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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集體土地使用權流轉的形式

發布時間: 2021-02-15 12:10:20

A. 農村土地流轉的形式主要有哪幾種

《農村土地承包法》

第三十六條承包方可以自主決定依法採取出租(轉包)、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轉土地經營權,並向發包方備案。

第五十三條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農村土地,經依法登記取得權屬證書的,可以依法採取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轉土地經營權。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

第十五條承包方依法取得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採取轉包、出租、互換、轉讓或者其他符合有關法律和國家政策規定的方式流轉。

第三十四條通過招標、拍賣和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農村土地,經依法登記取得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的,可以採取轉讓、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轉,其流轉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由上可知,農村土地流轉的形式主要有轉讓、轉包、互換、入股、出租等。關於各種流轉方式,《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也作了詳細解釋。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本辦法所稱轉讓是指承包方有穩定的非農職業或者有穩定的收入來源,經承包方申請和發包方同意,將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經營權讓渡給其他從事農業生產經營的農戶,由其履行相應土地承包合同的權利和義務。轉讓後原土地承包關系自行終止,原承包方承包期內的土地承包經營權部分或全部滅失。

轉包是指承包方將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經營權以一定期限轉給同一集體經濟組織的其他農戶從事農業生產經營。轉包後原土地承包關系不變,原承包方繼續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規定的權利和義務。接包方按轉包時約定的條件對轉包方負責。承包方將土地交他人代耕不足一年的除外。

互換是指承包方之間為方便耕作或者各自需要,對屬於同一集體經濟組織的承包地塊進行交換,同時交換相應的土地承包經營權。

入股是指實行家庭承包方式的承包方之間為發展農業經濟,將土地承包經營權作為股權,自願聯合從事農業合作生產經營;其他承包方式的承包方將土地承包經營權量化為股權,入股組成股份公司或者合作社等,從事農業生產經營。

出租是指承包方將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經營權以一定期限租賃給他人從事農業生產經營。出租後原土地承包關系不變,原承包方繼續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規定的權利和義務。承租方按出租時約定的條件對承包方負責。

B. 集體土地使用權類型分幾種

三種。

1、宅基地

公民對其在農村依法所有的房屋的宅基地,享有使用權。使用權客體的范圍一般以房檐滴水線為准,房屋所有權人只對房檐滴水線內的土地享有使用權。

對於房屋周圍的空地,如果這些空地面積和宅基地面積之和不超過該房主人依法可使用的宅基地面積的最高限額,可以作為宅基地進行使用權登記,但必須在一定期限內(一般為兩年)作為宅基地使用,超過面積多佔部分,應退還集體耕種。

2、自留土地

自留地、自留山是農業合作化以後集體分配給社員長期使用的土地。自留地主要是菜地,自留山主要為解決社員的生活用材。

這種使用權形式自確立後一直保持了下來,1982年憲法也明確肯定了農民對自留地、自留山的使用權。自留地只能用來種植農作物,自留山只能用來種植林木,未經批准,不得改作他用。

3、公用企事業

農民舉辦鄉村企業,或鄉、村興建公用設施需要佔用集體所有的土地的,除經集體土地所有權人同意或決定外,還必須經土地管理部門批准,土地使用者才能取得土地使用權。

利用集體所有的土地興辦鄉村企業,土地使用權必須折價作為企業的出資,由土地所有權人依法享有出資的收益。鄉村企業終止時,土地使用權由集體收回

(2)農村集體土地使用權流轉的形式擴展閱讀:

轉讓機制

依據憲法,土地的所有權是不能轉讓的,土地的使用權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轉讓。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條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但是,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依法取得建設用地的企業,因破產、兼並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權依法發生轉移的除外。

《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五節 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

第三十二條通過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依法採取轉包、出租、互換、轉讓或者其他方式流轉。

第三十三條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平等協商、自願、有償,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強迫或者阻礙承包方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

(二)不得改變土地所有權的性質和土地的農業用途;

(三)流轉的期限不得超過承包期的剩餘期限;

C. 土地使用權流轉方式有哪些

(1)轉讓

轉讓是指承包方有穩定的非農職業或者有穩定的收入來源,經承包方申請和發包方同意,將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經營權讓渡給其他從事農業生產經營的農戶,由其履行相應土地承包合同的權利和義務。轉讓是一種比較徹底的產權交易行為,轉讓後原土地承包關系自行終止,原承包方承包期內的土地承包經營權部分或全部滅失。採取轉讓方式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當事人可以要求辦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變更登記。需要強調的是,轉讓只能發生在同一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成員之間。(2)轉包

轉包是指承包方將部分或全部承包經營土地在一定期限內的使用權轉給同一集體經濟組織的其他農戶從事農業生產經營。轉包後原土地承包關系不變,原承包方繼續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規定的權利和義務。接包方按轉包時約定的條件對轉包方(原承包方)承擔責任。

