聽書機版權
『壹』 如何解開有聲市場版權之困
近日,喜馬拉雅FM因上線了用戶朗讀製作的無版權有聲書,被該書作家曾鵬宇控訴。同時,多位被侵犯版權的作家、編劇也出來聲援和支持。
這場版權糾紛最後以平台發佈道歉聲明結束。喜馬拉雅FM表示,會處理涉及到侵權的作品,並擬聯合版權方開展平台版權自查行動,規范版權監督體系。
筆者在一些平台的有聲書板塊,發現很多熱播劇的朗讀音頻,如《南方有喬木》《從你的全世界路過》《夏有喬木雅望天堂》等。
在詢問版權問題時,該平台表示,「這些主播是否獲取到授權不確定,已提交給審核處理」。e從閱文集團方面了解到,集團與喜馬拉雅FM、懶人聽書等平台在版權業務上均有合作。集團體系下的作品會授予平台音頻改編權,內容數量上,每家合作情況不同。
但該改編權是僅可用在PGC內容,或者由音頻平台官方認證的錄製作品。UGC內容並沒有授權。
在蜻蜓FM上,《鬼吹燈》、《盜墓筆記》也都是PGC內容,自2016年1月上線以來,累計收聽量遠超於其實體書銷售冊數過千萬的成績。
某業內人士透露,由於頭部的幾家音頻平台體量較大,很多用戶會自己錄制上傳,內容提供商也不太會去追求。但原著作者一旦追究版權,則屬於侵權行為。
可以見得,在有聲小說的UGC內容板塊,基本上屬於無版權狀態。平台目前只能通過加強監管措施來處理。
喜馬拉雅FM副總裁姜峰此前曾在媒體采訪中透露,平台擁有一套自身版權審核體系,原創內容會被整合進版權管理資源庫,用戶上傳內容經由機器自動審核後也會有人工進行再次審核。但用戶上傳的內容數量巨大,難免會有紕漏。
不過,這一缺陷,對有聲市場來說,並不是小問題。除了技術支持,有聲市場的競爭力主要在於優質的內容。包括用戶原創內容和平台為用戶提供的優質內容。
平台在宣傳「大量優質專業內容是最大優勢」的同時,也不能忽略UGC內容的版權問題。當然,這也與有聲書版權的概念尚未普及到大眾有關。
『貳』 懶人聽書發布有聲小說可以隨便播嗎,有版權問題嗎
應該不可以吧,肯定有版權問題啊。一旦侵權要被罰款下架的。掌閱,kindle這些看書的回閱讀器雖然要收答錢,但都是正版的,這一點很重要的。現在很多免費軟體之所以免費是因為他們並沒有購買很多書的版權,而是盜版的,不建議使用這些軟體。
『叄』 在那些聽書的網站播講小說需要徵得小說原作者同意嗎
你好,營利的行業播放他人的小說用於營利,都是需要得到小說者的同意,並且支付報酬。
《知識產權法》第二十二條在下列情況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應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並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權利:
(一)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二)為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者說明某一問題,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三)為報道時事新聞,在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中不可避免地再現或者引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四)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其他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已經發表的關於政治、經濟、宗教問題的時事性文章,但作者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在公眾集會上發表的講話,但作者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為學校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翻譯或者少量復制已經發表的作品,供教學或者科研人員使用,但不得出版發行;
(七)國家機關為執行公務在合理范圍內使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八)圖書館、檔案館、紀念館、博物館、美術館等為陳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復制本館收藏的作品;
(九)免費表演已經發表的作品,該表演未向公眾收取費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報酬;
(十)對設置或者陳列在室外公共場所的藝術作品進行臨摹、繪畫、攝影、錄像;
(十一)將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已經發表的以漢語言文字創作的作品翻譯成少數民族語言文字作品在國內出版發行;
(十二)將已經發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前款規定適用於對出版者、表演者、錄音錄像製作者、廣播電台、電視台的權利的限制。
『肆』 喜馬拉雅聽審核版權問題沒通過,但是可以看到別人有很多相同的作品,別人怎麼做到的。
直接播講書籍為侵權行為。喜馬拉雅平台其他作品是根據聽書稿錄制的,也就是說根據書籍濃縮成為8000字以內的精華內容製作的音頻,因此並不涉及版權問題,喜馬拉雅有聲書的錄制必須要有書籍作者授權才可以。
目前喜馬拉雅有聲書不侵權的播講方式共有兩種:
1、喜馬拉雅A+有聲化平台當中的作品為喜馬拉雅享有有聲播講版權,可以通過競選獲得播講資格。
2、與書籍作者取得聯系,獲得書籍的播講授權,方可以播講作品。
(4)聽書機版權擴展閱讀
喜馬拉雅網是國內第一家讓你輕松創建個人電台,隨時分享好聲音的網站, 也是提供高質量聲音發現和分享的專業聽媒體。
在喜馬拉雅,不僅有最動人的音樂、最精彩的有聲小說、最有價值的資訊,還有最權威的財經報道、最實用的兒歌故事、最「南極」的冷笑話…為用戶提供各種豐富的「高質量」聲音內容,是喜馬拉雅始終不變的追求。
而喜馬拉雅創新設計的「關注流推送」方式,能自動推送你關注的個人電台的聲音更新,讓你像刷微博一樣,能及時聽到你關注的內容。由於每個人關注的個人電台不同,每個用戶的個人中心收到的關注流頁都不同,相當於用戶自己定製了專屬的個性化電台。
同時,喜馬拉雅還有錄音功能和上傳功能,讓用戶能隨時上傳分享自己或自己喜歡的聲音到平台,將更多的「好聲音」分享給更多人。
『伍』 有聲讀物,涉及版權問題嗎(非商業用途)
首先,將文字作品錄製成有聲讀物,涉及到了原作品的表演權和復制權,這兩項權利是需要獲得權利人的同意才可以施行的。這其中就可能涉及費用。
第二,《著作權法》中,對權利的限制是如下規定的。
在下列情況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應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並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權利:
