專利、容商標、版權等內容,所以兩者並不是同一個范疇;
3·自主知識產權亦稱「自有知識產權」。一般指與非自主知識產權相對應的,在一國疆域范圍內由本國公民、企業法人或非法人機構作為知識產權權利主體,對其自主研製、開發、生產的「知識產品」(如計算機軟硬體、網路信息產品等),及獲得許可購買他國或他人專利、專有技術、商標、軟體等所享有的一種專有權利。從其權利特性看,具有主體本土化、權屬域內化、權利集成化、私權公權化的特點。根據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的分類,分為創造類自主知識產權和標示類知識產權兩類以及反不正當競爭權。
4·計算機軟體著作權,計算機軟體是指計算機程序及有關文檔。受保護的軟體必須由開發者獨立開發,即必須具備原創性,同時,必須是已固定在某種有形物體上而非存在於開發者的頭腦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