轉包雙方根據現時的經濟、技術和社會條件簽訂轉包合同,以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轉包期限由雙方協商,但最長不能超出承包方所取得使用權的剩餘期限。原承包方與發包方的關系並不解除。(3)互換

互換是指承包方之間出於各自需要或者方便耕種管理的目的,通過自願平等協商,對屬於同一集體經濟組織的承包地塊進行交換,同時交換相應土地的承包經營權。互換後,原土地承包合同規定的權利義務可由原承包者承擔,也可隨互換而轉移,但如果轉移則需按規定辦理相關手續。採取互換方式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當事人可以要求辦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變更登記。

互換這種流轉方式對改變地塊零碎、實現土地歸並具有明顯的意義,有利於村集體經濟組織進行土地整理和規模化經營。互換也是一種比較徹底的產權交易行為,其流轉操作規程與轉讓方式基本一致。(4)入股

入股是指實行家庭承包方式的承包方之間為發展農業經濟,將土地承包經營權作為股權,自願聯合,組成股份公司或者合作社等,從事農業生產經營,承包方按股分紅。

土地承包經營權自願入股,是土地資源優化配置的一種重要形式,有利於土地的規模經營。同時,由於這種聯合以自願互利為基礎,所以更容易使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建立在效率和效益的基礎上。這種方式可以使農民獲得土地資本和勞動服務的雙重收入,能有效激勵農戶生產積極性,增加農戶收入。(5)出租

出租是指承包方將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經營權以一定期限租賃給他人(包括個人、集體、企業或其他組織)從事農業生產經營,出租人向承租人收取租金。出租後原土地承包關系不變,原承包方繼續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規定的權利和義務。承租人按出租時約定的條件對出租人(承包方)承擔責任。

在出租引起的各主體關系中,發包方與承包方之間存在土地承包經營權關系,屬於用益物權關系;承包方(也即出租人)與承租人之間存在租賃關系,屬於債權關系。由於租賃權屬於債權,所以租賃方不能將所租賃耕地的使用權進行轉租,除非經過出租方同意或者合同中有相關的許可約定。(6)其他方式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繼承、代耕等也屬於農用地流轉的范疇,但這幾種方式比較特殊,抵押方式還受到法律的禁止。

但《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中規定「抵押人依法承包並經發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權」可以抵押。

D. 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都有什麼方式

職能部門: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必須實行有償和有限期使用制內度,必須通過有形市容場進行。關於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的方式和條件,《辦法》規定,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流轉方式為四種: 第一種:轉讓。集體建設用地所有權人將一定年期的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讓渡給土地使用人使用,並向使用人一次性收取該年期內的土地收益。 第二種:出租。集體建設用地所有權人將建設用地使用權以出租方式提供給土地使用人使用,並定期向土地使用人收取土地租金。 第三種:作價出資或入股。集體建設用地所有權人以一定年期的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作價,以出資或入股方式投入新設立的企業。 第四種:合作或聯營。集體建設用地所有權人以一定年期的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作為條件,與其他單位或個人合作、聯營,共同舉辦企業。

E. 農村集體土地流轉是指什麼包括哪些內容

土地流轉是指土地使用權流轉,土地使用權流轉的含義,是指擁有土地承包經營專權的農戶將土地經營權(使用屬權)轉讓給其他農戶或經濟組織,即保留承包權,轉讓使用權。

農村土地流轉的形式主要有轉讓、轉包、互換、入股、出租等。徵用不是流轉。

F. 農村集體土地權利的流轉包括哪些

《農村土地承包法》第條規定,通過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依法採取轉包、出租、互換、轉讓或其他方式流轉。
1、轉包。轉包重要發生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農戶之間。轉包人是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農戶,受轉包人是承受土地承包經營權轉包的農戶。轉包人對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產權不變,受轉包人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使用的權利,獲得承包土地的收益,並向轉包人支付轉包費。轉包無需發包人許可,但轉包合同需向發包人備案。

2、出租。出租主要是農戶將土地承包經營權租賃給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人。出租人是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農戶,承租人是承租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外村人。出租是一種外部的民事合同。承租人通過租賃合同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承租權,並向出租的農戶支付租金,農民出租土地承包經營權無需經發包人同意,但出租人需向發包人備案。

3、互換。互換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農戶之間,為方便耕種和各自需要,對各自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交換。互換是種互易合同。互易後,互換的雙方均取得對方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喪失自己的原土地承包經營權。雙方農戶達成互換合同後,還應與發包人變更原土地承包合同。《農村土地承包法》第40條規定:「承包方秒年為方便耕種或者各自需要,可以對屬於同一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的土地承包經營權進行互換。」

