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權和在建工程抵押
A. 土地使用權抵押後需不需要辦理在建工程抵押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第一百八十二條以建築物抵押的,該建築物佔用范圍內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一並抵押。以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的,該土地上的建築物一並抵押。
抵押人未依照前款規定一並抵押的,未抵押的財產視為一並抵押。
第一百八十三條 鄉鎮、村企業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不得單獨抵押。以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築物抵押的,其佔用范圍內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一並抵押。
第二百條 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後,該土地上新增的建築物不屬於抵押財產。該建設用地使用權實現抵押權時,應當將該土地上新增的建築物與建設用地使用權一並處分,但新增建築物所得的價款,抵押權人無權優先受償。
房地一體抵押是法定製度,「房隨地走、地隨房走」
《物權法》第一百八十二條規定,「以建築物抵押的,該建築物佔用范圍內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一並抵押。以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的,該土地上的建築物一並抵押。抵押人未依照前款規定一並抵押的,未抵押的財產視為一並抵押。」《擔保法》第三十六條規定,「以依法取得的國有土地上的房屋抵押的,該房屋佔用范圍內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抵押。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抵押的,應當將抵押時該國有土地的房屋同時抵押。鄉(鎮)、村企業的土地使用權不得單獨抵押。以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築物抵押的,其佔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同時抵押。」所以,我國實行的是房地一體流轉制度,「房隨地走,地隨房走」,而且法律對這一流轉方式的規定為強行規定,如果當事人只約定房、地中一部分抵押的,另一部分也會視為抵押。
二、相關知識:
可以設定土地抵押權的權利:
1、法律允許單獨流轉的國有土地使用權
2、依法以國有土地上的房屋抵押的,被抵押的房屋佔用范圍內的國有土地使用權
3、依法承包並經登記的集體荒地的土地使用權
4、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投資設立的企業的廠房等建築物抵押的,其佔用范圍內的鄉(鎮)村企業集體土地使用權
國有土地使用權可抵押范圍:
1、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可以連同地上建築物一並抵押,也可以在無地上建築物的情況下單獨抵押
2、國有土地上的房屋抵押時,其佔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同時抵押
3、以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築物抵押的,其佔用范圍的土地使用權同時抵押;該土地使用權不得脫離廠房等建築物單獨抵押
根據現行法律、法規的規定,土地抵押權的取得必須簽訂書面形式的合同,並辦理抵押登記。抵押登記時抵押合同生效和抵押權人取得抵押權的必要條件。
用於抵押的土地使用權有期限的,使用權人僅可以在權利存續期內設定抵押權。
綜上所訴,土地上的房屋建築物等是隨土地走的,如果土地使用權已抵押,那麼後續建的建築也需要辦理抵押了,但是不能進行再抵押或處置,否則無效,不過決定權都在貸方。
B. 在建工程和土地使用權如何辦理抵押
你好:
土地使用權可以向國土資源局辦理抵押登記,要向土地部門提供土地證、抵押合回同、抵押物答清單、借款合同、房產抵押證明、土地估價報告、地價確認證明、雙方身份確認材料。
房產抵押可以向房產局申請辦理抵押登記,辦完房產抵押後才能辦理土地抵押。
企業間的抵押要經過銀行監管機構批准,即中國人民銀行批准才能進行抵押。
C. 辦理了在建工程抵押登記,在建工程所對應的土地使用權是否已經抵押
在法律層面,您所描述的問題主要涉及:抵押合同糾紛。不動產回抵押以登記為生效要件答,《物權法》規定,以建築物抵押的,該建築物佔用范圍內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一並抵押。以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的,該土地上的建築物一並抵押。抵押人未依照前款規定一並抵押的,未抵押的財產視為一並抵押。但是對於在建的工程,法律沒有做出明確規定,關於這一點,各地的法院在司法實踐中所持的態度也不一樣,我們也沒有辦法進行解答,這屬於法律的缺失。最後,關於本解答所涉及的相關法律條文,您可以參考:《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D. 在建項目的土地和房屋可以作抵押嗎
在建項目的土地和房屋,可以作擔保物進行抵押,但應當進行抵押登記,只有進行抵押登記抵押合同才成立。
土地抵押:是指土地使用權人在法律許可的范圍內,在不轉移土地佔有的情況下,將土地使用權作為債權的擔保;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法處分該土地使用權並由處分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第一百八十條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財產可以抵押:
(一)建築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
(二)建設用地使用權;
(三)以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經營權;
(四)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築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運輸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財產。
抵押人可以將前款所列財產一並抵押。