(一)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二)為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者說明某一問題,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三)為報道時事新聞,在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中不可避免地再現或者引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四)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其他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已經發表的關於政治、經濟、宗教問題的時事性文章,但作者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在公眾集會上發表的講話,但作者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為學校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翻譯或者少量復制已經發表的作品,供教學或者科研人員使用,但不得出版發行;
(七)國家機關為執行公務在合理范圍內使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八)圖書館、檔案館、紀念館、博物館、美術館等為陳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復制本館收藏的作品;
(九)免費表演已經發表的作品,該表演未向公眾收取費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報酬;
(十)對設置或者陳列在室外公共場所的藝術作品進行臨摹、繪畫、攝影、錄像;
(十一)將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已經發表的以漢語言文字創作的作品翻譯成少數民族語言文字作品在國內出版發行;
(十二)將已經發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前款規定適用於對出版者、表演者、錄音錄像製作者、廣播電台、電視台的權利的限制。
明顯,您所說的使用方式不在其中,所以,不符合免費使用的條件。
『陸』 網上「聽書」是否會構成侵權
未經權利人許可,沒有支付報酬的情況下使用尚在著作權保護期內的作品,如果不屬於法律回規定的合理使用范圍答,一般應當認定為侵權行為。 因此,個人網上「聽書」以及為個人學習、研究或欣賞而從網上下載合法授權的有聲讀物,通常不構成侵權。而未經著作權人許可,朗誦圖書文字作品並通過網路傳播的「說書人」,以及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也未支付報酬的,提供付費下載有聲讀物的網站,則構成侵犯他人的著作權。 筆者建議「聽書」的讀者選擇合法授權的網站,下載語音讀物,並依照《著作權法》等的規定,合理使用。
『柒』 塔讀聽書IP版權賣出簽約合同後,幾個工作日能拿到版權費
我也不知道,一般都是一個星期能拿到版權費,我對這個也不是很清楚我也不知道,一般都是一個星期能拿到版權費,我對這個也不是很清楚我也不知道,一般都是一個星期能拿到版權費,我對這個也不是很清楚我也不知道,一般都是一個星期能拿到版權費,我對這個也不是很清楚我也不知道,一般都是一個星期能拿到版權費,我對這個也不是很清楚我也不知道,一般都是一個星期能拿到版權費,我對這個也不是很清楚我也不知道,一般都是一個星期能拿到版權費,我對這個也不是很清楚我也不知道,一般都是一個星期能拿到版權費,我對這個也不是很清楚我也不知道,一般都是一個星期能拿到版權費,我對這個也不是很清楚
『捌』 喜馬拉雅聽書版權問題是怎麼回事
只有授權了,喜馬拉雅FM才可以播放。
『玖』 聽書軟體的話,書需要版權信息,要聯系作者嗎如果作者去世了呢請
聽書軟體上的作品,一般都屬於對原作品的演繹,主要是使用了原作品的表演權、廣播權、信息網路傳播權等。要獲得這些權利,當然要聯系作者,著作權法第十條規定,「著作權人可以許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並依照約定或者本法有關規定獲得報酬」,也就是說,演繹作品的朗讀者及聽書軟體想要演繹、播放原作品,必須獲得授權,要想獲得授權,必須聯系作者。
著作權法規定著作權保護的期限為作者生平及死後50年,如果作者去世,第(五)項至第(十七)項權利可以由其繼承人繼承,作品演繹者及聽書軟體需與作者的繼承人聯系,以獲得授權。
附著作權法第十條
著作權包括下列人身權和財產權:
(一)發表權,即決定作品是否公之於眾的權利;
(二)署名權,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權利;
(三)修改權,即修改或者授權他人修改作品的權利;
(四)保護作品完整權,即保護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權利;
(五)復制權,即以印刷、復印、拓印、錄音、錄像、翻錄、翻拍等方式將作品製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權利;
(六)發行權,即以出售或者贈與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復製件的權利;
(七)出租權,即有償許可他人臨時使用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計算機軟體的權利,計算機軟體不是出租的主要標的的除外;
(八)展覽權,即公開陳列美術作品、攝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復製件的權利;
(九)表演權,即公開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種手段公開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權利;
(十)放映權,即通過放映機、幻燈機等技術設備公開再現美術、攝影、電影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等的權利;
(十一)廣播權,即以無線方式公開廣播或者傳播作品,以有線傳播或者轉播的方式向公眾傳播廣播的作品,以及通過擴音器或者其他傳送符號、聲音、圖像的類似工具向公眾傳播廣播的作品的權利;
(十二)信息網路傳播權,即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使公眾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的權利;
(十三)攝制權,即以攝制電影或者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將作品固定在載體上的權利;
(十四)改編權,即改變作品,創作出具有獨創性的新作品的權利;
(十五)翻譯權,即將作品從一種語言文字轉換成另一種語言文字的權利;
(十六)匯編權,即將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過選擇或者編排,匯集成新作品的權利;
(十七)應當由著作權人享有的其他權利。
著作權人可以許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並依照約定或者本法有關規定獲得報酬。
著作權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轉讓本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並依照約定或者本法有關規定獲得報酬。
『拾』 請問懶人聽書認證主播第一條要求五個原創作品以上,這個可以是自己讀別人的作品嗎有沒有版權問題!
要你自己的作品才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