4、轉讓。轉讓是農戶將土地承包經營權轉移給他人,轉讓將使農戶對承包土地的使用權。因此,對轉讓必須嚴格條件。在承包方與穩定的非農收入或其他經濟來源的情況下,方可轉讓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基礎是農民有了切實的生活保障,否則不應轉讓土地承包經營權。倘若沒有切實的生活來源,一旦遇到風險,失去賴以生存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農民可能流離失所,造成社會不穩定。轉讓的對象應限於從事農業生產經營的農戶。具備轉讓條件的農戶將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給其他農戶,應當經發包方同意。

5、入股。即承包方將承包土地使用權入股,參加農業股份制,農業股份合作制或實行「股田制」,並以入股股份作為分紅依據。主要是有些地方為保護規模經營產業區,在土地延包時才土地承包權確權到戶,使用權入股分紅的一種流轉方式。

6、反租倒包。是原承包給農戶的土地,由發包方反租回來,再重新發包或由集體直接經營。主要用以發展高效農業,創建科技示範區等。

7、退包。是指承包戶在承包期內把承包土地退交給集體,由集體重新發包的行為。退包的原因是這些農戶因從事二三產業或外出打工,自己無力耕種又不願交由其他農戶經營。

G. 農村集體土地到底怎麼流轉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號

《湖北省農民集體所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管理試行辦法》已經2006年10月30日省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長 羅清泉

二00六年十一月九日

第一條 為了加強農民集體所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以下簡稱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管理,維護農民集體土地權利,促進土地資源的優化配置和集約利用,促進農村工業化、農業產業化和城鎮化建設,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是指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規劃的村莊、集鎮、建制鎮中權屬合法、界址清楚的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

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是指在集體土地所有權不變的前提下,轉移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的行為。包括出讓、出租、轉讓、轉租、抵押、入股以及其他經雙方協商一致的流轉行為。

第三條 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實行合法、平等、自願、有償原則。

本集體公共設施、公益事業用地以及農戶法定的宅基地可以無償使用本集體所有的建設用地。

第四條 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後的用途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村鎮規劃,在城市規劃區內的必須符合城市規劃。

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用途的建築物、其他附著物,不得重建、改建、擴建,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也不得流轉。

第五條 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後,其具體建設項目必須符合國家有關產業政策,嚴禁使用集體建設用地用於房地產開發和住宅建設。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禁止、限制建設項目使用集體建設用地的監督管理工作,建立禁止、限制供地項目用地監管制度。

第六條 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對集體建設用地實行徵收或徵用的,農民集體土地所有者和集體建設用地使用者應當服從,但應根據土地開發的實際情況獲得相應補償。

第七條 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除轉讓、轉租外),須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方案提交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表決前,應當公布其流轉形式、擬建項目及其環境影響情況、土地使用者情況、流轉收益、土地使用期限以及村民需要了解的其他情況。

第八條 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時,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應當簽訂合同。其合同應當載明土地所有者、土地使用者、流轉方式、本宗土地位置、面積、用途、使用期限、使用條件、土地收益及支付方式、雙方權利義務、期限屆滿時土地使用權及地上建築物和其他附著物的處理辦法、違約責任等內容。

第九條 集體建設用地所有者以出讓、出租等方式將其使用權確定給單位或者個人使用的,應當在出讓、出租合同簽定後30日內,由集體建設用地所有者和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縣、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辦理土地登記和領取相關權屬證明,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集體土地所有證或其他土地權屬證明文件;

(二)建設用地批准文件;

(三)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出租等合同;

(四)集體經濟組織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的證明文件;

(五)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第十條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的最高期限,不得超過同類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的最高期限。

第十一條 集體建設用地出讓、出租,應當在土地有形市場或土地交易場所掛牌交易。

對使用集體建設用地從事商業、旅遊、娛樂等經營性項目的,應當參照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程序,採用招標、拍賣、掛牌等方式提供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

第十二條 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價格,不得低於省人民政府制定的當地國有土地出讓最低價格標准。沒有制定最低標準的,應參照農用地分等定級估價成果或相鄰地段國有土地價格確定。

第十三條 土地使用者應當按照市、縣人民政府批准或者登記文件規定以及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確需改變土地用途及土地使用條件的,應當經土地所有者和有關土地、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報原批准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批准,簽訂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變更協議或者重新簽訂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調整土地出讓收益。

第十四條 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土地使用年限屆滿,土地使用權由土地所有者無償收回,其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按照集體建設用地出讓合同約定處理。如合同未作約定,參照國有土地使用權到期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處置辦法處理。

第十五條 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應當於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土地使用年限屆滿之日起30日內,到原登記機關辦理土地使用權注銷登記。

土地使用者要求繼續使用土地的,應當於土地使用年限屆滿前6個月申請續期,按本辦法的規定重新辦理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手續,簽訂出讓合同。

