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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知識產權管理規定

發布時間: 2021-02-15 12:34:33

Ⅰ 企業知識產權管理制度是什麼

企業知識產權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本公司知識產權的保護,規范知識產權管理工作,鼓勵員工發明創造的積極性,促進科技成果的推廣應用,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知識產權,包括:
(一)專利權和技術秘密。主要指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新方法、新材料、新設計、新配方、新品種等專利權和技術秘密;
(二)商標權和商業秘密。主要是指本公司的注冊商標、商號等,以及所擁有的未公開的工程、設計、市場、經營、服務、財務、管理等信息;
(三)著作權(含計算機軟體)。主要指本公司的產品設計圖紙及其說明、計算機軟體及文檔資料、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地圖、攝影、錄像、藝術表演、教材、辭書、規范匯編等;
(四)國家法律規定保護的其它知識產權。
第三條 本公司知識產權管理遵循統一管理、分工協作、規范有序的原則。
第四條 本公司設立知識產權管理部,負責知識產權的管理工作。下設專利、商標、商業秘密等各專業管理崗位,在各自的業務范圍內負責相關知識產權的管理和具體工作。其他各相關業務部門還應指定本部門知識產權管理工作的兼職人員。
第五條 知識產權管理部的主要職責:
(一)制定知識產權各類管理規定,協調知識產權管理工作,劃分各崗位的管理范圍與職責,指導、監督、檢查其他部門的知識產權管理工作;
(二)審核業務部門的申請,組織和建立知識產權檔案管理;
(三)代表本公司負責知識產權的申請等對外工作;
(四)代表本公司負責知識產權糾紛處理、訴訟等對外工作;
(五)參與簽訂或審核涉及本專業知識產權內容的各類合同協議,建立知識產權合同檔案;
(六)組織宣傳和學習有關知識產權的法律知識並交流經驗。
第六條 本公司員工完成公司工作任務、利用公司名義、利用公司物質條件產生的智力勞動成果,屬於職務智力勞動成果,其持有權屬本公司。
(一)完成本公司工作產生的智力勞動成果是指:
1.執行本公司工作任務所完成的智力勞動成果:
2.履行本崗位職責所完成的智力勞動成果;
3.完成的智力勞動成果屬於所在公司的業務范圍;
4.離休、退休、停薪留職、辭職或調離的員工在離開原公司二年內完成的與其在原工作崗位承擔的本職工作或分配任務有關的智力勞動成果。
(二)利用本公司的名義完成的智力勞動成果是指:
1.利用本公司的名譽、名稱或社會地位進行的各種行為;
2.利用本公司的人力及未公開的技術情報資料完成的智力勞動成果;
3.工作時間內完成的智力勞動成果。
第七條 一切職務智力勞動成果的持有(所有)權歸本公司,任何其他公司及個人未經允許不得以任何形式轉讓、銷售、使用或侵吞本公司持有(所有)的職務智力勞動成果。
第八條 職務智力勞動成果的完成人享有在有關成果文件上署名和取得相應榮譽、獎勵及獲得報酬的權利。
第九條 本公司的注冊商標、商號等管理工作由專業管理部門依據國家和本公司的規定執行。
第十條 技術項目完成後,項目負責人須及時向研究項目下達的主管部門報告,按本公司的規定提交全部科技檔案文件,並提出申請專利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對可申請專利的項目及時辦理申請事項,不宜申請專利的技術秘密,應採取相應保密措施。應申請專利而未申請造成本公司經濟損失者,要追究直接責任者和公司有關責任人的責任,包括在研究過程中已具備申請專利條件者。
第十一條 專利是知識產權中的重要內容,在專利管理中涉及的具體問題,根據國家和本公司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完成科技項目合同約定或計劃任務書的規定任務後,研究人員須將全部實驗報告、實驗記錄、圖紙、聲像、手稿等原始技術資料收集整理交本公司知識產權檔案管理部門歸檔並填寫鑒定申請書,要按照國家和本公司的有關規定及時組織鑒定。
第十三條 嚴格執行科技檔案的相關制度規定,包括檔案密級制定、借閱程序等,對涉及本公司技術秘密和商業秘密的科技檔案應採取限制閱讀措施。
第十四條 對本公司的技術秘密和商業秘密,應嚴格執行國家和本公司的有關規定,簽定保密協議。
第十五條 在與其他公司進行委託研究、委託開發或合作研究、合作開發時,必須訂立書面合同,合同中必須有關於知識產權保護的條款。
第十六條 訂立技術合同(包括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技術咨詢、技術服務等合同)必須嚴格遵守國家和本公司關於技術合同管理的相關規定,明確約定科技成果有關權益的分配等。任何個人未經同意,不得以公司的名義對外簽定技術合同。
第十七條 對於在知識產權形成、保護、管理及科技成果轉化工作中有突出貢獻的,或有效制止侵權、維護公司知識產權合法權益成績顯著的人員,將依據國家和本公司的具體規定,給予包括發放獎酬金、提職、提級、職稱評定等物質和精神方面的獎勵。
第十八條 屬於本公司的技術成果在實施或轉讓後的收益,按國家和本公司的有關規定進行分配。該項職務科技成果的發明人、設計人可按規定提取酬金。
第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剽竊、竊取、篡改、非法佔有或者以其他方式侵犯本公司知識產權的,或造成公司知識產權被侵犯的,由知識產權管理部依據規定追究經濟責任。構成犯罪的,及時向司法機關舉報。
第二十條 侵害人為本公司員工的,應責令其改正,要追究直接責任者和部門主要負責人的責任,造成損失的,應當追究其經濟責任。
第二十一條 侵害人為非本公司員工的,應要求其停止侵害,承擔責任;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必要時,提請政府機關處理或遵循法律途徑解決。觸犯刑法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在執行過程中如有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為准。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知識產權管理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執行。原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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