第一百八十七條 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的財產或者第五項規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築物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登記。抵押權自登記時設立。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
第三十四條 下列財產可以抵押:
(一)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著物;
(二)抵押人所有的機器、交通運輸工具和其他財產;
(三)抵押人依法有權處分的國有的土地使用權、房屋和其他地上定著物;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47、以依法獲准尚未建造的或者正在建造中的房屋或者其他建築物抵押的,當事人辦理了抵押物登記,人民法院可以認定抵押有效。
E. 在建工程辦理抵押登記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在建工程如何抵押麻煩告訴我
在建工程和土地使用權辦理抵押流程:
1.土地使用權可以向國土資源局辦理抵押登記版,要向土地權部門提供土地證、抵押合同、抵押物清單、借款合同、房產抵押證明、土地估價報告、地價確認證明、雙方身份確認材料。
2.房產抵押可以向房產局申請辦理抵押登記,辦完房產抵押後才能辦理土地抵押。
3.企業間的抵押要經過銀行監管機構批准,即中國人民銀行批准才能進行抵押。
F. 在建工程和對應的土地使用權必須同時抵押嗎
在建工程來和土地使用權辦理抵源押流程:
1.土地使用權可以向國土資源局辦理抵押登記,要向土地部門提供土地證、抵押合同、抵押物清單、借款合同、房產抵押證明、土地估價報告、地價確認證明、雙方身份確認材料。
2.房產抵押可以向房產局申請辦理抵押登記,辦完房產抵押後才能辦理土地抵押。
3.企業間的抵押要經過銀行監管機構批准,即中國人民銀行批准才能進行抵押。
G. 購房時如何查詢開發商是否將土地抵押或者在建工程抵押
1,在購房者購房交納首付款之前可以要求開發商的信貸員,先將你的網簽資回料輸入電腦網答簽合同里,在輸進去之前如果該套房屋已經被在建工程抵押了,是錄不進個人購房信息的,說說明開發商已經做了再建抵押了。可以要求開發商先將該房屋解押,然後再交納首付款簽網簽合同。
2,土地抵押不影響網簽合同和購房合同備案的,只是在後期開發商如不還清土地抵押的貸款的話,是不能辦理房產證的。
3,土地抵押指債務人以土地使用權擔保債務履行的法律行為。土地抵押是不動產抵押的最基本形式,一般通過土地契約進行。抵押權本質是一種從屬於債權的擔保物權,即債權人在他人之物上得到償還債務保證的一種擔保物權。
4,在建工程抵押指抵押人為取得工程繼續建造資金的貸款,以其合法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連同在建工程的投入資產,抵押給銀行作為償還貸款履行擔保的行為。
H. 開發商已將土地使用權和在建工程抵押給銀行,但在現在不動產登記條例
律層面您所描述問題主要涉及:抵押合同糾紛產抵押登記效要件《物權回》規定建築物抵押答該建築物佔用范圍內建設用使用權並抵押建設用使用權抵押該土建築物並抵押抵押未依照前款規定並抵押未抵押財產視並抵押於建工程律沒做明確規定關於點各院司實踐所持態度我沒辦進行解答屬於律缺失關於本解答所涉及相關律條文您參考:《華民共物權》
I. 房地產的土地抵押與在建工程抵押有什麼區別
一、抵押性質不同
土地使用權抵押是指土地使用者以其合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權以不轉移佔有的方式作為抵押財產向債權人履行債務作出的擔保行為。抵押權人不對抵押土地使用權直接佔有使用,繼續由抵押人使用並收益。土地抵押是不動產抵押的最基本形式,一般通過土地契約進行。
在建工程是指經審批正在建設中的房屋及其它建築物。在建工程抵押作為抵押的一種特殊形式,因具有良好的加速資金流動和促進資金融通等優點,在滿足銀行拓展客戶的同時,又可解決企業的融資需求,現廣泛地被銀行所採用。
二、抵押方式不同
土地使用權抵押時,其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隨之抵押,並且應當按照規定辦理抵押登記。抵押人到期未能履行債務或者在抵押合同期間宣告解散、破產的,抵押權人有權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抵押合同的規定處分抵押財產。
在建工程抵押畢竟不同於已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房地產抵押,在建工程抵押的法律關系較為復雜,以其合法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連同在建工程的投入資產,以不轉移佔有的方式抵押給銀行作為償還貸款履行擔保的行為。
(9)土地使用權和在建工程抵押擴展閱讀:
土地抵押的相關法律條例:
土地使用權抵押除了具有一般財產抵押權的法律特徵,如抵押權是一種擔保物權,以清償債務為目的,具有不可分性、附屬性以外,還具有其特有的法律特徵。
1、用於抵押的土地使用權必須是通過有償出讓或轉讓方式取得的合法土地使用權,並且是已辦理土地登記手續的土地使用權。
2、土地使用權抵押設定本身並不發生土地使用權轉移,即土地使用權抵押後,土地使用者可繼續對土地進行佔有、收益,只有在債務不能履行時,抵押權人才能依照法定程序處分土地使用權,此時土地使用權才發生轉移。
3、土地使用權抵押時,其地上建築物及其他附著物隨之抵押。地上建築物及其他附著物抵押時,其使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也隨之抵押,也就是說,土地使用權與地上建築物及其他附著物必須同時抵押。
4、土地使用權抵押不得違背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規定。
5、土地使用權人將土地抵押後,並不喪失轉讓權,但在轉讓土地使用權時,應告知抵押權人。
J. 開發商把土地使用權證和在建工程抵押給銀行了;還出售給購房者,合法嗎
在商品房出售之前開發商是可能拿建設用地使用權設立抵押的,但是如果商回品房已經出售並登記(不動產物答權轉讓、變更需要登記生效),這時候對方即使簽訂了抵押合同抵押權也未設立,因為不動產抵押同樣需要登記生效,但是因為已經出售辦理過戶手續對方無法抵押。
如果尚未登記過戶時對方辦理抵押,因為其建設用地使用權尚未轉讓,所以此時辦理的抵押合同和抵押權均有效。如果發生這種情況,銀行是可以行使抵押權的,也就是說如果開發商無法清償銀行債務,可以提請人民法院拍賣、變賣建設用地,並就拍賣價款優先受償。業主雖然並未取得房屋和建設用地的物權,但是與開發商簽訂的購房合同已經生效,這時業主可以要求開發商繼續履行合同辦理房地產過戶登記,也可以要求對方承擔違約責任或解除合同並要求對方賠償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