第十六條 土地使用者以轉讓方式轉移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時,集體建設用地有償使用合同和登記文件中所載明的權利義務隨之轉移。土地使用期限為原土地使用期限減去原土地使用者已使用期限後的剩餘期限。未按土地出讓合同規定的期限和條件投資開發、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權不得轉讓。

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出租後,出租人應當繼續履行集體建設用地有償使用合同。

土地使用權轉讓人、轉租人應當將轉讓、轉租情況告知土地所有者。

第十七條 轉讓、轉租雙方應當在合同簽訂後30日內,持原集體土地使用證或其他土地權屬證明材料、土地使用權轉讓(轉租)合同等材料,到土地所在地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土地變更登記。

第十八條 轉讓無償取得的集體建設用地,應當依照本辦法規定簽訂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向集體土地所有者補繳土地出讓收益。
第十九條 農戶依法取得的宅基地連同地上建築物,可以轉讓給本集體經濟組織內符合宅基地申請條件的農戶,宅基地使用權不得向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和個人轉讓。農村村民轉讓、出租房屋或宅基地的,不再批准新的宅基地。

第二十條 集體建設用地使用者將該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以抵押的形式作為債權擔保的,抵押人應當委託具有土地評估資質的評估機構進行地價評估,由抵押雙方持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或其他權屬證明文件、抵押合同等材料,向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抵押登記。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抵押權人有權依法處分抵押的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因處分抵押財產而取得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應當辦理過戶登記。處分抵押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所得,抵押權人有優先受償權。

抵押權因債務清償或者其他原因而消失的,應當辦理注銷抵押登記。

第二十一條 鼓勵整理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將原集體建設用地整理成耕地的,可在為實施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而將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土地利用計劃中優先使用城鎮范圍內的土地。

嚴禁擅自將集體所有的農用地和未利用地轉為建設用地進行流轉。確需將集體所有的農用地和未利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必須按照法律、法規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第二十二條 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轉讓的,應當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申報價格,並依法繳納有關稅費。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發生增值的,其收繳和使用管理辦法,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 集體土地所有者取得的土地收益應當納入農村集體財產統一管理,專項用於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社會保障、被安置人員的生活補助、發展生產、償還村集體債務等,不得挪作他用。

集體經濟組織應將取得的土地收益及其使用情況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公開,並接受監督。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的管理、監督和服務。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建設、審計、勞動保障、民政、環保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加強對農民集體建設用地流轉以及收益管理使用的指導和監督檢查。

第二十五條 對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規劃和村鎮規劃,擅自將集體農用地和未利用地改變成建設用地並進行流轉的,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處理。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建設單位未依法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或未經批准擅自開工建設的,由有權審批該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的監督檢查,對不符合本辦法規定進行流轉的行為,或者不按規定辦理土地登記的,有權責令改正或者直接予以糾正。

第二十八條 將集體建設用地用於房地產開發和住宅建設的,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責令交還土地。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集體建設用地流轉不實行公開交易的,縣級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不得為其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或者他項權利登記手續。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2007年1月1日起試行。

H. 集體土地使用權怎麼流轉

作為農村旅遊項目開發最常見的一種土地使用方式,土地流轉將在未來被反復提及。
(1)與地方政府簽訂意向性合作開發協議
(2)景區、旅遊區等規模型項目需編製片區旅遊發展總體規劃(參照上位土地利用規劃給建設地塊劃定紅線),若是小型項目則可形成簡要的項目開發設計方案
(3)總體規劃上會評審(通過後有法律效力)
(4)向所在地國土局提出流轉申請(委託土地轉出方向和土地轉入方向兩地土地流轉服務中心辦理)
(5)協調鎮村政府同意土地流轉(需召開村民大會或其他公示方式)
(6)雙方土地流轉中心作為中介人,負責信息登記、審核、評估、洽談等事宜
(6)市(縣)人民政府審批後由國土發批准書
(7)簽訂流轉合同(建議和村集體談,如果直接和農民簽租賃合同後期問題較多)
(8)到國土局登記獲得土地使用證 收起

I. 農村集體所有土地建設用地如何流轉

農村集體建設用地的流轉形式主要包括以下幾種:
(1)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直接轉讓、版出租土地使用權;
(2)農村房屋產權權人轉讓、出租房產時,連帶轉讓、出租土地使用權;
(3)鄉村企業的兼並、改制過程中涉及集體土地轉讓、出租;
(4)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以土地使用權作價入股、聯營等形式新辦企業;
(5)村集體經濟組織以土使用權合作的方式開發項目;
(6)經徵用、補辦為國有土地並輸轉讓、出租;
(7)由於企業破產清算或債權債務因素,經司法裁定發生流轉。推行集體建設用地流轉,有利於農村經濟改革的深化,有利於農村土地法律制度的完善。

J. 農村集體土地流轉

遲早要同第一世界的國際接軌實行私有化,自由流轉的,才能促進經濟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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